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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和解协议书(精选4篇)

民间借贷和解协议书 篇1

甲方:,男,汉族,x年 7月11日出生,住xx市路516号7栋1单元10楼1001号,身份证号:。

民间借贷和解协议书(精选4篇)

乙方:,男,汉族,x年12月3日出生,住宜宾x街南段61号,身份证号:。

甲方与乙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民法院受理,案号为()。现甲方、乙方在x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经充分协商,就该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乙方共同确认:

1、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45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元整);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原约定的月息2分计,自x年10月1日起(x年10月1日之前的利息已经支付),暂计至x年12月31日为27000元,以后按借款的约定的借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3、乙方应向甲方偿还甲方律师费计22500元;

4、该案件诉讼费由乙方承担;

5、该案件财产保全费由乙方承担;

6、甲方就乙方提供的坐落于xx市x1幢11层1104号房产中登记乙方及其配偶x名下的产权份额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付清本协议第一条第1、2、3、4、5款所指的全部款项。

三、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向甲方付清本协议第一条第1、2、3、4、5款所指的全部款项,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提供的上述抵押物,并就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本协议自甲方、乙方均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由x人民法院根据本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提交x人民法院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民间借贷和解协议书 篇2

甲 方: ,身份证号: 。

乙 方: ,身份证号: 。

丙 方: ,身份证号: 。

依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三方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

1、乙、丙方将两辆小汽车作价人民币 万元抵付给甲方。杭州民间借贷律师两辆小汽车具体指:一辆“ ”汽车,车牌号为 ;一辆日产“ ”汽车,车牌号为: 。

2、乙、丙方以车辆抵付部分款项后,剩余款项即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由乙、丙方向乙、丙方的债务人 追索,待乙、丙方取得 还款后按比例( )杭州婚姻律师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乙、丙方债务人 未还款之前,甲方不得就剩余款项向乙、丙方行使权利。

3、乙、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约定的两辆车交付甲方,并过户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名下。车辆全部过户并交付甲方后,甲方向 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杭州离婚律师甲方撤诉后,向法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由甲方承担。

4、因履行本协议可能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5、特别说明:乙方声明,鉴于乙、丙方之夫妻关系,乙方已经取得丙方必要授权,有权代理丙方参与本协议订立并签署本协议。如因乙方不当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概由乙方承担,杭州婚姻家庭律师甲方对此已尽充分注意义务。

6、本协议所达成的任何条款,在本协议生效前,不视为甲方作为原告方对其在诉讼中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的让步或放弃;也不视为乙方、丙方对其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抗辩权的让步或放弃。

7、本协议自三方当事人签字,并自乙、杭州离婚法律咨询丙方将上述两辆小汽车交付甲方且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名下时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和解协议书 篇3

: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 (以下简称乙方)

: (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借款 万元人民币整。截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付款项为人民币 万元。

甲方、乙方、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丙方向乙方清偿所欠借款本息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款项共计 万元整,本协议签订后,于年月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金 万元及利息 万元,尚未支付的利息 万元整甲方承诺于 年月日前一次性还清。

第二条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 万元给乙方后,乙方必须于三天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 号案件的诉讼请求。

第三条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 万元给乙方,乙方确认收到该笔款项 后,双方签订编号:的《借款合同》、《承诺书》、《借条》等相关文书立即失效,双方不得有任何异议,但丙方 对尾款人民币 万元的利息归还仍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持壹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民间借贷和解协议书 篇4

甲方:

乙方:

为彻底了结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厦民初字第 号案件,各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各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框架了结双方间的全部债权债务:

乙方分期向甲方清偿人民币 万元(¥ 00万元)款项;甲方应提供必要之协助义务,及时解除上述案件中对乙方及其它被告财产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以利于乙方筹措资金。

二、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安排如下: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当日向甲方支付 万元。

2、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前款所指 万元款项后 日内,解除对厦门经济特区船务有限公司名下在建工程及对乙方名下厦门市湖里区 室房产的查封措施。

3、在前款所指查封措施及时解除的前提下,乙方应在x年月 日前再向甲方支付 万元。

4、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前款所指 万元款项后 日内,解除对乙方名下开户行 账号 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5、乙方支付上述 万元款项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解除对乙方名下厦门市 室房产的查封措施。

6、在前款所指查封措施及时解除的前提下,除上述 万元款项外,乙方还应在x年 月 日前另行向甲方支付 万元款项。但是:

1)乙方迟于x年 月 日支付该笔 万元款项的,应自次日起以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 %的标准支付利息;

2)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以 室房产办理抵押贷款的,双方另行协商以房抵债事宜。

三、本协议第二条项下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或者双方以房抵债事宜办结后,上述案件项下双方再无未了事宜。

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