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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安保工作会议总结(通用5篇)

物业安保工作会议总结 篇1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安保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7月24日上午,新成路街道爱里舍社区在居委会议室召开物业保安工作会议,共有20多人参加。会上,社区民警苏警官强调,针对夏季为入室盗窃等侵财案件的多发期,许多居民容易出现安全防范意识下降、松懈等情况,物业保安要明确各自职责,每个值班小组要加强巡逻,做好宣传,最大限度地做好群众预防工作,确保把社区防范薄弱点减少到最小限度,保证社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安保工作会议总结(通用5篇)

物业安保工作会议总结 篇2

近日,常德市安乡法院召开司法警察暨物业安保工作会议。会议由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范来清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魏开富和全体司法警察、物业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司法警察大队政委张献文传达了市法警支队相关会议精神,领学了最高院的相关文件,并对警队工作进行了讲评。随后,全体法警向魏开富递交责任状。

魏开富作总结讲话。他指出,司法警察大队要建设成一支队伍正规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管理规范化、信息科技化和保障科学化的队伍。他强调,做好警队工作要做到“五有”,即有理想、有素养、有作为、有担当和有纪律。对物业工作,他指出,物业人员要树立主人翁意识、安全意识、精品意识、服从意识和法纪意识。

物业安保工作会议总结 篇3

为进一步加强居民区和商务楼宇的物业安全管理工作,严防物业维修施工安全事故发生,近日,街道召开物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街道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街道领导通报了一起物业维保工程高坠重伤事故,要求相关单位吸取教训,开展自查。同时,就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提出要求:一是物业负责人要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房屋维修、二次装潢等小工程的安全监管;二是要配合做好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他强调,新年春节即将来临,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实采取防范措施,做好特殊时段、重要节点的安全保障,确保城区运行始终平稳有序。 街道平安办、房管办等部门负责人,辖区各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近40人参加会议。

物业安保工作会议总结 篇4

近日,鹤岗市住房保障局召开鹤岗市物业企业安全工作会议,鹤岗市物业主管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指出,各物业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责,切实加强物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抓住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档案,记录安全生产检查处理信息,及时通报、上报安全责任事故情况。要实行月报制度,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即查即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立即上报,不得瞒报、虚报。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要实施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企业。同时,节日期间,物业企业要开展物业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为广大市民创造祥和欢乐的节日气氛。

会上还通报了20xx年鹤岗市物业企业年度考核情况。

物业安保工作会议总结 篇5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深入推进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切实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培训力度,7月23日,济宁市公安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泉,市住建局副调研员马玉善,消防支队政委孙作利、防火处处长王桂霞,城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公安派出所所长及各专兼职消防民警,各街道办(镇)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人,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共计40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由消防支队孙作利政委主持,会议首先播放了居民住宅小区火灾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马玉善副调研员传达了《关于开展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李泉副局长就加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认清形势,切实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物业服务企业是社区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消防管理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以及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各级公安、住建部门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方法规范好、把工作标准统一好、把业务能力培训好,共同把消防工作落实好。

二是落实责任,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网络。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成立消防服务组织,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在消防管理上的主体意识与管理能力。要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适时进行灭火和逃生疏散演练,使员工和居民做到“懂消防常识,会消防安全检查,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是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指导。各公安派出所和物业管理部门要分别落实监督管理和督促指导职责,联合执法,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为重点内容,实行随机抽查监督,防止产生失控漏管,对其擅自关停消防设施、擅自改变或同意改变建筑物和场所使用性质、以及其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火灾隐患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严格处罚。对于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秩序中遇到无理阻挠、拒不配合行为,要求相关责任人履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等职责,同时对公众进行教育和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