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丢垃圾的通告(精选3篇)
禁止丢垃圾的通告 篇1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环境卫生管理,加大市容市貌整治的力度,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现就禁止乱倒生活垃圾、建筑渣土、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我县城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渣土,严禁乱倾倒、堆放,损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二、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严禁乱扔乱倒;实施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生产垃圾收集袋装的规定,定时将袋装生活垃圾投送到指定地点,环卫部门和自运单位负责定时清运,缩短垃圾在城区的滞留时间,自觉维护我县环境卫生。
三、产生、处置和清运建筑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搞好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卫生,认真组织建筑渣土的清运,严禁沿途撒漏污染街道;占道施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街道整洁。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年月日
禁止丢垃圾的通告 篇2
去年以来,我镇将镇驻地环境卫生委托给昌邑市康洁环卫公司市场化运行,镇区环境卫生得到较大提升。但是,个别企业和居民无视城镇环境,随意在镇区倾倒垃圾、生产废料,影响了镇区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镇区内禁止乱倒生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通告如下:
一、企业、部门和个人不准随意在镇区内倾倒掩埋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二、镇区内原先设立的所有临时垃圾处理场全部停用,各单位产生的各类垃圾自即日起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投放,严禁乱扔乱倒。
三、企业和施工单位产生的生产废物和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联系镇环卫办公室及时清运、处置,严禁将生产废物和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处理。
四、对在镇区内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生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将分别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妨碍公务执法、暴力抗法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生活垃圾需要清运处理的,应联系环卫公司并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费用。
各单位要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包环境卫生、包路面整洁、包市容秩序),营造人人讲卫生、讲文明的良好氛围。
年月日
禁止丢垃圾的通告 篇3
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垃圾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此通告。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它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二、严禁在古冶区域范围内焚烧各种垃圾和其它废物,所有垃圾等可燃物都应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三、各乡镇、街道要积极落实禁烧工作,进一步加大辖区内巡查监管力度,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当场固定证据,对于工矿企业发生焚烧行为,要立即通知环保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于非工矿企业发生焚烧行为,要立即通知城管局依照《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四、公安分局要加大露天焚烧垃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可向社会管理服务中心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315-3510060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年11月25日
-
员工辞退通告(精选20篇)
员工辞退通告篇1_______先生/女士你于_______年____月___日入职我公司,根据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九条第一款以及第四款规定:无故不上班或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一月内旷工两天,或者当年累计旷工四天以上者,给予辞退。你自_______年_...
-
公司内部员工表彰通告(通用16篇)
公司内部员工表彰通告篇1物业公司各部门、属下各客户服务中心:为全力配合及支持君华•硅谷样板房开放,xx年x月x日-3月8日,中山客服中心环境卫生部全体员工不辞辛劳、加班加点对样板房进行开荒清洁,利用班前、午休及班后直至深夜的时间对4套精装样板房、大堂及...
-
开除通告范文(通用20篇)
开除通告范文篇1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在职期间工作积极性一惯不佳并习惯性滥用私权。对于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曾多次拒不执行且当面顶撞上级领导,属严重违犯公司管理规定行为,且在x年12月13日公司运营繁忙的情况下无故旷工,致使公司的运营停滞,经济遭受重大损失,为严肃...
-
辞退通告范文(通用17篇)
辞退通告范文篇1××先生/小姐:因你试用期未通过考核,不符合本公司在录用你之前所公布的你所在职位的录用条件。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请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