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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筹建财务公司批复模板(精选3篇)

批复1.02W

同意筹建财务公司批复模板 篇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意筹建财务公司批复模板(精选3篇)

20xx年 11月 7 日,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财务公司的议案》。公司拟与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共同出资,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东旭集团出资6亿元,持股60%,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4亿元,持股40%。

相关事宜详见公司20xx年11月8日刊登的《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设立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20xx—118)。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的通知,东旭集团已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xx]444号),批准东旭集团与公司共同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东旭集团及公司须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在筹建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提出开业申请。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年1月5日

同意筹建财务公司批复模板 篇2

顺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顺丰控股集团关于筹建财务公司的申请书》(顺丰控股〔20xx〕003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筹建顺丰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财务公司)。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筹建事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三、顺丰财务公司筹建工作接受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的监督指导,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四、顺丰财务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提出开业申请。

20xx年3月24日

同意筹建财务公司批复模板 篇3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筹建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请示》(国投财会〔20xx〕72号)收悉。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8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筹建财务公司。

你公司须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拟设财务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在筹建完成后,你公司应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银监会申请开业。

二○○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