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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处分的决定通知(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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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处分的决定通知 篇1

陈,男,汉族,1982年7月出生,20xx年7月毕业于齐齐哈尔师范学校,最后学历本科。20xx年8月至现在任古龙中心校教师。

关于给予处分的决定通知(精选5篇)

一、违纪事实

20xx年3月2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在永胜小学三年一班教室内,学生刘海研被英语教师陈国涛打了5、6个耳光。肇源县公安局对陈国涛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二、处分决定

依据肇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书[20xx]247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中第七款“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经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国涛记过处分,处分期为12个月,自20xx年5月5日起至20xx年5月4日止。

本决定自20xx年5月5日起生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单位申请复核。

xx县教育局

年5月5日

关于给予处分的决定通知 篇2

xx党支部:

何某,男,1954年5月出生,汉族,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人,高中文化,1977年2月15日入党,家住西园街道砌田北区,联系电话139。

20xx年11月,西园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何某在西园街道砌田社区建设建筑物,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涉嫌违法建设。20xx年11月,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该建筑物占地面积328.61平方米,建设状态为原一层石厝,加至二层板完工,违建面积328.61平方米。经调查询问,何某承认其建设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xx年11月,晋江市行政执法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晋执规〔20xx〕罚字第428号),要求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何某身为中共党员,在没有取得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建并扩建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建房错误。鉴于案发后何能正视错误,并酌情考虑该社区党支部的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经20xx年10月11日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何某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0月13日起生效。请在所在党组织会议上宣布,并通知本人。

xx街道党工委

年10月13日

关于给予处分的决定通知 篇3

王某,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松溪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92年11月入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20xx年4月至20xx年5月任县粮食局综合业务股股长、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20xx年5月至20xx年12月任渭田镇党委统战委员,20xx年12月至今任渭田镇党委统战委员、副镇长。

经查实,其主要违纪事实是:

1、20xx年12月,王某在征得时任粮食局局长叶风健同意后,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虚假购销的方式完成省级储备粮订单任务786.108吨,套取省级订单直补款15.72216万元。

2、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王某在征得叶风健的同意后,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两次以虚列“粮食收购费用”和“订单粮-优质稻价格补价”等名义,从公司账户套取现金26.3万元进行私分,其中王某分得3.8万元。

综上所述,王某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县储粮公司于 20xx年期间,以“虚假购销”方式套取粮食直补款15.72216万元,造成国家财产较大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违纪行为;王某伙同杨代如等人,以虚列支出的名义从储粮公司账户套取资金26.3万元用于私分,其中王某分得3.8万元,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违纪行为,王某身为储粮公司经理,应负主要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予王某开除公职处分。

本监察决定自20xx年1月11日起生效。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xx县监察局

年1月14日

关于给予处分的决定通知 篇4

20xx年11月22日课间操时间:八年级二班学生田金祥叫刘浩然,刘浩然叫八年级九班学生刘志伟帮忙打架,群殴八年级三班学生齐高扬。对其造成人身伤害,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其严肃处理:

1、承担受伤学生全部医疗费用。 2、给予田金祥、刘浩然、刘志伟三人开除留校查 看处分。

3、由家长领回教育反思一周。

4、每人扣班级量化分2分。

望其他同学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团结同学、 尊敬师长、听从管理,做合格好学生。

邹城市第五中

20xx年11月23日

关于给予处分的决定通知 篇5

广东电网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详细地址:广东省xx市东路757号

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部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港城至茂名500千伏双回送电线路新建工程未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即于20xx年10月擅自开工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于20xx年11月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xx年2月3日《关于广东电网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调查报告》(环督〔20xx〕6号)及《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20xx年3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向我部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提出听证申请。我部对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

以上事实,有我部20xx年3月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xx〕10号)、20xx年3月12日《送达回执》和你公司20xx年3月18日《关于对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的函》、20xx年3月20日《关于环评违法行政处罚申辩的补充说明》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港城至茂名500千伏双回送电线路新建工程停止使用;

(二)罚款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指定的代收机构。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港城至茂名500千伏双回送电线路新建工程涉及公共利益,故将“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缓期至20xx年10月31日执行。在此期间,你公司应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并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如果该项目通过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我部将解除“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依法允许你公司港城至茂名500千伏双回送电线路新建工程投入使用。如果超过20xx年10月31日你公司仍未通过环评批复,或者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或者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我部将依法立即执行“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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