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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纪要(精选5篇)

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纪要 篇1

10月10日下午,我市召开地方立法工作会议,全面启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市领导郭康锋、李年善、潘贤掌、李进军、王进军、王辅刚、马四清、崔建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丁毅,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赵雅清,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杨通顺,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牛金生参加会议。

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纪要(精选5篇)

市委副书记郭康锋在讲话中强调,地方立法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加快推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长治”的重要举措。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领导的政治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要讲求方法,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的关系,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实现立法决策与政治决策协调同步,实现地方立法和改革发展社会管理决策相衔接,确保地方立法工作充分体现市委的主张、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体制机制,切实落实党委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作用。要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民主立法格局,不断提升做好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如期实现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作贡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年善在主持会议时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紧紧抓住国家设区市拥有地方立法权这一重大改革契机,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协调配合,凝聚立法合力,推进我市立法工作健康发展;要树立正确的立法导向,注重全市大局、注重以人为本、注重地方特色,实现科学民主立法;要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要全力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不断推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会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潘贤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辅刚,分别就各级政府、人大做好地方立法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会议还向基层立法联系点授牌,向地方立法咨询专家颁发聘书。

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纪要 篇2

4月11日,全市地方立法工作会议召开。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申长友作重要批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金昆讲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石晓作立法辅导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传胜主持会议。副市长杨梦斌讲话。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魏光青宣读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名单。

申长友在批示中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工作,是全面推进法治东营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保障。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牢固树立依法、为民、科学的立法理念,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全市中心工作、群众关心的问题,积极稳妥推进重点领域立法,保证立法质量。要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尽快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加快建设美丽幸福新东营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坚实的法治保障。

李金昆在讲话中要求,开展地方立法,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开端,也是推动人大整体工作创新发展的有利契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立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形成立法合力。要准确把握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立法工作原则,确保立法质量。要不断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治业务培训和工作学习交流,加强立法咨询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建设,推进立法事业发展。

杨梦斌在讲话中指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立法指导,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责任,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市人大常委会驻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人大机关全体干部参加会议

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纪要 篇3

4月13日上午,娄底市召开20xx年地方立法工作部署会,对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进行部署安排。娄底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肖有胜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娄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了娄底市20xx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形成过程,并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了责任分解,明确了责任单任、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水利局以及承担立法调研任务的涟源、新化、双峰三县市人大法制委、政府办同志在会上分别作表态发言。

今年是娄底市地方立法的攻坚之年,为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认真调研论证,并充分考虑娄底市立法的实际需求,20xx年安排立法审议项目1件,即《娄底市孙水河保护条例》;立法调研项目3件,分别为《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娄底市大熊山森林公园保护条例》《娄底市曾国藩故居保护条例》。按要求,立法审议项目,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三次审议;立法调研项目,各调研责任单位于今年10月底前提交调研论证报告和法规草案文本。

肖有胜指出,立法工作计划一经公布,即具有法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各有关单位一是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地方立法的重要意义,扎实有序推进工作开展;二是要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相关部门要成立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分工,确保人员、经费、责任、时间四落实,按要求如期完成工作任务;三是要共同配合,形成合力。各单位要积极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联系沟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应当提前介入调研项目的调研论证,合力推动工作开展;四是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娄底去年才获得地方立法权,面对这项全新的工作,大家务必认真学习,提升立法能力和水平,争取成为立法领域的行家里手。

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纪要 篇4

为巩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成果,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日常监管工作,20xx年以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区域联动监管机制。为及早形成区域联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保障苏浙沪区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xx年9月28日,在上海市召开了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协调会。参加会议的有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全监管、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业务处处长,交通部公路司及天泰雷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派员参加了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同志出席了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孙华山副局长在讲话中指出,这次会议标志着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的正式建立和启动,这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新举措,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政府监管、社会和谐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建立跨区域的联控机制,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特点和实际出发,适应了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把防范事故风险的关口前移,解决各部门监管、协调方面存在的条块分割、相互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联控机制建立、创新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方式、监管手段,各部门分工明确,落实责任,协作配合,沿途省市做到“基本信息共享、动态监控通报、联合执法同步、查处意见反馈”,以确保省际之间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

会上,江苏、浙江、上海两省一市的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了20xx年以来落实《苏浙沪建立区域联动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和建立省际联控机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商议、签订了《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协议》,并讨论了《推进建立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工作时间表》。天泰雷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介绍了“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通过建立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从管理和技术两个层面来实现信息共享和相互通报、协查制度,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省际间通行的专用通道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为,及时处置和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水平,实现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同时,为构建全国统一多级监控平台网络创造条件。

会议议定如下事项:

一、通过建立信息互动、联合执法、动态跟踪等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提升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可控度。在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向周边地区扩展。

二、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实施信息资源共享和相互通报制度;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公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省际间公路检查站和通行的进出专用道口;重点对运输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剧毒溶剂的罐车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三、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消除源头隐患,遏制事故苗头。苏浙沪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责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把住源头,建立危险化学品发货登记制度。禁止向无《危险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押运员无从业资格证的车辆发货;禁止超载、超限发货;禁止向无《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车辆发送剧毒品。

苏浙沪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成相关运输单位采取措施,对承运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剧毒溶剂罐车安装GPS车载终端,并建立监控平台。

(二)实施资源共享,开展信息通报。实施信息资源共享。苏浙沪交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托各自已有的网站,及时更新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名单、车辆牌照号码等信息,确保可供对方实时查询和验证的信息有效性。

凡被查实非法运输、超载、超限及在禁运时段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事发地有关部门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应及时向运输车辆所属省市和启运地的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追究供货单位、托运人的连带责任。

(三)设置检查道口,把好进出关口。为了减少和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规范运输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车辆,苏浙沪公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进出江苏、浙江、上海的地面、高速公路道口实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山东、安徽、江西、福建等周边省通报。

苏浙沪公安部门应会同交通部门在准许或禁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进出的主要道路和道口设置相关标志、标识。

苏浙沪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剧毒溶剂罐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要时,二省一市公安部门可以在重要时段和重点路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的集中检查。

(四)严格安全检查、依法监督查处。坚持首查责任制和先处置、后处罚的原则。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被扣留车辆,视车辆实际状况、所载物品危险程度,采取押送或驳运等方式,到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处理。

对被扣留的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剧毒溶剂罐车车辆,应依法予以处罚。如果存在无法减载或驳运的情况,应采取监督承运企业进行护送或押送的方法,到事发地最近的发货地(目的地)或指定地点处置。

建立协查制度。对二省一市涉及两地或两地以上的、且本地又难以处理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应由事发地的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相关省市的对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处置;必要时,由事发地的安委会办公室协调处置。

四、苏浙沪二省一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提高防范、应对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能力。要建立地区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和研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把联控机制建立好、维护好、发展好。

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纪要 篇5

20xx年9月11日上午,吴晋生副书记在行政楼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学校20xx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总结回顾了我校近年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了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等事宜。现将会议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传达学习中办、国办《规定》和教育部《通知》精神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发办【20xx】3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xx】2号)精神。会议认为,应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文件及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总结回顾我校近年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会议听取了审计处万才新处长关于近年来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介绍,并回顾了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历史和发展。会议认为,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得到重视和加强,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审计工作程序和审计结果运用方面正在完善和强化,根据教育部的精神,今后要进一步深入推进。

三、研究部署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会议听取了组织部覃红部长关于教育部对学校校长换届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精神以及组织部对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会议认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要而且必要,是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学校提升管理水平,防范经济风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经过讨论,会议就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进行有效宣传,强化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必要性的认识,自觉履行接受审计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2、根据中办、国办《规定》和教育部通知精神,明确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审计对象为:

⑴学校机关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

⑵院(系、所)行政主要负责人;

⑶直属、附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⑷学校经营性单位及控股企业经营主要负责人。

3、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含新提拔干部试用期满后转正的和经营型单位进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领导干部),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审计内容为:

⑴本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⑵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⑶本单位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⑷领导干部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⑸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⑹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4、关于审计工作方式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大,复杂且专业性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采取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委托中介组织审计和学校审计部门聘请专家组成审计组联合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

5、关于审计时效

学校进行领导干部个别调整时,应在一个月之内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学校集中进行领导干部调整时,应在一个学期之内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6、关于审计结果运用

应强化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具体措施;加强审计意见落实的监督工作。

7、关于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每年年初,研究部署本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年终,总结本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时,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