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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会议纪要(精选15篇)

工资会议纪要 篇1

一、阳平

工资会议纪要(精选15篇)

1、认真套改。

2、规范发放:除教学考核外的发放,须先请示局里,同意才可发放,否则都暂停,年终发放、高考奖励县政府会做相关安排。

3、厉行节约。

二、焦连青

1、绩效工资由人均2万元增加2.4万元,30%考核发放由6000元/年增加到7200元/年,义务制教育学校补发20xx年上期奖励性绩效工资600元/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非义务制教育学校由校长决定是否补发。

2、返岗、新录入人员在备注栏中注明进入时间。

3、借调人员在备注栏中注明借调单位,只造表不发放补发工资。

4、辞职人员(刘胜文、周静)、死亡人员(谭石甦、周建湘)补发到辞职或死亡该月。

5、在11月5号前将电子文档发至陈新海邮箱,交纸质文档3份,并要加盖公章和校长签名。

6、套改后的教职工绩效工资须在学校公示。

7、1-10月份增加的绩效工资,在11月份全部补发到位

8、初中生义务教育保障金由700元/人.年提高到800元/人.年,我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补差0.33万元暂时维持原状。

三、陈新海

1、这次套改按新职称造表,从2月份补起,其中新晋级的工资表上还未体现,但晋级名单文件已发到各学校办公室。

2、造发以9月份工资为准。

3、死亡、辞职增减要及时上报。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资套改事项收尾。

四、管志刚

(一)、学校旱厕申报。

(二)、项目结算:

1、工程完工后60天内完成结算;

2、5万元以下的项目,不要走程序,但需这些资料:工程资金预算、合同、结算清单、税务发票(校长要签字),交校安办直接结算;

3、5万元以上的项目,申报、审批、招标、结算等要走程序。

(三)、建设项目结算资金不得超过项目预算资金,不然很难进入结算程序,如实际需要工程增加,必须要先向建设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申请,批复后才能动工。

(四)、工程现场签证人员一定要实事求是,隐蔽工程要拍照、绘图,所签证材料不符合实际,要负法律责任。

五、周志刚按实际填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用床课桌质量检查统计表。

工资会议纪要 篇2

会议时间:20xx年10月9日下午  会议地点:

参加人员:

会议主要内容为20xx年临时工工资调整问题讨论。到会人员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总务处《20xx临时工工资调整草案》进行了横向比较与整体平衡后,提出了各自的意见,经过讨论后,形成决议如下:

1.工资组成分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奖励工资三块,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当月计算发放,奖励工资当月考评按学期发放。

2.根据讨论情况由总务处起稿《20xx永康一中临时工工资拟调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3.食堂临时工工资按学校统一规定模式执行,并套用学校统一格式制定临时工工资表。

工资会议纪要 篇3

20xx年12月20日召开班子会,专题研究调整职工工资问题。参会人员:,经反复讨论,研究决定:

一、基本工资:

1、普增100元/月;

2、制度考核工资(制度以公司备案为准)增100元/月。

调整后基本工资:800元+100元(制度考核工资)。

二、未参保职工:在执行正常工资的基础上,从20xx年算起,工作每满一年(全年出勤达到300天,公司统一放假除外)再增加1200元/年,两年后增加到2400元/年封顶,长期执行,由公司凭考勤支付,年底兑现。年初未参保人员和新增人员必须到公司备案批准后录用。

三、退休返聘人员:在执行正常工资的基础上,从20xx年起执行1200元/年(全年出勤达到300天,公司统一放假除外),长期执行,由公司凭考勤支付,年底兑现。

年初退休返聘人员和新增退休返聘人员必须到公司备案批准后录用。

四、职务补贴:公司正、副职均增200元/月,中层增50元/月。取消电话费补贴,电话费由各部门解决。

调整后职务补贴:正职600元,副职500元,中层200元。

五、董事长:执行1500元/月补助。

工资会议纪要 篇4

20xx年12月31日上午,在会议室通过教代会关于教师聘任、评优评先、前半年绩效工资发放等情况的讨论,经教代会与会代表一致讨论并同意后,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职称聘任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决定中学高级聘、中学一级等职称聘任教师的先后顺序:

1、职称评定时间;

2、职称评定时间相同,按年龄(以教育局人事档案为准),年龄大者优先;

3、前两项相同,按参加工作时间(以教育局人事档案为准);

4、前三项相同,按原始学历,学历高者优先。

二、前半年30%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案:

1、从前半年的绩效工资总额中扣除班主任费、副校级津贴、值班费后平均分配;

2、上半年没有上班的教师,也进行平均分配;

三、后半年30%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案严格按照考核方案执行。

四、1、关于男教师年满58周岁、女教师年满53周岁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案;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扣除教学成绩奖、班主任费、副校级津贴、值班费后的余款的总人数平均款额进行发放;

2、关于男教师年满55周岁、女教师年满50周岁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案:由于年老体弱出勤率达到全勤的80%,享受第四项第1条待遇,出勤率超过全勤的90%,超出部分按加计考核分数,出勤率低于全勤的80%,低于部分减计考核分。

五、优秀及先进指标的发放方案:

1、评优秀的指标:由每年度的下半年的考核分数确定;

2、评先进的指标:由每年度的上半年的考核分数确定;

3、评优秀的教师积分前2名的仍有资格可以参加第二年教师节前先进的评选,其他的教师没有资格再参加第二年教师节先进的评选。

邯郸县第十二中学

20xx年1月4日

工资会议纪要 篇5

20xx年12月7日上午,在办公室通过全体教师讨论,经大家一致讨论并同意后,通过以下决议:

一、李和石绩效由中心校考核确定等次数额。

二、除校长和新分配教师外,其余9名教师按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案确定绩效等次。

三、按本校方案,9名教师等次确定见附表。

浪寨小学

20xx年12月7日

工资会议纪要 篇6

为贯彻落实皖发〔20xx〕19号和皖办发〔20xx〕29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安置到省直单位的原地级巢湖市市直单位人员(以下简称省直安置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9月14日下午,省财政厅预算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省编办督查处召开省级财政工资统发联席会议,专题研究省直安置人员工资统发有关问题。会议议定以下事项:

一、从20xx年9月起,省直安置人员工资纳入省财政工资统发。皖办发﹝20xx﹞29号确定的提前退休人员相关政策待遇中,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过渡性补助和一次性补发的住房公积金不纳入工资统发,授权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二、省直安置人员租房、交通补助,按省财政厅《关于原地级巢湖市市直单位人员安置后租房、交通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xx〕1391号)确定的标准和范围,纳入工资统发,填入工资统发软件和审批表“其他2”项目栏。

三、统发单位申报省直安置人员工资时,需向省编办督查处提供省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人事编制组批复各省直单位安置人员表(附名单)、有关安置人员的编制和职数批复、省直单位有关安置人员任职文件、安置人员报到证以及统发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三份等;向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提供省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人事编制组批复各省直单位安置人员表(附名单)、省直单位有关安置人员任职文件、安置人员报到证、省编办编制审核材料和统发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三份等。

四、原地级巢湖市辖区内地税、质监、工商等垂直管理部门和监狱、高速交警、检察院派出院人员津补贴暂按原标准执行,待新标准出台后再按新标准执行和补差。

参加会议的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周合秋、金虹、杨立;省财政厅预算处段焕松、陈小永;省编办督查处高亚非等。

工资会议纪要 篇7

最近一段时间区教育局和街道教育局安排了一项重要活动,要求学习《关于20xx年区教育系统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意见》的活动,并要写出一份自查自纠的个人学习总结类材料,对照“要求”,对照党的教育方针,我感到自己尚需在诸多方面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业务素质,方能真正落实。结合从教38年的体会谈谈个人的认识:

一、只有热爱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才能真正为之教书育人。

无论是从思想认识上还是平时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必须真正践行“守道、守责、守业”的标准。自参加工作38年来,一直没有离开教育部门(并且一直为之自豪的),应该说能够做到了严格自律,坚持一个教师的职业操守,认真对待每一位同学,努力做师、做长、做友,从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中关爱自己的学生,及时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所做,力所能及的为之提供有效的帮助,关注他们每一点的成长和进步,受到了家长和同学的尊重和喜爱。但是反思自己每时每刻的工作状态,内心也有愧疚的时候,那就是也有松弛和懈怠,辜负家长、同学对自己的无限的信任。希望今后真的能做到“每日三省吾身”!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使自己的工作更有成效。

二、工作实绩与不足

一年来,撰写各类教育教学的反思、心得和论文10多篇,其中20xx年8月撰写的《“家圆农场”在班级管理中实践研究》获首届广佛肇教师校本行动研究评比暨第四届佛山市教师行动研究案例评比活动中荣获二等奖。今年《“家圆农场”在班级管理中的作用》获区德育论文一等奖。《让数学课堂中的“错误”更有意义》分别获区、街道数学论文一等奖。《让综合实践活动课丰富多彩》,获伦教街道小学综合实践活动三等奖。但是,在教学成绩方面,一年来不能把差生率降为0,不能把高分人数提高,及格边缘生较多,由于这样,严重影响“一分三率”评定。今后要吸取这方面的教训,做好“顾两头,促中间”的重视和辅导工作。

三、贯彻新课改理念,实施素质教育,严谨治学。

自实行新课改以来,为了提高自己贯彻新课改理念的能力,真正落实素质教育的要求,自己也强化了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以期能尽快适应新形势,在不断的学习中感悟和体会,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落实。但感觉不足的就是惯性思维使然,教学中往往以老一套的模式,没有更多的运用新思维和新方法,有时也给自己找一个所谓冠冕堂皇的借口,缺乏深入的钻研,缺乏严谨治学的态度,经验主义思想作怪。在这方面真的有好多的东西需要跟年轻教师学习的地方。

如:进行公开课、优质课、教学能手等评比活动,在对评比标准的认识上就与年轻教师有好多的不一致,所以今后值得自己学习思考的不仅仅是教学的成绩问题,更是学生能力的全面发展问题。

四、与家长和其他科任老师的沟通和协作。

教育、教学不是一个人的事,在这点上应该是能够做到与家长的及时沟通和联系的。尊重家长是教师与家长形成合力的前提。我多年的教学实践体会是:教师与家长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是朋友。因此,必要的联系能让教师从学校到家庭、社会全方位、多角度的了解学生的生活背景、个性特点、学习生活的习惯、真正的优势劣势等等,而不仅仅是在学校我们观察到的一些表象上的东西。只有这样子,才能真正的因材施教,同时向家长传授一定的科学的教育管理理念和方法,使得教育更有效率。

作为一名教师,同事之间的互助合作至关重要。这是一个团队的工作。但是一个优秀的具有合作意识的教师团队对学生们的影响力是巨大的,可能是终身受用的。所以需要的是合作意识、团队意识、集体意识。因此,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我总是在给学生“灌输”这种理念,同时更加注重与其他老师的协作与配合,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在学生中努力维护和塑造教师的良好形象,为了同一个目标相互取长补短,形成教育合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今后会继续努力。

五、今后改进的方向:

1、进一步加强学习,从思想上、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自己的钻研精神,做到政治业务两过硬。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夯实自身基础。

2、时刻铭记-——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今天做起!要以自身良好的师德形象带动孩子。

3、及时与家长沟通,认真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配合,不指责、责备家长,并且在语言交流中,语气平和、委婉、真诚、用诚意使家长信任我。

4、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进行有偿补课和收取额外的报酬。与家长交往中不收礼、不吃请、不叫家长办事,不进行有偿家教。

总之,师德、师风的自检,感慨良多,体会很深。细思量脊梁未必不凉,心中守望着这片净土,绝对容不得半点污染。谨记!谨记!

工资会议纪要 篇8

6月29日上午,焦作中院召开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大会,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贾书君,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玉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张爱华出席会议。会议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利学主持。全体干警参加会议。

会前,贾书君部长一行参观了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李玉香家事审判工作室、荣誉室和党建园地等。

会上,市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乔国立宣读《关于表彰20xx年度文明庭室、文明干警和最美家庭的决定》,中院立案一庭和行政处负责人分别作表态发言。

李玉杰院长首先回顾了近几年来中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文明创建活动,极大地调动了我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动了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大发展,办案质效持续位居全省法院前列,多项工作受到上级领导批示和肯定。并指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协调配合不够、创建氛围不浓厚、创新不够、考核管理不严的问题。根据存在的这些问题,李玉杰院长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要充分认识到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创建作为提升、推进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总抓手”和“牛鼻子”抓紧抓实;要强化责任,全力确保创建目标的顺利实现,同时强调创建河南省文明单位标兵,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压力大。大家要立即全面行动起来,攻坚克难、奋勇当先,抓紧利用好最后冲刺时间,不折不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创建目标顺利实现。

贾书君部长肯定了焦作中院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所做的工作及取得的成绩,同时提出要重度重视,必须在认识上再提高、再深化,要严格按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和评分细则要求进行创建,做到结合实际、抓住重点、兼顾全面。统筹兼顾,必须在措施上更细致、更有力,围绕社会主核心价值观抓创建,围绕法院中心工作抓创建,围绕司法为民、文明司法抓创建,围绕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抓创建,围绕我市“双创”工作抓创建。注重实效,必须提供强有力的工作保障,抓领导,建机制,为创建活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抓宣传,优环境让硬件设施体现创建氛围,抓巩固,再提高,不断延伸创建水平。

最后,贾书君部长希望,市中院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和实干的精神,敢于担当、克难攻坚,以全市“双创”工作为契机,把争创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和全国文明单位这项工程抓出特色、做出成效,努力在创建理念、创建思路、创建格局上探索经验,为全市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提供借鉴,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工资会议纪要 篇9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7月31日联合召开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xx]125号)的规定。

3、为便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更及时准确地计算相应赔偿数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开发了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机程序软件,供仲裁员和法官在办案时参考使用。

二、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

1、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委托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处理相应案件时,均可参照。

2、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医保待遇损失争议案件,法院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可直接或通过所在区县劳动仲裁部门委托相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

工资会议纪要 篇10

会议:高校后勤物资联合采购座谈会

时间:20xx年7月6日下午14:30

地点:浙江教育综合大楼812会议室(学院路35号)

主持人:刘奇

出席:省教育厅计财处副处长陈达;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传媒学院、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中心滨江公司的商贸、物业、公寓相关负责人;商专会、物专会、寓专会负责人。

会议纪要如下:

为了推进落实高校后勤物资联合采购工作,省教育厅和后勤协会组织召开了物资联合采购座谈会,会议就高校商贸、物业和学生公寓的部分物资联合采购工作进行了讨论研究,与会同志就高校后勤物资联合采购相应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在7月12日前,由浙大联配中心负责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浙

江省高等学校后勤物资联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稿进行进一步完善,并经协会和省教育厅审定后,以协会名义尽快颁布实施。

二、高校新增相关后勤物资联合采购参照现伙专会物资联合采购模

式实施,具体由协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指导下,依托浙江大学相应实体成立联合采购平台实施。

三、商专会、物专会、寓专会应在7月12日前召开主任会议(或是

常务理事会议),专门研究联合采购相关事宜如采购范围和组织实施方案等,并与相应的浙大同力商贸、浙大求是物业、浙大新宇集团进行对接。

四、建议协会尽快成立物资联采领导小组(暂定名),加强对联合采

购工作的领导。

送:浙江省教育厅计财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发:各专业委员会、各会员单位。

工资会议纪要 篇11

10月12日,副县长刘光辉在县城管执法局主持召开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协调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县人大副主任杨光华、县政协副主席文健,参加会议的有县发改委主任刘新华、县水务局局长朱智荣、县城管执法局局长郭铁飞、六市乡党委书记李林俊以及六市乡黄桥村支部书记杨新林、村主任杨辉明等,现将会议有关内容纪要如下:

一、鉴于黄桥村民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工艺流程不了解的实际,会议决定,由县城管执法局和六市乡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一是向垃圾填埋场周边村民发放公开信,就生活垃圾填埋的相关知识向村民做好宣传解释。二是在垃圾填埋场选址处公示项目的规模、工艺流程等。三是由县城管执法局牵头,组织乡、村两级代表到其他县市对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现场参观。

二、为更好地保护垃圾填埋场周边的环境,净化空气,会议同意在垃圾填埋场正式投入使用前,在319国道旁垃圾填埋场进口处建设好防护林。

三、鉴于黄桥村部分村民存在饮水困难需新建蓄水池的实际,会议同意由县水务局组织技术人员测量、设计,在黄桥村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在今年12月之前先期拨付20万元启动资金,修复黄桥村大岭水渠约4公里,引水至黄桥村并新建一座蓄水池。

四、会议同意将黄陂河道改造工程列入我县20xx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改造计划,并在项目资金中予以倾斜。

工资会议纪要 篇12

20xx年奥园第一次居委会、业委会、业主三方沟通会会议纪要

时 间:20xx年4月18日上午9点

地 点:南奥园居委会会议室

出席对象:南北奥园居委会书记,业委会主任及委员王律师,9名业主。

20xx年4月18日上午9点,在在居委会办公室,与会的业主依据小区目前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建设性的改善意见,与会的领导非常重视本次会议,在充分听取和采纳了业主的要求后,表达了小区四方为将来能尽快走上合作共赢的局面做必要的思路准备。

一、 业主方面的提议提出的建议:

1、成立业主监督小组的机制

为了促进奥园第二界业委会能在广大业主的监督下办事,真正的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方提出建立业主监督管理机制的要求,考虑到给每个业主实际的知情权,效率过于低下,因此提出成立业主监督小组拥有知情权,通过定期的监督业委会工作,不仅不影响业委会的正常工作,而且能解决业委会权利过度集中的问题和把信息传递给更广泛的业主的作用。

2、建立定期召开四方小组沟通例会制度

沟通是实现解决小区矛盾最佳的手段,可以促进小区的各项事务的规范有序的发展,是小区各方利益能达成共识重要的平台。

3.通过修改议事规则,增加业委会委员的罢免和后备增补制度

由于小区民主自治的参与度还不高,选举制度的不完善,业委会成员的整体素质、专业度等都暂不能达到较理想的程度,因此对于能力和品行远未能胜任的成员应该有一定的罢免机制同时也对因此产生的空缺建立委员后备增补制度,以保障业委会正常的工作及更加良好的运作。

二、 业主方面对业委会工作提出的要求

1、 在定期召开的小区四方小组沟通例会上,主动听取业主的要求,并及时做好反馈工作。

2、 不跳过业主的意见,擅自完成决策工作。

3、 监督物业的各项工作,并完成相应的记录档案。

4、 收入和支出的透明,提前公示数额较大的项目。

5、 定期报告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

6、 不合格的委员如何处理?

7、 优秀的委员如何奖励?

8、 实现新老物业的顺利交接方法。

a) 如何提前掌握物业的相关资料。

b) 如何弄清奥园设施的损坏情况。

c) 如何处理物业费的移交方案。

三、 奥园第二届业委会的工作小结。

业委会实际备案证拿到时间为3月14日,正式工作开展从3月中旬开始:

1、成立初期在未备案的情况下,首先配合居委会一起参加春节值班。

2、初步完成银行印鉴的更换工作,并已经在小区四个大门设立电子显示屏

3、制定班子制度,确定值班时间

4、由居委会牵头召开过二次五位一体会议,商定小区各项工作。

5、在3月底发函给物业公司的基础上,4月正式启动物业选聘工作。

四、 奥园居委会的意见。

1、定期召开沟通会,畅通沟通渠道:业委会主任表示会在班子会议上讨论定期开展沟通会事宜

2、小区的重大工程和事项肯定会通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重大工程也会由小区的专业人士组成监督小组,使工程透明、公开。

3、物业费的使用情况是物业公司内部管理工作,新老物业交替中的物业费移交问题是物业公司的事情,业委会和居委会将做好协助调解工作。

五、关于此次业主大会表决票的自由讨论,此次表决票是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征询选聘物业的方案。

工资会议纪要 篇13

(一)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物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基本依据,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在没有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确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但实践中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的情形比较普遍。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有错误,向法院起诉对该不动产物权请求确认归属的,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证据足以证明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的,应依法确定讼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

(二)关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

依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无需进行不动产登记而变动物权。换言之,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时,即应认定不动产物权已经发生转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是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均不影响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三)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房屋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该规定据此确定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共有财产的处分规则,即按份共有采取“多数决”的处分原则,而共同共有则采取“一致决”的处分原则。质言之,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否则处分行为应属无效。但部分共有人处分共同共有房屋涉及到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应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处分行为的不同情形加以处理:部分共有人与第三人就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仅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此协议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部分共有人与第三人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其他共有人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四)关于典当的法律性质问题

典当权在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中视为一种用益物权,是财产所有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给典当权人,获取相应的财物或者款项,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赎。典权是以不动产标的物设定的物权,而当权是以动产标的物设定的物权。依据《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没有将典当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因此,财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财产抵押给典当企业获取借款所签订的典当合同,具有抵押借款合同的性质,属于债权的范畴,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关于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认定标准问题

依据《物权法》第89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据此规定,认定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目前,涉及建筑物采光、日照标准的主要工程建设规范有:20xx年7月31日建设部发布的《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xx年8月30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xx年3月1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xx年11月30日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建筑规范》。省及各中院辖区的地市颁布的工程建设规范中高于国家规定的采光、日照标准的,可以参照适用。

(六)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问题

业主将机动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内,发生机动车辆丢失或者毁损的,应按照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机动车辆服务管理的约定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机动车辆服务管理协议的,机动车辆发生丢失或者毁损的,可以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中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其过错程度、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等因素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导致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等物件造成业主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相应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过错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七)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违法建筑因建设行为的违法性,不能发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也不享有物权权益,因此,因违法建筑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当事人之间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签订的买卖、租赁合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确认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的买卖、租赁合同无效。

违法建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婚姻当事人请求分割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对违法建筑产生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八)关于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

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是指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权属据以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而引发的不动产物权权属确认争议与不动产登记行为相互交织的纠纷,主要表现为民事纠纷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联。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所审理的对象不同,民事诉讼主要是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实作出确认权利归属的判决。至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行为是否真实合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

(九)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范围问题

依据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有权维护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在住宅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遭受损害时,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依据《物权法》第78条、第83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范围仅限于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遭受损害的情形,业主的专有权受到侵害,应由业主主张权利。

工资会议纪要 篇14

6月23日,市政府就20xx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召开政策解读会,省、市各新闻媒体记者参会。

市残联副理事长许兵从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等方面对我市残疾人就业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市残联相关工作责任人围绕为什么要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如何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等问题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政策解读会达到了预期目的。

根据全国残疾人动态更新数据,目前我市共有持证残疾人12.5万人,其中处在就业年龄段3.9万人。残疾人就业工作,是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和发展权,解决残疾人根本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市政府14号令要求,市残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作为改善民生,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突破口。一方面切实加强领导,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另一方面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和残疾人勤奋努力、自强不息的典型,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残疾人就业的浓厚氛围。

我市始终坚持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以征收残保金为手段,促使更多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根据财综[20xx]2033号文件规定,市残联认真核查残疾人就业安置情况,对未签定劳动合同、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要求按规定予以补办,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项工作的开展,有效地满足了残疾人就业需求,缓解了贫困残疾人家庭负担,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的认可,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工资会议纪要 篇15

20xx年5月4日,县委、常务副县长于新凡在县行政中心十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监察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文广局、县质监局、县编办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的工作汇报,并就相关具体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肯定成绩,明确要求。前段以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积极宣传节能政策,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节能意识,引导节能改造,在公共机构节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工作成效,应予以充分肯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顺利推进。

二、几个具体问题

㈠因机构改革和人事变动,同意调整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按程序行文。

㈡原则同意《宁乡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草案)》,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㈢原则同意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拟订具体考核办法。

㈣关于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编制问题。由县编办拟订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㈤同意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年度预算内将节能降耗节约资金用于解决工作经费。

㈥原则同意适当安排专项经费作为公共机构节能年度以奖代补资金,具体方案由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审核确定。

㈦关于建设行政中心能耗监测系统平台问题。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完善方案,报县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