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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处罚的公告启示(精选5篇)

公告1.31W

公司行政处罚的公告启示 篇1

长沙市雨花区世荣保健品经营部:

公司行政处罚的公告启示(精选5篇)

根据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食药行罚【20xx】69号,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吊销长沙市雨花区世荣保健品经营部《食品流通许可证》;2.负责人余世洲自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起诉。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xx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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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处罚的公告启示 篇2

夏雨(公民身份号码:34220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等规定,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2、没收药品、器械;3、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同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我局向你公告送达浙象卫医罚告[20xx]0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其中对你拟做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xx年9月3日

公司行政处罚的公告启示 篇3

近日,我局对一社会团体实施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中山市儿童身心发展促进会于20xx年5月30日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我局在办理该社会团体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其提交的成立登记材料涉嫌造假,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证,中山市儿童身心发展促进会提交的登记材料多处与事实不符。我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于10月19日对中山市儿童身心发展促进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已收缴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特此公告。

公司行政处罚的公告启示 篇4

各乡(镇)党委,县产业园区党工委,县人民武装部党委,县委各办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县直事业单位党组: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配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流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经20xx年10月17日县委会议讨论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不含县委管理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调配的政策和规定。

2.坚持按编调配原则。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严禁超编进人。除特殊急需引进人才外,满编单位“先出后进”,超编单位“只出不进”。

3.坚持人岗相适原则。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本人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与调入岗位匹配的原则,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排到适当的职位(岗位)上,以充分发挥其特长和潜能。

4.坚持亲属回避原则。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5.坚持公示制原则。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调动人员到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要在调出和调入单位进行公示,主要公示调动理由和调动程序。

6.坚持领导干部亲属调动报告原则。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有直系亲属调动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副科级领导干部直系亲属调动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县委组织部主要领导报告。

7.坚持差额比选调动原则。除选调生和特殊人才(需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用人单位必须对调动初步人选进行差额比选,至少差额1名,择优研究上报调动人员。

8.坚持专业人才队伍稳定原则。教师、医务人员服务期在5年内的一律不准调出县外,服务期满3年(含试用期)的可在本县本系统内调动,服务期在5年以上的可参加系统外竞争性选拔或遴选,同时必须报经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同意。

9.坚持引导人才向乡镇流动原则。外县和本县县直部门工作人员(试用期未满除外)申请调乡镇工作的,不受年龄条件限制。

10.坚持引进人才、交流干部、先进模范人物亲属调动优先原则。特殊或紧缺引进的人才、特殊引进交流的干部、离休干部和受地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模范人物的配偶、子女需调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调动条件

(一)人员调动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人员调动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调入单位必须有空编,须先经县机构编制部门许可。

2.人员调动应当具备拟调职位(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凡有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必须具备资格准入条件。

3.县外调入县直机关的,一般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放宽到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原则上工作部门和性质不改变;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的可考虑调入乡镇。关岭籍人员、本县工作人员家属在外县工作需调关岭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县直机关单位之间调动的,在缺编的前提下,经协商双方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5.特殊引进人才调出县外的须报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方可调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不得调动

1.近两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除试用期不定等次外)。

2.试用期未满的。

3.服务期限未满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乡镇工作不满3年(含试用期)的。

4.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近3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5.从县内调到县外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县内工作不满3年的(参加县外公开选拔、上级公开遴选以及组织推荐的除外)。

6.政策规定不符合调动条件的其他情况。

四、管理权限

1.乡镇(办事处)和县委工作部门、人大和政协机关、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工商联、群团机关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

2.政府部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以及全县事业编制人员调动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政府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的公务员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

3.属于不同管理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工作人员的调动,按照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选调生和特殊人才的调动,须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4.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国土资源局一般工作人员内部调整的,可以由以上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行文后须按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5.县教育和科技局在本乡镇范围内(办事处除外)因学校拆并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小学教师的,按照有编有岗的原则,可以由县教育和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行文后须按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6.其他特殊情况人员调动由县委组织部审批。

五、调动程序

(一)县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县外单位调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用编申请。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使用情况及工作实际需要,向县编委办提出用编申请,由县编委办核准后出具《编制使用审批表》。

2.调动申请。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编制使用审批表》及拟调岗位要求,征得调出单位同意,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拟增加工作人员申请,并就拟增加人员条件和用人单位编制以及职位(岗位)等情况作出说明。

3.审查核实。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和进人要求,以及县编委办出具的《编制使用审批表》,调阅拟调人员人事档案,并对用人单位的人员结构和工作运行情况进行初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4.考察申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并将调动方案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对调动初步人选进行比选考察,并将考察材料和调动请示报送调配主管部门。

5.会议研究。用人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符合调动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初步人选,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能科(股)室结合用人单位党委(党组)建议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分别提交部务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原则上调动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

6.正式调动。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程序正式办理人员调动手续。主管部门凭有关手续及时到县编委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办理编制、工资等手续。

(二)从县内机关事业单位调到县外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符合调动条件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调动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动申请,并就调动原因、调入单位意见,以及拟任职位(岗位)等情况作出说明。

2.审核。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拟调动人员的申请和要求,对其在现工作单位的表现及现实情况进行初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3.研究。对初审符合调动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职能科(股)室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分别提交部务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原则上调动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

4.调动。经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由调入单位所在市(州)、县(区)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商调函,经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5.下编。人员调动后,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凭相关手续及时到县编委办办理下编手续。

六、相关要求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必须认真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对不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调动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2.坚决杜绝在上报调动材料时弄虚作假或因不负责任导致材料失实的情况,违者将取消调动审批资格,情况严重者将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3.调动人员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交接并按时报到,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团关系等。

4.严禁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抽借调人员到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用人的,可采取挂职的方式,向县委组织部报告,由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选派人员(教师、医务人员除外)到相应部门挂职,挂职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缺编人数,挂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5.凡是违规借调和调动的,一律停发借调、调动人员的工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7.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按各自职能权限负责解释。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关岭自治县委组织部 关岭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岭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岭自治县财政局

年10月23日

公司行政处罚的公告启示 篇5

1 公告基本信息

2 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变更事项,已经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