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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精选19篇)

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1

"转变必有新出路,发展才是硬道理"对于我们老师来说,每学习一次,就像打开了我们生命成功路上的一盏灯,引领着我们向更高的目标前进。

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精选19篇)

这次藁城九门乡中的学习真是让我们记忆犹新,他们那种勇于执著、探索、坚持不懈的毅力,再次让我们领略了什么是名校、名师;什么是真正的高手。生活中我们追求的东西很多,而时髦的东西总是短暂的,一个人的生命中必须有永恒的闪光的东西,我认为这些闪光点来源于积极的探索、发现、最后,形成有自己特色的一套工作、学习方法。

"多改变自己,少埋怨环境"是啊!来到九门乡中我才又一次深深体会到这句话的含义。这个学校并不像我们想象中的'那样气派。相反跟我们学校比起来好像还有一点寒酸:并不很大的校园、也没有窗明几净的教室、更没有一个像样的操场、甚至,也没有因为我们的到来而刻意去做一些准备工作。但是,老师备课、学生上课、出操等等一切都是那么井然有序;更让人感觉到一种真实的、毫不做作的状态。 "授之于渔而非鱼也"没错!素质教育的开展、新课程教学、似乎都在强调着: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老师只是一个指导作用。在这里体现的尤为突出。这里教师们运用非常实用的"学案导学"教师不在单纯的教,而是把自己融入到学生中去,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师道尊严,教师用民主形式的思想和行动去开启学生的智慧。在课堂教学中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学生有主动选择、发现问题、思考问题、探究、应答、质疑等,一堂课下来,学生在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合作的能力,这和传统式教学中的学生被动学习的效果有着本质的区别,有截然不同的效果。在以往的教学中,我在课前查阅许多资料,课堂上滔滔不绝,教得十分卖力,总以为所有的知识全部讲了才能得到安慰,才对得起学生。但结果往往是:"老师讲得津津有味,学生听得昏昏欲睡"。最后只得感叹:现在的学生不爱学习,真难教!其实,不是学生"不领情",而是老师没能采取学生乐意接受的方法,没有教给学生怎样去学习!

"三高"是的!学生参与度高;时间利用率高;目标达成率高;九门乡中真正在课堂中体现了这三高!这里没有滔滔不绝的讲解,50分钟一节课,教师只有十分钟的时间,教师在这里是"导师",成为学生构建知识的引路人,课堂上教师更多的时候在了解、倾听,学生根据教师设计的学案导学,按部就班的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真正实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三维目标的培养。九门回族乡中将教师的"讲堂"变为学生的"学堂",把课堂还给学生,抛弃教师单纯的讲。平时备课时我们的注意力在课堂知识的"教"上,而九门回族乡中的课堂教学在如何"导"上,怎样引导学生。让学生自己主动积极地去学习!整个课堂洋溢着浓浓的学习氛围!无论什么层次的学生都可以把自己融入到学习中去,使自己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总之,学习之行收获颇多!我们一定会吸取九门乡中的长处,补自己的不足。但是也不能完全照搬,教育,不需要克隆;学校,不是生物工厂,靠生产出一批又一批无个性,无特长的"标准件"学生过日子;我们必须积极探索,总结出一套适合自己学校以及学生的真正有用的教学方法!

老师们,让我们一起转变思想,共同提高吧!

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2

通过学习霍对《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的解读,我从实践层面、政治层面、制度设计层面更深层次地领会和把握了《意见》的实质与内涵。“一把手”是党和国家事业蓬勃发展的领头雁,作为关键少数的关键,担负着管党治党的重要政治责任,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深刻领会《意见》本意,深入落实《意见》要求,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重要工作。我们要强化专责监督,在监督中促执行、在保障中促发展,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协助职责、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协助党委着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大监督格局,推动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3

常言道,水滴石穿。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点是时序性展开,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必须从时序性考虑,在头脑中形成阶段性的,时序展开的时空印象,把握每一个阶段中法律规定,以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审程序,是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构成的。一审程序中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又是由起诉和受理的不同阶段构成的,还可以进一步将起诉阶段细化更具体的阶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要求,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因此特别要注意不要以实体法的思维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思维和概念。例如,实体法范畴中基于实体权利的请求与诉讼请求就有区别,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如果将两者混淆,就将导致错误的发生,误认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便没有不能提起诉讼请求。实际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与他人没有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言,只要有诉的利益,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时,要密切联系实体法,但也要注意程序法的特点,避免以实体法的概念和思维教条地思考程序法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们就照搬了合同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实体法思维在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使调解协议间接具有了强制效力。具体地说,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不是像过去那样,就双方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而是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对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协议有效,并应当履行的,法院做出协议义务人履行的判决。由于法院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而是就协议的合法性(“次纠纷”)进行审理,这就使得协议像合同一样具有了约束力。另外,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也避免了法院对“元纠纷”的审理,对“元纠纷”的解决将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对调解协议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有效性和权利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把调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因为是合同,所以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尽管上述规定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但调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1.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2.一般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而调解协议不能约定不履行协议的惩罚措施;3.一般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确认,而调解协议的生效需有调解组织的确认;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将予以赔偿。但调解协议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样一来,必然产生诸多问题,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撤消或无效原因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或判决合同无效。问题在于如果将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就可能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元纠纷”向法院起诉(关于调解协议的裁判,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在该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这样必然导致纠纷解决的进一步复杂化,反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学习民事诉讼法当然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各个程序的规定,注意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总之,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不可能离开民事实体法,必须反映民事实体法的内在精神。

首先,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民事实体法中关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的自由,给予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仅能够处分实体权利,也同时给予程序权利的自由,因此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必须体现民事实体法中同样的精神——自由处分,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处分原则以及辩论原则,如果离开民事实体法,没有真正领会实体法的精神,也就不可能真正领会民事诉讼法。正是基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也就有了当事人起诉和撤诉的权利,提起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诉讼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的权利以及在执行阶段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权利等。正是基于处分原则,也就有了管辖中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等。

其次,应当注意具体诉讼制度、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有许多制度和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是直接关联。因此,只有充分地理解和把握了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才能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意义,正确运用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例如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法院主管、管辖、诉讼标的、诉讼保全、判决的效力、要件事实、证据的可采信、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等。我们以判决制度中既判力理论为例说明程序制度、理论与实体制度、理论结合的意义。根据既判力理论,前诉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具有约束后诉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即后诉法院在同样的判决事项上不得作出与前诉法院相矛盾的判决,前诉法院已经判决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判。理解既判力理论一方面涉及作为原则必须了解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了解诉讼请求事项与作为理由的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否则无法应用既判力理论中关于既判力原则仅限于判决主文,而不涉及理由。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返还某物,但作为请求的理由可以是所有权关系,也可以是租赁关系等。另一方面,作为既判力约束原则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该事项不是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院的判断也同样具有既判力,例如抵消权的行使。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如果符合债的抵消条件的就可以在诉讼中行使抵消权。由于抵消是一种抗辩,而不是反诉,因此如果按照原则,原本法院对抵消权行使的判断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判决中关于抵消权的判断没有约束力的话,就可能发生虽已经在前诉中已经抵消,但行使抵消权的当事人在后诉中再提起已经抵消之债的债权之诉。

再次,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具有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性的一面,因此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也需要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例如,诉的类型、判决的类型,就需要与实体法保持一致。与当事人的实体请求相一致,从而形成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又相应的形成给付判决、确认判断、形成判决,过去有的学者将形成之诉、形成判决称为“变更之诉”和“变更判决”,虽然只是称谓的不同,但反映出人们没有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理与程序法理的一致性出发加以思考的缺陷。在判决的效力方面,又相应的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因此,要能够充分地把握程序制度和理论,正确地加以运用必须学好实体法,注意与实体法的结合。

二、注意理论与实务的关系

理论与实务的联系大概是每一个法律学科都应当注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学也不例外,只有注意到理论与实务的联系,才能很好地理解民事诉讼理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民事诉讼法学本身是一门与民事诉讼现实和经验事实密切相关的知识体系,而不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抽象的逻辑演绎体系,如果套用经济学家科斯的表达方式来讲就是,民事诉讼法学不是,也不应当是“黑板法学”。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的特点,我认为在民事诉讼法学习中,理论与实务的联系中有以下几条路径:

1.选择性地阅读各级法院公开的判例,分析判例中法院对具体程序问题的理解。通过这种阅读可以发现实务中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法条的理解以及民事诉讼法原理的应用。学生们在学习中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能很好或自如地将诉讼法的原理加以运用,因为在课堂讲授中不可能过多讲解各种实务情形的运用。而诉讼法原理与具体情形之间有一个对接和转化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阅读判例也可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判例与理论的不一致究竟是理解的错误,还是原理本身有问题。

2.注意案例教科书中的案例分析。教科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注重概念、理论阐述的教科书;另一类则是以个案阐释原理的教科书。两类教科书各有优点和长处。因此学生们在学习中,最好两类教科书都看,通过案例教科书中案例的阅读可以增强实感,有利对原理的理解。

3.勤作案例分析练习。法律应用是一门技术和技能,案例分析就是法律应用的一种训练,也是需要练习才能很好掌握的技能。有的同学认为,我只要懂了民事诉讼的理论,我就知道了如何应用,其实这是一种误识,知道规定和理论并不一定会应用,如上述所说,

理论与应用之间有一个理论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才能领会。在案例分析中首先应当理清案例中的主要事实和基本关系,尤其是基本关系,然后确定基本关系的法律性质,这一点非常重要。例如,在确定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时,就需要在实体法上确定是否为共同共有关系,如果不是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则可能因为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

4.注意民事诉讼实务运用的实际状况,了解实务操作的背景。实务操作的实际状况法条规定和理论往往存在差异和不一致的情形,因此需要注意这种差异的背景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差异的存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差异往往与司法政策的动态变化有关。

三、注意基本原则与制度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各具体规定的精神实质,是诉讼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指导着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理论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应当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展开。因此,只有把握和理解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才能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只有坚持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出发,才能在宏观上正确地把握民事诉讼具体制度。

例如我们在认识上诉审理的范围时,就应当首先考虑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要求,上诉人没有在上诉程序中提出的请求事项,法院就不能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不能仅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视角来看待上诉的审理,必须服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又比如,在如何认识撤诉的问题上,就存在着是对撤诉进行实质审查,还是进行形式审查的不同认识。实质审查就是看撤诉人的撤诉行为是否在实体方面的否定性事由——例如是否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相反,形式审查仅就撤诉人是否是起诉人,是否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撤诉,撤诉是否已经递交书面申请等等,而不考虑实体方面的原因。如果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处分原则考虑,那么对撤诉审查就应当是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体上的审查,因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

四、注意制度目的与制度运用的关系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树”系统,系统中存在若干具有包容关系的制度分支,形成若干“制度群”。虽然每一个制度都有其制度设立的目的,但这些制度又不能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相悖,因此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制度不能离开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各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旦离开制度的目的,我们在思考时就会陷于片面之中。

以管辖异议制度为例。欲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做出正确的评估,必须从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来加以认识,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一个子制度和辅助性制度是管辖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应从属于管辖制度的目的。只有首先明确了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才能真正理解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所在。关于管辖制度的目的,从学界的主流认识来看没有什么争议,其价值或功能就是将不断发生的案件分配于已经给定的、处于一定区域的法院。管辖制度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级别管辖制度和地域管辖制度。“级别管辖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一种纵向分配;地域管辖的作用则在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是一种横向分配。也就是说,无论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其作用和目的都在于按照一定根据来分配第一审案件。所以管辖制度的实质就是一种分配制度。确定分配的根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审理和案件的执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对于国内民事诉讼而言,国家主权的考虑自然相对消解;而当事人不在一地时,管辖总是对其中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更为方便的,只要可以选择,原告总是会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法院管辖; 所以此时确定管辖最重要的根据就是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的便利性,尤其是案件的执行方面,例如,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就既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又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

应当明确的是,管辖制度的设计并没有考虑,也不可能考虑如何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确在现实中存在,但并非对每一个案件都发生作用,其是否发生作用因地域、审理法官的个人意识和具体案件的情形而有所不同。尽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民事诉讼所强调的平等原则相违背,严重地损害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应当努力消除和避免,但这却不是管辖制度所能解决的,试图通过改革管辖制度来实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目标无疑是徒劳的。因为只要管辖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法院,而不是双方所在地的法院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就可能发生作用——要么有利于原告,要么有利于被告。法律无法规定每一个案件都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法院来管辖,否则凡是当事人不在同一个省或直辖市、自治区的案件都只能由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来审理,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有的人主张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防止有利于被告的地方保护主义,理由是该原则有利于被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原告的权利很难获得保障。这样的设想似乎很有道理,但问题在于这一想法有一个预设的前提,那就是原告一定是权利人,而被告总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过错的那一方当事人,表面上看,这样一种观点甚至还可以获得统计学数据上的支持,例如我们可以假设,从以往的案件看,85%的原告都是权利人,相应的85%的被告都是责任人。但实际上,一旦按照这样的预设来改变管辖方面的规定,所谓“恶人先告状”的情形马上就可能大量发生,因为即使没有获得给付的权利,义务人也可以通过提起消极确认之诉,即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来获得原告的诉讼地位。那么,此时的统计数据马上就会发生变化了,因为人们总是在根据已经给定的制度,按照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而统计数据不过是这种调整后的行为的产物。前述统计结果的出现,也许正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下才催生出的相应数据。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径直依据防止被告地方保护这一点来修正“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么该原则所考虑的其他因素就被完全否定了。如人们一般所认同的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以免被告受不当诉讼的侵扰;有利于法院审理,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便于法院进行调查;便于法院执行等等。事实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抽象的当事人而言不过是一把双刃剑,只有针对个案的当事人才有“意义”。因此如果不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本身的问题,而去修正管辖制度就只不过是在缘木求鱼;即使对级别管辖和审级制度的修正也许会产生一定积极的意义抑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但要从根本上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仍只能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割断司法主体与地方利益的联系。

五、注意民事诉讼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的一审程序到上诉、审理、裁判的二审程序,反映了一个渐次不断展开和变化的诉讼过程。另一方面,在每一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时点上,诉讼又总是相对静止的,因此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典型静态与动态相互关联结合的形态,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时应当特别关注这一特性。以当事人为例,原告在起诉时所起诉的被告往往并非正当被告,原告自己也可能不是正当原告,而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只有正当原告和正当被告参加的诉讼在实体上才有意义。因此,对于非正当的当事人就应当予以更换,这就导致民事诉讼主体在起诉时与诉讼中或诉讼结束时的主体有所不同,即主体变更;除了主体之外,诉讼客体也可能发生变更,即诉讼请求的变更;甚至程序也有可能发生变更——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正是这种变化的动态特点决定了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从主体到客体各个方面的不同特性。起诉时的当事人是形式上的当事人,但形式上的当事人并非没有程序上的意义,形式上的当事人具有判断管辖、确定诉讼系属的程序法意义。没有形式上当事人的概念,就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中所规定的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就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随着诉讼的发展,形式上的当事人就需要确定是否为实质上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即一般而言是否是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当事人,只有正确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情况下,法院的实体判决才具有实质意义。

事物的动态性导致了在不同阶段的事物的差异性,从形式上看是单一的、不变的事物,在运动中就发生了多样性,而这一点常常导致一些误识。比如关于证据的认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我们给出的概念是单一的,不变的,但人们对证据的认识却又是动态的,而且法律或司法解释也在动态中来运用证据这一概念的。具体地讲,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规定中的证据、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其实是不同的。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是通过质证的证据,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举证期限所提出的证据是不同的,理论上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才是符合我们对证据特性界定。尽管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并非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我们又不能否定其作为证据的意义,因为毕竟其中有一部分就可能成为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我们也不能不把举证期间中交换的证据称之为证据。这些问题其实就是民事诉讼动态关系所致。只要把握了民事诉讼的动态性,这些问题也就不难以认识。

不论形式上的当事人,还是实质上的当事人的判断,同时又是一种静态考察,只是阶段不同而已,静态考察需要把握静态中事物的性质,如果不将所要考察的事物置于静态之中,则无法进行定性的分析。通过静态的分析,确定形式上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的基本属性以及法律意义,以便加以区分。可以说在民事诉讼中所有概念和特征都是静态分析的结果。静态考察和分析使得我们能够比较清晰地认识事物的特性,注意到事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但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毕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需要在动态中去认识静态事物,从变化中看待诉讼关系,这样才不至于走上僵化和教条的歧途。

六、注意相近概念之间的异同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是由若干概念所构成的,这些概念概括了民事诉讼法若干制度的基本含义,由于制度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联系,且联系的亲疏程度有所不同,这就使得有些制度相互间具有更多的共性,这些共性的存在就容易导致人们在学习时混淆不同制度、不同概念的特性,因此特别需要注意把握不同概念的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许多具有相似性的概念,例如,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的质证、认证等,且有的概念还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例如,普通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形式上的当事人与实质上的当事人;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与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

要能够比较清晰地把握这些相近概念的区别,需要在学习中将相近概念加以比较,从细微之处找出它们的不同点。注意从制度的目的、制度构成、主体、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来加以把握。通常在一些教科书里,会写明相近概念的差异、共同点以及相互的之间的联系,这样方便学习者把握,但我的建议是最好是自己去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他们的不同点和共同点,然后再与教科书的观点加以比较,这样有助于深刻的理解相近概念的差异。

七、注意民事诉讼法中一般与例外的关系

在法律规范中总是存在着针对一般或多数情形的一般性规范和与一般或多数情形不同的少数情形的规范,之所以存在这两类情形是因为规范对象或事物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客观存在,除了制度规范外,作为解释制度规范的理论也同样存在一般和例外的情形,其原因与规范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存在相同。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制度与理论时特别要注意例外或特殊的情形,并理解形成特殊的原因的所在。

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既判力的理论,只有对作为诉讼标的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判才具有既判力,但对于抵消的情形,即使对抵消债权行使的判断不是本案诉讼标的的事项,但法院关于抵消权行使的判断仍然具有既判力,作为抵消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对此再行争议。作为抵消权的判断就是既判力一般约束原则的例外或特殊情形。

再比如,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权利存在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如果一概按照这一原则分配将难以充分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因此允许证明责任分配实现对原则的倒置,即证明责任原则的例外。这一例外在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4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该规定第三项就明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作为侵权案件,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问题承担证明责任,但基于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存在的特殊性,实现了证明责任倒置,倒置为加害人就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医疗纠纷的案件也是这个道理。

八、注意民事诉讼规范中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

法律规范应当是确定的,因为它需要约束和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定性是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本质。民事诉讼规范也是如此,对法院和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规范应当是具有确定性的,即这些规范在内容上是具体的,可判断和可执行的。例如起诉的规范要求。对原告的起诉条件是确定的;对上诉人的上诉的条件是确定的;对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条件也是确定的。但也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事物的复杂性,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全部加以确定,加以具体的规范。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有某些情形或原则上是确定的,这也是事物存在的性质和现实中确定与不确定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虽然事物的性质是由特定的概念加以确定的,但描述事物性质的概念又往往是不确定的,任何制度的规范又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概念加以确定。例如,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的规定中关于新证据的界定就是一例。按照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只有所谓“新证据”才可以作为例外不受举证时限规定的约束,但何谓“新证据”呢?其中一个界定要求,须是“新发现”的证据,但什么叫“发现”,“发现”的对象是什么,是否是证据的价值?这些都需要加以界定,只要一个层次或某一个环节上存在不确定性,“新证据”的界定也就存在不确定性。再如,相对确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中,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这样的规定,也同样存在何谓“主要证据”这一相对抽象概念的具体确定问题。

当然,我们承认法律规范的相对确定性,并不等于否定法规范所有的确定性特性,否定规范的确定性,从而否定规范对行为主体的约束性,成为怀疑论者。在法律规范没有具体、明确的确定性时,适用相对确定性规范所需要的确定性就只有委任给审判人员,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己对法规范内在的精神、规范的目的、原则的理解加以自由裁量,通过这种抽象约束下的自由裁量,使得规范具有确定性。

在民事诉讼规范中存在不少具有相对确定性,而没有具体确定的制度和概念。例如,证明标准、新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经验法则、诉讼保全的必要性等,可以认为,凡是需要通过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才能加以具体适用的规范都存在相对的不确定性。以证明标准为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理论一般认同为证明达至高度盖然性即为已经证明。但由于何谓“高度盖然性”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对于高度盖然性的判断就委任给审判人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加以判断。试图要给出一个清晰的、具体的、统一的判断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虽然高度盖然性是不确定的,但确定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相对确定的,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中具体的经验法则来判断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审判人员总是在相对不确定和相对确定之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这就是司法的辩证法原理。

九、注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次关系

民事诉讼是若干诉讼主体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若干的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审判的主体对民事争议事实进行确认,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控制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和发展;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主张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推动程序发生的主体。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互作用,形成民事诉讼的基本运动方式。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检察机关等主体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依附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也是以这一基本关系为规制对象的,因此在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应该把握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这一基本关系,从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或诉讼体制就是对这一基本关系的一种基本认识和归纳。如果没有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便无法从宏观视角正确、全面地认识民事诉讼,学习也将抓不住要领。

九、注意形式上民事诉讼法、实质上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习惯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和“实质上民事诉讼法”,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以民事诉讼法法典的形式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了《民事诉讼法》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从实际规范的作用来看,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司法解释性规定。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也称为“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则称为“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在论文或其他论述中,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时,“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法律体系,会因为包含民事诉讼规范的新的法律的颁布,而不断得以充实和扩展,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学生和老师都应当充分关注新的实体法的颁布,注意新法中的民事诉讼规范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典本身、其他法律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各种司法解释是学习民事诉讼法所必须依据的法律文本,尤其是各种司法解释。由于我国法典的制定普遍存在比较简化的特点,因此许多实践中需要遵守的规范在法典中大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因此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最高法院适时出台了许多调整民事诉讼关系司法解释规范,成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除了注意《民事诉讼法》的法条之外,更要注意最高法院的各种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这些司法解释只是《民事诉讼法》的展开和细化,但也有一些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具有某些创设性,是对《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补充。在民事诉讼领域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①“意见”,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②“规定”,如《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通知》(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③“通知”,如《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④“批复”,如《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⑤“复函”,如《关于在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10日法(经)函﹝1991﹞82号)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除了注意最高法院所发布的大量的司法解释之外,还有注意司法习惯,尽管从理论上司法活动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各地的情形的差异性和司法传统的影响,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依然存在着某些司法习惯,这些司法习惯有的对法律规范的补充,有的实际上也是对法律规范的变通,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即时发达的法治国家这种情形也是存在,因此,作为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人也应当注意,否则就会导致所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了解司法习惯对于我们全面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是有好处的。

十、注意主要程序与附带程序的关系

民事诉讼就是一个程序系统,是由若干程序所构成的,当事人双方就诉讼请求进行攻击和防御,法院对诉讼标的进行调查和审理的程序就是这个程序系统的主程序,而其他为该程序服务或起着辅助作用的程序就是辅助程序或次程序。一审中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就是主程序,而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证据交换程序、证据收集程序、送达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等则属于附带程序。其中财产保全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与判决的最终实现有直接关系因而是最主要的附带程序。

区别主要程序和附带程序的意义在于,正确把握民事诉讼中主要程序与辅助程序的关系,注意主要程序和辅助程序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如果将民事诉讼视为一个时空关系的话,那么,以裁判争议为目的的审理程序,主要程序是贯穿始终的程序,所有附带程序都将围绕着主要程序展开,辅助程序是服从主要程序的。认识这一点对于把握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是很有意义的。以财产保全程序为例。财产保全程序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断能够得以实现,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程序。在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之后,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一旦诉讼已经结束,申请人败诉,则毫无疑问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程序也就应当终结。只有在申请人胜诉,判决尚未执行之前,保全措施才有必要存在,保全程序也就没有终结。再比如,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就是最终实现法院对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决,是法院判决实现的手段,该程序并不裁决民事争议,因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就没有法院与当事人就民事争议的调解,法院不能在强制执行程序改变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之间可以行使除分权就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达成和解。

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4

张桂梅同志是边疆民族贫困地区教师的优秀代表。她的先进模范事迹,充分体现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崇高思想境界和高尚道德情操,充分体现了她对党和人民教育事业的无比热爱和忠诚。

张桂梅同志参加工作30多年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深深扎根于边疆民族贫困地区,全身心地投入到教书育人的崇高事业中;她身患多种疾病,却常常超负荷地工作,以惊人的毅力克服病痛的折磨,始终坚守在三尺讲台上;凭着对教育事业的热爱,不断学习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精心研究,积极探索教育规律和民族教育发展的新模式,因材施教,进行素质教育,总结出一套适合民族贫困山区教育特点的教学方法,教学成绩突出;她没有子女,生活节俭,把自己一天的生活费控制在3元以内,而拿出自己绝大部分工资接济困难学生,给没有学费的学生垫交学费。

带患病的学生去看病,天冷了给他们添置衣被,把母亲般的慈爱全部献给学生和孤儿;她不仅生活上关心学生,而且积极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健康的业余爱好,从各个方面无微不至地关爱他们,与迷恋网络的学生同吃、同住、同学习,精心引导,细心照顾,使他们戒除了网瘾。华坪县民族中学的学生和华坪儿童之家福利院的孩子们亲切地称她为“校园妈妈”、“张妈妈”。张桂梅为之苦苦追求的梦想一天天成为现实,她让伟大的母爱在奉献中不断延伸。

我们学习她,首先是对党和人民的忠诚。作为一个党员,张老师放弃了进条件好的学校任教的机会,选择了条件较差的学校,一身病痛的张老师教学上几十年兢兢业业,承担学校毕业班的教学工作,女生工作,妇女工作,语文教研工作及其他校务工作。除了住院没向学校请个一天病事假,教学成绩突出,她说:“为了民族贫困山区的教育,即使倒在讲台上,长眠于华坪的沃土之中,也无怨无悔”。吃苦在前,那里最需要就到那里,无私奉献,张老师为我们树立了榜样。

学习她淡泊名利、无私奉献、不求回报的崇高境界;学习她热爱生活、艰苦奋斗、乐观向上的优良作风;学习她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高尚品德。

大家决心认真学习贯彻党的__大精神,以张桂梅同志为榜样,立足岗位,开拓进取,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打造文化旅游名市,构建和谐大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要认真学习张桂梅同志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宗旨、坚定信念、对党忠诚的优秀品质;学习她淡泊名利、无私奉献、不求回报的崇高境界;学习她热爱生活、艰苦奋斗、乐观向上的优良作风;学习她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高尚品德。

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5

这些日子本人通过对各门课程的学习,让我受益匪浅,内心思绪万千,从学习中得到启发,并且内心深深的体会到。

1、通过对建筑工程的学习,了解建筑工程管理发展状况,得知了建筑工程有关新法律、法规、标准,熟悉了建筑工程施工的新技术、新工法与其应用。建筑工程在市场管理、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成本控制四个方面的典型案例及解析,施工设计和施工监理,对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解读,房屋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的表格示范,从而提高我们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2、通过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指南》的学习,得知了一个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岗位,就必须要懂理、懂经济、懂法规,既要有理论水平,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好的组织能力。

3、通过对注册建造师施工成本管理案例解析课本的学习,得知了一个执业建造师不但需要懂管理、懂技术、懂法规,更应该懂经济。在投标报价中既掌握好了投标报价策略,又把握好了投标报价技巧,大大获得了生存空间。了解施工管理的种类及内容、风险控制,了解施工成本的控制原则及内容和方法。熟悉了施工变更与施工索赔的一些核心知识点及工程变更、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索赔与工程价款的结算。

4、通过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法律案例的解析,得知了注册建造师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富的案例资源,它在我们今后处理工程纠纷的工作中是一本最好的工具书。

以上是我学习的一点体会,收获是非常丰富的,它引发了我更多的思考,也让我收获了更多的知识,下一步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立足本职岗位上。

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6

走进名师课堂,一睹名师风采,现场观摩学习,聆听大师教诲,是每位普通老师的心愿。非常有幸,我参加了现代与经典全国小学数学教学观摩研讨会,感触颇深。现将心得分享如下:

一、课前精心备课—备教材,备学生

会议的开始是由贲友林老师带来《长方形、正方形的周长与面积》。通过课后点评得知贲友林老师每天的课都是公开课,本节课也是按照课程进度讲解,没有专门挑选内容。贲老师每节课都严格要求自己,每节课都能够精心备课,他敬业的态度非常值得我去学习。他提到如何在学生的非零起点上教学,这是现在学生的学情,我们要充分关注学生元认知,基于学情去教学。而在教学过程中好多老师选择题海战术,一味的让学生去做题,这是错误的,不科学的,数学练习不是求多,而是求联—知识与思考的联系。

二、关注每一位学生,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三、相信学生大胆放手,激发学生潜能

四、学会评价学生,激发学生学习热情

五、要让学生学会学习

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7

经过两个多月的erp软件相关知识的学习,我掌握了erp软件的基本操作,从中收获甚多。我感觉到学习了erp软件将对我毕业以后的社会就业有很大的帮助。就如何进行有效和针对性的学习,我得出了自己在学习erp软件期间的一些感想与体会。

作为一个大四的学生,我还是首次比较系统地了解erp,当老师在学习之初给我们介绍这一技术时,我突然感觉到我已经很落伍了。是的,到了大四,学校已经对管理类学生开设了好多专业课程。但是但老师对我们提到erp时,我们没有几个人能够真地说出它是什么来,甚至是根本没听说过。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没有做到对当今流行的生产生活中的新技术予以于时俱进的了解,这是我的一大损失。原来erp不只是让人觉得深奥的几个字母,它对我们生产生活能产生好大的影响。

erp代表着新时代的企业管理模式,它的.出现再次证明科学知识在信息社会的重要性。一个企业再也别想仅仅靠激情,靠勇气,靠机遇就能运营的很好流畅,更需要的是科学的管理方式。一直一来我们财经管理类的学生在学习中很少有机会接触到企业的真实运作,而erp课程的开设正是学习锻炼的最好时机。erp系统的会计子系统与erp系统的其他子系统融合在一起,会计子系统又集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于一体。这种系统整合,及其系统的信息供给,有利于财务做前瞻性分析与预测。综上所述,将erp系统中按西方管理会计理念及其方法设计的会计信息与我国现有的会计信息系统融合为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实现erp系统中的会计信息融合具有现实的意义。

在这两个月的实训课程中,我深深体会到erp到给企业的帮助和作用不是一点点,err适应企业,企业适应erp!我们的实训课程分为基础设置、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财务会计与mps的计划执行等几大模块。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企业业务的运行,可能很多小企业由于资金和技术的问题没有使用erp对企业进行管理,导致很多问题的发生,如:不能按时发货、需求与预测不适应等。而使用erp对企业进行管理的企业能够把这几大模块通过管理人员的授权分工地完成工作,这有利于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与管理水平。下面我详细地分享一下我对这几大模块的体会。

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8

学习贯彻《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是深进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的需要。作为商标行政执法职员认真学习《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利于进步业务素质,正确执行商标法律;有利于维护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益。通过学习与工作实践,在对商标假冒与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办理案件中具体条款的实际分析与运用,确实体会到了新修订的《商标法》与新颁布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纵性,但在本人多年的执法实践中,在实际运用本法律与条例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新的题目与现象值得探讨与研究。

一、《商标法》的处罚问题存在重罚款轻程序现象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没收侵权商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将罚款幅度进一步明确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与之前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相比较,《商标法实施条例》不再以侵权所获利润作为确定罚款数额的依据,而仅以非法经营额计算罚款金额;同时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罚款额由《商标法实施细则》的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大幅度地进步到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并规定在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时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既便于执法机关在商标执法实践中进行操纵,又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商标侵权人的违法本钱。但在一年来的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工作中出现了没收侵权商品数目明显增多,罚款额下降的现象,是什么原因呢?通过小结分析存在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执法不严,执法职员不能严格按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对侵权人进行处理。客观原因出自侵权人自身利益。现行商标法规定侵权商品一律没收,不存在修订之前的摘除侵权标识后发回的现象,造成了执法职员在依法暂扣侵权商品后,当事人逃之夭夭不到工商机关接受处理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在以前这些人存在侥幸心理能通过交纳一定数目的罚款来换回侵权商品,由于当时的商标法确实存在侵权商品摘除标识后返还的条款。综合上述两方面原因,我以为由于我们执法职员主观原因造成的必须要加以重视,在系统内形成高效的监视机制,进步执法职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克服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与盲目性。对于由于侵权商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罚没款下降我看不要太在意,由于究竟我们进行商标行政执法的目的是打击、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从这一点讲我们没收了侵权商品,制止了违法行为,目的已经达到了。当然能够想办法找到违法当事人进行进一步的罚没款处理也是完善执法程序应该做的。但我以为不要把过多的精力放在寻找当事人进行罚款上。

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证据取得要充分及时

打击商标违法行为的目的一是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二是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保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就要求我们执法职员一方面接到举报要打击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要主动出击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同时又涉及两种证据的取得题目。一是举报证据,另一个是认定证据。商标所有人投诉举报的包括投诉书、商标注册证、假冒侵权商品认定书等相关证据较齐全,查处工作能够得到商标所有人的积极配合,有利于案件的顺利结案。基于上述的有关证据题目,通过多年来的执法实践,我认为一是加强对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熟悉与理解,在日常巡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某商品的任何可疑点,我们都要想办法取得这些证据。比如说对”对有证据证实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中对证据的熟悉:投诉举报书可以算证据,那么投诉举报电话我以为也可以算证据,但要有举报记录,那么仅有举报书或举报记录就对相关商品进行查封、扣押可以吗?目前在执法实践中还有争议,但我们在查处突发性的商标侵权行为时,为了在第一时间打击侵权行为,应该可以在仅有举报记录的情况下,查封相关商品。至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确认侵权商品题目,最直接确当然是商标所有人出具的证实材料,另外价格差别、进货渠道、真假对比、当事人陈述等同样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在商标所有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出具证实材料时,依据上述证据同样可以认定侵权行为。

三、规范没收的侵权商品的处理程序。

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处理侵权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在执法实践中对有的侵权商品的处理题目还存在争议。没收的商品处理的时间和方式及何种侵权商品必须销毁,何种商品可以以”变卖“、”捐赠“等其它方式进行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加以规范。

综合上述原因,我认为由于我们执法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必须要加以重视,在系统内形成高效的监督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克服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与盲目性。对于由于侵权商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罚没款下降,不要太在意,因为毕竟我们进行商标行政执法的目的是打击、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讲我们没收了侵权商品,制止了违法行为,目的已经达到了。

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9

FLASH学习心得体会FLASH对我来说并不陌生,因为在浏览大部分网站、网页的时候都能看到大大小小、各式各样的FLASH动画,还有FLASH制作的MTV、课件、小游戏之类更是无计其数,有的动态高级网站更是全部利用FLASH所制作,在看到别人做出来的眩目多彩的FLASH作品,还真是羡慕那些作者能够做出如此高的水平,其实很早自己就想偿试做一个了,但是始终未能付诸行动,因为手边没有教材,有没有人指导,以及日常工作比较烦忙,其实关键还是自己没有学习的欲望和激情,自己太懒惰了。一直以来的设想,并没有复之行动。

终于有了这样一个机会,在这个暑期到来之际,市信息中心组织FLASH培训班,我作为信息技术教师,被学校批准参加FLASH学习,真得很高兴有这么个好机会,在信息中心有信息中心的FLASH老师的指导,还能和其它学校的老师相互学习交流经验,真是太好了,我暗下决心一定要好好学习FLASH制作。

下面是我在学习和制作FLASH的过程中的一些感受:

首先,创意是制作FLASH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一个好的课件作品要有创意,要求新或者是在平淡中找到吸引人的地方,这是最难也可以说是最简单的一步,因为有时候苦苦思索也没有一个好的创意,有时候无意之中,却有一些好的创意一闪而过,德来全不费工夫。

其次,就应该是构思,也就是在大脑中想象怎样组织画面,每个画面有些什么内容,这些画面又该如何衔接起来,形成一个整体。这一部分很重要,就如同写作文,拿到一个题目,应该先想好整个文章的概括,否则就不知到如何下手。最后,就是制作了。我觉得,最主要的就是多练,光看书,到了真正用的时候,还是笨手笨脚的。只有经过实践,才能有好的技术,说是这样,可我也没有练很多,虽然技术是我现在制作FLASH最大的难点,但我认为制作一个好的FLASH作品,最关键的还是创意和构思。

下面我在对比PPT谈一下FLASH的优缺点:

1、用PPT制作的课件,简单便于操作且整合能力较好,但一些特殊效果无法制作;用FLASH制作的课件文字效果和动画效果多,但制作时所花费的时间长,这一点就要求我们在利用FLASH制作课件时,要有充分的时间。

2、用FLASH制作课件时,所需的特殊效果,有时用到“脚本”,有些“脚本”是通用的,可以直接套用,但有些就需自己手动编写,“脚本”的内容越多就越容易出错,编写时要不断调试;用PPT可以将FLASH以对象的形式添加到课件中,省去了制作FLASH的时间,但适合内容的FLASH极少。

以上是我在学习FLASH时的感受,以及本人对PPT和FLASH的简略对比,大家在实际运用中可以慢慢体会。

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10

17年前非典一役,敢医敢言让钟南山家喻户晓,也赢得了广泛的公众信任。而自那以后,但凡有急性传染病,广东省公布的防控组名单大多由他挂帅。即使年过八旬,也并不妨碍他走上抗击疫情的第一线。

这一次,没有例外。连日来,疫情防控工作牵动人心,每个人都拿着标尺在测量。有质疑少数领导干部失职不作为的,有批评捐赠物资发放不及时的,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人感慨,幸好1月20日这天,钟南山院士叫醒了大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当晚,身着格子衬衫的钟南山出现在央视《新闻1+1》视频连线中,肯定了有人传人现象,证实有医务人员感染,坦言现在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了解还很不够,同时提醒大众戴口罩有用,没有特殊情况不要去武汉。十多分钟问答,丝毫不带虚的。事后不少朋友表示,直到此时才意识到疫情已然升级,应该提高警惕,而钟院士竟然已经是84岁高龄,视频中完全看不出来。直面疫情、关键发声,17年过去,还得是他。有媒体评价钟南山,有院士的专业、战士的勇猛,更有国士的担当。1月18日,从深圳抢救完相关病例回到广州,接到通知连忙赶往武汉,1月19日,实地了解疫情、研究防控方案,晚上从武汉飞往北京,1月20日,列席国务院常务会,就如何遏制疫情扩散等提出具体建议。

这位84岁的老人真的很拼,为人民、为祖国、为自己肩上的责任。他尊重事实甚于尊重的求实精神,鞠躬尽瘁的敬业奉献精神,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的博爱精神深深的打动着我们。在疫情严峻的形势下他来抵达武汉。有人他称为逆行者致以崇高的敬意,而他只说自己是一个医生!

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11

张锦文老师的先进事迹先后在《教育时报》等报刊刊出之后,我们学校也积极开展了学习张锦文先进事迹的活动,通过学习我有以下感想。

张锦文老师在山区一呆就是33年,有机会走出大山时,为了山里的孩子能多学点知识,他选择留下,坚守他始终不变的信念“让每一个孩子都能走出大山,用知识改变命运。”他的做法是一般老师难以做到的。现在谁不想让自己的工作环境好一点呢?可他没有为了自己,而丢弃山里的孩子。

当我看到“ 25年,他穿烂了350双鞋,走了近6万公里路。”“在雨天,他还要背着小的学生上下山。”我想做一名老师辛苦,做一名山里的老师更辛苦。山路崎岖,一边又是悬崖峭壁,背着学生上上下下走了25年,还得给学生做饭当生活老师,他不仅教会了学生知识,还用行动教会学生怎样做人。比起张老师,我深感自愧不如。

做一名教师与家人呆在一起的时间,没有在学校的时间长是常有的事,平时照顾家人或孩子的时间少。再看张锦文老师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就连儿子、父母有病时,也没时间去看护,他把这事交给他的爱人,他却坚持在讲台上给孩子上课,他把全部的爱都献给了自己的学生。他的心血没有白费,在人口不足300人的寨洼村,本科生、研究生就有30多位,他换来的是桃李满天下的收获。

今后,我将努力学习张锦文老师,为教育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12

在群防群控的大系统中,一线干部筑就了战“疫”的铜墙铁壁。“我负责的网格共有989户居民,每一户我们都进行了排查了解了具体情况……”“高兄弟,你要买的东西,我们帮你采购回来了,这是按照你的需要采购的……”这些简单的话语温暖人心,给人力量,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一线干部既是宣传员又是战斗员,既要上情下达又要下情上达,工作任务繁重,但是他们没有一丝埋怨,面对群众的不理解,他们耐心仔细地进行疏导和沟通。一线干部精准施策,科学防控,对防控薄弱环节越是加强力量,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一线干部勇做防疫工作的一颗“螺丝钉”,做人民群众的主心骨,深入疫情防控一线,加强群众的防控意识,构筑起严密的防疫红线,实现全覆盖,无盲区,严防疫情入侵。夜深了,他们还坚守在岗位;下雨了,他们还行走在路上……这些战“疫”场上的先进“符号”和职业“元素”,怎能叫我们不感动,不为之震撼,让我们战胜疫情的信心和动力倍增。

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13

新课标是教育部进行的一次新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适应现代教学理念。西宁市教育局也安排了一系列的新课标学习,20xx年7月11-12日我在贾小庄小学现场聆听专家的讲解,颇有收获。在暑假期间我又研读了《英语课程标准》,在这过程中我学习到了许多新的教学理念。通过学习并结合自己日常教学,我体会到英语课程的学习,既是学生通过英语学习和实践活动,逐步掌握英语知识和技能,提高语言实际运用能力的过程;又是他们磨砺意志、陶冶情操、拓展视野、丰富生活经历、开发思维能力、发展个性和提高人文素养的过程。而要做好小学英语教学工作就要了解新课程对小学英语的要求,以指导教学实践。

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是面向全体学生,注重素质教育、整体设计目标,体现灵活开放、突出学生主体,尊重个体差异、采用活动途径,倡导体验参与、注重过程评价,促进学生发展、开发课程资源,拓展学用渠道。

一、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只有对英语有浓厚的兴趣才会愿意学,要让学生有兴趣,我们首先得让学生感到英语易学,其次让学生乐学,最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培养他们对英语学习的积极态度。使他们建立初步的学习英语的自信心。

二、教学方式

依据新课标的要求,新教材的教学必须根据小学生的学习特点,创建以活动课为主的教学模式。重点培养学生用语言进行交流的能力。采用听、说、唱、玩、演的方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大胆表达使学生从动脑、动口、积极思维参与教学活动。如低年级学生可灵活处理教材内容,将其编成儿歌、童谣。课堂中多采用游戏教学法,加上教师灵活亲切的身体语言,使得课堂丰富多彩、轻松活跃。培养学生能在图片、手势的帮助下,听懂语速较慢的话语或录音材料。

三、创设情景

用自己充满激情的表情和动作去感染学生,让学生积极的参与到学习中来。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创设情景,相互交流,启发学习动机,树立学习信心。直观情景教学是小学英语教学之中一种很重要的教学技巧。教师要充分利用教科书中的课文来创设情景,如打电话、购物、生日聚会、旅游、问路等。为学生提供使用英语进行交流的机会。

随着教学实践的开展,相信有更多的精神和要求等待进一步的学习与领悟,我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将会不断的努力、不断地尝试,争取以更加认真的态度、全新的面貌、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去面对学生,使每个学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英语新课标学习心得体会范文3新课程的改革、新课标的学习已经实施了几个年头了。最近按学校的要求大家都在学习新课标,这些天通过对初中英语课程标准的再学习,我进一步明确了《初中英语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设计思路、课程目标、内容标准和教学与评价的要求,进一步理解了初中英语教材的特点和使用方法。通过我们教研组的学习,看到了新课改的所面临的形势,机遇和挑战后,我真是受益匪浅,从中得到了很多的启示和深深的思考。要求我们跳出传统英语学习的旧框框,接受新课改的教学理念,重在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为他们今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通过学习和培训,使我对新课程标准有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认识。做为一个英语教师要在教学中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对英语的持久兴趣,激励学生不断处于较佳的学习状态之中,使他们对英语乐学、善学、会学,学而忘我,乐此不疲。要做到这一点我们教师非下苦工夫不可。为了适应英语新课程改革需要,尽快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达到新课标的要求,我们应该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要转变教育理念,迎接新的挑战

新课标要求我们从以知识为本的教育理念转变为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重新认识高中英语课程的目标与定位。长期以来,我国基础教育的评价长期存在的一大问题是过分强调薽别与选拔的功能,忽视改进与激励的功能。“一考定终身”是许多学生丧失了学习与发展的机会。过分关注对结果的评价,忽视对过程的评价;过于注重学业成绩。忽视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过于强调量化和书面测试。忽视学生对自身的评价。忽略了高中英语教学的人文性目的,忽略了语言对青少年进行素质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初中英语课程标准》明确指出:“初中英语课程的总目标是进一步明确英语学习的目的,发展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的能力;形成有效的英语学习策略;培养学习综合语言运用能力”。

作为教师的我们要树立新的学生观。我们教师首先要转变角色,重新认识师生关系。素质教育的精神要求我们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尊重学生的情感,个性,需要与发展的愿望。因此我们在新课标实施过程中,要鼓励他们的创新精神,采用有利于他们发挥主体作用的教学思路与方法,在每个教学环节上充分考虑学生的需求,同时,要尊重学生中的个体差异,尽可能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

(2)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

要迎接好新课程的挑战,我们还要建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发展专业能力与知识能力,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对英语课程的要求。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实际上就是强化教师自我发展的终身化意识。

当今社会对教师的要求较高,作为教师的我们应不断提高自己,改变自己的教学方式,应用多样化的教学手段来帮助我们的英语思维教学,用浅易的英语来表达,提高培养学生的英语思维,发展学生用英语获取信息、处理信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允许学生有错误,鼓励学生开口。创造真实、有趣的环境让学生乐于英语思维。老师应保持心境心态的年轻,活到老,学到老。要放得下架子,转变思想,更新观念。当今英语教学主要任务之一是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兴趣,培养其交际和运用英语的能力。要达到这些任务,首先,教师应尽快从旧教材旧教法的框框中解放出来,转变思想,更新观念。若继续沿用传统的重语言知识讲授、重译写和语法教学、轻语言运用能力的培养,不仅调动不起大多数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而且也不能充分达到教学任务。

其次,应重视学生学习英语兴趣的培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新时期英语教学要提倡“乐”的观念,情绪越好,越乐观,对所学内容便会发生浓厚的兴趣,学习效果也将越好。在新形势下,转变教学思想是搞好新教材教法的前提,更新观念是用好新教材的保证。英语教师在实际教学中应自觉转变过去以应试为目的的教育思想,充分发挥新教材的优势特点,以突出教材的交际功能为主线来培养学生初步运用英语交际的能力;尽快解决教材新与方法旧的矛盾,变“不适应”为“适应”,掌握教学的主动权。为学生们营造一种轻松、和谐的学习气氛。

“解决情感问题有助于提高语言学习效果。消极情感如焦虑、害怕、羞涩、紧张、愤怒、沮丧、怀疑、厌恶等,都会影响学习潜力的正常发挥。如果学习者受消极情感影响太大,再好的教师,教材,教学方法也无济于事。与此相反,积极情感如自尊、自信、动机、愉快、惊喜等能创造有利于学习的心理状态。为了了解学生的情感态度,帮助他们培养积极的感情,克服消极情感,教师首先必须与学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同时教师要帮助学生及时克服情感态度方面的困难,使语言学习上的成功体验与情感态度的发展相互促进。学生的情感态度往往与他们学习上的成功与失败有密切关系。学习上的成功能够促进情感态度的积极发展,而积极的情感态度又利于促进学习上取得更大的成功。因为学生能获得知识的渠道是多方面的,他们的发展前途比我们老师大得多,我们关键要做的是如何调动学生,教学生怎么做,指导他们,服务他们并管理他们。

综上所述,英语学习,应以兴趣为先。作为英语教师,一方面要向学生传授语言知识并使他们掌握技能,另一方面更要重视培养和保持学生对这门学科的兴趣,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样才能真正把新课程标准提出的要求落到实处,达到高质量的教学效果。

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14

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不仅要具有广博的知识,更要有高尚的道德。教师该如何培养崇高的职业道德哪?正如有人说的那样要人敬的必先自敬,重师重在自重。教师要自敬自重,必先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是改善教育发展环境,转变教育系统工作作风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

诚信立教,首先要做到淡泊名利,敬业爱生,在为人处事上少一点名利之心,在教书育人方面多一点博爱之心;创新施教,要做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同时要不断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学技术和手段。

要热爱教育事业,要对教学工作有鞠躬尽瘁的决心。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

崇高的师爱表现在对学生一视同仁,绝不能厚此薄彼,按成绩区别对待。要做到三心俱到,即爱心、耐心、细心,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时时刻刻关爱学生,特别对那些学习特困生,更是要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切忌易怒易暴,言行过激,对学生要有耐心,对学生细微之处的好的改变也要善于发现,并且多加鼓励,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树立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注重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

有句话说的好,没有学不会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就向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己,以求教好每一位学生。怎样提高自身素质呢?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与时俱进,孜孜不倦的学习,积极进取,开辟新教法,并且要做到严谨治学,诲人不倦、精益求精,厚积薄发,时时刻刻准备着用一眼泉的水来供给学生一碗水。

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学生都喜欢模仿,将会给学生带来一生的影响,因此,教师一定要时时处处为学生做出榜样,凡是教师要求学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学生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才能让学生心服囗服,把你当成良师益友。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要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自己的钻研精神,发挥敢于与一切困难做斗争的思想和作风。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到*业务两过硬。用一片赤诚之心培育人,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人,崇高的师德塑造人。只有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道德素养,才能培养出明礼、诚信、自尊、自爱、自信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15

从大三才刚刚开始接触音乐美学这门课程,课程虽短却学习到许多关于音乐方面的知识,无论是在课堂上面,书本上面,课程上面都能获取各种关于音乐美学的理论知识。美学是研究人与现实审美关系的学问。它既不同于一般的艺术,也不单纯是日常的美化活动。

从字面文本意义上来观照,音乐的形式与内容也是比较学理化并有些抽象的词汇,非专业学人恐就字面理解也会具有差异性与困难。当我们走进音乐厅,直面感性聆听一位作曲家的作品时,会在内心中产生一种感受,不管这种感受是赞扬还是批评,它总是已经随着作品音响的进行而在聆听者的内心中产生了一种对作品的内心触动——即已经产生了一种所谓的“听觉内容”。这样一种由音乐作品而引起的“听觉内容”是伴随着音响的进行而在观众的内心中产生的,我们是否可以说这种感受性的内容是音乐音响传达给观众的一种音乐内容呢?如果我们承认了它是音乐所具有的一种内容,那么为什么同一首音乐作品不同的聆听者会有不同的感受性内容呢?这些看似简单肤浅的问题,却是最本质并难以完全回答又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音乐是否具有内容,音乐的织体形式本身是否又具有自我客观意义上的“形式内容”?我们常讲大三和弦的明亮,小三和弦的柔和,除去审美主体客观的听觉心理与自我客观存在的听觉感性审美规律之外,就音乐客体即音乐结构上的形式逻辑而言,它是否具有音乐客体客观存在的一种形式上的内容呢?大三和弦的明亮,小三和弦的柔和,这两种听觉感受的来源是否可能本来就存在于音响的客观规律之中呢?即音响自我的形式逻辑中已经存在了音响明亮柔和的物理性结构规律,它不以人的听觉变幻为转移。如果这样一种形式意味上的内容客观存在,那么,仅就音乐形式客体而言,我们就没有理由不承认音乐有其自身的形式内容,由此,即使是音乐的形式也同样存在着形式意义上的内容。而形式意味上的内容涉及到音乐作品的历史流变与方法变迁,作曲家采取什么样的作曲方法论就决定了会出现什么样的音乐织体结构形式,从而也就意味着会出现什么样形式意义上的内容。与作曲家作曲方法密切相关的音乐作品及其形式织体构造毫无疑问也会受到作曲家人本意识与审美情态理想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还是非常巨大的。因为,作曲家的方法论与美学观念的选择直接导致了音乐作品的整体技术形态构造。值得特别说明并需要大家关注与讨论的是作曲家的人本意识与审美理想是社会物化及人化的产物,它是在社会历史影响下兼及对人本生态的思考而形成的,带有深度的社会性内容与历史意义,一位作曲家的作品必定带有深刻的社会因素,从而,也就不会逃脱社会性的内容与史论意义。正因为如此,完全否定音乐的内容,否定音乐作品的历史性意义而宣称音乐作品的纯粹形式意味是肯定站不住脚的!更何况,音乐自身的形式逻辑也包含着形式意味上的逻辑内容与方法论内涵。

在这里我想讲讲我对于音乐审美的理解。音乐审美意识是以音乐感知、情感体验与审美评价为基本环节的意识活动。正如人类的意识是以客观存在为前提一样,音乐审美意识作为人类意识的一种特殊存在形态,它也是以作为审美对象的音乐美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音乐艺术的美,也就不会有音乐审美意识的发生。出人类的音乐审美意识的产生是以音乐艺术的存在为前提,还只说到了问题的一半,另一半是,从主体方面说人类的音乐审美意识究竟是怎样发生的?音乐的美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对于欣赏主体来说是否能成为现实的存在,这还要取决于欣赏主体的主观因素。即使是生活在音乐艺术获得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的人,假如没有音乐审美的实践,没有对音乐艺术的长期接触,那么他就不可能具有音乐审美意识。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不辨音律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音乐对它说来不是对象,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本质力量之一的确证,从而,它只能像我的本质力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而自为地存在着那样对我说来存在着,因为对我说来任何一个对象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可能感知的程度为限。”

①音乐审美意识作为人的一种主体能力,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一种确证,人的主观因素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的,只有“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音乐的审美意识才会发生。“一方面为了使人之感觉变成人的感觉,而另方面为了创造与人的本质和自然本质的全部丰富性相适应的人的感觉,无论从理论方面来说还是从实践方面来说,人的本质的对象化都是必要的。”

②音乐的审美意识,首先是以对象的存在为前提,只是在有了音乐艺术美的存在,才可能有音乐的审美意识,同时,又只有当审美主体作为一个社会的实践着的人,在对音乐艺术的审美观照中产生了作为人的本质力量来肯定的音乐审美感受时,音乐的美对他来说才能成为一种真实的客观存在,他才能真正具有音乐的审美意识。这就是我们对音乐审美意识的根源及其发生所持的基本观点。

人的音乐审美意识的发展,又会反转来影响和促进音乐美的发展,如果没有审美主体,特别是音乐家的音乐审美意识的高度发展,音乐艺术本身的发展也是不可想象的。音乐艺术本身就是音乐审美意识的物化,是音乐审美创造的结晶。音乐审美意识的反作用,集中表现在音乐美的创造之中。由于音乐艺术的非语义性与非具象性的特点,它对现实生活的表现更多的是以主观的心理体验与情感态度的方式来进行,即更多的是客观因素消融在主观因素之中,因此,创造者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与审美意识的参与就具有更重要的作用,也正是由于音乐审美意识的积极参与,音乐美才能更好地表现现实生活的美和人的思想情感的美。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看到,音乐审美意识的作用还表现在它对现实生活美、对人的思想情感美的形成与发展所起的作用。音乐审美意识不仅能够有力地促进音乐美的创造,并且能够通过丰富人的思想情感的美来增进现实生活的美。音乐审美意识的积极作用正是在这里得到充分的体现。

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16

经过三年的学习,由一个活泼无知的我,成为一个兴趣广泛,多才多艺,知识丰富、思路开阔的好儿童。德,智,体,美,劳样样都棒的优秀学生。特别是三年下学期,是我收获最大,体会最深的一个学期。我为班集体和个人获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荣誉奖励,是我最开心和骄傲的一个学期,所以积累了不少的学习体会和心得:

首先,要给自己定一些时间限制。连续长时间的学习很容易使自己产生厌烦的情绪,这时可以把功课分成几个部分,把每一部分都限定时间,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效率,还不会产生疲劳。渐渐地缩短所用时间,不久就会发现,以前一小时都完不成的.作业,现很快就能完成了。

除了重要的内容以外,上课不必记很详细的笔记。如果上课忙于记笔记,听课的效率一定不高,而且不能保证课后一定会去看笔记。课堂上所做的主要工作应该是把老师的讲课消化吸收,适当做一些简要的笔记即可。

身体是学习的基本。没有一个好的身体,再大的能耐也无法发挥。所以,再繁忙的学部分都限定时间,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效率,还不会产生疲劳。渐渐地缩短所用时间,不久就会发现,以前一小时都完不成的作业,现很快就能完成了。

除了重要的内容以外,上课不必记很详细的笔记。如果上课忙于记笔记,听课的效率一定不高,而且不能保证课后一定会去看笔记。课堂上所做的主要工作应该是把老师的讲课消化吸收,适当做一些简要的笔记即可。

身体是学习的基本。没有一个好的身体,再大的能耐也无法发挥。所以,再繁忙的学习,也不可忽视放松锻炼。有的同学为了学习而忽视锻炼,身体越来越弱,学习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这样怎么能提高学习效率呢?

积极主动地学习,才能感受到其中的乐趣,才能对学习感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有了兴趣,效率就会不知不觉中得到提高。

学习过程中有不懂的问题,积极主动向老师和同学们请教,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弄懂,才能使自己进步。

每天有个好心情,做事干净利落,学习积极投入,分数自然高。要把自己和集体结合起来,和同学保持互助联系,团结进取,也能提高自己学习和能力。

学习过程中,把各科课本、作业和资料有规律地放一起。需要使用时,一看便知哪。不需东找西翻。我觉得,没有条理的学生不会学得很好。

最后,我来做个总结:

1、学习必须讲究方法。

2、学习效率的高低,是一个学生综合学习能力的体现。

3、学习必须要有条理。

4、每天都要有好心情,才不会对学习产生厌烦。

5、每天都得锻炼一小时,这样身体才会好,身体好了,学习才会更好。

总之: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17

这种力量,也凝聚于各行各业的人们众志成城筑起的道道生命防线。城市里,社区工作人员周密防控,筛查潜在病源;乡村里,各级干部恪职尽守,密布层层防线;工地上,建设单位昼夜施工,为增加病房加班加点;厂房里,生产企业开足马力,为前线生产口罩和防护衣物一刻不闲;国内国外,爱心人士、海内外侨胞捐款捐物,调动一批批紧缺物资驰援前线……社会各界被广泛动员,亿万中华儿女拧成一股绳,握成一个拳。

这种力量,我们在1998年抗洪救灾时见过,在20__年抗击非典时见过,在20__年汶川大地震时见过……中国人民迸发出磅礴伟力,最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有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

“你身后有我,我身边有你”“再大的风雨,也只是插曲”,一首名叫《坚定希望》的歌曲,直击人心。任何大灾大难都挡不住中国人民勇往直前的步伐,一场灾难,更能凝聚起中国人民如钢似铁、坚不可摧的强大力量。面对着诸多的不确定性,我们有足够的理性,也有足够的信心——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

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18

任何事只要开始去做,永远不晚,今天终于动笔开始写书评,我没有写过书评,也没看过好的书评,怕看了,我就不敢写了。在豆瓣写书评,只是满足了自我的表达,写的好与不好,还望看见的人,路过就好。

读王阳明的知行合一,我看了两遍,我想我会继续看下去,无论多少遍,每次都会有新的理解。这次最想聊的是知行合一,知不是知道,而是良知,这本书主要宣扬的就是,知行合一,它的意思是当你的良知和你的行动一致合一了,就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就能成为像王阳明一样的立言,立行,立功的三不朽的圣人。普通人都在追求更多智慧和能力,从而能更好面对自己的生活和选择,进而拥有更多的名和利!但是王阳明说,追求良知和行动的一致,比拥有更多的物质和名利更加重要!那么普通人如何得到和做到知行合一呢,我困惑我们如何确认良知是我们与生俱来的,难道一出生我们就有良知,难道任何事良知都会告诉我们该怎么面对和去做吗?那是不是说,只要听从心里的声音,任何事都能很好的面对和解决吗?

我以为我们也是通过学习才认识什么是良知,难道人本身具有,无需外在去求索吗。那么学习的价值何在,过多的阅读和学习会不会让人更加迷茫,过多的工具和本事会让我们迷失自己真正的良知吗。知行合一告诉我们,通过后天的学习认识到我们内外本具有的良知,然后将良知和身体外在的需求做区分,通过自己生活的磨练,发扬内在的良知,做自己生活的主人。我想,大致的逻辑就是这样,当然,作为普通人的典型代表,我觉得普通人没有必要一定要追求成为圣人,毕竟圣人少而普通人多,王阳明只有一个,孔子都只有一个,一个圣人的出现势必也是那个时代的产物。作为普通人,如何做好一个普通人,一个身心健全,生活快乐的人都已经非常了不起!况且生活本身有其残酷和任性的考验,我们都无法掌控生活对我们的考验,我们唯一能把握的是用一颗怎样的心去面对可能会一地鸡毛的生活。王阳明的知行合一给了我一个解决自身问题的思路,我想我会继续学习王阳明的想法,深化对阳明先生思想的理解,或许我会有另一番感悟!

感谢阳明先生,感谢自己的认真,我喜欢这样不断成长的自己,我会坚持做这样的自己!

初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19

工作之后的学习都是挤出来的,想在20xx、20xx两年期间,连续四五次外出学习都因为工作上的事没有成行。当接到短信说要连续15天学习的时候,自己惊讶的叫起来,吓到刚好在办公室的领导,以为发生了什么事。

两个毕业班的课,还有年初报表,新生学籍等杂七杂八的事,给自己的反应是不是又要像以前那样去不了。周末的时候想好了调课,星期一就跟两个班的班主任协商,一个班只差一节课就是完整一个星期的课了,另外一个班则是完整的一星期的课。后来学校也帮忙安排了,课程不用担心了。只需要把统计的做好就可以了,这个也是不轻松的,学校同事的爱人在另外一所学校也要干统计的活,星期四晚上他是四点多才睡觉,准确的说是星期五早上凌晨四点多才睡觉,还好我们学校的老师都非常配合,办事有效率,学校布置的任务都能够按时完成。虽然计划是星期五上午上完课,下午就可以直接出发的,但是没有成行。于是中午没有休息,一直干到下午四点多,学生放学后才出发去车站,不管怎样说,走在学习的路上就应该开心了。

学习地点,广外艺,以前没有怎样听过这个学校的名字,听主持人介绍,这是由广东外语师范和广东艺术师范学校合并而来的。虽然现在的名字听起来感觉不到高大上,但是里面上课的人却不简单,如今天讲课的,有一个是特级教师,一个是正高级教师,两个都是校长,两个都叫小兰。两个老师都是外省来广东的,一个是92年来的,一个是93年来的。

上午讲课的是吴小兰老师,题目是“锲而不舍,勇于开拓——名师科研成长之路“。

1、学习是成长的源泉。高老师开篇就点到学习是成长的源泉,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学习可以开阔自己的视野,高老师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学校不是很愿意让她去读研究生的情况下,想办法先报名,然后拼尽全力考取华南师范大学的研究生,当时她那一届,共有80人,只有3个老师是小学教师。她家人也不是很同意她读研究生,但她还是克服这些困难。最终复习中得到家人的理解,考到研究生后,得到校长的特批,顺利入读研究生。她不是为了一纸文凭,而是扎扎实实的学,做研究。她的课题多次获奖,专家给她的点评就有这样的一句话,写的很专业,是有认真做研究的。在考取研究生之前教5个班级,15+5=20节课,快把她逼的绝望,想辞职,刚好因为研究生可以脱产学习半年,这样她就可以暂时脱离这个苦海了。但是在学习中,学得越多越想把学来的东西运用到学生上,本来打算脱离教学这个苦海的,却又热爱跳进这个蓝海去了。学习是可以让人改变想法,学习是可以让人在绝望中看到希望。像罗胖说的,人生一切难题,知识给你答案。

2、进取——不甘平庸,有所追求。惟希望也故进取,惟进取也故思辩。不能让一个学生掉队。她来广东,学校聘请她是来教美术课的,但是第一节上美术课搞砸了,学校让她上英语课,英语课得到学校领导的赏识,于是改为教英语。十指有长短,学生要参加比赛,主动给学生补习。主动放学留下来给学生补习,不让学生掉队,即使掉队也别掉太远。

3、开拓——开拓需要心胸、眼光、志向和毅力,需要坚韧不拔的精神和勇往直前、攻坚克难的执行力。追求完美,崇信吧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以人为本,开拓创新。在前进中总会遇到有诸多不顺,但这是上天派来考验你的,看你是否能有更好的,只有你把克服这些,把简单的事做好,

4、研究——如果你想让老师的劳动能给教师带来乐趣,使天天上课不至于变成一种单调乏味,那你就应当引导教师在研究这条道路上来(苏霍姆林斯基)课题研究是教师专业发展的根本。吴老师特别提倡,现在的老师工作都很多,很忙,但是如何把繁杂的工作简化,不要把课题跟教研脱离。课题是指导教学的,平时的教学活动就要把课题联系起来,做一次活动,两次用。这个提法在之前的学校领导有提过,也听过一些专家讲过,看来那些优秀的人都善于利用把事情归类处理,提高单位时间的价值,提高每件事的价值,把单位时间同时出售两次,这跟李笑来讲的,多次重复出售自己的时间的原理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