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范文

行动学习法心得体会(通用13篇)

行动学习法心得体会 篇1

行动学习法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强调通过行动来学习,从而获取能够指导实际工作的知识与能力,学以致用,并在运用中继续通过新一轮的行动来开展新一轮的学习,形成良性循环。

行动学习法心得体会(通用13篇)

传统的教学以机械的、单向灌输式的知识传递为特征,学生被作为教学塑造的对象,以接受性学习为主要的学习方式。传统教学最为典型的莫过于中国教育体系中以应对中考、高考为最终目的的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人们形象地称这种教学模式为“填鸭式教学”。尽管传统教学有一定的弊端,但我们不可否认,传统教学在某种程度上依旧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够让人在短时间之内迅速获取大量的知识,这种学习方式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也与中国当前的教育现状相适应。我们不能否认传统的教学方法的作用,但是,在企业与机关内,传统的教学方法的作用就显得有限,而行动学习法在企业与机关内就显现出了良好的效果。

传统教学向学生所传授的知识很难被学生所完全理解并用于指导实践工作,而即便一些学生能够做到学以致用,却因为现实环境的一些制约因素,使得这些先进的知识理念无法作用于工作中,也就失去了学习的意义。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传统教学的学习与实践两个环节产生脱节,单向灌输式的教学可以改变一个人的思想,却难以改变一个人的能力;而即使改变了一个人的能力,一个人以一己之力也无法改变所在企业或机关的文化,无法革除所在企业或机关内部所存在的弊端。如何提升将学习转化为个人绩效与团队绩效、组织绩效的速度,并让人们从关注问题到关注“共同愿景”,从而产生积极的态度,自动自发的承诺与执行?众行认为:行动学习是提升组织绩效与竞争力的核心技术!行动学习是对传统管理模式和传统培训理念的颠覆,在企业的实践中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世界500强中300多家是行动学习企业会员。行动学习从企业的真实问题入手,帮助人们从关注问题到关注解决方案,提升业绩是行动学习最直接的成果。行动学习是团队学习模式,学习不仅发生在个体身上,更发生在小组整体上,组织能力由此得到提升。

行动学习(Action Learning)又称“干中学”,就是通过行动来学习,即通过让参训者参与一些实际的工作项目或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领导企业扭亏为盈、参加业务拓展团队、参与项目攻关小组,来发展他们的领导能力,从而协助组织对变化做出更有效的反应。

行动学习就是一个“寓教于行”的过程。区别于传统培训的以知识学习为中心,行动学习以组织学习为导向,以学员学习-绩效结合为中心(知识转化与整合为主)。

行动学习法则是在关键人物获高层领导的支持下,行动学习小组的成员之间围绕一个研究课题而进行在职学习、脱产培训、实践锻炼,并定期组织集中学习研讨活动,做到交流互动和智慧共享。因为行动学习是以学习者为主体,以现实问题或项目为主题,在促进师的引导下将结构化的深度对话渗透在“问题-反思-总结-计划-行动-发现新问题-再反思”的循环过程,一方面,行动学习小组的成员在行动学习中通过从工作中总结得到的知识能够极大限度地运用于工作中并直接产生效果;另一方面,行动学习小组的成员通过在行动中学习也能够将一些先进的工作理念与思想融入到日常工作中,使之能够指导工作,从而在行动学习中培养成员的工作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行动学习法计划、总结、反思进而制定下一步行动计划的循环学习过程,能够让行动学习小组的成员在这个循环学习过程中所学到的理念和方法以及总结出来的经验教训传播、影响到整个企业,从而引发企业内部的变革,让企业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解决企业自身的战略或运营问题。

行动学习法有两个着眼点:一是发展或重塑领导人;二是解决企业自身的战略或运营问题。两个目标相互支撑,正是行动学习的立意独特之处。这样的着眼点让行动学习法在企业之中有了很强的实用性,它将重塑领导人和企业合二为一,让领导人与企业共同成长,既能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也能让企业员工在行动学习的过程中增加对企业的归属感与企业内部的凝聚力。

行动学习法心得体会 篇2

这是一位党校学员参加了行动学习有感而发。听听他说:xx市委党校是我市第一批14家行动学习实施单位之一,从今年6月开展行动学习至今,我校运用行动学习理念,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的工作氛围,在群策群力解工作难题、稳扎稳打推进校园建设、锐意进取打造工作亮点的过程中,全体教职员工收获的是集体学习带来的乐趣、分享智慧带来的喜悦以及共同成长带来的感动。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这种理念带来的是正确处理工学矛盾的平和心态,是由“要我学”到“我要学”的重要转变,是将个人发展融入组织进步的豁然开朗,更是促进我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内在动力。今年刚参加工作的我能够作为校行动学习执行办公室的一员参与行动学习是幸运的,这对于我而言是一次学习的机会、是一种成长的体验、也是一个不断反思进步的过程。

一、行动学习是一次学习的机会

行动学习理念的推行,要义之一在于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的学习力,强调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从解决问题中获取知识、分享知识、使用知识和创造知识。只有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树立科学的学习观念,我们才能想得更深,看得更远,才能快速地感知变化的环境,全面地掌握最新的科学文化知识,最终形成自觉学习、团队学习、终身学习、学用结合的良好风气。

首先,行动学习理念的导入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行动学习是一个新概念,因此,行动学习理念的导入需要人们认识并接受这一新事物。起初,我只是将行动学习理解为几个工作性质相近的人聚在一起讨论课题,与平时的做课题开座谈会并无太大差异。但实际上,通过参与培训、阅读相关书籍、参加行动学习活动,我意识到行动学习并不是一般地讨论,而是一种高效地团队运作模式,是一次学习的革命,也是一次管理方式的革新。行动学习开展一个多月的时候,常务副校长姚在《领导者在行动学习中的角色》一文中就深刻揭示了行动学习的关键,他提到“开展行动学习,有三个问题考验着领导者的决心。

第一个考验:你有与下属们“分享”权力的胸怀吗?第二个考验:你有直面问题的勇气吗?第三个考验:你有持之以恒地推动和支持行动学习的信心吗?”这让我们获益匪浅,明白了行动学习理念带给我们的是民主、平等、和谐的工作氛围;是领导与普通职工以及职工之间的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是大家劲儿往一处使的激情;更是一次重新认识组织、认识个人角色,学会学习、学会尊重、学会工作的机会。

其次,行动学习理念的运用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在行动学习过程中会遇到一些新的名词,比如促进师、召集人、小组长、头脑风暴法、六顶思考帽法等等,这些词在我们平常的工作中很少提到,就更别说当好这些角色、用好这些方法了,因此,行动学习理念的运用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在“找问题献对策”活动中,我校韦利如副教授就首次带动教职员工现场实践团队列名法,在短时间内搜集到大家提出的制约我校发展的问题,这种高效的团队工作方法得到大家的认可,在往后的小组座谈中,学员们开始摸索适合自己小组的方法,因时、因地、因事、因人开展行动学习,活用行动学习理念。

最后,行动学习理念的创新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我校将行动学习理念引入主体班教学是一种创新,推进了我校教学改革的进程,同时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我校副校长开设的研讨式教学“生态工业柳州研究”,引导学员运用“团体列名法”、“头脑风暴法”回答“您是如何理解生态工业柳州”、“建设生态工业柳州的制约因素”等问题,这是教学方法的一次创新。在听课的过程中,可以感受到学员们的参与热情,可以看到思想的百家争鸣,可以领略到行动学习的魅力,对于我而言,这是很有意义的学习过程。

二、行动学习是一次成长的体验

后勤服务是党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之一,招待所是党校的窗口部门,为提高招待所员工的整体素质、提升招待所的整体服务质量,我设计了招待所行动学习培训方案。在呈送方案之前,我忐忑不安,作为新入职人员,我担心自己的方案不受认可。但出乎意料的是,学校领导给予了极大地支持,并且积极指导,发挥“传帮带”的作用,保证培训的顺利开展。

培训分为四期,考虑到招待所员工的文化水平和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前两期培训主要是通过团队建立和信任建立来导入行动学习理念,进而消除部门间的隔阂,营造轻松、自然、民主、平等的氛围。由于第一期培训的成功开展,在第二期培训中,膳食中心的员工也加入其中,培训人员增加到了近50人,培训难度加大了。作为主持人和其中一个小组的促进师,在整个过程中我感受到了一种质朴的温暖、感受到了行动学习带给员工们的力量。在小组讨论之前,我引导员工达成默契,要给予不敢发言的同事鼓励、要给予发言得好的同事赞扬。对于大多数员工而言,这是第一次在领导和全体同事面前发表自己对工作的看法,找问题、献对策。

行动学习所要营造的就是这样没大没小、没上没下的氛围,在这样的氛围中,员工们很快融入到集体中、找到归属感,增进了彼此间的沟通、消除了原有误会,最后群策群力解决工作难题,促进工作进展。整个活动过程,员工们的脸上都洋溢着笑容,他们说,平常只顾忙碌的工作,已经很久没有机会坐下来好好聊聊了,更别说一起反思工作中的缺失。回顾反思的过程是非常重要的,我试图通过游戏来还原员工们平时忙碌的工作状态,帮助他们从游戏中悟出提高工作效率、找准工作方法的途径,也引导他们学会承担自己的责任,学会体谅年轻领导的辛苦。

从设计方案到呈送方案再到实施方案的过程对于我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成长体验。设计方案的初衷是自己在参与行动学习活动的过程中受到的感召,想要用这样一种新的理念去帮助更多的人,让他们看到自己在集体中的价值,尤其是招待所员工这样一个看似平凡、渺小但又不可缺少的群体;同时,设计方案的过程是我内化行动学习理念的过程,是再学习的过程。呈送方案的过程、与领导研讨方案的过程实际上也是行动学习的重要环节,是民主、平等观念的重要体现。将方案转化为现实的过程是实践行动学习理念、为行动学习理念赋予生命力的过程,作为培训师、促进师要掌握好培训的进度、观察学员的反应、调整培训的思路、贯彻培训的理念,怀着一颗尊重、宽容、严谨的心对待每一位学员,保证培训的顺利开展。

开展招待所行动学习培训对于我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成长体验,从以一个学徒的心态参与行动学习、学习行动学习,到以一个实践者的心态去贯彻行动学习理念、推广行动学习理念,并从行动学习中锻炼自己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考能力,这一路的体验正是与行动学习理念所倡导的注重成长过程相契合,我珍惜这样的成长经历。

三、行动学习是一个不断反思进步的过程

行动学习不是单一部门的活动,而是上下联动、共同开展的活动,因此,在协调各方人员、资源的过程中需要不断总结反思,需要在实践中学习,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协调”的能力。对于刚参加工作的我而言,能够有机会通过行动学习来锻炼自己的组织协调、语言表达、待人接物的能力是幸运的,使我能在短时间内了解学校的总体情况,帮助我熟悉和适应工作环境。

作为校行动学习执行办公室的信息宣传员,要做好各种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这其中需要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只有“勤”才能做到及时、准确的传递信息。这次工作经历不仅提升了我的写作能力,更重要的是使我有机会掌握信息报送、传达的规范程序,为今后的工作奠定了基础。

行动学习是知行合一的过程,在学习中感悟,在行动中成长,最终实现个人和组织的共同进步。

行动学习法心得体会 篇3

此次学习对我影响很大,首先从思想上是一个重大的变革。再是行动学习法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通过催化师的引导,从而获取能够指导实际工作的知识与能力。行动学习法的特征是以实践活动为重点,以学习团队为单,以真实案例为对,以角色扮演为手段,以团体决断为要,以终结汇讲为形式。通过行动学习法中头脑风暴法和团体列名法、六顶帽子法等的应用,使我们在短短1天的时间里,掌握和运用这种全新的、富有针对性的、高效的讨论与决策方法。通过这次学习,我有以下体会几点体会:

一、这次培训的时间虽然短暂,但是只要掌握了科学的学习与决策方法,就可以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有了很好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运用这些方法,利用团队的力量处理问题。在行动中学习,在学习中行动。不断提升自己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 、在形式上区别以往的学习,思想上的一种飞越。分组学习时每个组员关系是平等的,在行动学习过程中,小组成员没有领导与被领导之别,也没有职务高低之分,大家选举组长,取队名,定口号。将平等、开放、自由的理念贯穿于学习研究的全过程。

三、集体研讨方式,在认真细致描述症状、分析原因,查找对策、制定方案等一系列程序基础上,探索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培养学员的创意、创新和创造力。将工作中的销售输差作为主题,通过头脑风暴、深度分析、层层分解,把有关影响输差原因一一列出,系统归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四、行动学习法有助于理念与思想的融合,真正成为学习的自我创新:把行动学习中的思考、互动、感受运用到日常工作,注重围绕中心拓展多维视角,在学习和反思中汲取团队智慧,从而实现自我发现和自我创新,把行动学习真正变为学为所用、学以致用、活学活用、边学边用的自觉行动。

行动学习法心得体会 篇4

3月,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委党校联合组织的《沈阳经济区建设专题研修班》在市行政学院开班。我作为首批学员参加学习很似荣幸。研修班紧紧围绕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暨经济会议精神,加快实现“三大目标”,完成“五大任务”,如何做好沈阳经济区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如何发挥沈阳作为经济区核心引领和带动其他城市共同发展等话题开展第一阶段的理论培训,并首次接受创新式行动教学法学习,获益匪浅。

一、行动学习法有助于成功适应行动学习环境和挖掘内在动力。对于组织而言,它是一个能够帮助组织改进绩效,促进成员潜力挖掘的有效培训方法;对团队而言,行动学习法能在最短时间内构建行动小组,并使团队成员在学中干、干中学;对个人而言,在组成行动学习小组的过程中,通过提问或回答问题来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能激发人们的想象力。行动学习法还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干部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行动学习法有助于形成师生平等、学员平等和研讨平等关系。在行动学习过程中,小组成员没有领导与被领导之别,也没有职务高低之分,将平等、开放、自由的理念贯穿于学习研究的全过程;将传统学习中的老师退位为督导师,学员真正变成学习的“主人”;将工作重心放在互相支持、相互启发、相互促进和共同研究讨论问题和倾听采纳不同意见,最终得出良好的解决方案上,使学员学得有趣,学有升华。

三、行动学习法有助于培养系统创意、思维创新和行动创造力。行动学习中,选好主题是行动学习的关键,主要感觉应有三方面把握。一是把握工作重点;二是把握破解难点;三是把握打造亮点。通过头脑风暴、深度分析、鱼骨刺图等集体研讨方式,在认真细致描述症状、分析原因,查找对策、制定方案等一系列程序基础上,探索解决问题的最佳切入点,达到激发学员的创意、创新和创造力。

四、行动学习法有助于新理念与新技术融合,真正成为物化的学习效力。学习本身就是“学+习”的结合,学习的价值就在于行动。把行动学习中的思考、互动、感受运用到日常工作,注重围绕中心拓展多维视角,在学习和反思中汲取团队智慧,从而实现自我发现和自我创新,把“行动学习”真正变为学为所用、学以致用、活学活用、边学边用的自觉“行动”。

行动学习法心得体会 篇5

17年前非典一役,敢医敢言让钟南山家喻户晓,也赢得了广泛的公众信任。而自那以后,但凡有急性传染病,广东省公布的防控组名单大多由他挂帅。即使年过八旬,也并不妨碍他走上抗击疫情的第一线。

这一次,没有例外。连日来,疫情防控工作牵动人心,每个人都拿着标尺在测量。有质疑少数领导干部失职不作为的,有批评捐赠物资发放不及时的,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人感慨,幸好1月20日这天,钟南山院士叫醒了大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当晚,身着格子衬衫的钟南山出现在央视《新闻1+1》视频连线中,肯定了有人传人现象,证实有医务人员感染,坦言现在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了解还很不够,同时提醒大众戴口罩有用,没有特殊情况不要去武汉。十多分钟问答,丝毫不带虚的。事后不少朋友表示,直到此时才意识到疫情已然升级,应该提高警惕,而钟院士竟然已经是84岁高龄,视频中完全看不出来。直面疫情、关键发声,17年过去,还得是他。有媒体评价钟南山,有院士的专业、战士的勇猛,更有国士的担当。1月18日,从深圳抢救完相关病例回到广州,接到通知连忙赶往武汉,1月19日,实地了解疫情、研究防控方案,晚上从武汉飞往北京,1月20日,列席国务院常务会,就如何遏制疫情扩散等提出具体建议。

这位84岁的老人真的很拼,为人民、为祖国、为自己肩上的责任。他尊重事实甚于尊重的求实精神,鞠躬尽瘁的敬业奉献精神,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的博爱精神深深的打动着我们。在疫情严峻的形势下他来抵达武汉。有人他称为逆行者致以崇高的敬意,而他只说自己是一个医生!

行动学习法心得体会 篇6

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我十分荣幸地参加了**大学党委党校的基本知识的学习。两个月的入党积极分子党课理论学习已经结束,虽然两个月的时间并不算长,但对我今后的生活将是受益匪浅的。参加了这次党课,从心底油然而生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让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目标。这次党课的学习,提高了我的思想境界,同时也拓宽了视野。每次党课,我都对诸位老师所感动,他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以饱满奋进的情绪给我们讲述中国共产党的相关知识,知道我们如何向党组织靠拢。通过老师们的讲解对党有了深刻的认识,对党的历史,党的运作,和党的规章制度有了更多的了解。通过此次学习,使我对新时期党的性质、党的最终目标和现阶段任务有了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对新时期党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了系统的认识。入党动机得到了进一步的端正,同时也增强了自身的时代使命感和历史责任感。

这次学习对于我来讲是一次灵魂的洗礼,现在我认识到入党不仅是一种光荣,更重要的是应该有坚定的信仰,要坦率真诚,相信党组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自己在思想上与党组织靠近,加强自己在社会实践各方面的锻炼,学到如何做人,如何做一名党员,让自己慢慢的成熟,在实践行动中实践我所知道的和我要知道的,并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争取早日加入我们的中国共产党并且成为起优秀的一员,用党的思想来武装自己,深刻理解里面的精髓,用于指导我的行动。

党的发展道路是曲折而多难的,每每在最困难的时候,是对党的坚定的信念与坚定的追求,使共产党员咬紧牙关,度过难关,使党能继续前行。而在党的旗帜下,共产党员们也在曲折中得到成长。

通过党校的学习,我的思想再次有了巨大的变化。我觉得,对于一个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共产党,作为党员就应该多干实事、少说空话、深入实际、全心全意、勤俭办事、一事当前,要多为人民着想、从大局着眼。对于这样的宗旨,作为积极向党靠拢的先进分子,就应该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在学生会工作,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努力把工作做到尽善尽美;在班上组织同学们积极学习和讨论党的一些重要思想,随时随地不忘体现先锋作用;在学习生活中,尽量多与每个同学接触、交流,努力搞好同学关系!在不断的学习成长中,也树立起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是时代对我们的要求。按照党章的要求来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开始是比较困难,加以时日,坚持不懈,必定受益良多,他就象一盏明灯,照亮我的人生征程,让我的旅途有了一个个驿站,使我走路的步伐更加稳健,到达目的的信心更加坚定!

现在,我还不是共产党员,但应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应努力做到先在思想上、行动上入党,然后争取组织上入党。因此,第一要务使更坚定党的信念和对党的追求。通过对党史和对党实行的政策的了解,认识到党的伟大,自觉在党的旗帜下确定自己各阶段目标。在党课学习,讲究与时俱进,把党的思想落实到学习中;讲究与时俱进,把党的思想落实到工作中,踏踏实实在党的领导下获得进步。

今天,中国发展局面令人可喜,中国共产党表现出其旺盛的活力和先进性。xx大胜利召开,许多具有前瞻性的决策被提出,我们可以欣喜预见新中国的美好前景。xx大给我们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有更大的信心,使我们对党更无怨无悔的追求。

身为一个中国人,我同样热爱自己的祖国,希望为同胞的安居乐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这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最朴素的动机。参加党校培训后,我深刻认识到党是一个先进的集体,为我们提供了为人民服务的大舞台,并且指引和教导我们走上共产主义的道路,我将选择这条道路并为之奋斗终身。

通过这次党校学习,使我对端正入党动机的重要性,有了更深一层面的认识。只有具备正确的入党动机,将来入党后才能很好的履行党员义务,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党的事业中去,才能经受住党组织的考验,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思想上入党,才能坚持共产主义。在现实中,很多人都是抱着一份私心去申请入党的,他们对党的认识都是表面的、模糊的、不自觉的感性认识。一些人觉得入党可以使自己脸上光彩、办事方便;一些人入党是为了将来可以更容易的升官发财;也有一些人是看到身边的人都是党员了,自己也应该和他们一样,一种盲从的表现。这些都是不正确的。这些入党动机,只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这种个人主义的入党动机,完全背离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也不符合党的历史使命与任务。因此,要入党就要端正入党动机,就要树立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和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并勇于积极自觉地接受党的教育和考察。

总之,通过这次党校学习,使我对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有了比较系统而全面的理解,使我思想觉悟上有了更深一层次的提高,使我更加渴望早日加入党组织。今后,我会更加认真地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积极靠拢党组织,以身边党员同志为榜样,在日常工作中,不去计较个人得失,真正做到无私奉献。想别人所想,急别人所急,向身边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伸出自己的援助之手。此外,我会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以便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我要把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虽然现在我还没有加入党组织,但是我会时刻以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自觉做到:坚持理想信念,坚持勤奋学习,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坚持勤奋工作,坚持遵守党的纪律,坚持“两个务必”,为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的行列而不懈努力!

行动学习法心得体会 篇7

11月29日至12月1日,学校派李守章老师和我去梁邹小学参加机器人培训活动。学习期间,教育局聘请了广茂达公司和纳英特公司的四位专家针对近几年的比赛情况进行了专项讲座。我主要有以下收获:

广茂达公司和纳英特公司都分别介绍了的他们公司的发展历程、主要产品以及发展方向。从中我知道,他们的高科技都在向各方面发展和延伸。当然,对我们来说,最为有用的是中小学机器人的应用与发展。有关机器人和创新比赛,是专家们的重点课题。在讨论中,专家们介绍了他们的以往产品以及最新产品。通过比较,我深刻地认识到,以往产品主要是针对中小学以及大学教学,而现实情况是很多学校狠抓比赛,不同厂家的产品已经很成熟。为了解决教学和比赛的矛盾,上海广茂达公司推出了最新产品AS-MF系列。除了这些产品,专家们还给我们介绍了AS-EI系列(工程搭建,创新比赛用)、AS-ROBI(基于网络的搭建平台)系列等产品。利用这些产品,我们可以参加很多比赛。主要是:教育部的电脑制作活动,科协的创新比赛。教育部的比赛以灭火和足球为主。纳英特公司介绍了他们新产品的功能:功能强大的产品设计,提供了多达数十个传感器接口,使用户在教学、创新、比赛中游刃有余。低起点高发展的程序编译环境:有针对初学者的图形化编程环境,完全按照流程图方式生成程序,也有适合高年段交互式C语言的编程环境。积木化产品设计,贴近实际生活的搭建方式,更能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与动手能力。各种的传感器的提供,也可以使用工业级传感器,直接使用。各种动力方式的选择:直流电机、伺服电机,增强了机器人对环境的征服能力。与众多的教育用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针对不同年段的学生开发了几十项专业课程。螺丝、螺母为主体组成的积木套件,用户可随处自行采购。全包围设计,更安全更稳定。

针对中小学机器人比赛,老师主讲了相关的机型和使用方法。

硬件是机器人工作的基础,软件则是机器人的灵魂。专家配合机器人的讲解涉及很多,但涉及基础的却不多。针对中小学机器人应用的情况以及近几年来的参加比赛的情况,专家们专门讲了机器人灭火和机器人足球两项赛事。首先讲了教育部比赛中中小学比赛的规则以及和以前规则的不同,今年比赛过程中的规则漏洞。针对场地、环境以及一些突发事件,在编写程序时的一些注意事项,专家们都做了详细介绍。在初中灭火比赛中,房间的穿插方法,时间的算法,左、右手原则的运用,甚至怎样能更好的节约时间都给出了最优化方案,然后每个学习小组都有针对这些方案进行了编程测试。在初中足球比赛中,对防守机器人和进攻机器人的编程方案也作了详细介绍,在进攻和防守的过程中一些注意的小技巧也作了介绍,并在编程过程中怎样体现出来。在讲解过程中特别讲了为了参加机器人比赛而开发的一些新的机器人配件,培训为了配合硬件和软件的讲解,我们现场操作了机器人,主要是测试初中灭火和足球。

在培训最后针对各学校以前所购买的机器人讲解了怎样利用老式机器人进行改装。在使用机器人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在灭火比赛中机器人为什么不能声控启动?机器人在走直线过程中碰到左侧的墙壁是怎么办?机器人碰到前方障碍物怎么办?机器人在走直线的过程有抖动现象怎么办?在足球比赛中马达功率的调整,参赛前建议先调试好机器人走直线,以保证两个马达同速率前进;指南针的调试与抗干扰;红外球传感器调整,最为关键,应根据场地环境值调试好相关变量,不能太敏感;小学采用两驱动轮,两驱动轮结构,灵活性强;初中采用四轮结构,力量强大。这是我在培训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与老师们共同学习提高!

行动学习法心得体会 篇8

常言道,水滴石穿。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点是时序性展开,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必须从时序性考虑,在头脑中形成阶段性的,时序展开的时空印象,把握每一个阶段中法律规定,以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审程序,是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构成的。一审程序中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又是由起诉和受理的不同阶段构成的,还可以进一步将起诉阶段细化更具体的阶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要求,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因此特别要注意不要以实体法的思维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思维和概念。例如,实体法范畴中基于实体权利的请求与诉讼请求就有区别,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如果将两者混淆,就将导致错误的发生,误认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便没有不能提起诉讼请求。实际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与他人没有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言,只要有诉的利益,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时,要密切联系实体法,但也要注意程序法的特点,避免以实体法的概念和思维教条地思考程序法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们就照搬了合同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实体法思维在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使调解协议间接具有了强制效力。具体地说,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不是像过去那样,就双方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而是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对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协议有效,并应当履行的,法院做出协议义务人履行的判决。由于法院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而是就协议的合法性(“次纠纷”)进行审理,这就使得协议像合同一样具有了约束力。另外,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也避免了法院对“元纠纷”的审理,对“元纠纷”的解决将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对调解协议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有效性和权利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把调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因为是合同,所以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尽管上述规定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但调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1.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2.一般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而调解协议不能约定不履行协议的惩罚措施;3.一般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确认,而调解协议的生效需有调解组织的确认;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将予以赔偿。但调解协议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样一来,必然产生诸多问题,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撤消或无效原因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或判决合同无效。问题在于如果将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就可能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元纠纷”向法院起诉(关于调解协议的裁判,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在该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这样必然导致纠纷解决的进一步复杂化,反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学习民事诉讼法当然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各个程序的规定,注意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总之,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不可能离开民事实体法,必须反映民事实体法的内在精神。

首先,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民事实体法中关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的自由,给予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仅能够处分实体权利,也同时给予程序权利的自由,因此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必须体现民事实体法中同样的精神——自由处分,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处分原则以及辩论原则,如果离开民事实体法,没有真正领会实体法的精神,也就不可能真正领会民事诉讼法。正是基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也就有了当事人起诉和撤诉的权利,提起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诉讼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的权利以及在执行阶段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权利等。正是基于处分原则,也就有了管辖中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等。

其次,应当注意具体诉讼制度、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有许多制度和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是直接关联。因此,只有充分地理解和把握了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才能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意义,正确运用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例如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法院主管、管辖、诉讼标的、诉讼保全、判决的效力、要件事实、证据的可采信、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等。我们以判决制度中既判力理论为例说明程序制度、理论与实体制度、理论结合的意义。根据既判力理论,前诉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具有约束后诉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即后诉法院在同样的判决事项上不得作出与前诉法院相矛盾的判决,前诉法院已经判决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判。理解既判力理论一方面涉及作为原则必须了解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了解诉讼请求事项与作为理由的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否则无法应用既判力理论中关于既判力原则仅限于判决主文,而不涉及理由。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返还某物,但作为请求的理由可以是所有权关系,也可以是租赁关系等。另一方面,作为既判力约束原则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该事项不是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院的判断也同样具有既判力,例如抵消权的行使。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如果符合债的抵消条件的就可以在诉讼中行使抵消权。由于抵消是一种抗辩,而不是反诉,因此如果按照原则,原本法院对抵消权行使的判断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判决中关于抵消权的判断没有约束力的话,就可能发生虽已经在前诉中已经抵消,但行使抵消权的当事人在后诉中再提起已经抵消之债的债权之诉。

再次,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具有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性的一面,因此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也需要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例如,诉的类型、判决的类型,就需要与实体法保持一致。与当事人的实体请求相一致,从而形成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又相应的形成给付判决、确认判断、形成判决,过去有的学者将形成之诉、形成判决称为“变更之诉”和“变更判决”,虽然只是称谓的不同,但反映出人们没有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理与程序法理的一致性出发加以思考的缺陷。在判决的效力方面,又相应的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因此,要能够充分地把握程序制度和理论,正确地加以运用必须学好实体法,注意与实体法的结合。

二、注意理论与实务的关系

理论与实务的联系大概是每一个法律学科都应当注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学也不例外,只有注意到理论与实务的联系,才能很好地理解民事诉讼理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民事诉讼法学本身是一门与民事诉讼现实和经验事实密切相关的知识体系,而不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抽象的逻辑演绎体系,如果套用经济学家科斯的表达方式来讲就是,民事诉讼法学不是,也不应当是“黑板法学”。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的特点,我认为在民事诉讼法学习中,理论与实务的联系中有以下几条路径:

1.选择性地阅读各级法院公开的判例,分析判例中法院对具体程序问题的理解。通过这种阅读可以发现实务中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法条的理解以及民事诉讼法原理的应用。学生们在学习中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能很好或自如地将诉讼法的原理加以运用,因为在课堂讲授中不可能过多讲解各种实务情形的运用。而诉讼法原理与具体情形之间有一个对接和转化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阅读判例也可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判例与理论的不一致究竟是理解的错误,还是原理本身有问题。

2.注意案例教科书中的案例分析。教科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注重概念、理论阐述的教科书;另一类则是以个案阐释原理的教科书。两类教科书各有优点和长处。因此学生们在学习中,最好两类教科书都看,通过案例教科书中案例的阅读可以增强实感,有利对原理的理解。

3.勤作案例分析练习。法律应用是一门技术和技能,案例分析就是法律应用的一种训练,也是需要练习才能很好掌握的技能。有的同学认为,我只要懂了民事诉讼的理论,我就知道了如何应用,其实这是一种误识,知道规定和理论并不一定会应用,如上述所说,

理论与应用之间有一个理论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才能领会。在案例分析中首先应当理清案例中的主要事实和基本关系,尤其是基本关系,然后确定基本关系的法律性质,这一点非常重要。例如,在确定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时,就需要在实体法上确定是否为共同共有关系,如果不是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则可能因为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

4.注意民事诉讼实务运用的实际状况,了解实务操作的背景。实务操作的实际状况法条规定和理论往往存在差异和不一致的情形,因此需要注意这种差异的背景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差异的存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差异往往与司法政策的动态变化有关。

三、注意基本原则与制度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各具体规定的精神实质,是诉讼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指导着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理论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应当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展开。因此,只有把握和理解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才能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只有坚持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出发,才能在宏观上正确地把握民事诉讼具体制度。

例如我们在认识上诉审理的范围时,就应当首先考虑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要求,上诉人没有在上诉程序中提出的请求事项,法院就不能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不能仅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视角来看待上诉的审理,必须服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又比如,在如何认识撤诉的问题上,就存在着是对撤诉进行实质审查,还是进行形式审查的不同认识。实质审查就是看撤诉人的撤诉行为是否在实体方面的否定性事由——例如是否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相反,形式审查仅就撤诉人是否是起诉人,是否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撤诉,撤诉是否已经递交书面申请等等,而不考虑实体方面的原因。如果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处分原则考虑,那么对撤诉审查就应当是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体上的审查,因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

四、注意制度目的与制度运用的关系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树”系统,系统中存在若干具有包容关系的制度分支,形成若干“制度群”。虽然每一个制度都有其制度设立的目的,但这些制度又不能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相悖,因此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制度不能离开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各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旦离开制度的目的,我们在思考时就会陷于片面之中。

以管辖异议制度为例。欲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做出正确的评估,必须从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来加以认识,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一个子制度和辅助性制度是管辖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应从属于管辖制度的目的。只有首先明确了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才能真正理解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所在。关于管辖制度的目的,从学界的主流认识来看没有什么争议,其价值或功能就是将不断发生的案件分配于已经给定的、处于一定区域的法院。管辖制度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级别管辖制度和地域管辖制度。“级别管辖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一种纵向分配;地域管辖的作用则在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是一种横向分配。也就是说,无论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其作用和目的都在于按照一定根据来分配第一审案件。所以管辖制度的实质就是一种分配制度。确定分配的根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审理和案件的执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对于国内民事诉讼而言,国家主权的考虑自然相对消解;而当事人不在一地时,管辖总是对其中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更为方便的,只要可以选择,原告总是会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法院管辖; 所以此时确定管辖最重要的根据就是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的便利性,尤其是案件的执行方面,例如,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就既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又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

应当明确的是,管辖制度的设计并没有考虑,也不可能考虑如何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确在现实中存在,但并非对每一个案件都发生作用,其是否发生作用因地域、审理法官的个人意识和具体案件的情形而有所不同。尽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民事诉讼所强调的平等原则相违背,严重地损害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应当努力消除和避免,但这却不是管辖制度所能解决的,试图通过改革管辖制度来实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目标无疑是徒劳的。因为只要管辖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法院,而不是双方所在地的法院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就可能发生作用——要么有利于原告,要么有利于被告。法律无法规定每一个案件都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法院来管辖,否则凡是当事人不在同一个省或直辖市、自治区的案件都只能由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来审理,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有的人主张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防止有利于被告的地方保护主义,理由是该原则有利于被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原告的权利很难获得保障。这样的设想似乎很有道理,但问题在于这一想法有一个预设的前提,那就是原告一定是权利人,而被告总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过错的那一方当事人,表面上看,这样一种观点甚至还可以获得统计学数据上的支持,例如我们可以假设,从以往的案件看,85%的原告都是权利人,相应的85%的被告都是责任人。但实际上,一旦按照这样的预设来改变管辖方面的规定,所谓“恶人先告状”的情形马上就可能大量发生,因为即使没有获得给付的权利,义务人也可以通过提起消极确认之诉,即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来获得原告的诉讼地位。那么,此时的统计数据马上就会发生变化了,因为人们总是在根据已经给定的制度,按照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而统计数据不过是这种调整后的行为的产物。前述统计结果的出现,也许正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下才催生出的相应数据。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径直依据防止被告地方保护这一点来修正“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么该原则所考虑的其他因素就被完全否定了。如人们一般所认同的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以免被告受不当诉讼的侵扰;有利于法院审理,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便于法院进行调查;便于法院执行等等。事实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抽象的当事人而言不过是一把双刃剑,只有针对个案的当事人才有“意义”。因此如果不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本身的问题,而去修正管辖制度就只不过是在缘木求鱼;即使对级别管辖和审级制度的修正也许会产生一定积极的意义抑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但要从根本上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仍只能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割断司法主体与地方利益的联系。

五、注意民事诉讼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的一审程序到上诉、审理、裁判的二审程序,反映了一个渐次不断展开和变化的诉讼过程。另一方面,在每一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时点上,诉讼又总是相对静止的,因此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典型静态与动态相互关联结合的形态,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时应当特别关注这一特性。以当事人为例,原告在起诉时所起诉的被告往往并非正当被告,原告自己也可能不是正当原告,而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只有正当原告和正当被告参加的诉讼在实体上才有意义。因此,对于非正当的当事人就应当予以更换,这就导致民事诉讼主体在起诉时与诉讼中或诉讼结束时的主体有所不同,即主体变更;除了主体之外,诉讼客体也可能发生变更,即诉讼请求的变更;甚至程序也有可能发生变更——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正是这种变化的动态特点决定了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从主体到客体各个方面的不同特性。起诉时的当事人是形式上的当事人,但形式上的当事人并非没有程序上的意义,形式上的当事人具有判断管辖、确定诉讼系属的程序法意义。没有形式上当事人的概念,就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中所规定的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就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随着诉讼的发展,形式上的当事人就需要确定是否为实质上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即一般而言是否是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当事人,只有正确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情况下,法院的实体判决才具有实质意义。

事物的动态性导致了在不同阶段的事物的差异性,从形式上看是单一的、不变的事物,在运动中就发生了多样性,而这一点常常导致一些误识。比如关于证据的认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我们给出的概念是单一的,不变的,但人们对证据的认识却又是动态的,而且法律或司法解释也在动态中来运用证据这一概念的。具体地讲,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规定中的证据、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其实是不同的。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是通过质证的证据,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举证期限所提出的证据是不同的,理论上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才是符合我们对证据特性界定。尽管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并非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我们又不能否定其作为证据的意义,因为毕竟其中有一部分就可能成为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我们也不能不把举证期间中交换的证据称之为证据。这些问题其实就是民事诉讼动态关系所致。只要把握了民事诉讼的动态性,这些问题也就不难以认识。

不论形式上的当事人,还是实质上的当事人的判断,同时又是一种静态考察,只是阶段不同而已,静态考察需要把握静态中事物的性质,如果不将所要考察的事物置于静态之中,则无法进行定性的分析。通过静态的分析,确定形式上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的基本属性以及法律意义,以便加以区分。可以说在民事诉讼中所有概念和特征都是静态分析的结果。静态考察和分析使得我们能够比较清晰地认识事物的特性,注意到事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但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毕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需要在动态中去认识静态事物,从变化中看待诉讼关系,这样才不至于走上僵化和教条的歧途。

六、注意相近概念之间的异同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是由若干概念所构成的,这些概念概括了民事诉讼法若干制度的基本含义,由于制度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联系,且联系的亲疏程度有所不同,这就使得有些制度相互间具有更多的共性,这些共性的存在就容易导致人们在学习时混淆不同制度、不同概念的特性,因此特别需要注意把握不同概念的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许多具有相似性的概念,例如,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的质证、认证等,且有的概念还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例如,普通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形式上的当事人与实质上的当事人;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与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

要能够比较清晰地把握这些相近概念的区别,需要在学习中将相近概念加以比较,从细微之处找出它们的不同点。注意从制度的目的、制度构成、主体、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来加以把握。通常在一些教科书里,会写明相近概念的差异、共同点以及相互的之间的联系,这样方便学习者把握,但我的建议是最好是自己去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他们的不同点和共同点,然后再与教科书的观点加以比较,这样有助于深刻的理解相近概念的差异。

七、注意民事诉讼法中一般与例外的关系

在法律规范中总是存在着针对一般或多数情形的一般性规范和与一般或多数情形不同的少数情形的规范,之所以存在这两类情形是因为规范对象或事物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客观存在,除了制度规范外,作为解释制度规范的理论也同样存在一般和例外的情形,其原因与规范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存在相同。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制度与理论时特别要注意例外或特殊的情形,并理解形成特殊的原因的所在。

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既判力的理论,只有对作为诉讼标的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判才具有既判力,但对于抵消的情形,即使对抵消债权行使的判断不是本案诉讼标的的事项,但法院关于抵消权行使的判断仍然具有既判力,作为抵消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对此再行争议。作为抵消权的判断就是既判力一般约束原则的例外或特殊情形。

再比如,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权利存在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如果一概按照这一原则分配将难以充分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因此允许证明责任分配实现对原则的倒置,即证明责任原则的例外。这一例外在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4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该规定第三项就明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作为侵权案件,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问题承担证明责任,但基于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存在的特殊性,实现了证明责任倒置,倒置为加害人就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医疗纠纷的案件也是这个道理。

八、注意民事诉讼规范中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

法律规范应当是确定的,因为它需要约束和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定性是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本质。民事诉讼规范也是如此,对法院和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规范应当是具有确定性的,即这些规范在内容上是具体的,可判断和可执行的。例如起诉的规范要求。对原告的起诉条件是确定的;对上诉人的上诉的条件是确定的;对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条件也是确定的。但也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事物的复杂性,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全部加以确定,加以具体的规范。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有某些情形或原则上是确定的,这也是事物存在的性质和现实中确定与不确定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虽然事物的性质是由特定的概念加以确定的,但描述事物性质的概念又往往是不确定的,任何制度的规范又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概念加以确定。例如,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的规定中关于新证据的界定就是一例。按照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只有所谓“新证据”才可以作为例外不受举证时限规定的约束,但何谓“新证据”呢?其中一个界定要求,须是“新发现”的证据,但什么叫“发现”,“发现”的对象是什么,是否是证据的价值?这些都需要加以界定,只要一个层次或某一个环节上存在不确定性,“新证据”的界定也就存在不确定性。再如,相对确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中,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这样的规定,也同样存在何谓“主要证据”这一相对抽象概念的具体确定问题。

当然,我们承认法律规范的相对确定性,并不等于否定法规范所有的确定性特性,否定规范的确定性,从而否定规范对行为主体的约束性,成为怀疑论者。在法律规范没有具体、明确的确定性时,适用相对确定性规范所需要的确定性就只有委任给审判人员,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己对法规范内在的精神、规范的目的、原则的理解加以自由裁量,通过这种抽象约束下的自由裁量,使得规范具有确定性。

在民事诉讼规范中存在不少具有相对确定性,而没有具体确定的制度和概念。例如,证明标准、新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经验法则、诉讼保全的必要性等,可以认为,凡是需要通过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才能加以具体适用的规范都存在相对的不确定性。以证明标准为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理论一般认同为证明达至高度盖然性即为已经证明。但由于何谓“高度盖然性”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对于高度盖然性的判断就委任给审判人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加以判断。试图要给出一个清晰的、具体的、统一的判断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虽然高度盖然性是不确定的,但确定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相对确定的,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中具体的经验法则来判断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审判人员总是在相对不确定和相对确定之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这就是司法的辩证法原理。

九、注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次关系

民事诉讼是若干诉讼主体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若干的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审判的主体对民事争议事实进行确认,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控制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和发展;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主张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推动程序发生的主体。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互作用,形成民事诉讼的基本运动方式。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检察机关等主体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依附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也是以这一基本关系为规制对象的,因此在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应该把握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这一基本关系,从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或诉讼体制就是对这一基本关系的一种基本认识和归纳。如果没有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便无法从宏观视角正确、全面地认识民事诉讼,学习也将抓不住要领。

九、注意形式上民事诉讼法、实质上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习惯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和“实质上民事诉讼法”,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以民事诉讼法法典的形式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了《民事诉讼法》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从实际规范的作用来看,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司法解释性规定。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也称为“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则称为“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在论文或其他论述中,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时,“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法律体系,会因为包含民事诉讼规范的新的法律的颁布,而不断得以充实和扩展,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学生和老师都应当充分关注新的实体法的颁布,注意新法中的民事诉讼规范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典本身、其他法律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各种司法解释是学习民事诉讼法所必须依据的法律文本,尤其是各种司法解释。由于我国法典的制定普遍存在比较简化的特点,因此许多实践中需要遵守的规范在法典中大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因此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最高法院适时出台了许多调整民事诉讼关系司法解释规范,成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除了注意《民事诉讼法》的法条之外,更要注意最高法院的各种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这些司法解释只是《民事诉讼法》的展开和细化,但也有一些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具有某些创设性,是对《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补充。在民事诉讼领域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①“意见”,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②“规定”,如《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通知》(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③“通知”,如《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④“批复”,如《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⑤“复函”,如《关于在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10日法(经)函﹝1991﹞82号)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除了注意最高法院所发布的大量的司法解释之外,还有注意司法习惯,尽管从理论上司法活动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各地的情形的差异性和司法传统的影响,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依然存在着某些司法习惯,这些司法习惯有的对法律规范的补充,有的实际上也是对法律规范的变通,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即时发达的法治国家这种情形也是存在,因此,作为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人也应当注意,否则就会导致所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了解司法习惯对于我们全面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是有好处的。

十、注意主要程序与附带程序的关系

民事诉讼就是一个程序系统,是由若干程序所构成的,当事人双方就诉讼请求进行攻击和防御,法院对诉讼标的进行调查和审理的程序就是这个程序系统的主程序,而其他为该程序服务或起着辅助作用的程序就是辅助程序或次程序。一审中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就是主程序,而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证据交换程序、证据收集程序、送达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等则属于附带程序。其中财产保全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与判决的最终实现有直接关系因而是最主要的附带程序。

区别主要程序和附带程序的意义在于,正确把握民事诉讼中主要程序与辅助程序的关系,注意主要程序和辅助程序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如果将民事诉讼视为一个时空关系的话,那么,以裁判争议为目的的审理程序,主要程序是贯穿始终的程序,所有附带程序都将围绕着主要程序展开,辅助程序是服从主要程序的。认识这一点对于把握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是很有意义的。以财产保全程序为例。财产保全程序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断能够得以实现,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程序。在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之后,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一旦诉讼已经结束,申请人败诉,则毫无疑问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程序也就应当终结。只有在申请人胜诉,判决尚未执行之前,保全措施才有必要存在,保全程序也就没有终结。再比如,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就是最终实现法院对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决,是法院判决实现的手段,该程序并不裁决民事争议,因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就没有法院与当事人就民事争议的调解,法院不能在强制执行程序改变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之间可以行使除分权就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达成和解。

行动学习法心得体会 篇9

学习matlab是听说它是一个功能强大的数学软件,但是正被微积分的计算缠身,听说有一个高级的计算器当然高兴,以后可以偷懒了,当然现在不能偷懒。听说关于自动化的计算特别复杂,如果有一种软件能帮忙解题,那是一种极大的解脱,有益于缩短研究时间。目前我只知道有三种数学软件,都是国外的,没有国内的,差距挺大的。matlab学起来挺顺手的,比C语言简单。但是深入学习的时候却困难重重,因为很多知识都没有学习,就算知道那些函数,也没有什么用处。老师布置的作业难度大,写一篇实验,大一什么都不会,写一篇这种论文谈何容易。最多也就会一些数值计算、符号计算、简单绘图,根本不会什么实验。

学习matlab体会最多的是这个软件的功能强大,好多数学题都被轻易的解出。但是有一点遗憾,不知是我不会用,还是它没个功能,已知空间的电荷分布,求空间的电场分布。其中电场分布是无法用函数表达式表示。我知道计算机肯定可以实现,但是这个软件能不能实现就不知道了,我看过许多资料,但是在这方面没有提到相关信息。

总之,这个软件功能强大,不知什么时候国内才有类似的软件。

行动学习法心得体会 篇10

作为SYB培训教师,在教学活动开始前必须做好系统的教学准备工作,也就是通常我们说的“备课”,教学准备是否充分,直接决定实际的培训教学效果。教学准备工作应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

一、分析学员和教材,做好课程设计。

1、认真仔细研究课程内容,理清教学思路。搞清楚课程教学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课程的知识点有哪些?其中重点是什么?难点是什么?实际上明确这些问题,除了对教材进行分析外,更重要的是分析和掌握学员的状况,比如学员的年龄、工作经历和背景、知识水平以及对培训的期望等等。但是实际上绝大部分培训并未进行学员面试和筛选,而这种局面是教师无法左右的。在这种情况下,教师教学准备的针对性和将来实际培训效果都会大打折扣,所以教学准备以及实际培训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经验和应变能力。有些人强调SYB教师必备条件是开过店、干过营销、摆过摊等也就不无道理。

2、根据课程分析设计教学框架。围绕教学目标,准备讲授哪些问题?这些问题主次顺序如何安排,以便学员理解和掌握,保证教学过程的顺畅?每个问题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来开展教学?哪些地方适合安排互动和参与教学?那些难点问题采取什么方式突破?

就拿课程的组织和安排来讲,很多教师上课拘泥于教材,完全按照教材顺序来组织开展教学,教材上有什么讲什么;教材上面安排练习题就让学员做。当然这也没有错,但是为了增加新鲜感,抓住学员的注意力,教师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思路,对课程内容和顺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举个简单的例子,教材上通常都是先安排知识点,然后做练习题帮助学员理解和巩固所学知识。但是有些时候教师也完全可以反过来做:一开始就直接给出一个讨论题或者练习题,让学员思考和讨论,看看会出现什么问题,然后再转入所要学习的知识点,讲授如何来解决这种问题的正确思路和方法。这样效果是不是比按部就班来讲要好一些呢?

二、精心准备教学方案

课程设计做好了,要保证达到设计效果,还必须将教学思路和框架变成全面、详细、完整、严密、可操作的文字材料——教学方案,也就是通常简称的“教案”。

教学方案中应当详细说明整个教学过程的每一个步骤的具体内容,比如讲述什么内容?提出什么样的问题?列举什么样的实例?安排什么样的讨论?做什么样的练习?使用什么样的教具?甚至包括每一步骤所用的时间、步骤之间如何过渡连接?教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学员会提出哪些问题?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等等。总之,教学方案是教学设计的细化和具体化,完成以后的教学方案就如同一部电影的“脚本”,什么时间说什么话,做什么动作,一目了然。“脚本”写好了,无论谁,只要有一定的“演技”,都不会“演”得很差。

三、充分做好教具的准备

教具服务于教学。教师授课前,应当按照教学方案对每个步骤对教具使用的安排和要求,做好所用教具的准备工作,以免影响课程计划的实施。有些教具如图片、案例视频、实物或模型等有现成的,可以收集起来备用;有些教具可能没有现成的,也可以由教师自己动手制作,如挂图、图表、多媒体课件等等。有时候也许你有很好的课程设计构思,但是由于缺乏现成的教具,自己又没有能力制作,那就非常可惜了,只能修改教学方案。

这里我想多说一下多媒体课件的准备。多媒体课件是SYB培训广泛使用的一种教具,基本上每个SYB教师都有自己的教学课件。课件的准备也要考虑教学需要,需要用多媒体演示的地方才需要准备课件。实践当中我注意到教师在课件的准备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普遍问题:一是整个教学过程仅使用多媒体课件,不用或者很少用其他的直观教具。这样做的后果是教学方式单一,学员很容易疲倦。我曾听学员开玩笑将开始上课说成是“开始看电影了!”;学员抱怨说上了一天课,脖子都拧疼了。二是课件上面内容过多,密密麻麻看不清楚,使用效果不好。原因是教师过分依赖课件,将所有要讲述的内容全部都用课件来演示。

其实课件只是直观教具的一种,它的使用也要恰当。我觉得课件适合在以下情况下使用:演示课程纲要或要点,为教学过程提供线索;演示案例视频或图片,供学员讨论或思考;演示总结要点,便于学员增强记忆;另外有些复杂的表格,如《现金流量计划表》等,课本上不在一页,用课件完整演示,便于学员观察等等。在教师讲述某些具体问题、安排学员讨论、让学员阅读教材内容以及做练习题等时候,不用课件的时候,应关闭多媒体,让学员的注意力集中到教师、讨论或者课本上,避免分散学员的注意力。

行动学习法心得体会 篇11

经过多年实际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使我对做好专业技术工作也有了自己的一点思考,值此工作总结之际与大家作一探讨:

(一)首先,我想作为一个专业技术人员,说到底我们还是一个知识分子,“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社会之良心”应该成为我们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追求的学术精神与价值取向。我们应树立“服务社会,创造价值”理念,通过自己专业技术立身社会、服务社会、回报社会,创造属于自己的社会价值。同时也要有“技术良心”,在进行工程设计方案选择上要兼顾各方利益,不能置各方利益于不顾只考虑自身工程的经济利益,应更多的考虑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这样考虑的方案才是现实可行的技术方案。

(二)专业技术人员要有“求实、负责”的态度,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对于工程规模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尽量优化方案为国家和业主节省工程投资,不能一味保守,这也是一个负责任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核心所在。在学习上要有积极钻研精神,首先要培养对专业技术的学习兴趣,热爱自己的专业;其次要有肯吃苦、肯积极钻研的精神,要用心做人、用心做事、用心钻研技术,这样自身专业技术水平才能尽快的提高。

(三)专业技术人员要有换位思考能力,在设计方案选用上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综合考虑问题,要看清方案的关键问题所在,不要拘泥于局部情况而钻“技术牛角尖”,为领导当好参谋。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上要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不能做纯粹的“理论家”或是“经验主义者”,要站在理论的高度把握工程全局设计,但具体设计要考虑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平时要带着问题走下去,多观察、多思考,虚心向有经验的基层管理人员和施工技术人员多交流学习,多同有关机电设备厂家沟通联系,了解最新的机电设备技术进展情况,并经常阅读有关水利水电技术刊物,专业技术学习上坚持与时俱进。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上要立足于本专业,在钻研好本专业的基础上,再积极钻研相近专业技术、了解相关专业技术,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技术水平,发展多方面的工程设计能力,做一个优秀的项目设计经理。

行动学习法心得体会 篇12

一学期下来,我对学习感悟了许多。

智慧聪明的学生就像一条海洋中灵巧机警的小鱼;但思想略慢的人像一条迟钝而有力的大鱼,但学得扎实。考试就像一张大网朝你袭来。而较简单的考试如同一张旧网,但是网的缝细小,小鱼没有足够的力量摆脱,而大鱼有巨大的力量摆脱;较难的考试像一张具有力量但还有一个极难找到的洞,聪明智慧的小鱼能找到洞并钻过去,而大鱼找不到就被捕了。鱼是学生,被捕了就是没考好,逃走了就考好了。

学习是给自己学,不是表现给别人的。有成就的人不张扬,才是真正有成就的人,他把他的成就展示给自己看,是一种美妙的享受;那些一有成就就张扬的人,只会把自己的成就展示给别人看,而自己却不懂得享受自己劳动成果的人是愚蠢的。自己看到自己的成功是人生中最高档次的享受,若看不到就可惜了。

这些都是有依据的。比如我就是老师家长一致认为是聪明、爱思考的学生。可简单的考试总是分数低,而一有难度的题,我就不会错,大家都因题难而失败,可我却因计算错而降了分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因此老师让我脚踏实地。

再比如为什么有的文笔好的作家却不如老舍等人呢?因为他们一成功就张扬,一张扬大家就改变看法,大家改变看法,他就一落千丈。

这就是学习,学习就是为了自己享受自己的成功。

行动学习法心得体会 篇13

“把人生奋斗汇入时代洪流,以青春之我贡献青春之国家……应该成为我们超越小我的最大梦想。”“对于来自脱贫攻坚最前线的我们而言,实现我青春梦想的方式,就是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好这不平凡的工作。”

20__年5月4日,甘肃舟曲县“舟曲扶贫”公众号发表了一篇题为《攻坚路上,青春绽放》的文章,这篇文章的作者是舟曲县扶贫办副主任,她的名字叫张小娟。

10月7日19点40分许,甘肃省陇南市两水镇发生一起车辆坠江事故,舟曲官方“花开舟曲”公众号发布的信息中称:当日,舟曲县一辆载有6人的五菱宏光小型客车在行驶至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烟墩沟白龙江大桥南口时,不慎坠入江中,截至10月12日12时,事故除1人获救外,造成3人遇难2人失踪。

据悉,这次事故的遇难人员中就包括张小娟。当天,张小娟结束了一天的下乡扶贫督察验收工作,在返回舟曲途中不幸遇难。时年34岁的藏族女干部、共产党员张小娟用自己的行动为青春的誓言做了最为悲壮的注解。

10月10日到11日,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来到舟曲县、白龙江畔凭吊,追寻这位“80后”扶贫干部最后的足迹。

“10月7日下午5点多,我给小娟打了个电话,我问她到哪里了,她说当天的工作已经结束,正准备返回。”张小娟的丈夫刘忠明告诉记者。

8点多,刘忠明再次给妻子打了电话,他一连打了三次,电话一直没接通。但刘忠明并没多想什么,因为在他的概念中,一进入工作状态,妻子的电话十有八九是打不通的,平常即使在家也有接不完的电话。

8点半左右的时候,刘忠明接到了一个同学的电话,问小娟是不是下乡了,同学含糊地说,可能出了点事。

下乡能有什么事?舟曲这边下乡路大都是曲折狭窄的山路,路很不好走,刘忠明的第一反应肯定是车祸,他的腿一下就有点软了。

两水镇属于陇南市武都区,但去往舟曲县的几个乡,这里却是必经之路。从舟曲到两水镇,大都是依山傍水的曲折山路,有五六十公里。当刘忠明赶到事发地时,他并没有看到妻子和出事车辆,随后刘忠明得知,妻子等人坐的车当天坠入了江中。

熟悉的白龙江、熟悉的山路,突如其来的事故,却是刘忠明怎么也没料想到的。

来源: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