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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心得体会(精选7篇)

监察法心得体会 篇1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我室在第一时间组织全室人员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学一层、在学中做,在做中学,结合实际学思践悟。

监察法心得体会(精选7篇)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学好、用好监察法,必须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旗帜鲜明讲政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多请示多汇报,严格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做好监察工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衔接,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两条红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压实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一把手”责任。要抓住学习实践监察法的契机,积极探索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运行机制,构建纪法协调衔接新机制,推动国家监察与巡察监督、派驻监督有效结合,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要强化责任担当,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问责,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牢固树立法纪意识,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更实的作风要求自己,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同志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忠实履行党章宪法赋予的职责,扎实推进国家监察全覆盖。当前,纪检监察机关不仅是执纪机关也是执法机关,肩挑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双重责任,要始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个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武器,重点强化监督职责,统筹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合力,积极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机制,筑牢全面从严治党根基。持续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围绕“形”的重塑、“神”的重铸,推进队伍在思想、理念、感情、人员、工作上深度融合,把“三转”推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坚持严管就是厚爱,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始终在“阳光下”行使执纪执法权,进一步完善健全内控机制,严防“灯下黑”,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确保纪检监察队伍忠诚、干净、担当。

监察法心得体会 篇2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国家监察工作进一步进入法治轨道,全国监察工作有了法律可遵循。监察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提高政治站位,学深悟透监察法。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监察法的出台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必将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对监察体制改革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这既是我们实现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作为一名县(区)一级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不仅要带头学深悟透监察法,充分认识这一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正确把握监察法的内涵精髓,更要推动监察法在基层正确地实施运用直至落地生根。每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深化学习认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扎实推进法法衔接,形成合力,达到“1+1>2”的效果,推动监察法在全区上下落地见效。

实现监察全覆盖,擦亮监察利剑。党的xx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但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监察法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同安区监察对象由1290人增加到5164人,其中新纳入为监察对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如村书记、村主任等有1733人,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有1730人。今年3月份,同安区查处一起社区书记、社区主任利用职权或暴力强揽工程项目的典型问题;4月份,我区祥平街道某村3名小组长在监察威力的震慑下,主动到街道交代收受建设项目土方工程“工程理顺调理费”等,这些都充分彰显出监察的利剑作用。同时,正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的路径和新增监察对象分类监督的实现方式,把监察体制改革引向深入。

强化责任担当,打造执纪执法铁军。监察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监察法颁布以来,同安区纪委监委注重强化教育培训、增强工作本领,不仅通过监察法专题讲座、专题学习会、小组讨论会等方式,帮助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熟练掌握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下一步还将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宪法》、《国家监察法》解读,不断提高全区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同时,注重强化干部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即将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开门搞监督促进作风转变”系列活动,加强对纪检监察权力行使的全过程监管,坚决防止“灯下黑”,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赖的“纪律部队”。

监察法的实施标志着“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走向制度化,“永远在路上”的反腐败斗争进入全面法治反腐新征程。这要求我们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要转变工作思维方式,重整行装再出发,做好政治生态“护林员”,以实实在在的监督调查处置实效,不断增加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

监察法心得体会 篇3

监察委的成立与新的监察法的颁布,让我有一种对国家反腐败工作更加充满期待的感觉。本周也有幸参加了外请老师的授课。虽然只是皮毛般的切入式的学习,但仍然有一种沁人心脾之感,这感觉犹如一阵春风,一片暖阳,一济良药。

一、似春风,让春意浸满眼帘。我感到,我也看到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力量,加强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最让我深刻的就是全覆盖了,这是我党建党以来,抓此项工作最具历史意义的描述,相对于“关键少数”和“领导干部”这一指向性很明确的表述,更加的具体,也表达了老虎苍蝇蚊子一起打,一起保护的决心。有人说,法律法规是可怕的,让我看来,这是因为这样看的人心有不轨,总想钻制度的空子,总想打打擦边球,我觉得应当看到,每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是给党员干部穿上了一件“防弹衣”,他是对我们更深的保护。法律的颁布让我对国家反腐败之后的春天愿景充满了期待,也满怀信心。

二、似暖阳,让阳光普照大地。我感到,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我是一名入党二十二年的老党员,在部队那种政治环境要求更高的氛围里学习熏陶而来,多年的学习理解,让我看到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推进各领域改革,都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零容忍就是对发现的所有问题的零容忍,也是对所有干部发生问题的零容忍,这种覆盖性就像阳光一下,照到了每一名公职人员的身上,有人想躲都躲不开,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这么多年以来我们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老的监察法监察范围过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在我国,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作为执政党,党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必须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必须对违纪违法的干部作出处理,对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查处。只有把所有的光和热都发挥出来,普照所有的党员干部以及有公权力的人,阳光才能起来预防、杀菌、救人之目的。

三、似良药,让药效治病救人。我是在党的xx大召开之后回到地方工作,一步步的看到了党和国家是如何将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的。xx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雷霆万钧之势,坚定不移“打虎”、“拍蝇”、“踩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刚刚制定出台的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在我国,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公权力,为人民用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中国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这种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的监督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让我看来,在一名党员干部没有进入受到刑事处罚之前,个人的错误行为受到了检查处罚处理,及时有人为党员干部袖子,在关键的时候有组织为党员干部建起一堵防护墙。现在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在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这就是治病所需的动作。机制体制的建立就是在为党的各级组织的机体治病。多年以来,由于体制机制的欠缺,导致个别地方的个别单位和机构呈现出塌方式的腐败,这就说明组织的肌体出现了问题,有的甚至是病入膏肓,必需下大力治,用猛药治。而监察法的出台正是为这项工作开下了良方,浸入了血液,让更多的人、更多的组织从中受益,也让党的肌体更加的健康,更具生命力。

监察法心得体会 篇4

党的xx大以来,党中央以高超的政治智慧,把握整体和局部的辩证关系,创造性提出并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取得了“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显著成效。学习运用监察法,必须深入把握“四种形态”这一宝贵经验,深刻理解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一体有机联系,找准反腐败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勤学笃行,为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做出有益探索。

高举旗帜,提高政治站位。党是领导一切的,监察法着重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学习运用监察法,首先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以党的主张为指引,全面准确把握我们党一贯秉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政策方针,主动把“四种形态”要求融会贯通运用到监察工作和反腐败实践中。要把贯彻落实监察法作为强化党的领导的有力武器,认真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的要求,着重了解监察对象单位的政治生态和监察对象个人的政治表现,按照“四种形态”要求分类施策,既要及时纠正“四个意识”不强的一般性问题,也要严肃查处“七个有之”的典型问题,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立起来、严起来。

知行合一,积极探索实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积极帮助转隶干部学习领会“四种形态”要义,转变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把全委的思想拧成一股绳,始终把抓早抓小的理念贯穿于整条监察业务链中。要充分用好第一种形态,把教育挽救干部作为更加紧迫的任务,综合运用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警示提醒、学习政策法规等手段,迅速补齐筑牢对非党员公职人员的第一道防线。要在第二、三种形态上下功夫,全面探索运用监察法明确的政务处分手段,动辄则咎,防止干部由一般违纪违规坠向违法犯罪深渊。要毫不放松第四种形态,“零容忍”惩治腐败行为,确保反腐利剑锋芒常在。

强桩固基,完善自身建设。强有力的“护林系统”是履行好监察职能的保障。海沧区开展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始终眼望整片森林,积极构建“一线化立体式全覆盖”监督体系,为践行“四种形态”创造有利条件:配置力量“一线化”,转隶干部全部充实到业务一线,区纪委监委从事日常监督和调查处置的人员占比超过总编制数的75%,努力确保人林比例适当;监督格局“立体式”,形成了区纪委监委居中坐镇、巡察组游击清扫、派驻组蹲点驻防的三支“护林员”队伍;监督对象“全覆盖”,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限,实现对区直机关部门和街道两大“主林区”无死角监督。下一步,海沧区将继续优化工作机制,强化人员保障,不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让整片森林都尽情沐浴在监察的阳光下。

监察法心得体会 篇5

20xx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筑梦新时代,迈向新征程,我们的党和国家正不断完善法制建设,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提供有力保障。下面我谈谈我在学习《宪法》和《监察法》后的几点心得体会:

宪法修改,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历史不断前行,法治建设只有跟上实践的脚步,才能发挥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自党的xx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下,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但自上次宪法修改已过了20xx年,随着20xx年来的发展,我国现有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宪法》根据新时代新形势下中国监察体制机制的切实需求,正式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为最高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我深刻意识到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举措,是顺应形势、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这也是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定信心。

监察法,为反腐败立法,实现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重大举措。《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6类监察对象,即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因为这一条款不仅扩大了监察范围,还整合了分散的反腐败力量,加强了中国共产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集中领导,弥补了现阶段我国监察体制存在的明显问题,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比如,原来一些非中共党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纪不能处分,政纪里面没有规定,是一个监督空白,但是现在监察范围扩大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让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更密更牢,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让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上沿着正确的方向越行越远。

监察法,明确监察工作的方针,是各级监察机关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启明星”。《监察法》总则第六条是监察工作方针的规定。开始我不是很明白为什么这三条方针所体现的意义,但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我对这三条方针有了更全面而深刻理解。它们是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切实体现:“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是“不敢腐”的震慑,是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和执着狠抓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是“不能腐”约束,形成监督合力,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机制,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不想腐”基石,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挖掘传统文化所蕴含的优秀品质,由里及外,切实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国无纪,民无生。《宪法》和《监察法》是我们党是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定心丸”是实现伟大梦想,凝聚全民信心的“主引擎”;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定星盘”。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时刻以“打铁还需自身硬”来要求自己,为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贡献自己的力量。

监察法心得体会 篇6

监察法是我国为了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成立的法律,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作为法院干警的我们更要带头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监察法,立足实际、主动作为,忠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双重职责。

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是把党和人民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法律,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意义。作为一名法院干警,监察法不仅需要我们从理论上研究透彻,更要以监察法实施为动力,在促进干净自身建设、遵纪守法、提高政治站位等方面深化持续发力。

就笔者而言,要时刻牢记使命,强化责任担当,只有这样才能对腐败问题严防死守,敢于“亮剑”。要把学习好监察法作为基本前提,深刻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优势。同时,我也需要从优秀老一辈干部那找好标杆,点对点的学习交流,一方面学习前辈们吃苦耐劳、恪尽职守的工作态度,另一方面也要学习到他们清贫乐道、严于律己的人生哲学。要在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上坚定不移的行走,始终做到作风硬、敢担当,不辱使命、不负重托。

监察法心得体会 篇7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监察法。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党的xx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党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亟待跟进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上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其中,许多过去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人被纳入了监察范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牛栏关猫”甚至无人监督的“惬意”将一去不复返。要避免无知者无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须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才能避免误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时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奋进者。

每一位公民都应掌握监察法这个有力法律武器。古语云,“道不远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公民,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国家公职人员打交道。这些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行为是否失范,是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对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无法保障任何人的权益。只有自己学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时候拿起监察法这个法律武器,将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察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确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权力打交道过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经验可借鉴。监察法通过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实践不断发展,制度建设永无止境,只有广泛汇聚全体干部群众的智慧,才能确保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发展和完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只有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学懂弄通监察法的每一条规定,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边学边干边思考,边研究边实践边解决,才能成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始终正确行使监察权、绝不滥用监察权,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将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纪法皆通的纪检监察“专才”,也离不开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多措并举,既发挥好传统渠道优势,又重视发挥新媒体作用,以更广、更活、更为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普及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