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通知的办法
转发类通知是指转发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文件的通知,在承上启下的机关使用频率很高。这类通知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但要写好写精也不易。从当前的办文实际看,仍然存有标题拟制不当,照抄照转等一些问题。写好这类通知,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标题怎么写,标题太长怎么办
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转发类通知的标题,一般也由“发文机关+关于转发+原文标题+文种”组成。但实际办文中,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也有省略重复介词的等等。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XX〕26号)。
在转发式通知中,经常会遇到转发的层次较多的情况,这时标题中“关于”、“转发”、“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多次出现,十分累赘,让人读起来别扭,理解起来困难。为使标题简练、流畅,方便理解,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 省略法。一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二是省略介词“关于”或文种“通知”。当原文标题中有“关于”一词时,且文种为通知,标题可拟为“转发+原标题”。如《转发××水利委员会关于激励创新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XX]2号)。被转发的文件文种不是通知时,还要加上通知。三是省略被转发文件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只在正文里列出各个联合发文机关。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1号)。
2. 替代法。有的文件标题很长,采用省略法拟制标题仍然很长,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如<<转发监察部监发[XX]2号文件的通知>>(××监[XX]6号),倘若不如此替代省略,拟制的标题就应是《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但用替代法拟制标题让人不容易一眼看出发文事由,也可用发文字号加事由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XX]38号文件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XX]41 号),既避免了冗长,又标明了事由。
3. 直转法。如果上级的文件,到本单位时已经经过了三、四层转发,这时可以直接转发初始发文单位文件,不要间接层层转发。
4. 简称法。在系统内部行文,可使用规定的规范化简称。
二、正文怎么写,无话可说怎么办
正文基本上有以下二种写法:一是不提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党委、政府办公厅(室)转发部门的意见等,写法上通常先表明态度,提出转发原则要求。一般篇幅较简短。二是提出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下级机关(职能部门)转发上级机关(职能部门)的文件。一般开头直说转发事项,即将某某文件转发给你们,再对如何贯彻执行提出具体要求。可以对被转发文件阐述不够充分的加以补充、说明、深化,也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对上级的有关要求加以重申、强调,并作出适当的安排。
很多同志转发文件时时感到无话可说,总感觉上级文件对某项工作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要求、部署,按上级的要求执行就行了,这是不对的。上级机关的文件,讲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律性的东西,不可能讲得很具体。转发时可以避虚就实,紧紧着眼本单位的实际,把原则性的东西具体化,把普遍化的要求个性化。要针对本单位的特殊性,提出可操性强的措施和实际步骤来加以解决。如被转发的文件属于规章制度类的东西,自身对某方面的工作规定得比较具体详细,操作性较强,转发时也可以化实为虚,提出学习贯彻的原则性要求,切记不能硬提要求。为精简文件,避免层层转发,可翻印下发的就不要转发,目前这种方式已在不少地方被广泛采用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认可。
-
毕业论文中致谢(精选4篇)
毕业论文中致谢篇1三年寒窗,所收获的不仅仅是愈加丰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在阅读、实践中所培养的思维方式、表达能力和广阔视野。很庆幸这三年来我遇到了如此多的良师益友,无论在学习上、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给予了我无私的帮助和热心的照顾,让我在一个充满温馨的环...
-
房地产开发公司简介范文(精选19篇)
房地产开发公司简介范文篇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xx年12月1日经文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隶属于某有限责任公司,属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企业,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规模企业。誓为文山州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公司秉承让更多人享...
-
关于写公文的范文(精选3篇)
关于写公文的范文篇1物业公司各部门、属下各客户服务中心:为全力配合及支持君华•硅谷样板房开放,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中山客服中心环境卫生部全体员工不辞辛劳、加班加点对样板房进行开荒清洁,利用班前、午休及班后直至深夜的时间对4套精装样板房、大...
-
食品安全公文写作范文(通用20篇)
食品安全公文写作范文篇1品安全法修订讨论过程中,就是否要全面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参与立法的人中还有不小争议。一方提议,鉴于剧毒、高毒农药危害食品安全,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另一方则表示,全面禁用不妥,应逐步淘汰,理由有三:全面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