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产假请假条范文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于产假国家政策有详细规定: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您在私营单位上班,看来他们仅仅是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待遇(不少于90天),给您支付工资的如何解决?一.您要看一看您们地区有没有自己的补充规定;二.超90天部分如果可取,可以考虑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向单位提出申请,不知您单位是如何规定的
孕妇之夫按国家条例有多少产假?
产假可以提前休吗?
所以,你可以找医生开个需要休假的证明,相信你们单位不应该为难你的!!
怎样请产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续休产假>>范文
1. 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 ,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2. 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3. 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4. 按原规定休56天产假的女职工,1988年9月1日还在休产假者,如何计算产假?
答:应按本规定休产假90天计算
5. 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6. 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10个月的,也有18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7. 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续休产假请假条(位居中)
xx(单位或处室)领导:
因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我拟于xx月xx日起申请续休产假,为期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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