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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办的原则

批办工作中应遵循集中统一原则与分工负责制的原则。

批办的原则

(1)集中统一原则,是指针对本机关重大的、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应由领导集团全体成员集体讨论、通过,而后做出批办意见。目前,无论在国家机关,还是在企事业单位,即其他社团组织中,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以保持组织目标的准确和行动的一致。集中统一批办原则是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原则的体现。

(2)合理分工原则,是指不同组织机构层次的负责人,根据自身的职权范围,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地审批有关业务公文与行政事务性公文,不要代下级批办公文,尽量减少集体批办,对多头主送的来文,必须根据各位领导的分工,送交真正的负责人阅批。同时,对法定负责人已有合法、明确、有效批办意见的,不再送其他人重复批办。批办工作若无明显分工,各层次领导就会出现相互扯皮、推诿的混乱状态。因此,这一原则使各层次领导的批办工作分工明确,能够充分发挥各级批办人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能使批办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分工批办任务,提高各级领导地工作效率。

集中统一原则和合理分工原则之间的关系不是机械的、绝对的,二者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为避免失误,批办重要公文时可组织集体研讨或征询专家意见。单位法定的领导人必须勇于承担责任,不得事无巨细都要召开会议以征得各方同意,或者将一个机关的全部发文交由机关主要领导人来批办;不得对每发一份公文都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逐级批示,或者互相推诿,层层上交或下移矛盾,而应既有集中又有分工,彼此协调、互相监督和制约,来顺利完成批办工作。

通常情况下,机关中各层次批办公文的具体分工如下:

机关决策层 由机关的正职领导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职领导负责批办,必要时,也可由被授权的综合办公厅(室)的负责人来批办。具体包括:本机关重要决策、全面重大工作的部署、规划,关于重要人事任免、调动和处理,行政法规、规章、重要问题的指示、批示、批复,关于重要问题、事故、案件处理的决定、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本机关财务管理方面的重要决定、财务预(决)算。

部门决策层 由本部门的负责人批办。具体包括:本层次主管业务的规章制度、工作指示、决定,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问题、案件、事故以及人员的处理决定、批示、批复,部门工作方案、计划、报告、请示的批示、批复,事务性、临时性公文的审批与办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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