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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程

第一条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程

第二条 学校红十字会是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是以学生为主体,师生共同参加的卫生救护、社会福利团体,接受学校的行政领导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学校红十字会以人道主义精神通过各项活动,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服务

第三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基本任务是:

1、学习、宣传红十字会的人道主义宗旨和会务知识。

2、根据青少年的不同年龄、不同知识层次,开展相应的卫生救护知识教育和有关的活动。

3、要校内外广泛开展体现红十字精神的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尊师爱幼、助人为乐等活动。中学(中专)要对青少年进行青春期卫生知识,及时预防常见病、多发病的教育,掌握一般小伤小病的处理,中学高年级可学习意外伤害的初步急救常识。

4、教职员工除参加学校红十字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要具体指导青少年会员的日常活动。

第四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凡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者,由本人自愿申请,校红十字会批准,均可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入会者,登记备案,发给“会员证”和“会徽”。中学(包括中专)的学生会员称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第五条 会员都享有和承担《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会员交纳会费的原则是:每年根据上级规定的数额,用于红十字活动。毕业、转学或参加工作的学生会员,凭原会员证到新单位的红十字会组织报到,登记注册,不需再办理入会手续,转入单位没有红十字会组织的,可保留会籍。

第六条 学校红十字会组织的名称是在“红十字会”前冠“白茆中学”。

第七条 学校红十字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1-2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权限是:

1、听取和讨论理事会(或红十字会主管干部)的工作报告

2、选举校理事会理事;

3、修改有关制度或规定;

第八条 学校红十字会会长由校级领导担任。副会长、秘书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校医(保健教师)担任,并负责日常工作。

学校可根据会员人数,在学生(按年级或班级)和教职员工中分别建立会员小组。

第九条 学校要把红十字会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议程。校红十字会定期研究红十字会青少年工作,使其活动制度化、多样化、知识化、趣味化,符合学校实际,富有教育意义,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学校红十字会要设立红十字会活动场所。学校红十字会青少年要与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密切配合,开展活动。

第十条 学校红十字会经费除来源于会费外,学校在可能的条件下,应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被评为先进会员称号的红十字青年(青少年)会员,由学校入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