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解读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保障了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2019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解读”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地方财政成为供养资金主渠道
新条例第11条规定,地方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有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户的生活。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自行规定。同时,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第11条还明确,农村五保户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五保户所有。
提供上述新的供养资金渠道,是这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2019年以来,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推开,原来供养五保户的“村提留”和“乡统筹”等,都陆陆续续取消了。以财政资金来保障供养,政府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
审核审批要在40天内完成
新条例规定了相对严格的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程序。同时也要求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不得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拖拖拉拉。
谁有权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条例规定,应当由村民自己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有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报送评议意见和相关材料。
乡镇政府应当在20日内,将审核意见等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就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新条例要求乡镇政府要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民政局可以复核。申请人、村委会和村民,都有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情况的义务。
供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去年我国农村五保资金需求量为124.5亿元(2019年全国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85×570万)。如何把这些上百亿元资金真正送到五保户的手里,条例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
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就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制定管理制度。
第19条规定,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就农村五保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和供养标准、资金使用情况等,条例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另外,对有关行政人员来说,审批不公,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有关行政人员、村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敬老院等供养机构人员,有贪、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供养款物行为的,将分别予以行政处分、罢免、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养对象及内容一如既往
这次新修条例,没有改变原条例对供养对象和供养内容的规定。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还是老年、残疾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也无能为力的。
供养内容也还是5项:(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或已满16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新条例共7章26条。1994年1月23日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在新条例实施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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