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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人员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篇1

1、人员管理制度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通用20篇)

1.1实验室人员应严格执行上述的规章制度。

1.2实验室人员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试验操作规程及合同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认真完成实验室下达的试验检测任务。

1.3实验室人员应做好试验检测前的`准备工作,正确取样、分样和备料,核对仪器、设备量值和运转情况,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试验检测条件的要求。

1.4实验室人员应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按标准要求正确处理检测数据。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工序要及时将检测报告送达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1.5实验室人员应对出具的试验记录、报告的正确性负责,试验状态标识清晰,做到数据准确、规范,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1.6实验室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做到事前有检查,事后有维护、清理、加油、加罩等,及时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1.7实验室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文明检验,离开岗位时检查水电源,防止事故发生,正确处理废液、废水及固体废弃物。

1.8实验室人员应认真钻研业务,努力学习新标准、新技术、新的检测方法,提高试验检测水平。

2、人员培训制度

2.1凡新进入实验室中的工作人员,应首先在实验室经理或主管的指导下进行培训。

2.2新进入实验室中的工作人员,应由专人带领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在培训一段时间后应进行小结并由带教人员评定培训结果(小结及评定应存档),在完成培训,取得培训证书后,该人员方可独立进行检验分析工作,方可独立出具分析报告。

2.3实验室每生成一份新的SOP后,应组织SOP中牵涉到的相关人员,在实验室主管的指导下进行培训,在进行培训后分析人员方可按新SOP执行,培训应有培训记录并归档保存。

2.4实验室应每年对所有的分析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一次,并考核,培训及考核结果应归档保存。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为规范微生物实验室人员卫生行为,操作习惯,使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到位,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微生物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

3、内容

3.1 吸烟

(1)实验室工作区内绝对禁止吸烟;

(2)点燃的香烟是易燃液体的潜在火种;

(3)香烟、雪茄或烟斗都是传染细菌和接触毒物的途径。

3.2 食物、饮料及其它

(1)实验工作区内不得有食物、饮料及存在“手-口”接触可能的其它物质

(2)实验室工作区内的冰箱禁止存放食物。

3.3 化妆品

实验工作区内禁止使用化妆品进行化妆,但允许并建议经常洗手的实验人员使用护手霜。

3.4 眼睛和面部的防护

(1)处理腐蚀性或毒性物质时,须使用安全镜、面罩或其它保护眼睛和面部的防护用品。

(2)工作人员在实验室的危险区内不要佩戴隐形眼镜,除非同时使用护目镜或面罩。

(3)使用、处理能够通过粘膜和皮肤感染的试剂,或有可能发生试剂溅溢的情况时,必须佩带护目镜、面罩或面具式呼吸器。

3.5 服装和个人防护装备

(1)应穿着符合实验室工作需要的服装,工作服应干净、整洁。有时还需要佩戴其它防护装备如:手套、护目镜等。

(2)个人防护服装应定期更换以保持清洁,遇被危险物品严重污染,则应立即更换。

3.6 鞋

在工作区内,应穿舒适、防滑、并能保护整个脚面的鞋。在有可能发生液体溅溢的可能是,可加套一次性防渗漏鞋套。

3.7 头发和饰物

留长发的工作人员应将头发盘在脑后,以防止头发接触到被污染物和避免人体脱屑落入工作区。头发不得垂肩,应与离心机等正在运转的器械保持一定距离

3.8 胡须

蓄有胡须的男性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上项(3.7)的规定。

3.9 洗手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脱下手套后、离开实验室前、以及在进食或吸烟前都应该洗手。接触菌种后,应立即洗手。

3.10 用口移液

所有实验室操作禁止用口液移,应使用助吸器具。

3.11 锐利物品

谨慎处理针头、和碎玻璃等锐利物品,避免扎到手部。

3.12 工作环境

(1)“清洁”区和“污染区”区

根据实验室的具体工作情况由公司选择并确定“清洁”和“污染区”工作区,在清洁区和污染区区之间设“缓冲室”。被指定为“清洁”的区域,则应努力保持清洁。

被指定为“污染区”的区域,所有这些物品的表面都认为是不清洁的。在做完实验后应立即彻底洗手。

“清洁”和“污染区”区都应保持整洁。“污染区”实验台至少应每天清洁、消毒一次,如有必要可以多次清洗、消毒。在处理溅溢的样品或严重污染的工作面时,应戴上手套和其它个人防护装备、使用相应合适的消毒剂清除所有的溅溢物。

(2)冰箱、培养箱、水浴和离心机应该定期清洗和消毒(时间由qc主管来决定),在发生严重污染后应立即进行清洗和消毒。

(3)实验服、工作服应悬挂在远离散热器、蒸汽管道、供暖装置、以及有明火的地方,不要挂在灭火器上。“清洁”的和“污染区”的个人防护服要分开存放。

(4)垃圾处理:每天至少清理垃圾一次。

(5)装饰:不得在电灯、灯座或仪器上进行装饰。

(6)为便于清洁消毒,实验室内不应有织物装饰的用具或椅子。

(7)个人物品:实验工作区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如钱包、外套、皮靴、茶杯、预包装的食品和药品等。

(8)实验室内应配备应急设备,如应急洗眼装置,酒精等消毒用品。

(9)实验室应安装非手触式洗手装置。

(10)实验室内应安装防蚊蝇装置,应定期投放灭蟑螂的药物。

(11)用后的废弃物品:实验工作区内的用后废弃物品存量不要太大。具危险性的液体如酸或碱性液体应放在视平线以下。较大的废弃物容器应靠近地面存放。

(12)出口通路:实验室的出口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不准堆放物品、垃圾、装置、或设备。安全门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注意:无论任何时间、何种原因都不得阻塞通往灭火器、火警箱、防火毯、安全淋浴或出口的道路。

3.13 玻璃器具

操作玻璃器具时应遵循下述安全规则:

(1)不使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

(2)不要用猛力取下玻璃试管上的塞子。

(3)接触过传染性物的玻璃器具,清洗之前,应先行消毒。

(4)破裂的玻璃器具和玻璃碎片应丢弃在有专门标记的、单独的、不易刺破的容器里。

(5)高热操作玻璃器具时应戴隔热手套。

(6)在不影响实验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使用玻璃器具。

3.14 离心机

(1)气溶胶:离心过程中应控制气溶胶的产生在最低水平。

(2)操作:离心机只有在盖好盖板后,才能启动。

(3)为防止气溶胶飞溢,应在离心停止30分钟后打开离心物。

(4)清洗:按照消毒隔离制度要求清洗离心机。

(5)平衡:离心时应保持合适的平衡,以保证离心的顺利进行。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外籍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服务管理工作责任,提高我校外籍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际交流处是我校外籍人员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整体监督与指导,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管理原则及要求

第三条坚决贯彻党中央制定的统一的对外政策,服从上级机构对外工作的总体部署,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

第四条外籍人员管理工作需严格谨慎,遵守规章制度,实事求是,及时汇报。如果外籍人员出现了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合同,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各相关部门需要第一时间通报国际交流处,并且依法合规妥善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应当依法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外籍人员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尊重各民族的文化习俗,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各部门职责

第六条外籍人员的管理由国际交流处负责整体监督与指导,由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外籍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指导、督促外籍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外籍人员管理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外籍教师管理

各聘用单位负责外籍教师的聘用、教学管理及生活管理工作;国际交流处负责协助外籍教师办理来华工作证件,协助外籍教师申报相关奖项,负责外国专家信息收集管理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外籍学生管理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籍学历生的管理工作(包括学历生毕业后执照考试前的实习工作)。

(三)外籍进修人员管理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籍进修人员(在职人员)的教学管理及生活管理等工作。

(四)外籍交流人员管理

国际交流处负责来校进行交流的外籍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来访外宾管理

国际交流处负责校级来访团组的组织安排与接待管理;非校级团组的接待由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国际交流处提供指导、协调和协助。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起施行。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公司的薪酬分配制度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三项基本原则。

第二条根据激励、高效的原则,员工薪酬的收入与其为公司创造的效益和工作业绩挂钩。

根据简单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公司在建立平等竞争、用人制度及相应的岗位基础上,实行岗位系数工资制,体现以岗选人、以岗定薪、拉开差距、考核升级的原则。

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薪酬管理制度与人力资源管理紧密结合,体现能够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激励人才、人尽其才的作用。

第二章管理规则

第三条根据聘任、管理、考核、分配一体化的原则,公司各部门、各类人员及由公司直接聘任员工的薪酬分配统一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管理,并实行统一的岗位系数工资制。

第四条以工程建设期为时间单位的公司各项目经理部聘用的员工的薪酬标准,由项目经理参照社会劳动力价格确定,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备案。

第五条公司年度薪酬发放应严格控制在公司董事会核定的年度薪酬总额以内。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根据总经理的指令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指标,对公司的年度薪酬总额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公司任何部门未经总经理批准发放钱物,均视为越权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员工的薪酬标准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岗位聘用合同时明确,主要根据劳动复杂程度、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环境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八条公司员工的薪酬由三个单元构成:基本薪资、岗位薪资、奖金。

第九条薪酬各单元相加为员工实际薪酬。

第十条员工的基本薪酬为岗位对应的基本薪酬基数。

第十一条员工的岗位薪酬为岗位对应的基本薪酬基数×系数×实际出勤天数。

第十二条奖金分为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及其他专项奖金,奖金基数由总经理根据当期的生产经营成效确定。

第十三条设立总经理专项奖,由总经理嘉奖当期为公司生产经营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总经理专项奖总额为当期奖金总额的30%。

员工的奖金为当期奖金基数×系数×出勤天数+总经理专项奖。

试用期内的员工薪酬标准按拟聘用岗位薪酬的60%执行。

第四章特殊情况下的薪酬计发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经部门以下领导批准加班加点,可以依据加班加点时间计发加班薪酬。

第十五条加班加点薪酬的计算方法为:

日薪酬=月基本薪酬/21.75天

小时薪酬=月基本薪酬/(月计薪天数×8小时)

第十六条加班加点薪酬的计算标准为:正常工作日加点为本人小时薪酬的150%。休息日加班薪酬为本人薪酬的.200%,节假日加班薪酬为本人薪酬的300%。

第十七条员工依法享受本公司的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不扣发本人薪酬,但不得因为休假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员工当月请病假、事假,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当月薪酬按实际出勤天数×日薪酬计发。

第十九条员工请病假超过一个月(30天),基本薪酬按75%计发,岗位薪酬、奖金停发;请病假超过六个月基本薪酬按60%计发,请病假超过一年即被认为不能胜任在本公司工作,终止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章薪酬支付

第二十条公司执行下发月薪制度,每月10日根据上月的考勤结果向员工支付上月的薪酬。季度奖、年终奖和其他专项奖金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考核结果,由总经理决定发放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的薪酬不进行公开,由财务部在指定银行设立个人账户,员工的薪酬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转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薪酬计发人员及各类公司员工均不得随意打听、传播别人的薪酬情况,避免盲目攀比。

第二十三条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因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的,可以在本人月薪酬总额内扣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薪酬管理制度经总经理签发,于×年××月××日发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薪酬管理制度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如有条款修订,报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篇5

一、实施非必需不陪护

医院加强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各病区严格掌握陪护指征,非必需不陪护。

二、陪护人员需进行核酸检测

患者因病情等原因确需陪护人员的,应限定并固定1名作为陪护人员,在核酸检测为阴性结果后发放陪护证。如有增加陪护人员需要应征得病房陪护管理员同意。

三、陪护人员服从病房管理

(一)陪护人员在病房期间服从护理人员管理,按规定进行体温检测、健康状况和信息登记等。

(二)陪护人员在病房期间佩戴口罩,不串病房、不串病区、减少人员接触。

(三)陪护人员应减少外出,如有进出院区楼宇要出示陪护证,并核验安康码。

(四)陪护人员应妥善保管陪护证,随身携带,不得转借。

四、病房设置陪护管理员

病房陪护管理严格落实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制,护士长承担病区陪护制度具体落实管理责任。各病房护理组设置专职陪护管理员,专门负责本病房陪护管理。主要核验陪护人员核酸检测报告、陪护证管理,陪护人员建档立册,进行体温检测、健康状况和信息登记等其他管理工作。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条 目的:使商场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全面提高商场管理水平;

第二条 方式:以商场物业检查标准'为依据,对商场各操作工种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由商场和集团考核两部份组成,集团考核主要采取抽查方式;

第三条 实施:每月各商场可在综合考核基础上,从各操作工种岗位中评选出最多a级一名、b级二名、c级三名的优秀员工,上报经集团人事行政部审核后予以公布,并分别给予50、30、20元奖励;

第四条 商场物业主管有权对违反物业检查标准的相关岗位人员进行罚款,罚款等级对应检查标准所列级别。分别为a:20元、b:10元、c:5元,所开具的罚单由主管登记后交所属财务部收取;

第五条 实行对违规违纪连带责任人采取层层加倍扣罚的办法,具体:商场经理查处一次,除扣罚当事人外,加倍扣罚相关物业主管;商场管理部查处一次,则再追加扣罚商场经理;若集团总经理查处一次,商场总监一并受连带扣罚(举例:保安:10元,物业主管:20元、商场经理:40元、商场总监:80元);

第六条凡当月有一次罚款者不参予评选当月优秀员工。

水电工工作检查标准

内容 标准 备注

仪容仪表

1按规定着装、佩戴齐全

2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举止文明

3不袖手或将手放入衣袋、不勾肩搭背

工作态度

1使用规范、文明、礼貌用语

2工作态度端正、有良好职业道德

3办事认真、有较强奉献精神

4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地为顾客服务

工作纪律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按时交接班、不迟到早退、不脱岗旷工

3不在岗位上闲谈、吃东西、嘻笑打闹

4不私下收受商家各种好处

5不无故在商家摊位前逗留

6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不消极怠工

7不在公共场所发生争吵、打斗事件

工作要求1熟练掌控商场管理范围内基本情况,如:商家用电基本情况、商场房屋结构、防盗消防设备、主要通道具体位置、配电房、水泵房等重点位置

2能分析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和突发事件

3遵守配电房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4定期或不定期检测配电、水泵房

5开展商场巡场工作并按规定填写'巡场记录'

6保证商场灯箱广告照明正常

7保证商扬内所有电动设备:如电梯、广播设备运行正常

8及时更换商场内已坏照明灯,保证公共通道、过道照明正常

9保证商场内所有电线穿越pvc管

10保证商场内无私接电源、无使用1000w以上电器

11对新入场商家装修用电进行监督、检查

12保证商场所辖区内不漏水、漏电,不出现停水、停电现象

13不用对讲机闲谈并保证对讲机及时充电

14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清场

15不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

16能完成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保洁工工作检查标准

内容 标准 备注

仪容仪表

1穿规定工作服、戴规范工作牌上岗

2精神饱满、仪表整洁、不蓬头垢面

3上班时间禁止闲谈、吃东西、打毛线

工作态度

1使用规范、文明、礼貌用语

2工作态度端正、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3办事认真负责,有一定奉献精神

工作纪律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脱岗

3不私下收受商家各种好处

4不无故在商家摊位前逗留

5不私自承接商家装修垃圾的清运

6不用公司垃圾袋为商家装运垃圾

7同事之间不在公众场所发生争吵

8各楼层分工清楚,认真记录并向物业主管上报

9认真交接班、保证不脱班

工作要求

1每天巡场不少于12次

2保证商场停车场、自行车车棚内无杂物、纸屑、油污及积水

3保证停车场通道、人行道内无杂物堆放、无明显泥沙、污垢

4保证排水沟无明显污垢、泥沙,排水畅通无污水

5及时清运垃圾箱,保证无隔夜垃圾,垃圾筒周围无污垢、积水,离垃圾箱2米内无异味

6保证商场内地面无垃圾、油污,通道、过道、楼梯、空场地无明显纸屑、口痰、烟头

7保证商场内通道无挂放拖把、乱置垃圾筐,电梯、楼梯扶手无明显灰尘,电梯两侧无卫生死角

8保证消防栓、灭火器、报警按钮、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处无蜘蛛网、明显痰迹

9若发现有商家乱扔杂物、纸屑、烟头,应及时劝阻并立即清扫

10保证每日午后1:30前商场通道、过道内无饭盒堆放

11保证对商场内外广告、指示牌及灯箱、宣传栏每周清扫不少于1次

12保证各楼层公共门窗、墙面无蜘蛛网、积尘及不规范张贴画报

13保证卫生间无积水、污渍、杂物、尿垢 ,便槽、尿槽无堵塞,同时一楼保洁员须兼顾各出入口及周边清洁

14若发现有外来人员散发资料、摄像或有可疑人员、小商贩、乞丐等闲杂人员在商场内外徘徊,应即时通知保安予以处理

保安工作检查标准

内容 标准 备注

仪容仪表

1按规定着装、佩戴齐全

2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举止文明

3不袖手或将手放入衣袋、不勾肩搭背

工作态度

1使用规范、文明、礼貌用语

2工作态度端正、有良好职业道德

3办事认真、有较强奉献精神

4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地为顾客服务

工作纪律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按时交接班、不迟到早退、不脱岗旷工

3不在岗位上闲谈、吃东西、嘻笑打闹

4不私下收受商家各种好处

5不无故在商家摊位前逗留

6保守内部机密

7不在公共场所发生争吵、打斗事件

工作要求

1熟练掌控商场管理范围内基本情况,如:商家基本情况、商场房屋结构、防盗消防设备、主要通道具体位置、配电房、水泵房等重点位置

2能分析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和突发事件,具备一定分析、处理问题能力

3保证正常交接班、停车场保安须按规定填写'工作日志'

4每日须进行商场巡场,同时保安须按规定填写'巡场记录'

5不用对讲机闲谈并保证对讲机及时充电

6每日清场后保证无无关人员滞留,同时公共门窗、卷帘门必须关好

7商场清场后半小时内必须进行复查,若商家加班应有保安在场

8不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

9能完成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商场广播员工作检查标准

内容 标准 备注

仪容仪表

1穿规定工作服、戴规范工作牌上岗

2精神饱满、仪表整洁、不蓬头垢面

3上班时间禁止闲谈、吃东西、打毛线

工作态度

1使用规范、文明、礼貌用语

2工作态度端正、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3办事认真负责,有一定奉献精神

工作纪律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脱岗

3不私下收受商家各种好处

工作要求

1播音前须先预习,熟悉广播稿后方可播音并保证广播流畅

2不擅自广播、传达错误信息,不播放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3播放音乐应以能听清为宜,不应影响商家正常经营营业

4应配合公司促销重点,收集商家有关促销活动的广播稿上报后予以播放

5不无故停止广播,遇重要事宜须重复播放相关内容

6保证严格遵守商场固定播音时间

7保证不带无关人员进入播音室

8不无故请人代播,遇特殊情况须请示上级批准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篇7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工作,保障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有效运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是指由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确定,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主要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企业合规师、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组织)的专业人员。

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工作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被选任确定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或者可以受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邀请或者受所在单位委派参加第三方组织及其相关工作,其选任管理具体事宜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与其所在单位协商确定。有关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人员可以被选任确定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参加第三方组织及其相关工作。

有关单位中具有专门知识的退休人员参加第三方组织及其相关工作的,应当同时符合有关退休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分级负责、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统筹协调本级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监督等工作。

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研究制定涉及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规范性文件及保障激励制度,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涉及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相关工作。

上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涉及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相关工作的具体指导。

第二章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选任

第四条 国家层面、省级和地市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组建本级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经省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审核同意,有条件的县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组建名录库。

第五条 名录库以个人作为入库主体,不得以单位、团体作为入库主体。

名录库应当分类组建,总人数不少于五十人。人员数量、组成结构和各专业领域名额分配可以由负责组建名录库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并可以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省级以下名录库的入库人员限定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专业人员。因专业人员数量不足未达到组建条件的,可以由省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统筹协调相邻地市联合组建名录库。

第六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应当拥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具备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时间精力,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同意其参与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二)具有良好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

(三)持有本行业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本行业工作满三年;

(四)工作业绩突出,近三年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

(五)熟悉企业运行管理或者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六)近三年未受过与执业行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七)无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党籍等情形;

(八)无其他不适宜履职的情形。

第七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一般应当按照制定计划、发布公告、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材料审核、考察了解、初定人选、公示监督、确定人选、颁发证书等程序组织实施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工作。

第八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织实施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应当在成员单位或其所属或者主管的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等有关组织的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选任名额、标准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材料和选任工作程序等相关事项,公告期一般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通过审查材料、走访了解、面谈测试等方式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拟入库人选。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通过成员单位所属或者主管的有关组织了解核实拟入库人选的相关情况。

第十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将拟入库人选名单及监督联系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可以通过在拟入库人选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发布公示通知等形式进行,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于收到的举报材料、情况反映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视情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与举报人、反映人沟通联系。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确定拟入库人选时应当综合考虑报名人员的政治素质、执业(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研究成果、表彰奖励,以及所在单位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所获奖励、行业影响力等情况。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职务的人选。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向入库人员颁发证书,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名录库人员名单应当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的官方网站上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明确入库人员的任职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经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审核,期满后可以续任。

第三章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根据履职需要,可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考察活动,接受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职、勤勉尽责,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等有关保密、回避、廉洁等义务。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结合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情况,定期组织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调研考察和座谈交流,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指导所属或者主管的有关组织,加强本行业、本部门涉及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的理论实务研究,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通过定期考核、一案一评、随机抽查、巡回检查等方式,对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奖励激励、续任或者调整出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奖励激励制度,对表现突出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给予奖励激励,或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提出奖励激励的建议。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奖励激励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可以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履职台账,全面客观记录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业务培训、参加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对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考核评价时,应当主动征求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巡回检查小组以及涉案企业等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确定为不合格,并视情作出相应后续处理:

(一)不参加第三方组织工作或者不接受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分配工作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中存在行为不当,涉案企业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反映或者提出异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第三方组织形象、公信力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违反有关义务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可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视情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将其调整出库。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及时将其调整出库:

(一)在选任或者履职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情况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党籍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

(五)利用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身份发表与履职无关的言论或者从事与履职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考核评价结果两次确定为不合格的;

(七)实施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或者其他严重有损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形象、公信力行为的;

(八)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的情形。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发现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行为涉嫌违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惩戒或者处理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禁入名单制度。对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整出库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应当列入名录库禁入名单。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列入名录库禁入名单的人员应当逐级汇总上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职、本人不愿继续履职或者发生影响履职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主动辞任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将其调整出库。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履职台账、考核情况以及本人意愿、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意见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名录库人员进行动态调整。名录库人员名单调整更新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以及涉案企业,应当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和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履职所需费用,试点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多种经费保障模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报送备案。

有关部门、组织可以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制定名录库人员的具体入选标准。

本办法出台前,已组建的各地各级名录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继续试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贸促会等部门组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篇8

为了维护x名优建材城(以下简称公司)的终端服务形象,本着公司与商户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对商户售后服务人员、市场流动售后服务人员做如下管理要求:

(一)商户自有售后服务人员,需到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在公司备案。

(二)商户售后服务人员:库管人员、物流配送人员、售后安装人员、售后维修人员等

(三)商户售后服务人员须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获得公司上岗证方可上岗(详见流程图):

1、至财务交相关费用:

1、管理费(元/月)

2、押金元整

3、工装费(以公司服装成本价计收)

4、胸卡制作费贰拾元整(20.00)

2、所有费用交财务部后,售后服务人员持管理费、押金、胸卡制作费及工装费凭单到客服售后服务部办理上岗手续,领取工装、上岗证。

(四)商户售后服务人员必须服从我公司的.营运纪律、服务标准、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等营业流程,否则不准予以上岗。如其有违纪现象,被处以罚款时应在24小时内将罚款交至公司财务部。

(五)公司与商户双方对售后服务人员、设计师共同负有培训责任,商户对售后服务人员应掌握的产品知识、服务技能等知识培训应做到资料保证、教师保证、时间保证。

售后服务人员上岗手续办理流程

(一)上岗手续办理程序:

1、商户自有售后服务人员上岗手续:

1、售后服务人员持商户介绍信、彩色照片二张,至客服售后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售后服务人员持售后部证明至财务缴纳相关款项;

3、凭财务相关费用单据至客服售后服务部办理上岗手续。

2、流动售后服务人员上岗手续:

1、流动售后服务人员须持身份证原件、毕业证、职称证明、技能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售后服务部填写申请;

2、接受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过客服售后部评估合格后、交齐相关费用持单据到客服总台部办理上岗证;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篇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篇10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和早退,冬季早上上班时间为8:30分,下午下班为5:30分;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每次扣罚20元;

2、认真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业务技能,没有来电和来访时知道应该干什么,如果无客户就在办公室聊天或睡觉者,每次扣罚20元;

3、每周把所管辖的办公室进行一次大扫除,每天一次小扫除,随时保持接待场所干净整洁,公司将定期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每次扣罚20元;

4、每天下班后应关好办公室的门窗,摆放整齐所有办公桌椅,同时 所有电源插座(饮水机、电脑、取暖器等电源),::如有违反每次扣罚40元;

5、不得利用公司的电话拨打私人电话,公司十四楼与十五楼之间如有事情,尽量上下楼通知,尽可能少用电话联络,如有违反每次扣罚20元;

6、冬季用电紧张,本着节约能源的态度,尽可少用取暖器烤火,如果需用取暖器烤火也是档位最低,人离开就马上关掉,如有违反每次扣罚20元;

7、每次接待客户,如需给客户倒水,每次应是冷热混合倒半杯,如果装上了大半杯或满杯,则每次扣罚30元;

8、各秘书在接听客户电话和接待客户的过程应有礼有节,不卑不亢,保持公司要求的专业水准,如遇客户投诉每次扣罚30元;

9、公司的办公用品应本着节约的态度使用,能重复使用尽量再次利用,公司给每个办公室配备的办公用品,每个秘书收应负责保管,如有损坏和丢失,则每个办公室秘书负责;

10、电话秘书是公司的第一岗位,获取第一手信息应及时与公司的领导保持沟通,工作的过程中应全力以赴,全心全意,随时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如知情不报者每次扣罚20元;

11、每月各秘书应按时提交一月工作总结于次月一日交钟燕处,工作总结字数不得低于500字,敷衍写总结或没按时写总结的每次扣罚50元;

12、各秘书应积极配合坐销主任沟通相关客户信息,同时积极配合公司领导安排服务其它项目的`相关工作,如有抵触或不配合的则每次扣罚50元;

13、各项目秘书每周配合各项目销售主管,积极交换资源于公司内部的其它项目,如不配合资源共享的,每次扣罚50元;

14、各项秘书每周对做的接待工作作相关分析,分析表格公司随后会及时提供,未认真填写公司提供的分析表格者,每次扣罚20元;

15、各项目秘书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项目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秘密,如有违反每次扣罚500元;

起实施,请各后勤人员严格遵守并执行好,为创和谐团队贡献每一分子的力量。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篇11

为保证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效益,作好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外专局、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外籍专业人员的分类、聘用目的和聘用条件

(一)外籍专业人员的.分类

外籍专业人员可分为长期专家、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三类。长期专家指工作一学期或一学期以上、进行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外籍专业人员;短期专家指工作不足一学期、主要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的专家;顺访专家指外单位主请、应邀顺道来访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的海外学者、专家。

(二)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目的是提高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水平,聘用的重点是开设新课程、开设不可替代性的课程、推进重点学科建设和完成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提升我校国际化程度。

(三)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条件

1、长期外籍专业人员

(1)拟聘为外籍语言教师者,应具有语言文学或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口齿清晰、语音语调规范;拟聘为外国语言专家者,应具有语言文学或相关学科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拟聘来我校从事非语言类教学和科研的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经验;

(2)经严格体检,具有健康证明。

(3)在其本国无法律纠葛。

(4)对我友好,愿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尊重我国风俗习惯。

2、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

(1)短期专家或顺访专家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其专攻的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2)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3)聘请对象的研究专长应与我校有关重点学科或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相吻合,以保证较好的聘请效益。

二、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手续

(一)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和短期专家

1、各院系应有计划地选聘专家,至少必须提前三个月物色好合适人选,向对外合作交流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中外文简历,并填写《淮南师范学院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审批表》(附件一)。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签署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批准。最后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省教育厅同意后,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在省教育厅领取“签证通知函”和批复,在省外办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并将“签证通知函”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发给被聘者,供其办理来华签证手续。

3、聘用院系应主动通过函电与应聘人联系,落实讲学及科研活动安排。

4、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入境后的接待安排、结聘离华的各项事务以及有关的礼遇活动,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统一拟定计划,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相应的配合。

(二)顺访专家

1、各院系应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和师资培养、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各类科研项目的需要,有计划地选聘顺访专家。至少须提前三个月根据已物色到的人选,填写《淮南师范学院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审批表》(附件一),提供中外文简历,送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签署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批准。

2、聘用院系应主动通过函电与应聘人联系,落实讲学及科研活动的安排。

三、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管理

1、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管理职能部门是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具体工作实行分工管理,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主要负责涉外和生活管理,后勤部门予以协助,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员选聘和教学管理。

2、对外合作交流中心负责制定全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审核和上报聘用单位提交的待聘人员材料,督促聘用单位对外籍专业人员进行合同式管理,年终作好当年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总结。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对外籍专业人员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的过程中,聘用单位及其他合作(联系)教师应给予积极配合。

3、聘用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聘用计划,选聘外籍专业人员,向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上报其材料,并对其任务、工作量、期限、待遇、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仲裁等内容签订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的统一合同。对应聘来校的外籍专业人员必须根据聘用计划来组织实施教学、讲学和合作科研等。聘用期满后,外籍专业人员必须向聘用单位递交一份工作总结,聘用单位则必须对专家的教学、讲学或科研等工作作出鉴定,报送对外合作交流中心。

4、聘用单位应为所聘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一名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的中国教师作为合作(联系)教师,以便在业务上进行合作,在生活上予以帮助。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较多的聘用单位还应配备一名外事秘书,负责教学、科研管理和协调工作。

四、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待遇及经费管理

1、在对外合作交流中心设立专家经费,用于支付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费用。

2、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使用和用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统一管理。

3、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的费用分为国际旅费、工资和其他在华费用。其中,外国语言专家合同期为一年的可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合同期为一学期的可提供单程国际旅费,均以提供捷径国际机票的方式执行。工资标准、住房标准和其他在华费用标准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的财力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统筹安排。

4、短期专家的费用分国际旅费和在校费用(食宿、报酬),国际旅费一般由专家自己承担,在校食宿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按相关标准支付。在校报酬由聘用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支付。如安排短期专家顺访其他单位,聘用单应事先与其他单位协商好城市间交通旅费和当地接待费用的承担办法。

5、顺访专家的费用分国内城市间交通旅费和接待费用两项。聘用单位应事先与其他单位协商好顺访专家来我校的城市间交通旅费,我校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一般只提供单程旅费、食宿费用。聘用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支付相关报酬。

6、结聘后,聘用单位应及时总结聘用成果,并报送至学校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及相关部门。

本规定自20xx年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篇12

1、总则

1.1为保证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派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外派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使外派人员更好地服务于驻在企业,并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实现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不断提升公司的集团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派遣、并常驻于参、控股企业(以下称“驻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技术管理人员。

1.3对外派人员的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企业管理部共同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职责对外派人员的调配、档案、薪酬福利等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对外派人员试用期的考核,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其业绩组织考核。

公司企业管理部主要负责外派人员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考核组织,并协助外派人员与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或与其他分子公司的业务联系,组织相应资源支持外派人员履行职责。

1.4派驻独立法人企业的人员除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外,还应服从驻在企业相应管理体制与制度的约束。

1.5外派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对企业、对工作高度负责的基本素质,熟悉公司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基本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特点,具备独立履行拟任岗位职责的能力。

2、派遣程序

2.1根据公司直属或控股企业的需求、或公司认为需要向上述企业派遣人员时,由总经办会议研究确定人选,或由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遴选、或向社会招聘。

2.2根据拟定外派人员的不同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应的教育培训,并与派驻企业共同确定工作职责,并制定拟任岗位的《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司和驻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管。

2.3确认符合外派要求的人员,由总经理签署《调派通知单》,外派人员持《调派通知单》和《职位说明书》前往派驻单位报到。

3、外派人员工作职责

3.1外派人员除自觉履行驻在企业的岗位职责外,应根据自身岗位特性和公司对外派人员的'要求,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3.2经营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人员。主要职责是:

3.2.1企业战略规划管理贯彻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构建一体化的战略规划体系为基本指导思想,制定或参与制定、审议驻在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经营计划。

3.2.2经营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经营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或参与编制、审议驻在企业的年度和月度经营计划;组织并监督检查经营计划的实施,客观、及时地向公司反馈驻在企业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给公司的经营计划,应包括销售、采购、收运、生产、财务、

人力资源等内容。

3.2.3流程制度管理制定企业主要的作业流程、制度,不定期组织讨论内部控制原则,评估组织结构和主要流程、制度的实施状况,不断优化流程制度。

3.2.4借贷、抵押、担保及股权投资、资本性投资项目的管理下列重要事项,必须经企业董事会讨论通过,取得书面授权后才能办理,如有异常,需及时向公司报告:

1)驻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以及向金融单位的借贷事项;

2)各企业以其名义及资产对外进行借款、抵押担保;

3)资本性投资项目中的技改项目(如生产线的改造、新臵)、基础建设项目(如房屋建筑物修建)等,必须进行经济及风险评估、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推进方案;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如汽车、轿车、房屋建筑等)的添臵(修建)、租赁等。

3.3财务人员工作职责财务人员是指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财务经理、财务主管、各类会计等人员。主要职责是:

3.3.1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内部会计核算标准;

3.3.2根据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正确组织实施驻在企业内部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核算;

3.3.3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及内审制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随意核销费用,不准任意减增利润或亏损等。

3.3.4按时向公司上报各类财务报表,及时反馈驻在企业的经营及财务异常情况。

3.4技术人员工作职责。技术人员是指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和骨干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职责是:

3.4.1根据驻在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形成企业的正式规范性文件,并逐步形成技术管理制度,组织贯彻执行。

3.4.2根据公司技术发展方向,结合驻在企业的环境特点,提出驻在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寻求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技术研发课题;

3.4.3协助驻在企业实施技术保密及技术人才培养工作。

3.4.4定期就企业的生产工艺及技术发展,向公司提出技改方案及合理化建议。

4、人事管理

4.1外派人员在驻在企业一般安排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限,对于不适应驻在企业工作的,由公司研究决定调回、交流或解聘。

4.2外派人员的工资由公司根据其岗位级别确定,原则上由驻在企业发放。因地域工资水平差异而导致的差额,驻在企业高于公司标准的,按驻在企业标准发放;低于公司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其差额部分。

4.3由公司内部选派的人员,可以选择社会保险的参保地点,愿意将社会保险移至驻在企业所在地的,由人事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外派人员的其他一切福利待遇及奖金,由驻在企业按本企业标准执行。

4.4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派人员

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助标准,按照公司相应的发放办法一次或分次发放。

4.5公司根据集团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外派人员的正常交流制度。重要岗位的人员,定期组织进行跨企业、跨区域之间的交流;一般岗位的人员,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交流。

5、业务管理

5.1外派人员在驻在企业的业务活动,公司各部门有责任给予大力支持。能够直接对口联系的,外派人员可以与相应管理或业务部门联系,需要统一协调的事宜,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

5.2公司直接涉及的相关业务,包括财务、工程管理、技术研发等部门,有责任协助外派人员履行职责,对于外派人员提出的业务支持要求,必须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6、情况报告

6.1外派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公司报告个人工作情况和驻在企业的经营情况,报告的形式包括书面报告和当面述职,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且不限报告形式。

6.2外派人员每年四次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具体时间应在每季度首月的二十五日前报告上季度的工作,其中一季度为报告全年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驻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股东关系、经营班子工作评价、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业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公司协助解决的困难、对该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看法等。

6.3经营管理类、财务、技术类最高主管每半年需向公司总经理当面述职。述职由公司统一安排,相对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地点进行,结合公司集团化管理的相关培训活动统一组织实施。述职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负责,按相应标准报销。

7、绩效考核

7.1外派人员除接受驻在企业组织的绩效考核外,同时接受公司的相应考核。考核形式包括日常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和年终统一组织的考核测评。考核由公司人事管理和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区分组织,考核结果与年度经济补助标准挂钩。

7.2绩效考核目标分为两部分,即本职工作的绩效目标与企业增值活动绩效目标。本职工作绩效目标由其所在企业确定并进行考核,企业增值活动绩效目标由企业管理部门在与外派人员磋商的基础上确定。

7.3对违反本办法,工作不称职、失职或不接受公司监督管理的人员,将对其实施通报批评、扣发补助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公司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8、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河北艺校”)对第三方人员的管理、有效防范第三方人员进入河北艺校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长期或临时进入河北艺校工作的非河北艺校员工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章定义和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所描述的第三方人员包括来自软件开发商、产品供应商、系统集成商、设备维护商和服务提供商等非河北艺校人员。第三方人员分为临时第三方人员和长期第三方人员。

第四条临时第三方人员指因业务洽谈、技术交流、提供短期和不频繁的技术支持服务而临时来访的第三方人员。

第五条长期第三方人员指因从事合作开发、参与项目工程、提供技术支持或顾问服务,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在河北艺校内部办公的第三方人员。

第六条第三方人员的访问方式包括现场访问和远程网络访问。

第七条接待人是指河北艺校相关部门派出的,负责接待和管理第三方人员的员工。

第八条信息安全执行小组负责组织相关管理员定期评估第三方人员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必须防范第三方人员带来的以下信息安全风险:

1、第三方人员的物理访问带来的设备、资料丢失。

2、第三方人员的误操作导致各种软硬件故障。

3、第三方人员导致的资料、信息外传泄密。

4、第三方人员对计算机系统的滥用和越权访问。

5、第三方人员给计算机系统、软件留下后门。

6、第三方人员对计算机系统的恶意攻击。

第四章进出安全管理

第九条临时第三方人员进入河北艺校时,必须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流程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条长期第三方人员,在其所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后,由接待人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流程代为申请临时出入证。第三方人员服务期结束或人员更换前,应及时收回临时出入证。

第十一条接待人应向第三方人员告知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则,不应透露与第三方人员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任其任意走动和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设备。

第十二条长期第三方人员工作完成后,由河北艺校组织相关人员对第三方人员的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除预定的工作内容外,接待人员不得为第三方人员安排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对接待人员的接待工作,部门负责人和本部门其他人员有责任进行监督。

第五章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第三方人员必须签署安全保密协议后才能进场工作。

第十六条在确认已与河北艺校签署有效的保密协议的情况下,第三方人员如因业务需要查阅河北艺校资料、文件、实物和访问信息系统,必须获得相关负责人批准并详细登记。提供资料时应由河北艺校开具清单请第三方人员签收,签收清单由资料提供部门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禁止第三方人员携带移动设备或移动存储介质进入河北艺校,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在接待人的监控下使用。

第十八条未经许可,第三方人员不得在办公区域和机房内摄影、拍照。摄影和拍照内容要经过主管领导许可和接待人确认。接待人需要对拍摄内容审核。

第十九条禁止第三方人员试图了解和查阅与工作无关的河北艺校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第三方人员必须遵守与河北艺校签订的保密协议,严禁向任何人员透露河北艺校内部敏感信息。

第六章安全操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禁止第三方人员携带的计算机接入河北艺校内部网络。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人员如业务需要必须接入河北艺校内部网络的,必须由网络管理员为其分配固定IP以便进行管理,并报安全管理员审核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人员开发测试环境只能连接测试网,且必需采用防火墙进行有效隔离,严禁接入信息系统实际运行环境。确需在线测试的项目,应上报信息安全执行小组批准,由安全管理员进行备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选择适当的时间进行。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人员如因维护工作而需要远程访问,必须报信息安全管理小组审核、批准,由安全管理员制定相应的安全策略并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远程网络访问结束后,应马上切断外部连接,检查服务器状态是否正常,确认后开启应用。

第二十五条未经授权禁止第三方人员直接对网络设备和主机进行操作,第三方人员可以协助(如口述操作过程)相关管理或操作人员完成所需操作。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人员在机房内的所有工作情况,都必需说明该工作可能引起的安全风险,并由接待人确认后才能操作。接待人必须对第三方人员的操作进行全程监控,记录第三方人员的操作内容,操作完成后由第三方人员和接待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接待人员对第三方人员的所有行为负责。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人员更换硬件设备前需向接待人员指出硬件损坏的证据,由接待人员上报信息安全执行小组批准,由信息系统相关管理员对设备的信息备份及相应的处理后,方可进行更换。

第二十八条需要采用必要的设备和手段(如防火墙、IDS等设备。认证、审计等手段)对第三方人员的各种操作进行有效的监控和限制。信息安全执行小组需要不定期对第三方人员的行为进行抽查,确保河北艺校信息安全。

第七章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与本制度相关的其他文件及表单包括:

1、《安全运维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2、《员工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信息安全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4、《培训及教育管理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每年统一检查和评估本制度,并做出适当更新。在业务环境和安全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将对本制度进行检查和更新。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篇14

一、保卫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依法执勤,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作为保卫部的一名成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树立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遵守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服从安排,有意见先保留执行后提出来解决。

二、负责门卫、要害部位守卫警戒和公司内的巡逻工作,保卫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维护公司内部秩序。

三、在部门领导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作案或潜逃的违法犯罪分子。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掌握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排除影响内部安全的事故隐患。

五、负责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发现治安案件和重大事故,并及时向部门值班领导和上级公安部门报告,采取安全措施,抑制事态发展,保护好现场,等待值班领导处理。

六、做好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和外宾、首长的保卫工作。加强巡逻检查工作,维护良好秩序,防止火灾、盗窃、破坏和治安事故的发生。

七、文明执勤保持高度的警惕,准时上岗、注意风纪,做到服装整齐、仪表端庄,精神饱满、态度和蔼,礼貌待人、办事公道,上班时不喝酒、吸烟,不耍特权,严禁刁难人、打骂人、欺压人、粗暴无礼、侮辱人格的行为。不擅离岗位、不看书报、不做私活、不与他人闲谈嬉笑,不长时间接电话,不玩手机,夜间执勤不准睡觉,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八、保守机密。严守国家和公司内部机密,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与无关人员谈论公司内部等情况,不得将公司重点部位的位置、报警器分布情况和有关公司领导电话号码等情况向无关人员透露。

九、注意团结、互相学习、互助互爱,共同提高,做到不利团结的话不说,不利团结的事不做,维护部门内部的团结。

十、在部门领导下执行公司各项治安、安全检查、防范制度,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篇15

为了保证井下出入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达到标准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井应具备的条件

1、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所以从事井下劳动的必须是男性成年人。

2、入井人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经检查不适合井下工作的人员(如聋、瞎、哑、傻、癫、痫、精神分裂症、活动性肺结核等)不准从事井下工作。

3、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种形式的用工),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岗前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4、入井人员必须了解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熟知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及紧急求救联系电话。了解本矿井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

二、入井前的准备

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和胶靴(电钳工穿绝缘靴),携带矿灯、随身携带自救器。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全者,不准下井。

2、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品,入井前严禁喝酒。

3、矿井规定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从主斜井乘坐架空乘人装置出入。主斜井井口设井口工作站,每班设专人负责检身。

主斜井井口,要悬挂包括乘坐架空乘人装置的管理制度牌板。入井人员要听从架空乘人装置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按规定进行排队乘坐,不得拥挤、插队。

4、矿井应当建立健全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并严格落实;各矿井要在井口值班室建立入井人员管理牌板,考勤人员要认真做好入井人员的考勤工作,并对每一个班次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按照单位、生产区域进行统计上报;入井人员要自觉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未经检身或拒绝检身的人员,一律不得入井。

5、矿井对矿灯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矿灯管理制度,每台矿灯都要有标注矿灯编号和职工姓名的矿灯牌,做到专人专灯。

6、严格按照批准的通风能力核定指标,根据年度矿井通风设计、供风标准核定当班井下作业人数上限,严禁超通风能力入井作业。

三、入井后的注意事项

1、井人员入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不准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轨道上。

2、入井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指挥,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

3、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4、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和危险区。

5、入井作业人员应掌握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之前必须撤离危险区。

6、遇到突然停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的地方。

7、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要随时检查,发现顶、帮松动或脱落,应立即躲开或站到安全地点进行清理。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四、其他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未按规定交人员定位考勤卡、领取矿灯或自救器的入井人员;

(2)未经井口检身人员检查的入井人员;

(3)井口检身人员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的;

(4)矿灯和自救器发放人员以及考勤人员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登记,造成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有误的,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有误的。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篇16

1.管理目的

项目实施完成后,完善外包人员的规范化作业.保证系统正常生产.

2.运维人员要求

乙方在完成项目终验后,直接转到项目维护, 乙方指定的工程师由甲方直接管理.乙方运维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考勤制度、外形象制度,该岗位工作人员无论是本公司职员或外包商职员,一律以我公司员工对外。

2.1 运维人员资源要求.

乙方必须给运维人员配备电脑及上网环境及居住环境(要求到达现场,不超过5分钟路程). 必需配备可移动热线电话,24小时保持开机,处于能接通状态.

2.2 人员技术要求.

按附件五中人员的要求,该名运维人员必须参与过该项目的实施,有从业经验一年以上.

2.3 运维人员考勤要求

要求早8:30到现场,晚5:30离开.得到最终用户同意,可以享受国家法定假日.

2.4 运维人员的考核

每一个季度,甲方会针对运维人员的巡检情况,故障解决能力,项目的稳定性等综合情况打分,纳入到考核,按考核分值付款.

3.项目运维双方接口

甲方管理接口人:

许胜凯 (甲方一卡通小组组长), 电话: ,邮箱:

甲方客服专员 :

4. 客户关系处理要求

1. 直接客户关系维护 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积极的工作态度,配合直接客户的业务推广,让直接客户零投诉。

2. 终端客户关系维护 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积极的工作态度,做好维护巡检及故障及时处理,让终端客户零投诉。

3. 潜在客户关系维护 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积极的工作态度,合理详细的解说一卡通相关业务,让潜在客户有良好的印象。

5.工作内容

主动巡检要求:

1. 乙方运维工程师每天20:00前提交项目日报到甲方管理接口人邮箱,抄送给甲方客户专员.

2. 乙方运维工程师每周五20:00前提交项目周报到甲方管理接口人邮箱,抄送给甲方客户专员.

3.乙方运维工程师每季度最后一天20:00前提交项目季度总结报告到甲方管理接口人邮箱,抄送给甲方客户专员.

4. 主动巡检内容及表格,详见本规范附件。

故障处理:

维护工程师接到故障任务,要求在10分钟内响应,并处理故障(电话或现场),按最终用户的要求时间内解决故障,并提交case报告。

4. 客户回访

1. 甲方客户专员,每月电话回访移动及最终用户,并统计回访结果,作为考核的一部分。

2. 甲方每季度的回访结果,发送到乙方运维工程师及乙方高层管理人员。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项:工作职责

一、全体销售人员必须遵循GB/T19001:20xx和GB/T24001:1996质量、环境管理体系。

二、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销售策略,遵守公司的销售规定和政策。

三、销售人员是企业的形象,在外代表公司。着装应整洁得体,符合工作需要。

四、熟知公司产品的品种、性能和施工方法,坚定“真帝”漆就是真的好漆的信念,能解决一般的产品施工问题。

五、销售人员对市场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预测能力,准确反馈市场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严格执行销售部门的'考勤制度和例会制度,无故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连续三次旷工的销售人员,扣罚一个月保底工资。

七、专卖店和形象店积分卡管理要到位,要求细心打出每一分的合格性和严肃性,管理好每季度的奖金。

八、销售合同采用公司统一文本,合同必须是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方才有效。销售人员不得私自与客户签订合同,由此给公司或客户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销售人员承担。

九、协调公司与客户之间出现的问题,一切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十、积极响应公司出台的促销政策,及时将公司的新政策传达给客户,新政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公司签章方才有效。由于销售人员误传、错传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签署的销售合同正本由办公室存档。

十二、销售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根据客户的实际销售能力确定铺货量,杜绝客户利用在公司开展促销活动期间大量进货。

十三、开发新客户,销售人员应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如相关证照是否齐全,公司资金是否周转正常等。并将相关资料报销售经理,由销售经理确定是否与该客户合作。

十四、对于有现货的订货,销售人员填写《定单确认表》,交财务办理相关发货手续。对于没有现货的特殊订单,销售人员填写《产品要求评审表》,交相关部门评审沟通是否有供货能力,确认可供货后再与客户签订合同。

十五、所有赊欠的票据,必须有对方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和收货人签名,交财务保管,否则出现问题由当事人负责。

十六、销售人员收回销货款应在48小时内交回公司,不得贪污、扣留、挪用销

货款,一经发现,对当事人按贪污、扣留、挪用销货款金额的两倍处罚。因有特殊情况,应向销售经理请示。

十七、销售人员有责任督促客户按合同规定期限结算货款,结款以先结时间长

的款项为原则,禁止结新帐压老帐,并且做到结算的票款金额一致。十八、财务与销售人员每三个月核查一次客户,对于往来出现异常的客户限期

一个月进行清理。未清理完毕的,将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销售经理,并且积极配合公司收集法律解决所需要的证据,在确认款项确实无法收回时,销售人员按无法收回款项金额的5%予以赔偿。因销售人员个人原因造成的款项无法收回,销售人员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十九、客户如需退货,销售人员需报销售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退货手续。

二十、客户的退货,销售人员必须于当日入库,如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入库的,最迟于第二天上午9:00前入库。

二十一、正式销售员每月报销公共汽车月票40元,手机通话费150元,出具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二十二、有关用餐、赠送礼品、回扣、价格下浮,须经销售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十三、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填交公司规定的相关报表者,每次扣罚工资20元。

二十四、因销售人员个人行为造成市场混乱的(争户、抢户),对当事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二十五、浪费公司样品、工具、资料或其它材料的,按实际价值的1~5倍处罚。

二十六、本公司销售人员销售其它产品,按损坏公司形象处理,处20xx元罚款,以示警告。

二十七、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好客户资料,杜绝客户外流。

以上条款在处罚过程中若出现重叠,以累计扣罚,当月不足扣罚金额部分结转至下月。

第二项:薪资、提成规定

薪资结构:保底工资+月效益提成+年终奖励

一、新销售员,试用期三个月,月保底工资1000元,试用期内无销售任务,无提成。表现优秀者可一个月转正,按正式销售员相关规定执行。

二、正式销售员,月保底工资1200元,销售资历满5年的销售员月保底工资

1400元,销售资历满10年的销售员月保底工资20xx元。

三、销售任务:月销售回款额2万元,超出部分按以下比例提成:(奖给、返点、回扣给客户的金额不记提成)

2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2.5%

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2.8%

20万元以上:3%

四、销售员新开发客户经销售经理审批后,每户累计回款额达到2万元者,每户奖励200元,该项奖励按月发放。

五、月销售回款额没有完成2万元的,按以下公式扣罚当月保底工资:

未回款部分÷2万元×50%×1200=扣罚金额

六、为避免销售人员流动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销售人员薪资一律延缓一个月发放。七、销售员严格执行客户管理评分制。

[1]每月按团队销售回款额的1‰提取奖励基金;

[2]每月评定一次;评定分数不合格的销售人员学习一个月,学习期间不发工资;

[3]每季度评选出两名最高分者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300元。最后一名给予200元处罚,处罚款纳入奖励基金。

[4]对于每季度评选为最后一名者,公司给予除名;

[5]年末,奖励基金余额由销售部门作为活动经费。

八、年终业绩奖励规定:月销售任务2万元纳入业绩累计额。

80万元:20xx元

90万元:4000元

100万元:7000元

110万元:9000元

120万元:20xx元

130万元:15000元

140万元:18000元

九、所有销售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起模范带头作用。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篇18

为了保障您和大家的安全,竭尽全力降低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根据我省现阶段防控工作需要,制定我院疫情期间病区陪护、探视管理规定:

一、医院住院部实施24小时出入管控,原则上禁止探视,鼓励亲友采用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进行探视和慰问。

二、若病情允许原则上不留陪护,必须陪护时需要向科室主任和护士长申请,通过核酸检测排查后,可安排固定一对一陪护,不得随意更换。

三、陪护人员在陪护期间凭陪护证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方可进出院区。

四、在陪护期间,陪护人员须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不串病房、不聚集、不扎堆,不得进入医护人员工作场所,不得随意离开病区。

五、请主动配合体温监测、流行病学筛查及信息登记。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篇19

一、一般规定

1、未经安全技术培训和“三级教育”的人员不得入井;

2、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不准入井;

3、带病者、精神不饱满、疲倦者不准入井;

4、酒后人员严禁入井;

5、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者严禁入井;

6、穿化纤衣服者严禁入井。

二、入井前的安全准备

1、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系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好矿灯及自救品;

2、领取矿灯时要认真检查矿灯是否良好,检查内容:

(1)灯头有没有损坏,灯圈是否松动,玻璃罩有没有破裂。

(2)矿灯壳是否损坏,破漏电解液。

(3)灯线外皮是否完好,有无明接头,灯线接头是否良好。

(4)灯锁是否良好,灯光是否亮。

3、必须准备好当班所用工具、材料和检修用零配件。

4、随身携带的啄子、锯、斧头和钎子的锋利工具的尖锐部分要包好防护套,以免碰伤自己或他人。

5、准时参加班前会,认真听取工作安排,明确自己的.工作地点、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6、入井时自觉遵守纪律,排队接受检身工的检身检查。

7、上级机关入井检查,应先与矿方取得联系,待作好安全安排后方可入井,并遵守矿方的安全规定。

8、生产班下班必须统一出井,班长必须清点人数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9、出井人员应在检身房翻过入井牌,及时到灯房交回矿灯。

三、井下行走时的安全

1、每个井下人员,必须熟悉本公司规定的各种信号,并能正确判断各种信号的规定内容,听从信号指挥。

2、自觉爱护各种信号设备,不利随便拨弄和损坏信号设备,更不能擅自发出信号,以免造成事故,甚至引起事故。

3、每个井下人员,必须熟悉本矿井下各主要巷道及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以免迷失方向。

4、在井巷中行走时,发现矿车驶来,应站在躲避洞或宽处让车,不得与车辆抢道。

5、斜巷(井)内,禁止行车时行人,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6、井下人员除安排的检查、检修人员外,不得跨越设置的栅栏、危险警告牌等隔离设施。更不得私自拆除所设栅栏或破坏标记,以防他人误入。

7、井下人员通过风门时,应及时随手关门,禁止邻近的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

8、井下人员应爱护机电设备,除检修人员和设备的操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擅自操弄机电设备。

9、井下人员不得随意敲打水管、电缆等设备,以免损坏引发事故。

10、井下人员遇有风筒损坏,电缆掉落等不安全情况,应及时上报。

11、井下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听从命令,不得离岗、串岗、擅离职守。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七)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第八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费数额。

第十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工作力量,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人员专职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关键核心岗位应当选配中共党员。按照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从严管理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激励保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档案管理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日常管理,推进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人事档案、学生档案,形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并以适当形式明晰与流动人员、存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流动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个人账户;存档单位工作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单位集体账户。

存档单位注销集体账户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转递相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或调整为个人账户存档。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主要内容和分类,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鉴别和归档工作。对合格的材料,应当准确分类,逐份编写目录,一般在2个月内归档。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档案材料形成单位。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建设,建立符合流动人员职业发展特点的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材料形成单位、流动人员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流动人员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动,积极收集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材料。

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如实、规范填写相关材料,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存放秩序,改进完善保管方法和技术,提高安全防灾标准。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档案馆建筑有关标准要求建设档案库房,强化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库房、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十七条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信息全国共享”的原则,推进省级集中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与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运行平台对接,建立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应用体系。

第十八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相关技术标准推进,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新技术应用,通过信息交互等方式不断拓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渠道,探索建立以政务数据为支撑的流动人员人事数字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四章 接收、转递和服务利用

第十九条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和服务利用工作,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渠道,加大服务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档案公共服务能力和便民化水平。

第二十条 根据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申请,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开展档案的接收、转递服务:

(一)根据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申请,拟接收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向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开具转档手续材料。

(二)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接到转档手续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审核档案,对符合转递规定的,填写材料目录清单后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转递。

对不符合转递规定的,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不得转出。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进行。对曾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人事档案的,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四)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拟接收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照材料目录清单认真审核甄别,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应当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并督促指导流动人员补充相关缺失材料。

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流动人员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五)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具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档手续材料,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人事档案转档手续材料具有相同的效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档手续。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材料,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按现行渠道移交或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等人事档案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开展政审考察、选拔录(聘)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因公出国(境)、社会保险、巡视巡察等工作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提供查阅服务:

(一)查阅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申明查阅理由,如实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申请表。

(二)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为中共党员。

(三)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批同意。

(四)查阅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阅。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从严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员及其亲属因办理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等事项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可依据档案材料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按有关规定为流动人才党员提供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不断拓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标准和流程,推进服务规范化和精细化。探索为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的高技能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畅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第二十六条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及时更新辖区内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目录和办事清单,结合服务内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并通过门户网站、咨询服务热线、宣传手册等向社会公开。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政策法规宣传解读,加大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和重点单位的宣传力度,提高流动人员和用人单位对档案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科学利用机制,强化与政务数据资源的关联分析和融合利用,加强流动人员数量、结构、分布、流向等数据统计分析和科学预测,为引导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提供决策参考,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整体效能。

第二十八条 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制度,强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窗口作风建设,落实档案管理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相关规定,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三)严禁擅自向外公开、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

(四)严禁丢弃、销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五)严禁为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六)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七)严禁出具虚假证明和政审材料;

(八)严禁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拒收或推诿符合规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九)严禁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与其他经营性服务相挂钩;

(十)严禁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

第三十条 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和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违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违规收取管理服务费等行为纳入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日常监管范围,完善举报投诉查处机制,主动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