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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每个城市都要做好绿化工作,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已于2019年6月27日由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城市绿化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现对《条例》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条例》基本概况

《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以《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我市多年来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借鉴郑州、南京等其他地市立法的先进做法和经验,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固化,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规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条例》提出了城市绿化应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体制和机制,规定了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具有较强的可作性。

二、《条例》修订背景

《条例》自1996年3月颁布施行以来,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组织实施,不断加大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城市绿化的发展使城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景观环境得到较大改善,截至2019年我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47平方米,绿化覆盖率37.9%,绿地率32.9%,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城市绿化体系。近年来,洛阳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中原经济区最佳宜居地”, 大力实施生态先行战略,着重强化生态意识,努力建设生态城市。城市绿化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模扩大和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方面,社会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参与的主动性和参与的程度不断提升;另一方面,生态资源破坏和生活环境恶化所形成的外部约束力形成了较强的“倒逼”机制。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美丽中国,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党的xx届四中全会专题聚焦“依法治国”,法治涉及到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方面,“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在城市绿化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绿化有关制度,以科学规划、健康发展和生态保护为原则抓好城市配套绿化建设,做到依法建绿、依法护绿、依法兴绿。原有《条例》中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城市建设要求和发展步伐,难以为城市绿化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亟待修订:

(一)国家新政策、规定及绿化行业标准规范的修订,要求《条例》须随之修订。

我国城市管理体制的变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国务院、国家住建部在城市园林绿化方面出台了许多新政策、新规定、新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一些绿化指标的调整和一些概念的重新界定,为城市绿化制定了新的理念和目标。因此,《条例》应适应新形势、新标准、新要求,否则,将导致我市绿化指标、标准的落后和绿化统计与国家不一致。

(二)巩固和保护绿化建设成果,强化全民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在当前绿化发展形势下,积极发展“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绿化建设模式,同时完善绿化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执法事项等公示制度来引入社会监督,营造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人人动手、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植绿、爱绿、护绿成为广大市民的自觉行为,通过公众力量的加入扩大了绿化保护的力度和广度,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保证绿化建设的合理性和依法行政的公开性、公正性。

(三)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城市土地的升值与绿化投入成本的增加,目前园林绿化发展中还存在着随意改变规划绿地、侵占建成绿地、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缩水等问题,修订《条例》中相关经济条款成为必需,否则不足以体现法律处罚的严肃性与威慑力,不足以体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四)提高城市绿化品位与质量,规范绿化行业发展。以法律手段保障城市绿化从规划、设计、施工以至管护的各个环节,做到有审批、有资质、有监督、有验收,使城市绿化的各项工作步入规范、有序的轨道。

三、条例重点解决的问题

1.解决原《条例》与国家新政策、行业新标准、规范不相适应的问题。2019年-2019年,国务院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公布多批关于行政审批的新规定,《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9)对全国城市绿地分类进行统一,《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9修订)对项目绿化建设具体内容和指标都有新的明确规定。

2.解决城市绿化规划、审批、建设的保障问题。如随意改变规划绿地,绿化延误、易地绿化、绿化面积不足如何保证和解决等问题。参照《北京市绿化条例》、《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在新《条例》中明确规定绿地系统规划的公开征求意见和人大备案等程序,严格执行绿化“绿线”管理制度,对新建、扩建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指标留足配套绿化用地和不能按规定标准建设时的就近补建或者异地代建。

3.解决城市绿化建设质量的保障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品位与质量,维持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绿化建设从规划设计、施工以至管护的各个环节,做到有资质、有验收、有监督,使城市绿化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市场化。

4.进一步明确城市绿化的执法主体,解决有关部门越权执法的问题。新《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权限范围与法律责任,真正保证部门之间的协调,避免交叉执法,保证城市绿化成果得到有效保护。

5.解决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及经费保障问题。对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明确规定管理单位职责,并设置相应法律责任,全面落实管护责任。借鉴《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了居住区绿化备案和绿化平面图公示、永久性绿地和绿色廊道保护、砍伐树木的伐一补三补植原则等,加强保护力度。同时以法律手段把市、县(市、区)绿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6.解决城市绿化工程管理、职责、监督等问题。近年来,我市城市绿化的建设主体日趋多元化,大量的建设工程依法应当建设一定比例的附属绿地,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特别是要解决绿化工程的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管的问题,保证绿化工程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7.解决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条款不具体、处罚额度小、无力保证和制约城市绿化建设和发展问题。新《条例》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绿化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城市绿化成果。例如附属绿化工程未按规定时间的,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主体工程竣工后未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完成配套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以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综合考虑本市工程管理实际情况和作性,参照了合肥市的相关规定。

四、《条例》形成过程

1.作为2019年市人大立法调研项目,2019年3月,市人大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参与,赴南京、苏州等地对《条例》修订的必要性、作性等进行了深入调研。

2. 2019年11月,在调研成熟的基础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批准,该《条例》的修订被确定为我市2019年正式制定项目。

3.2019年3月2日,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对市园林局起草的《条例》(送审稿)进行初审,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3月11日开始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市政府组织召开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会和政府立法顾问论证会。在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吸纳后,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形成《条例》(讨论稿),3月22日提交政府。3月28日市政府召开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4.2019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对《条例》(修订草案)初审。4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5.2019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审议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时发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并于5月12日在《洛阳日报》和洛阳人大网全文刊登,公开征求意见建议。6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

6.2019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修改。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