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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晨会制度(通用21篇)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1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标准,审定、颁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通用21篇)

2、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对重要的经济技术决策,负责确定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3、审定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措施经费。

4、审定新的建设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等,应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

5、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研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6、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7、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进厂后的公司、项目、班组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对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9、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10、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2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八)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九)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制定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监管;

(十一)对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现场作业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十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三)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3

一、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

“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二、安全活动日制度

1、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和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

2、企业各班(组)长每班要组织召开班前会,简单讲解本班、各岗位的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当班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3、企业各生产区(队)车间负责人每周一定要组织本辖区内全体职工学习“三大规程”和企业内部“三项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及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总结前段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反“三违”情况等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4、每周一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活动日”,必须要长期坚持,雷打不动,安全生产活动日要有文字记录,长期保存。

三、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办公会是全矿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2、安全办公会必须由矿长主持,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安委会成员、各科室负责人、班(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

3、安全办公会必须要有专用记录本,并要专人做好记录。

4、安全办公会所决定的问题,必须设专人负责定期解决和处理。

5、安全办公会的内容: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

(2)听取有关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头。

(3)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

(4)检查办公会原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

四、交接班制度

1、矿一切工作岗位,必须严格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双方在记录本上签字。

2、班(组)长要提前二十分钟到岗接班,各工种岗位提前十五分钟到岗接班。

3、任何班(组)长和各工种岗位,严禁在半路途中或采用其它任何方式交接班。

4、交接班内容:包括各种机电设备运行状况、工作区域内安全状态和所使用工具以及特殊工种岗位的特殊交接班要求:选厂设备运转状况、选矿主要技术指标等。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4

(一)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组织分管部门、车间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落实分管领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分管领域的较大风险进行管控,并监督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

(四)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本单位构成重大风险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

(五)组织审核年度安全投入资金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

(六)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职责分工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5

(一)晨会的组织时间

按照规定每天召开晨会。采取白班工作制的于每天早晨正式开工前召开,采取多班次轮转不间断工作制的企业于每一班次正式上班前召开,时间不少于5分钟。

(二)晨会组织的地点

晨会应在会议室、值班室或保障安全疏散条件的车间、广场等场所召开,该场所能容纳全部当班从业人员。

(三)晨会参加人员

所有当班上岗人员必须参加晨会。车间安全员应当参加晨会;公司规模小、组织架构简单的企业由公司安全员参加晨会。公司级领导要定期参加晨会,其中高危行业企业每天带班领导必须参加晨会。

(四)晨会的内容

1、通报上一班次安全运行情况

每日晨会对本班组上一班次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通报各员工的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工作怠慢、组织失误、责任心不强等行为及时提出批评,公布上一班次的考核情况,并在月度绩效、奖金等考核中兑现考核结果。

2、告知安全风险和技术交底

利用晨会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进行岗前安全、技术书面交底,必讲上一班现场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必讲现场主要安全措施;必讲具体的注意事项和处理方法;必讲本班的主要安全责任和必须管控的安全环节;必讲操作注意事项;必讲有问题和隐患的地点安全防范事项。

3、确认作业安全生产条件

晨会召开之前,要对上一班组的工作内容进行确认,明确周围环境、设备设施、材料的状态和岗位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情况,按要求填写风险管控手册并签字确认;隐患无法排除或需要申请协助的,应主动停止作业,并及时向上一级汇报。

4、确认危险作业情况

要对危险作业情况进行确认,明确是否有跨班组进行的危险作业和当班是否需要进行危险作业,审核作业方案、作业审批表是否继续有效,论证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作业条件和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进行确认,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方案进行作业,涉及外包作业的,要对外包单位人员资格进行审核。

5、确认作业人员身心状态

要确认当班人员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关注作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身心状态异常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对不具备上岗条件的,及时劝退或强制休息,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6、确认安全风险管控重点

对作业过程中的关键流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重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安全确认,督促作业人员对工作环境和作业流程,开展持续性的、常态化的风险辨识、分析、管控、验证等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现一线岗位员工在作业现场自我发现、自我防范,形成长效机制。

7、确定岗位安全联保互保对象

建立岗位操作人员互保制度,每日晨会根据当日工作任务情况,指定生产区域内同班、同岗人员或岗位区域间密切联系的人员实施安全互帮、互保、互助,通过相互监督、密切配合的责任、风险、利益共担的安全管理形式,互相提醒、互相照顾、互相监督、互相保证,达到杜绝“三违”、确保“四不伤害”的目标。

8、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情况

晨会前员工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由互保对象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齐全和使用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穿戴全面、正确使用。要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防护用品破损、功能失效、超过使用期限的及时报废和更换。

9、开展安全生产班前宣誓

以班组为单位,利用晨会时间,全体起立进行安全宣誓,参与人员包括当班所有职工,宣誓由当班的班组长主持,选取贴近生产经营活动,对提升员工安全注意力、鼓舞队伍战斗力、增强团队凝聚力的誓词,提高班前会士气,提升全员安全意识,规范员工行为。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条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条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六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三十四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八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四十三条公司每年年底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员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发放奖金和其他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7

一、目的

为了加强电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用电,特制定以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用电活动。

三、工作制度

1、非有关人员不得进入配电房。

2、高压电房只准合格电工操作,并严格按照电工操作规程进行,经常监视变电房和低压室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生故障由电工处理。

3、变电室接地检查每年自行进行一次。避雷器每年请指定认可机构检测一次。

4、配电房操作,必须按照以下操作程序:

a、送电时,先合上闸刀开关;

b、停电时,先停空气开关,后停闸刀开关;

c、设备运行时,严禁带负荷拉闸刀开关。

5、每台生产设备应设专人负责,开机送电前,要检查所开设备是否正常。如正常可以合闸送电。

6、设备使用完毕,长期不用或下班时,要断开电源开关。

a、每天下班前,车间岗位的班组长负责检查、停开关、关电房门。

b、遇上加班时,加班后由组长或带班负责人检查是否停电、关电房门。

7、按安全消防规定,有防静电接地夹的.设备,使用前一定要夹上接地夹才能开机,使用者要经常检查接地夹两端接触金属的情况。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8

第一节、安全作业证

第1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2条、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3条、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1条、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2条、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使用管理

第1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2条、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3条、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4条、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9

为使广员工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重意义的认识,增强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避免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必须对员工普遍、深入、经常地进行安全生产思想、安全技术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的教育,特制订本制度。

一、三级教育:

1、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从公司级到项目级到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

2、新进员工必须接受的一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内容有: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本公司生产特点;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正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公司安全通则和消防、急救常识等。

3、经一级教育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由项目部进行二级教育(项目级)。内容有:本工程项目特点、设备特点、事故预防方法;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4、经二级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进行三级教育(班组级)。内容有:岗位生产特点及安全装置;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方法;本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其教训等。

5、经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特殊工种教育:

从事电工、起重、电气焊、高空作业、脚手架作业等特殊工种工人,应参加专业强化训练班,进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的`强化学习。

三、日常教育:

1、公司各级领导平时要自觉学习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五同时”,特别要加强对工人进行经常性教育,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

2、各班组要根据工作性质、任务缓急、生产特点、气候变化,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班前安全讲话、班中安全喊话、班后安全讲评,抓好典型,加强经验交流,组织技术示范表演等。

3、各项目部要坚持至少双周一次安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骤,要不断提高质量,防止流于形式。内容有:

A、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通报及有关安全生产文件。

B、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C、分析研究事故发生情况,接受教育,提出防范措施。

D、对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

E、交流推广先进的安全操作经验,进行技术示范表演。

F、开展事故斗争,进行事故演习。

G、参观安全生产展览,开展安全生产竞赛。

H、发动全员,讨论提出解决安全缺陷的合理化建议。

I、总结安全生产规律,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各种错误倾向。

四、安全考试:

1、员工每年度进行安全技术教育1-2次,考核形式多样,考核成绩必须记录存档。

2、凡考试不合格要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要离职进行专门安全生产学习,再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要根据情况调换工种及岗位。

3、安全考试成绩要作为员工晋级评奖和选拔干部的标准之一。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10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营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防范安全事故,建立本制度。

二、本公司主要危险因素包括:

(一)原材料系易燃品,火灾危险程度高;

(二)使用一定量的危险化学品(白电油、片碱),有中毒、爆炸、火灾等方面危险;

(三)锅炉有爆炸、烫伤危险;

(四)用电设备较多,有触电危险;

(五)其他危险。

三、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无论做什么事首先要保证安全,杜绝违章冒险蛮干。

四、全公司所有员工都要遵守本规章制度,公司将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五、公司注重全体员工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员工参与公司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及奖惩规定

六、总经理(厂长)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的责任。

七、公司安全主任(由副总经理兼任)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演练等方面工作,做好对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用电安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危险作业审查以及饭堂、宿舍等生活安全的管理工作。

安全主任在安全管理或具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有关事项、活动的过程中,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可以寻求安全中介服务公司提供辅导服务。

八、各生产小组组长接受安全主任的管理,负责小组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检查员工日常工作,杜绝违章违纪行为。

九、仓库管理员接受安全主任管理,负责仓库的防火防爆等方面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十、各生产作业员工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章守纪,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养成良好的安全工作习惯,并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事故应急演练等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十一、公司设立安全生产月奖,凡当月未发生安全事故、未出现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的,予以奖励100元,月奖打入工资单。

十二、对不积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一半安全奖;一年内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扣除当月全部安全奖;第三次予以辞退,或经与当事人协商后安排转岗,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岗前培训。

处分由总经理(厂长)作出,办公室文员记录在案。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

十三、新进员工上岗前须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培训时间为2天(14学时)。

十四、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生产车间及所在岗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重点是危险化学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

十五、员工转岗的,须接受与其新岗位相适应的岗前安全培训。

十六、冲剪压设备操作岗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岗位、危险化学品仓管员上岗前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七、安全主任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培训教材(或课件)、做好岗前安全培训的组织、记录、考核等各项工作。

十八、公司管理人员要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方面的教育,并按要求参加政府组织的有关安全培训班,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主任须经考核合格。

十九、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依法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及时参加年审,其《安全操作合格证》由安全主任核查原件后留下复印件备查。

二十、公司大力弘扬安全文化,组织安全活动,如看录像,模拟演习、比赛等,设立安全宣传专栏,专栏由安全主任负责管理,每月更新专栏内容。

第四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一、任何员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主管领导或公司安全主任报告,情况危险时有权立即采取包括停机、停电在内的紧急措施。

二十二、各生产班组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设备、环境等方面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安全主任或总经理组织整改;发现违章违纪行为立即纠正,严重的报安全主任和总经理给予处分。

安全主任也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发现违章违纪行为立即责令整改并可给予处分。

二十三、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车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是否安全有效、用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员工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章、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等(具体详见《安全检查表》)。

二十四、综合性安全检查由安全主任负责组织,检查结束后形成《安全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安全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由安全主任负责归档备查,并按照政府要求上报至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二十五、综合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够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经安全主任或总经理同意后采取临时监控措施后,才允许生产作业。

检查中发现违章违纪行为立即纠正,严重的报总经理同意后给予处分。

第五章设备维护管理

二十六、本公司纳入维护管理范围的设备设施包括:

二十七、电工(由生产主管兼任)负责保管设备设施的随机文件,并按照随机文件有关要求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维护保养和检修要有记录并归档。

二十八、电工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检修过程中发现故障,可能危及设备或人员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在机器上悬挂或在机器旁醒目位置设置“机器维修中,禁止使用”的标志牌。

二十九、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使用机器设备,在使用机器时,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电工维修,不得带病操作,否则造成人为扩大机损及出现次品按价赔偿。

三十、电工要熟悉设备设施随机文件,在检修、维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一般情况下禁止带电维修,如必须带电维修,应安排监护人员,并采取必需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十一、设备设施故障电工无力修复的,报总经理处理。

第六章危险作业管理

三十二、本公司的危险作业主要包括动火作业、登高作业、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

(一)动火作业系指在生产和仓储区域内使用明火以及可能产生火源的作业,如电焊、气焊、气割以及金属打磨等会产生火花的作业;

(二)登高作业系指坠落高度2米以上,有坠楼危险的临时作业,本公司主要的高处作业有高处的检修、维护以及屋面作业等;

(三)临时用电作业系指在生产、施工和检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使用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

(四)有限空间作业系指进入封闭或半封闭、通风不良的非固定场所的作业,本公司的有限空间作业主要是进入锅炉炉膛或其他设备内部的检修作业。

三十三、凡实施危险作业的,须经公司安全主任同意,并安排专人监护,做好安全措施。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11

一、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并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二、目标措施

(一)目标

杜绝重大因工责任安全事故和因公伤亡事故,降低安全负伤频率,确保职工年负伤频率控制在1‰以内,争创更多的省、市级安全生产文明工地。

(二)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网络体系,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标本兼治,扎扎实实抓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2、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经常组织各级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搞好新工人和日常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为杜绝违章作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加强队伍和特殊工种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业务水平,杜绝违章作业和无证上岗。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用多种手段普及安全生产的知识。

3、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项目有关人员对工地的安全生产检查,公司坚持每月的安全生产月检制度。对检查出的'隐患或不安全因素,以隐患通知单的形式下达到项目部进行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及时者,按规章制度条例进行处罚,对安全生产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4、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架体搭设机械设备、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对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并严格执行收货验收制度。

5、继续做好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为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

6、加强安全资料管理。安全资料是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真实记录,它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安全标志、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各类设备、临时设施验收检测记录及文明施工。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12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找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质量事故:

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

2、产品外观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质混浊、酒中有异物);

3、外包装不合格,或者装错包装、贴错标签;

4、未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二、当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维护好现场(已发出产品应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产)。

三、立即由分管质量的.经理,组织质检、车间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四、做好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找出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纳入工艺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现质量故障。

安全和产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责。

2、安全生产教育要定期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教育,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为易燃品,公司内和仓库要严禁烟火,酒库附近严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电,电器设备要加防护罩,线路和开关要经常检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5、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无火灾,无重大事故,无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电管理:线路完好归位;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电工持证上岗。

3、用气管理:管道完好归位;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4、物料管理: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现场无呆滞物料。

5、装卸管理: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6、危险工序操作管理:关键设备定期保养;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7、环境卫生管理: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厕所无异味。

8、防护管理: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9、文明生产管理:私人物品归位摆放;员工着装、举止遵守车间操作行为规范,不偷盗不祸害;无不明身份外来人员;节约用水用电;新员工入职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老员工则单数月进行培训,双月数进行测试。

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电、气焊防火制度

一、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二、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三、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四、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六、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七、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八、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九、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十、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13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3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4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6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7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8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9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1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 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3 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全专业队伍。

6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 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 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 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10 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1 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0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1 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完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 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 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5 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 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7 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11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 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 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 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6 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7 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 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9 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2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1 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3 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4 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 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13条 班级长安全职责

1 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 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 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 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 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 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14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1 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2 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 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 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6 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7 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 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 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0 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15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 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2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3 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16条 工人安全职责

1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3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 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 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6 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7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章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17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1 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2 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3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4 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18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1 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2 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3 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4 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19条 生产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1 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2 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

3 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20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 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2 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3 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4 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21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2 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3 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4 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5 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6 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7 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8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9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10 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11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2 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3 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22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 负责企业内的易爆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2 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 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4 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5 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6 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23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

1 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 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3 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 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5 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6 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24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1 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2 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3 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25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1 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

2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3 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 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14

仓储物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仓储物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仓储物流企业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经营、储存、运输甲、乙类危险品的仓储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仓储物流企业还应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各仓库(堆场)每个班次应当至少明确一名保管员为本仓库(堆场)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并维护装卸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仓储物流企业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确定负责巡查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仓库(堆场)消防管理人员和巡查部位。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进行装卸作业、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二)仓库的门窗是否封闭完好;

(三)是否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五)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六)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七)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八)消防控制室及设有值班的消防水泵房、锅炉房、配电房、发电机房、制冷机房、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分检包装车间、甲、乙类物品仓储场所等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仓储物流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工程、安保和仓储库场、车间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储存、装卸、用电、用火、氨制冷设备管理是否符合《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要求;

(二)仓库保管员、装卸和运输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三)电气线路、防雷与接地系统定期检测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七)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仓储物流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检测1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应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仓储物流企业应当规范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仓储物流企业应划线标明库房的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并设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标志;储存甲、乙类物品时,应在醒目处悬挂安全警示牌标明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仓储场所内应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标志;外围墙上应在醒目处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志。

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仓储物流企业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其他仓储场所,应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

仓储物流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甲、乙类物品仓储场所,装卸车辆集中停放区、加油加气充电区,员工集体宿舍和锅炉房、配电房、制冷机房、分检包装车间等场所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预案,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

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竣工备案抽查合格,以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

(三)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占用防火间距;

(四)违规超存超储,将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储;

(五)在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设置办公室;在室内储存场所设置员工宿舍;

(六)擅自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七)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八)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九)私拉乱接电器线路,超负荷用电,或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15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和国家、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企业设臵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协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广东日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方针。

五、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部门(或设臵安全管理人员)的设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成。

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各级领导对所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必须认真落实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从业人员应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九、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根据国家、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颁布,企业部门、人员设臵变动,设备更新改造和在执行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领导机构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售后部:xx销售部:财务部:

行政部: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最高领导机构。

(2)全面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及其决定。

(3)负责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及其费用的审批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于本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及其费用等的审批工作。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听取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布臵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6)支持安全生产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安全员的工作。

(7)经常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动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8)对于轻伤事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对于重伤以上事故,要立即上报,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和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

(9)对年终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与考评工作进行审批。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在行政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经理:

2、职责

(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协助企业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广州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4)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指导各部门和班组安全员工作。

(8)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到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有权指令先行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企业领导,研究处理。

(9)督促和检查企业职工是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定期组织全企业性大检查,检查情况做好记录,向主管领导汇报。

(1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做好记录,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12)负责对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13)有权向主管领导提出奖惩意见。

(14)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5)参加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设计计划,并按规定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和参加工程验收及试运行工作。

(1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事故的`防范措施,并且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施。

(17)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

(18)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并做好记录。

(19)负责统计和收集安全生产资料及其档案管理。

(三)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

2、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管理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贯彻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企业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四)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总经理

主管部门负责人

销售部、财务部、行政部、售后部、安全员

客服部(组)备件部(组)维修车间钣喷车间

安全员

二、劳动保护监督小组

(一)机构

组长:安全主管

组员:各部门组长

劳动保护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部,责任人曾安娜

(二)职责

(1)向职工宣传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劳动保护计划、措施执行情况,检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3)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执行情况。

(4)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16

1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是具有否决性的重要指标,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必须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为规范公司及各参建单位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根据目前机构的设置情况,本着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的原则,项目公司特制定本职责。

2项目经理是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工

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专业经理对自己分管和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3项目所有参建单位,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实行"立体防护",对安全生产要目标一致、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简称"五同时")。

4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员和各参建单位组成人员,除应认真履行本规定中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各自参建单位和项目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并对参建单位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项目公司安全监督组负责对所有参建单位的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6本《职责》如与上级颁发的有关法规相抵触时,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的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条例规定的国家标准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质检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照国家标准化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18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安全设施使用不当造成的人身伤害和事故隐患,充分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制定此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装置和罐区的各种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三、职责

1、安环科是公司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

1.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由设备工程师管理;

1.2、凡属电器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仪器仪表均由电气工程师负责管理;

1.3、凡生产区内的火警报警装置、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装置均由消防负责人管理。

2、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安全设施的`使用与维护工作,辖区内的安全设施确定责任管理人员。

2.1、各单位应定期检查消防系统、电气系统及其它安全装置、设施的完整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或处理。

2.2、对施工变动后不能及时恢复的安全设施,值班人员应督促施工人员采取临时替代措施,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3、安全设施使用与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应的要求。

3.1、新购入的安全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生产企业须具有生产资质。

3.2、各种安全设施要建立台账,做到账物相等。

3.3、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执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设施办法》。

3.4、消防系统必须定期启动一次,检验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有序,消防水带如出现老化、泄漏等现象要及时更换。

3.5、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监测,保证接地电阻≤4ω。

3.6、对监控设施要进行常规保养、维修,保证正常、有效使用。

四、公司主要安全设施分类

1、预防事故设施

1.1、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1.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雷、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1.3、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制氮系统,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1.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静电、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等设施。

1.5、安全警示标志

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2、控制事故设施

2.1、泄压和止逆设施

用于泄压的阀门、防爆膜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

2.2、紧急处理设施

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3、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3.1、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3.2、灭火设施

水喷淋、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快速接头、灭火器等。

3.3、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洗眼器、喷淋器、应急照明等设施。

3.4、应急救援设施

堵漏、溢油收集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3.5、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五、安全设施的校验

1、阿娜设备、设施在使用前或使用一段时间后必须进行校验,经校验合格后方可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

2、安全设备、设施的校验必须由当地安全技术部门或上级技术监督局办理,不具备资格的校验部门,校验结果无效。

3、设备、设施进行校验时必须由安全员共同出具校验说明书、标明校验范围、工作环境和介质说明等,并依据工艺过程和安全技术参数复审无误后进行。

4、校验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由安全员建立全面性管理档案。

六、维修保养与检验

安全设施维护检查,由作用部门每月检查维护一次,在维护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设备负责人汇报,由负责人进行检验或维修。

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3、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

4、除安全装置专责维修人员外,其他人一律不得乱动。

七、防护器材的选用和保管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性质,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得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2、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使用人员头型相适应;

3、各种防毒面具使用前后必须仔细检查;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

4、个人使用和报关单额防护用品,应登记造册,定期检查;

5、车间应有防爆手电、防毒面具、隔热手套、胶靴、防火服和安全带等急救器材,以备抢救用;

6、安全带使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妥善保管,防止霉烂和强度下降,定期进行强度试验;

7、绝缘手套、胶靴、绝缘棒、绝缘垫台等常用的电气绝缘工具要指定专人保管;

8、常用电气绝缘工具按照电气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工作。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19

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企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企业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企业每年组织对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二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1)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上级部门验收备案。

(2)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4)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5)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人员,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企业管理人员及其它操作人员发现隐患,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任何部门、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

2、一般隐患必须在当日整改,重大隐患视情况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3、隐患整改所需资金必须全额保证。所需原料设备采购部门必须全力配合采购。

4、整改后必须经企业负责人和生产部负责人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四、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1、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

2、生产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3、在生产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指示牌。

4、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5、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6、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发生强烈噪音或震动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采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护措施。

(3)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五、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1、逢节、假日、夜间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并将主要领导的电话放于明显位置,遇紧急情况随时联系。

2、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厂区,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直到开除。

3、值班人员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定时要厂区各处巡查。

4、遇陌生人进厂,值班人员问明来意,才决定是否放行。

六、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

3、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4、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5、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七、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1、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班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2、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械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3、安全记录,应统一集中在现场办公室,以备检查。

4、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项目部或上一级部门报告。

5、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不得擅自离岗。

6、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

7、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8、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常

9、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子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10、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或随意挪动。

八、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制度

1、公司每次召开的会议对于生产安全方面的内容必须有会议记录,并由企管部和班组长负责记录归纳,传达落实。

2、对安全生产内容中作出重大决定等重要内容不准漏记或错记。

3、认真执行会议中的安全生产内容,各部门任何人不能打折扣。

4、年终召开安全生产总结会议,总结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经验找出教训,制定次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汇总公司安全生产会议记录,装订成册入档。

九、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伤亡事故管理规定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有关部门。

十一、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事故,任何人不准隐瞒不报,或不如实上报。

2、事故调查所需数据、资料,公司各部门必须全力配合,协助调查。

十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检查制度

1、检查组要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

2、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3、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公司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2、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3、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那轧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保全机修部门的持证电工负责。

3、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3、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六、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五)高低压配电室防火制度

1、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燥,要有良好的通风,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

2、高低压配电室电气设备的各种接地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经常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

3、变压器、电缆等带油设备不得满油,经常检查各部件的功能和运转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修复。

4、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对避雷器进行检查、检测。对各种电气设备的接地零线,每年要检测一次。

5、要经常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和整改。

6、要采取措施防止老鼠、蛇类、鸟类侵入,避免产生短路。

(六)仓库防火制度

1、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2、仓库内部,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3、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4、严禁使用电热器。

5、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6、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7、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8、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七)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1、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2、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3、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5、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6、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7、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8、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9、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十三、企业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结合我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用电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行政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电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2、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3、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工工作的人员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4、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5、电气工作人员应掌握触电解救法

二、低压带电作业

1、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或穿低压绝缘鞋进行,并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服,严禁作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低压接户应随身携带低压验电笔。

2、在变台或有闭式刀闸上拆搭接户线应指定熟练工人操作,保持对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三、现场配电安装及检查

1、施工现场和生活设施以及加工厂地的供、用电工程,凡设立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均应按正式工程安装。

2、柱上变台宜装设围栏,室外地上变台必须装设围栏,围栏要严密,并应在明显单位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围栏内应设有操作台。

3、变台围栏内应保持整洁,不得种植任何植物,变台外廊4米之内不得码放材料、堆积杂物等。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20

为加强公司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人员。

1、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对于在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建立台帐和档案,其内容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投用时间和地点、历次检修记录、检测记录和设备更新情况等进行登记。

2、对于安全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应每月检查一次,保卫科每周检查一次,各部门每班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对存在的安全设施、设备问题各部门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做记录,同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4、重要安全设施、设备,应按要求由相关部门定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人负责,建立完善专门的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台帐。

6、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报废或更换: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和零部件磨损严重,设备效能达不到安全要求;

2、意外灾害和重大事故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国家明令淘汰的或由于技改等原因淘汰的';

4、维修后经检测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等。

7、安全设施、设备更换、维修、报废或停用等有关记录资料要及时整理、归入安全管理资料档案保存。

企业安全晨会制度 篇21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五、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六、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七、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八、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一、礼貌周到,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文明服务

1、从业人员应身穿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2、耐心听取客户诉求,实事求是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知情权。

3、为客户提供全程服务,接待员要为客户联系各部门、人员办理业务手续。

4、公开有关证照、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表、质量保证承诺、服务程序。

5、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薄、投诉箱,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二、管理有序,环境整洁

1、厂区环境保持清洁,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

2、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3、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

4、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5、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三、明码标价,收费合理

1、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2、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

3、维修配件、材料要有进出台帐记录,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4、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符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5、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四、信守合同,保证质量

1、承修车辆要签订合同或托修单,明确维修项目、费用、质量保证期和双方责任。

2、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3、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

4、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5、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五、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好。施工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2、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

3、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4、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车间内不准吸烟。

5、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6、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作业和检查调试。

7、修竣发动机起动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转。严禁车底有人时发动车辆。

8、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