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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的制度(精选8篇)

执法的制度 篇1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执法的制度(精选8篇)

一、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二、必须文明执法、礼貌待人、遵老爱幼,助人为乐。

三、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时间不办私事;

四、必须着装整齐,男执法人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执法人员不准浓妆艳抹,发辫不得过长或披肩发;

五、必须举止端庄,精神振奋,姿态良好,文明用语,不背手或将手插进衣裤袋,边走边吸烟、边吃东西,不允许挽臂搭肩,嬉笑打闹;

六、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敢于排除各种干扰,维护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

七、必须规范着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维护林业执法队伍的文明形象;

八、必须先敬礼,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先说服教育,严禁以粗鲁野蛮的态度对待违章者,对违法者进行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理,一律使用省林业局统一印制文书;

九、必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不得无故拖延、刁难;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的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县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

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九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药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 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十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尽快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药品

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保障制度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执法的制度 篇3

水政监察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三、政治合格,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办案规范。

四、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注重仪表,文明执法。

五、上班不迟到、早退、有事外出及时向领导请假。

六、每周五下午为固定集中学习时间。

七、单位每月组织一次案件研讨活动。

八、水政科每年组织一次与各执法单位之间的执法交流活动。

九、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有关执法培训活动。

执法的制度 篇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为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1、煤矿企业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煤矿企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3、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

4、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5、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6、针对突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

7、县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

二、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1、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经贸局、县电力局、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组成xx县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2、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监管一股。负责执法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要求

1、各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归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联合执法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并持有相关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必要时邀请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参加。

3、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4、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5、需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时,执法部门应该在5日前向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联合执法方案,经牵头部门审核,在2日内书面回复。由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应制订联合执法方案。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或执法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xx县安监局煤监股

xx年3月1日

执法的制度 篇5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保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监督和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熟悉和精通一定的执法专业性技术知识。

二、执法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两年以上工龄,经省局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上岗。

三、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上岗,仪表庄重,自觉维护自身及本局形象,严禁个人或雇人上岗。

四、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五、执法人员必须经常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教育,不断进行监督、检查、考试、考核,对不称职、不胜任的执法人员经局领导研究决定予以调整或调换。

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局规章制度办事,所有案件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严格遵守程序不得越权办事、否则根据情节追究个人责任。

七、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涉及与个人有关的案件予以回避。积极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检查、咨询服务工作。

八、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执法的制度 篇6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总要求。因此,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为了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按照上级机关对建设行政执法的要求,结合本局行政违法案件查办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负有管理职能的站、办、室、股、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托单位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尽可能使违法违章行为在最短时间内发现和查处。如发生自己管区内的违法违章行为没有被发现,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工作失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正执法。如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应当管理的不管理,应当查处的不查处;或者是故意扩大事实,颠倒黑白,加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追究。如发生行政处罚案件在终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或者通过与相对人协商处理予以赔偿的,相关人员按下列原则承担责任:

1、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调查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原因造成的,由案件的调查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法律依据不足造成的,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3、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执法程序的错误造成的,如果是调查取证阶段造成的,由调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处罚执行程序的错误,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行政案件的败诉,尽管是由于证据或法律依据的不足造成的,但调查人员或法规人员在讨论处罚的会议上或向有关领导已经说明存在问题而又难以解决的情况,局领导或局务会议仍然决定进行的行政处罚,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领导或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5、如发生行政错案,造成了经济财物损失的,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40%,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执法的制度 篇7

第一条 为确保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加强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投诉范围:

(一)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职权;

(二)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

(三)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四)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公务懈怠;

(五)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滥用职权。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由局纪检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部门收到的投诉应交办公室登记。

第四条 办公室在接到投诉后,应根据投诉的具体事项,会同相应部门办理。

第五条 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秉公执法,不循私情。

执法的制度 篇8

一、为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使全体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指执法人员或执法机构(含法规授权和委托执法机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行政机关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追究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四、委托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其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一律追究过错责任。

五、委托执法机构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过错追究办法。

六、过错追究的范围

(一)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受理不开具回执的;

3、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4、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5、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实施许可的;

6、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7、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8、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9、违法收取许可费用的;

10、违法委托其它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11、违法准许其它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12、不公开许可结果的;

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门的;

14、其它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使用、丢失、损毁、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

5.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三)在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3.使用、丢失、损毁、擅自处理暂扣财物的;

4.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5.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未经审核,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执法过错后果发生,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对承办人员的过错,审核人和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导致执法过错后果发生,除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员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八、过错责任承担方式

(一)执法过错属一般过错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执法过错属严重过错的调离工作岗位。

(三)执法过错属特别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

九、执法机关及委托执法机构应设执法过错追究机构。

执法过错追究机构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由纪检、监察、法制部门组成,具体受理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