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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适应新形势,加强和改进我局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XX】3号文件)精神和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民政局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党员应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第二条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即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普遍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首先对其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党总支)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并准确填写党费交纳明细单,于每季度末向局党委党费管理部门(政治处)上交党费,局党委每季度向市委组织部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 各党支部(党总支)收缴的党费必须按时足额上交局党委,不得滞留,更无权以任何理由按比例留存党费,基层党委以上单位方可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按一定比例留存党费。

第十三条 局党委按规定比例留存的党费在局计财设专户统一管理。各党支部(党总支)可根据需要向局党委提出下拨党费申请,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五条 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应向全体党员公示,接受党员监督。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民政局党委,所属各党支部(党总支)及全体党员。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