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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章程(精选5篇)

集团企业章程 篇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成员共同组建________________集团,特制定本章程。

集团企业章程(精选5篇)

第一条 集团名称:________________集团名称简称: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母公司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母公司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质量求生存,以效益求发展,开拓市场,提高效益,集团成员协同发展,互惠互利,形成规范效益,为国家多做贡献,为企业创造积累。

第五条 集团成员由母公司、母公司控股企业、母公司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组成,可分为核心企业、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型进行管理。

第六条 集团成员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成员以资本为纽带,依靠民主、科学的管理形式运行。集团成员之间可互相投资、互相参股,在人、财、物以及科学技术、信息等方面进行合作,发挥各自所长,以集团以整体,互相协助,共同发展。

第七条 集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集团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决定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四)决定母公司参股企业成员使用集团名称或简称;

(五)修改集团章程。

第八条 集团成员大会的首次会议由母公司董事长主持。

第九条 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成员。定期会议应每________(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集团董事会提议方可召开。会议由集团成员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也可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的权力。

第十条 集团成员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集团成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1.集团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可不设集团成员大会;2.如果设集团成员大会,集团成员的表决权可自定。)

第十一条 集团设董事会是集团的日常管理机构,成员为________人,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期,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集团成员大会,并向集团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审议集团发展战略、重大发展方针;

(三)审议集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对集团章程的修改;

(五)执行集团成员大会决议;

(六)协调集团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

(七)审议参加和退出集团成员的决议;

(八)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集团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可不设集团成员大会和董事会,由母公司董事会代行集团管理机构职权,也可只设集团成员大会或董事会;设集团成员大会,集团成员的表决权可自定)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为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任期为3年,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集团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参加集团的应具有法人资格,承认集团章程,以集团和本企业章程为行业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集团和母公司的管理。参加集团的成员应经集团董事会讨论并报集团全体成员通过,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后即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十六条 退出集团的应在本企业作出决议后1个月内向集团董事会提出申请,经集团董事会讨论并报集团全体成员通过,由集团董事会委派人员对其与集团有关的业务和经济事宜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后即可退出集团。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母公司依法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2.因母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执照届满,母公司解散的;

3.母公司股东会议解散;

4.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5.母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6.母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继续经营的;

7.母公司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根据需要可修改集团章程,章程的修改可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的章程经全体集团成员签署或认可,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章程应送原集团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母公司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母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集团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条 集团的登记事项以集团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集团全体成员共同订立,自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集团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集团成员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集团企业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颁布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全称)”[以下简称]的日常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名称:

住址:上海市 区

第三条 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

第四条 业务范围[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一致]:

第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由 (出资或申办的单位或个人)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是(全称),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 实行 [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领导下的X[执行机构负责人如校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决策机构是[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其成员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及授权人员组成。 设 [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壹人,副若干人,由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决策机构]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负责召开,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根据长提名,决定副及其他各业 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中心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十 条 召开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行使表决权,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十二条 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全称)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三章 X[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 X的产生:X、副X由选举产生,报上级部门批准,任期4年。

第十四条 X的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

(三)执行决议。

(四)管理事务,组织实施各项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XX员工。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X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X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设立监事会,其职权是:检查单位的财务状况,对法定代表人、X、副X在执行单位职务时的违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的原始投入。

(二)开展业务活动时的收入。

(三)社会各界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注册资金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十九条 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的处理

第 二十 条 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中心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中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五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 [单位简称][决策机构]。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 。

[注: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全称,代表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全称,代表决策机构,代表决策机构负责人,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X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

集团企业章程 篇3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___;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_________。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

_________。(如: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_________;开办资金:_________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集团企业章程 篇4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x幼儿园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湛河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湛河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叶刘村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

一、专业范围:幼儿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 四年

第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个人出资

第八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举办者签字后,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集团企业章程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        (姓名)        │  (万元)  │            │

├────────────────────┼───────┼────────────┤

│                    │       │            │

└────────────────────┴───────┴────────────┘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和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者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或担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或:两名)。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