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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招标治理规则

一、项目招投标的治理

镇招标治理规则

1、镇委、镇政府成立镇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小组,组长由镇委书记、镇人大代表担任,副组长由镇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政办、财政所、司法所、规划建设办、派出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相关工程招投标的程序、方案等进行审查监督。

2、工程项目建设须遵循集体领导、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原则。凡涉及镇集体资产拍卖、大宗物品采购、林地权属转让、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工程建设必须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招投标范围、规模、程序等有非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3、工程招标前,要做好具体的招投标方案交由镇工程招投标监督小组指导和把关,并把镇集体工程的项目、招投标条件内容等以有线电视和张榜公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招投标时,要有镇监督小组人员参加;中标后,要及时到镇司法所办理合同手续。

二、招投标程序

1、由镇招投标单位提出招投标事项的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镇党政领导班子会研究。

2、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同意后转镇招投标监督小组审查,招投标监督小组标准进行评估。

3、镇招投标监督小组将招投标项目向社会通告

4、由镇招投标监督小组会同提出单位组织招投标会议。

5、招投标监督小组协助中标方和招标方签订规范合同。

三、责任追究办法

对违反本制度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标语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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