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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管理规定(精选5篇)

居委会管理规定 篇1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居委会管理规定(精选5篇)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居委会管理规定 篇2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在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时自觉打卡,以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登记的依据。

三、无论执行夏季作息时间,还是冬季作息时间,上午、下午打卡时间界线均以中午1:00划分。在1:00以前打卡的,相应计入上午上下班时间纪录;在1:00以后打卡的,相应计入下午上下班时间纪录。

四、工作人员在双休日、节假日、工作时间以外自行加班的,不用打卡,有部门经理手写书面批准要求为依据。

五、经公司统一安排,工作人员在双休日、节假日加班,执行正常作息时间,并需要兑现加班工资的,应按规定打卡,并以打卡记录兑现加班费。没有打卡记录的,不予兑现加班费。

六、遇停电或考勤机发生故障不能正常打卡时,考勤人员在当月考勤表后附文字说明。

七、工作人员每次打卡须得到考勤机确认有效。在没有确认打卡有效情况下放弃打卡或因疏忽忘记打卡、无故不打卡者,以考勤机记录为准,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班时打卡,下班时不打卡的,按照早退处理;

2、上班时不打卡,下班时打卡的,按照迟到处理;

3、上下班均不打卡的,按照旷工处理。

八、经多次打卡考勤机不予确认者,须在本班次内及时通知办公室考勤人员重新录入指纹,由此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本人应在班次内向办公室办理核销登记。工作人员不主动向办公室打招呼重新录入指纹或办理核销登记手续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九、工作人员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休假等原因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由办公室根据本人的请假条办理核销登记。工作人员事先未向办公室递交请假条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十、部门职工因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由本人负责,于当天或次日持部门负责人签批的《因工缺勤记录核销登记表》向办公室办理核销登记。未及时办理核销登记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1、因公出差的;

2、需连续在外工作,不能到单位打卡的;

3、确因工作需要,上班前需直接外出开会、办事的;

4、上班后外出办事、下班时不能按时返回的;

科室、部门负责人有上述情况者,由经理签批《核销登记表》,并由本人负责向办公室办理核销登记。

干部、职工或部门负责人在形成上述事实之前,应分别征得部门经理或分管经理的同意。

十一、经调查核实,工作人员确因疏忽忘记打卡的,可按照本制度第十项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经部门负责人或经理导审批后办理更正。

十二、故意不打卡形成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即认同为迟到、早退或缺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工作人员因个人失误,在非打卡时间打卡或打卡次数不够、操作不当,导致考勤机错误记录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十四、干部、职工个人考勤记录由办公室负责定期公布,干部职工有异议的,可以到办公室查询。

居委会管理规定 篇3

第一、二、三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1]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五、六条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八、九条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十一、十二条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二十、二一条

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类型;

三) 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 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二二、二三、二四条

第二十二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

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五、二六、二七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第二八、二九条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居委会管理规定 篇4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为加强公司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加强人员出入管理,保证车辆出入停放有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所有进出公司的各种车辆。

1. 引用

2. 术语

3. 职责

4.1 综合管理部门职责:综合管理部应监督保安人员严格执行本规定。保安人员应礼貌得体;对不符合规定车辆出示规定要求,耐心做好解释工作;配合员工进行车辆停放。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办法:

5.1通行证办理流程及使用规定

5.1.1所有车辆一律凭公司统一印发的通行证进出公司和在指定区域停放,无通行证的车辆不得驶入公司院内;

5.1.2通行证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印制管理,公司内部所有有车员工均可申请,员工申请时需填写《车辆通行证申请单》,注明申请人姓名、所属部门、车辆颜色型号及车牌号码等信息,交至综合管理部审核后办理出入证。

5.1.3综合管理部审核相应申请信息完整无误后,向申请人发放通行证,登记备案,并实时更新信息通知公司门卫。

5.1.4通行证归公司所有,仅限申请登记人本人使用,个人应妥善保管,不得转让、外借,车、证、人必须与申领登记资料保持一致。

5.2车辆出入规定

5.2.1车辆出入院落时须将通行证件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内明显位臵,以便查验;车、证、人必须与申领登记资料一致,否则不允许驶入公司院内。

5.2.2车辆进入公司院内后须减速慢行,停放在公司制定车位,不得乱停乱放,不得鸣笛。

5.2.3 持证车辆严禁车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5.2.4 外单位(含合作单位)车辆一律不得进入院内,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的,用车单位申请,须经综合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车辆不得在院内过夜;临时装卸货车辆即装、即卸、即走,不得在院内长时间停留。

5.2.5 公司举办活动、召开涉及外单位会议时,外来车辆需进入公司的,相关部门需提前通知综合管理部,说明来访车辆数量、车牌号、停放时间等信息,以便预留车位、及时放行。

5.3车辆停放规定

5.3.1 所有车辆须按指定的位臵停放,在规定区域或指定车位有序停放,保持车头朝向一致。

5.3.2 公司领导的车辆停放在公司锅炉房门前,职工的车辆停放在南门内停车场。其他的地域严禁停放车辆。

5.3.3 所有车辆车主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车内不存放贵重物品,停车后及时关锁门窗;停车时避免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擦,如有碰擦,应主动与对方车主联系,妥善处理。

5.4 人员进出规定

5.4.1 公司员工需佩戴胸牌进出,办公室在保安室设臵考勤记录机,员工须在考勤机上进行刷卡记录方准出入公司。

5.4.2 员工上班时间因公需要离开公司厂区时,须由本人填写“出入公司申请单”(见附件),说明出厂理由,由本单位主管签字后,出厂时将出入公司申请单交保安室并在考勤记录机上留下打卡记录后,方可出厂。

5.4.3 本公司生产厂房,除倒班情况外,每天下午6点至次晨7点前关闭,并由保安人员守卫;除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一律禁止出入。本公司大门晚10点至次晨7点前除规定当值夜班人员,其余人员一律禁止出入。

5.4.4 员工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司大门,严禁在厂区内酗酒。员工夜间加班或节假日加班时,其出入规定亦须遵守以上规定。

5.4.5 保安人员每天需将“出入公司申请单”送行政部门办公室登记到出勤记录中。

5.4.6 凡来访宾客(供应商,客户,本公司其它单位人员,员工亲友等)进入厂区,须经保安人员电话联系受访人员并经其同意接见后,由来访人员填写“会客登记单”,方可进入。会客结束后,来访宾客须将有受访者签字的“会客登记单”交还保安室留存,方可离开;团体来宾参观时,须由公司接待单位陪同方准进入。

5.4.7 宾客来访时,除特殊业务需要允许其进入厂房外,其余原则上均需在办公室会面,不准进入厂房内;需要进入厂房的,必须经生产副总批准。

5.4.8来宾进入厂区,保安人员需检查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

5.4.9 严禁外来推销人员或小贩进入厂内。

5.5 物品进出规定

5.5.1任何物品(包含成品、材料、废料、员工私人物品、私人工具)出厂时均需办理“物品出门证”后,方准凭出门证放行。

5.5.2 保安人员需仔细核对“物品出门证”上记载的物品,是否与实物相符。

5.5.3 “物品出门证”由综合管理部填写、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签认核实。

5.5.4 所有人携带各种物品入厂,完成任务后需带出厂的,应于进厂时先行登记,出厂时凭登记单核对无误后出厂,否则,不许将物品带出厂。

5.5.5物品进厂时,保安人员需详细检查,如有危险品、易燃物、凶器等,禁止入厂并需报告上级处理。

5.5.6保安人员每天需将“物品出门证”送财务部门备查。

5.6违章处理

5.6.1 车辆进入院落,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规定,服从管理、文明行驶、文明停车。对不遵守停车、行驶管理规定、不配合工作、不服从指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5.6.2 对借用、盗用他人通行证、伪造通行证进入院落的车辆,一律没收通行证,并责令驶离。同时对借出人、借用人、盗用人或伪造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责任人罚款500元。

5.6.3对不按规定行驶和停放的车辆车主,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服从停放调度,采取极端行为破坏公司正常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任人罚款200元。

5.7 其它

5.7.1 综合管理部应监督保安人员严格执行本办法,保安人员应礼貌得体,对出入领导的车辆行礼;对不符合规定车辆出示规定要求,耐心做好解释工作;配合员工进行车辆停放。

5.7.2 公司所有员工如有遇到保安人员不文明工作行为,或出现违反本办法之行为,可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投诉。公司综合管理部核实后,根据公司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6 附则

-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于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

7 附件

附件《出入公司申请单》

居委会管理规定 篇5

一、 总 则

(一)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管理,确保车辆的有效运作,更好地为公司各部门服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专职驾驶员及因公务使用车辆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驾驶执照的员工。

二、 驾驶员管理

1. 公司行政部建立驾驶员档案,凡本公司的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驾驶执照。凡遗失车辆各种证件(含驾驶证照、行驶证照),致使公司车辆不能正常营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驾驶员必须具备高度的事业心、敬业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热情为公司服务的精神。

3. 驾驶员出车在外必须随时与公司保持联系,第一时间回复公司的任何联系,并随时注意自身通讯设备的正常使用。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部人员,并说明原因。如果由于驾驶员疏忽大意造成长时间与公司失去联系者,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由驾驶员承担。

4. 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车,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5. 驾驶员要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如有特殊情况不适合驾驶车辆的,必须提前向行政部作出说明。

6. 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超速、抢行、猛拐、争道、开斗气车等)、不准疲劳开车,不准酒后驾车。由此发生事故及损坏车辆者,由驾驶员承担赔偿事故损失。

7. 因驾驶员违章行车,造成交通事故或处罚的,由驾驶员本人负全责;如在行车中,乘车人要求驾驶员违章的,驾驶员应坚决阻止,否则责任将由驾驶员和乘车人共同承担。

8. 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做好车辆日常例保工作,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做好发动机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9. 对忽视安全规定、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的驾驶员,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除名处理。

三、 驾驶员工作职责

1. 负责所指配车辆的安全驾驶。

2. 负责车辆出车前、收车后的车况检查。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3. 负责车辆的清洁和内务。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4. 驾驶员上班不出车时间,必须在公司待命等候,临时有事须离开,必须报行政部批准后方可离岗。

5. 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能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行政部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四、 车辆管理

1. 公司行政部将根据车辆申请单进行车辆调配安排,驾驶员根据车辆使用申请单上要求进行出车,各部门负责所属车辆使用过程的日常管理。

2. 任何员工申请用车都必须填写《派车单》,并填写清楚申请部门、日期、申请人、用车事由、出车路程、用车时间等事项,报行政部审批,行政部每日对此单进行整理存档。

3. 公司所有车辆仅限于因公外出使用,严禁管理人员公车私用或未经批准私自用车。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要求驾驶员出私车,带私货,一经发现,初次违规处以警告,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予以惩罚。

4. 驾驶员有权拒绝管理人员非因公出车的工作安排。

5. 行政部对每台车辆建立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主要数据和资料,包括:车辆型号、购买时间、保养记录、维修记录、出现故障、原因以及车辆像片与各种证件复印件等。

6. 凡发现车辆证件(行驶证、养路费、保险证明等)被盗或遗失的,须把遗失过程书面报告部门主管,并由遗失人办理有关手续,补办费用由本人支付。

7.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由行政部办理理赔手续。免赔部分根据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或公司支付;未经批准私自用车,如发生交通事故或罚款,由该驾驶员负责维修并赔偿损失。

8. 驾驶员每天工作后,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违反停放规定导致车辆损坏的费用由驾驶员支付。

五、 车辆的维修与保养

1. 车辆出现故障必须及时书面报行政部,行政主管批准后方可进厂修理,未经批准擅自修理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本人自付。

2. 维修车辆提倡勤俭节约,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车辆确需修理的,由驾驶员填写维修项目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厂修理。

3. 出车前检查:

驾驶员出车前,应事先对用车进行检查,确认车况良好方可出车,检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池水是否足够,制动器、离合器、总油泵是否符合要求;

B. 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轮胎螺丝是否坚固;

C. 检查手、脚制动是否良好,各连接管道是否漏油;

D. 检查方向盘、转向器及挡直拉杆连接是否紧固、有效;

E. 检查喇叭、灯光、雨刷是否正常,电瓶接线是否牢固清洁;

F. 检查随车工具是否正常;

G. 检查车辆声音是否正常。

4. 收车后的检查:

驾驶员出车返回公司后,应对用车例行检查后方可交车,收车后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轮胎螺丝有无松动;

B. 检查车的冷却水、燃料、玻璃清洗液和电池水;

C. 检查灯及雨刷是否关闭,关好车门、车窗并锁上保险锁。

5. 车辆的清洗:

A. 驾驶员应经常整理车辆内部的杂物,保持车内及尾箱整

B. 驾驶员应首先本人注意清理车辆清洁;

C. 如需由洗车场清洗时,应经行政部同意,方可进行清洗。

六、 车辆费用的管理

1. 公司车辆油料及维修费以凭证实报实销,由经办驾驶员填写报销申请单后,由行政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报销。

2. 驾驶员出车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凭证报销。由经办驾驶员填写报销申请单,张贴好各项发生费用发票(注明费用项目)后,由行政部负责人签字确认,由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报销。

七、 驾驶员出车的规定

1. 服务要热情友好、使用礼貌用语、保持精神饱满。

2. 必须提前五分钟发动着车或到达所需地点。

八、 违规与事故处理

1.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造成损失的,驾驶员应承担全部责任。

A. 无照驾驶(包括不按准驾车型驾驶的)。

B. 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 由于驾驶员本人原因造成的交通违章罚款不给予报销。

3. 公司车辆如在公务途中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急救伤患人员,并即与行政部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行政部报告。

4. 责任事故划分及赔偿:因出公务发生的驾驶员责任事故赔偿超出保险理赔的部分由驾驶员和公司各承担50%;因违反规定办私事发生的驾驶员责任事故赔偿超出保险理赔的部分由驾驶员和私事当事人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