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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管理制度(精选3篇)

燃烧管理制度 篇1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是危险物品集中的场所,存放品种多,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往往危害大,经济损失严重。因此,必须加强危险品库的安全管理。根据燃烧、爆炸的形成条件,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的安全管理核心是对危险物的控制管理和对热源的控制管理。主要管理内容为:

燃烧管理制度(精选3篇)

①管理职责的落实;

②危险物的管理;

③热源的管理;

④消防设施的配置与管理。

1.管理职责的落实

企业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危险品库的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危险品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危险品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国家储备库、专业危险品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它危险品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国家储备库、专业危险品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它大型危险品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各类危险品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危险品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危险品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品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2.危险物的控制管理

(1)危险物品火灾危险程度分类

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贮存燃烧爆炸性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火灾的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不同类别的危险物,控制管理要求不同,甲类控制要求最高,乙类次之。

(2)防止共存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贮存管理要注意两方面的情况,一是要避免不同性质物品因相互接触、混合而可能引起的燃烧爆炸危险;二是要避免有些物品因存放条件变化(如气温、气压等)而引起的燃烧爆炸危险。

(3)危险物品贮存管理

1)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诸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4)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细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6)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7)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存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3.热源的控制管理

(1)机械热源的管理

1)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危险品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2)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3)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4)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2)电气热源的管理

1)危险品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2)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3)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5)危险品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6)危险品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7)危险品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3)火源的管理

1)危险品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危险品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3)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米.

4)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5)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消防设施的配置与管理

危险品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危险品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危险品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库区的消防车道和危险品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燃烧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凡燃气管道未覆盖区域及覆盖区域内未连接使用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建筑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要求安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第三条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造、安装、维修专用燃料燃烧器的单位,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xx)。

第五条购置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应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1)燃料箱、液路、燃料阀系统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

(2)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

(3)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

(4)加注燃料时应检查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情况;

(5)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6)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第七条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使用单位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检查,主要检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阀、恒温垫、密封垫等安全情况,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泄漏应及时断电,关闭阀门,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水源。

第九条燃料箱应在单独空间装设或室外装设,室外装设应采取防雨水、放曝晒措施;燃料箱的容积不得超过0.8立方米,燃料箱的设置应高于燃烧器1.5米。

第十条燃烧器安装应牢固可靠,噪声应小于65分贝。

第十一条安装、使用、配送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燃烧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1. [目的]为防止施工现场及其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燃油、燃气等内燃机设备和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住总集团所属建安施工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区、材料料场以及各生产经营场所、车辆专业运输单位。

3. [设备范围]本规定所称内燃机设备包括:动力内燃机(发动机)及包含内燃机的机械设备如:燃油发电机、燃油砼泵、汽车等。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包括各种燃油、燃气、燃煤等采用燃烧方式升温的加热器具、采暖炉具等。

第二章设备的选用与入场要求

4. [选用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工程客观条件科学合理的选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本着安全、环保、经济的前提,优先选用电动、电热设备。

5. [技术方案]采购和使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前应提前了解设备性能,并编制专项方案,明确安全措施。

6. [方案协议]在签订的设备租赁、采购经济合同中应当约定或单独签订协议,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工作内容、标准和责任,还应明确出租设备出现故障或事故时的责任。

7. [进场检验]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入场时应进行入场检验,并履行设备入场手续。设备接收人员应要求出租、出售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 [出库]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出库使用时应当履行材料设备出库领用手续,并有书面签字记录。

9. [安全交底]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前应当由工长向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措施。

第三章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10. [使用范围]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许可范围使用,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设备的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11. [明确责任人]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落实每一台设备的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并对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使用期间专业人员要进行值守,

12. [室外使用]内燃机设备必须设置在室外,严禁在有限空间内使用内燃机设备。

13. [设备选址]固定使用的内燃机设备必须远离生活区、宿舍、办公室、值班室等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以及建筑物的通风口,原则应置于下风向位置,防止出现一氧化碳倒灌的情况。

14. [场所通风及监测]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工作场所必须通风良好。凡是可能积聚可燃、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场所,均应安装通风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场所的空气中氧气、一氧化碳等成分进行监测。

15. [安全设施标志]现场使用的大型发电机应设置封闭围栏,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责任人姓名,由专业人员操作。

16. [内燃机排烟要求]搭设有封闭式的防护棚、隔音棚的砼泵、发电机等大型内燃机设备的废气排烟管道必须伸出棚(室)外。

17. [燃烧式采暖设备动火审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专项方案,并办理审批手续。

18. [燃烧式采暖设备排烟要求]建筑物内、室内使用的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设置排烟装置,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建筑物外或室外。

第四章设备的管理要求

19. [设备检查保养]施工现场使用的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保养、检测。严禁私自拆改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

20. [停用封存]施工现场停用的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当依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入库或现场封存。

21. [特殊天气要求]遇到雨、雪、大雾等不利于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一氧化碳散发的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检查设备工作场所,必要时应监测场所的空气成分含量,并可根据情况暂停设备使用。

22. [应急要求]使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演练。如果发现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场所人员出现头晕、胸闷,手脚无力等症状,应该立即与医疗急救联系,室内进行通风。

23. [检查与处罚]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行保、机械设备、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对上述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立即采取措施,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依据《北京住总集团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处罚规定》等有关文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24. [时效说明]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