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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规定(精选27篇)

财务管理规定 篇1

第一章 总 则

财务管理规定(精选27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资料,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财务法规、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科学的内部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单位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3、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完整。

4、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1、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财务专用章。

2、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八条 财务应当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

第九条 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等各类奖金、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劳保、福利支出、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当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付款等各个环节中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二条 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出纳人员要认真记载现金日记账,并与会计核对总分类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第十四条 单位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单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并于每月底记完账后编制当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出纳报告单”,一并装订在当月会计凭证中。对核对过程中发生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需要配置的固定资产应由需要部室编制计划,做出预算,呈报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购置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数额较小的,由办公室按照部门填制的经领导审批的《购置物品申请单》,统一负责采购。数额较大,应由三人以上采购小组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择优购置,增加透明度,建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会计和保管都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台账。对于固定资产的购进、发放要严格出入库手续,必须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各部室对领取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财产应以部室为单位造册登记,要妥善保管使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发生丢失要查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各部室需要维修、更换的固定资产,应由各部室负责人确认后,报领导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维修、更换。对确实不能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由各部室负责人及时提出意见,经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坚持每年对公司财产全面清查一次,并将清查结果及时报告领导。如发现财产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必要的处罚。对在清查中盘盈盘亏的财产,查明原因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的购入

1、购入低值易耗品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购入本着节约、实用、分批的原则,防止浪费和积压。

2、所需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均由各部门做出计划,须填写《购置物品申请单》,由部门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采购。

3、一次性购入金额、数量较大的物品,要签订购入合同,合同的签订要通过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和管理

1、办公室购入低值易耗品后应办理入库手续。保管人员根据发票清点实物,填写“实物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自留登记入账,一份随发票报销交财务。

2、部门领用耗品时,应填写出库单,经批准后,保管根据出库单交付实物。

3、保管人员应建立实物明细账,并根据实物入库单、出库单登记账薄。

第七章 应收款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因场地租赁而发生的向场地租赁单位收取的场租收入和宣传费收入、职工个人往来欠款。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于每月底对应收款项进行清理核对,并向总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经营部经理上报《应收账款明细表》。协助、督促经营部门按照《应收账款明细表》内容对各应收款项予以催收、核查。经营部门收回的现金、支票要及时上交财务,由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职工出差、办公事需借现金周转的,本人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办理。长期欠款不还或挂账不清,不予办理新借款。业务往来单位的业务人员特殊需要借款时,必须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本单位有关人员代办,并负责收回借款。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个人欠款应于出差回来、办完公事后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没有用完的现金应退交财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半月,超过半月在考绩工资中扣除本人20分。差旅费的报销由经办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报销单据,交财务人员审核后,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 关于经营部、公司营业款结账工作程序

1、经营部、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交财务室备案。

2、经营部、公司各自指派专人负责,依合同内容、金额登记备查簿,根据结款情况及时登记备查簿。

3、月末由财务向总经理、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经营部、公司提供本月及以前月份《应收账款明细表》。

4、每周一经营部、公司将本周经营收入情况报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

5、两个月未收回的款项由财务分别报各经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由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专人限期催收,并相应扣罚相关部门的考绩分数。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经济合同是制约和规范甲乙双方经济行为的契约,凡公司与外单位发生的租赁、广告、演出等业务必须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签订各类合同或协议必须遵守《合同法》,所列条款要科学严密。

第三十一条各部室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报总经理审批后加盖行政章生效;经营部、公司签订的会议或演出租赁协议,由经营部、公司负责人签注意见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审批后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必须二日内交财务备案。

第三十二条合同价款的支付和结算

1、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款按所签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由施工方向公司该项目负责人报送经工程项目监理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和预算定额核算的工程价款结算表,按结算程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办理结算手续。待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留足审定值的3%—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不少于一年),其余款项进行支付。

2、设备等采购合同的支付和结算。合同签订有预付款的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凭据,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并留合同价款的3%—5%,期限不少于一年的质量保证金。

第九章 税务发票和内部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保管

1、财务要加强货币资金票据(发票、门票和电影票等)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印制、保管、领用、注销,并设登记簿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2、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应由会计保管。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印章和票据。

3、应确保各种票据的完整无缺。

第三十四条 发票的管理

1、发票领用、保管

①由出纳领购、保管、整理、缴销;会计设登记簿进行登记;

②发票由出纳人员专人保管、专柜存放;

③发票的开据原则上应在结账同时开据并由经办人签字。公司经营部门人员外出结款需提供发票的,由经营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开票手续,并于15日内完成款项结算工作;

2、发票开据、作废

①发票要序时、序号开具,不得虚开、代开、跳号、开大头小尾发票;

②发票作废时必须一式三联加盖“作废”戳记章;

第三十五条 支票管理

1、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凡领用支票必须履行手续,出纳员登记、经办人签字。

2、领用空白支票,需先填写领用申请单,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支票。支票结算完毕后,由经办人将票头和经领导审批后的发票交出纳注销支票,未经出纳注销的支票由领用人负责。

3、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和用途。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4、接收业务单位转账及现金支票,出纳人员应及时办理转账业务,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十章 财务开支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务开支审批原则和管理办法

财务各项开支必须坚持先审批,后支付的原则。实行大额财务开支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总经理批准;小额财务开支由部门经理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总经理审批或审批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费用报销手续

1、各项费用开支必须有合法的票据,票据背面由经办人签名并列明事由,大额或内含多项费用支出应附相关发票附表,由财务人员审核,第十八条 购入的财产必须由经手人、验收人、主管负责人、审批人四者在原始凭单上签字后,财务方可给予报销

第十一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会计法》。

2、负责各种业务核算及账务处理。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明细分类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会计账薄要按月结账。

3、按时编制会计报表,按规定要求提供有关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定期与出纳及相关人员核对有关账目,协助、督促经营部门按照《应收账款明细表》内容对各类应收款项予以核查、催收。

5、按月计提各项税金,确保税金及时足额缴纳。办理税务有关事宜,提供税务部门所需各类纳税资料。

6、做好年度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汇总和上报工作,及时办理财政的资金拨付工作。

7、对指定保管的印章应加强管理,不得作为他用。

8、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及安全工作。

9、配合好各部门工作。

10、完成领导布置的临时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出纳员岗位职责

1、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工作,登记现金、银行账,并于每月底记完账后编制当月“银行存款调节表”和“出纳报告单”。

2、出纳要随时掌握银行余额,及时向领导反映,保证资金的支付。

3、支付款项时必须复核票据数额的准确性和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拒绝办理。

4、管理好空白发票、支票及有价票据,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整理、缴销。

5、根据办公室下发的人事通知,按时编制和发放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台账。

6、办理税务和银行有关事宜。

7、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三十八条 保管岗位职责

1、办理物品入库验收、登记和领用出库手续;

2、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和耗材明细账,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3、按照常备物品的用量情况,向部门申购人提供需求建议。

4、对交还的物品,分门别类,分别上账入库。

5、负责库房物品的存放安全,严防物品霉烂变质及发生火灾、失盗、爆炸等事故,定期对库房进行清理,保证库存物品堆放有序,领用科学。

6、对库存物品要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提供使用建议。

7、对各部门、各岗位设备专人管理清单做备份管理,并就相应的资产调整事宜对清单做增补、删减。

8、每年根据固定资产账及设备专人管理清单对公司资产进行盘点、清理,并就设备、资产的报损维修事宜提出建议。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管理规定 篇2

为了小区有个优美的环境,广大业主得到更好地服务,便于物业公司更好地管理,将来开创更多更好的创收项目,现制定以下物业财务管理制度。

一. 财务管理制度

1.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财经纪律,按《会计法》办事,遵章守法,做好财务会计工作。

2. 财务科负责本物业公司的经济总核算。每月末收银员把各住宅、商铺收取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做好收支结算表、欠缴管理费情况表交到财务科,由财务科及时编制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进行税务申报,并综合公司资金运作的情况、管理费收入和费用开支的资料向公司领导报告。

3. 管理和控制物业公司各部门编制收支计划,平衡工作,严格检查备用金的使用,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负责本公司资金运作的组织和调动,定期把资金变化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

4. 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完成收支核算,做好财务记载,正确核算,按时准确编报会计报表。

5. 负责公司的各项资产登记、核对工作,保证资产更新的资金来源,保障资产的更新换代。

6. 对公司的各项开支力求做到严格审核、合理开支,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批的开支一律不得报销。

二. 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1. 采用借贷记帐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2. 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如办公费用的支出);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如固定资产的购置)。

3.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记录的文字均使用中文;会计凭证使用复式记帐凭证。

5. 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应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6.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经理审阅,报公司董事和财政部门批准后销毁。

三. 现金管理制度

1. 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业务的需要,应在财务科保持有适量库存现金,以备小额现金的零星支出,超出限额部分,应在当天存入银行。现金必须在规定的范围、限额内支出 ,现金支出不得在现金收入中直接坐支。

2. 现金的使用范围:

2.1 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补助费、差旅费等款项。

2.2 支付给不能转帐的集体单位或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或购买物资的款项。

2.3 结算其他的零星支付款项。

2.4. 各个部门因采购工作需要,可通过申请方式进行申请采购备用金。

2.5. 不准利用管理公司银行帐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和存入现金。

2.6. 不准用白条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四. 支票管理制度

1. 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中有关支票使用的规定,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2. 支票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0元,支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天内。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3. 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票面必须有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确定的金额、用途以及出票人预留的银行印章。预留的银行印章必须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支票印鉴应盖在出票人签章处,不得盖在空白的磁码区域上或多盖预留银行印章,否则银行将予以退票。

五. 财务支出规定及审批程序

1.财务支出规定

1.1 因公需要借现金时,借款人应填写《财务支出审批单》、《借款单》,并按规

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后,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送财务人员审核、再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1.2 各业务经办人对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在费用发生之日起一周内办理报销手

续。

1.3 报销人员须凭合法的原始票据到财务部领取《报销单》。《报销单》填写的各

项内容要清楚,数字要准确,金额的大写数字要正确,所填写内容要与原始凭证相符,并将票据分类粘贴整齐后,交由部门领导审批后,再将《报销单》返回财务科,财务人员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办理报销手续。

1.4 借款人办理报销手续时,财务人员应查阅《备用金台账》,查明报销人员原

借款金额,对报销的超支款项应及时付现退还本人,对报销后低于借款金额款项的,应让其退回余额以结清原借款所借账款。

1.5 借款人员应及时冲帐,不能跨年度使用借款。年末借款的,应于12月29日

前把借款归还财务科,待次年一月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1.6 外购材料物资应该将供应商出具的发票、收到货物的入库单、现金采购的加

附《财务支出审批单》,经有关部门审核、复核,报审批人核准后出纳方能付款。

1.7 税款、行政规费的支出可由经办部门签字并提交财务会计审核后,按审批程

序报公司领导审批。

1.8 所有支出凭证由出纳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票据是否合

法、合规,收款单位的印章是否合法有效、领款人的签字是否相符,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如有疑问必须查询清楚并得到确认后方能付款。报销人对所报销发票的真实性负永久责任。

2. 审批程序

业务经办人 — 部门负责人(复核) — 会计(审核) —审批人(批准)—出纳(付款)

财务管理规定 篇3

1. 目的

为规范分公司的财务管理、明确各管理者在费用控制方面的职责、加强费用报销、个人借款的管理;杜绝不合理之经营管理成本的支出,加强对各项费用的有效控制。

2. 范围

适用于分公司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及分公司全体职员。

3. 职责

3.1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总裁负责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审核之各项经营管理费用的开支并对最终结果负责;

3.2 监事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各项费用开支拥有最终审批权;

3.3分公司经理对分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费用支出的最终结果负责,并对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的支出有审批权;

3.4 分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依据本制度和财务管理规范要求,审核、监督、检查、处理分公司所有人员的经营管理费用开支行为,并根据公司财务管理部以及分公司经营管理之现状修改或解释本制度,分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分公司各项费用支出票据的合理性、合法性负全责;

3.5分公司出纳对各项费用支出与所附的原始凭证的数量与金额的一致性负全责;

3.6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各项福利、补贴费用的合理性负全责;

3.7分公司经理对分公司所有经营管理活动各项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真实性负责;分公司经理签署的各项费用将直接进入到分公司的年度经营支出中。

3.8分公司全体职员必须执行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的管理流程和审批程序,要求自己在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严格各项费用的开支,不利用其他手段、措施或提供虚假报销凭证借故超越费用开支;

3.9公司根据分公司项目发展需要设置专门财务管理人员;

3.10分公司财务管理人员接受分公司总经理的行政领导,负责分公司与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对接,接受公司财务管理部的专业指导和领导,对公司财务管理部和公司领导负责;

3.11分公司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分公司日常的费用的报销、单据的整理、填报每月应向公司财务管理部的相关报表、税务处理等相关财务事宜;

3.13分公司总经理为分公司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

3.14分公司一切财务活动都必须遵照本制度执行,如遇本制度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相抵触的需要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来执行。如确实根据分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也必须先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执行后根据制度的修改程序来重新修订。

4.账户、印章(鉴)和资金的管理

4.1账户

4.1.1 所有开立的账户必须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收入账户必须申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及相关的网上支付业务,密钥分人管理。

4.2 印章(鉴)

4.2.1 分公司刻制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私章需要有专人保管。

4.2.2 分公司公章和负责人私章由分公司总经理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分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保管。

4.2.3 分公司财务人员负责对发票、支票和财务票据的整理、保管以及缴销。

4.3 现金的管理

4.3.1 各分公司可以存放一定数目的现金以备日常之用,金额控制在20xx元以下。

4.3.2现金超过备用现金额度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收入账户。

4.3.3 分公司现金保管人员相关资料必须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4.3.4 要对备用现金进行定期的盘查清点,每周至少一次,并填写《分公司现金盘点表》,以月报的形式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

4.3.5 分公司财务人员还须登记《分公司现金日记帐》和《分公司支出账户银行日记帐》,并每月2日前将电子版本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

4.4 支票的管理程序

4.4.1 支票的购买和保管程序:

出纳员应按银行的相关规定到开户行购买支票;

出纳员应将新购回的空白支票安全、妥善的存放在保险箱内。

4.1.2 支票的使用程序及注意事项:

因业务需要使用支票的人员,应按《费用报销审核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

定进行支付项目的审核及审批;

出纳员根据审核、审批手续完整的支付证明按相关规定填写支票;

内容填写完整的支票应按相关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银行印鉴章;

出纳员应将内容填写完整的支票存根联与支付证明一起在支付当天下班前交

财务会计审核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支票用完后,出纳员应编制《支票使用明细表》交财务会计核对相关帐目资料;

如因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支票作废,出纳员应将作废支票连同存根联一起

妥善保存;

出纳员或其他经办人员如遗失内容填写完整的支票,应及时到开户银行挂失;

如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全额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4.5 费用

4.5.1公司财务管理部按照各分公司的财务预算情况和工作需要拨付给各分公司支出账户相关费用。

4.5.2分公司每月2日前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当月的《分公司资金计划表》。

4.5.3 分公司总经理和财务人员必须要审查所报销费用发票真实合法,发票须是在当月开出的,报销金额和发票金额须一致,需注明事由、日期、参与人员等。车费、办公费用须单独填写《分公司交通费明细表》、《分公司办公费明细表》。

4.5.6费用的涵盖范围

分公司的费用包括以下几项。

办公费:指分公司行政管理人员日常使用的办公用品开支;办公用品需集中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登记发放,控制使用。

交通费:因正常上下班发生交通费用支出的一般不予报销,确因工作需要外出发生的交通费用,凭据据实报销,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报销出租车费。

通讯费:指因工作需要配备通讯工具发生的费用;分公司各部门办公电话。

交际应酬费:为便于分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在业务交往及公关活动中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

差旅费:指因公出差到分公司所在地以外地区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开支。

各分公司租房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保洁费。

分公司申请,经过公司财务管理部报公司领导批准的其他费用开支。

4.5.7 费用开支标准

所有的日常费用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可由各分公司总经理审批之后直接用分公司备用金支付, 1000元以上的费用须经分公司财务管理部向公司财务管理部上报,由公司总裁审批后才能支付。

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经常性耗品的采购采取月结的方式, 相应的合同应报送公司备案,并且每月需要针对需要付的款项编制《分公司应付款明细表》来反映本月应付、实付以及未付的款项。

4.5.8 申请流程

费用开支标准在分公司权限范围内的,经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核之后财务人员可以直接支付;费用开支标准在分公司权限范围外的,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核无误后向公司财务管理部申请支付。

4.6其他

4.6.1各报表报送时间:周报每周五下午3点以前,月报每月2号以前。日记帐只需要报送电子版本。

4.6.2各个报表在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前必须先由分公司总经理确认签字。

4.6.3报送方式必须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各一份,电子版本在规定的报送时间前发到公司财务管理部相关人员邮箱并抄送到公司分管领导邮箱中,纸质版本采用给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4.6.4每月分公司应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的报表有:

见分公司表格明细。

5.审批权限

5.1费用的审批权限。

5.1.1日常经营性费用(如:办公费、办公室租赁费、水电费、通讯费、邮递费、材料费、维修费等):分公司总经理的批准权限为1000元(含);1000元以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批;

5.1.2非日常经营性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出租车费、会务费、培训费、书报费、职员活动费、社区文化活动费、医药费等);分公司总经理批准权限为1000元(含)、1000元以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批;

5.1.3工程及劳务合同费用:金额在20xx元(含)以下的工程及劳务合同,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金额在20xx元以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经公司执行总裁同意批准后执行。所有涉及该项业务的相关合同,均需提交公司存档备查。

5.2物资采购的审批权限

5.2.1因业务需要购置办公用物资,例如: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单价在500元(含)以下由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500元(含)以上须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批;

5.2.2购置房屋建筑物类、运输工具类固定资产需附专题报告,经公司执行总裁同意并报执行董事批准。

5.2.3报废、转让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理,单价20xx元(含)以下由分公司经理审批;20xx元以上、20xx0元(含)以下由公司执行总裁审批;单价20xx0元以上,经公司执行总裁同意后,报公司执行董事批准。

5.3报销程序

5.3.1每周的周二、周四为报销日;其它时间原则上不予报销。

5.3.2所有开支费用在产生之前,必须事先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和程序经过批准后,方能按照报销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5.3.3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的业务开支,须在一周之内取得合法发票,并由经办人按照《付款申请单》的内容认真填写《付款申请单》,将报销所需要的有关附件或证明材料一并报部门主管初审。

5.3.4部门主管必须根据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核《付款申请单》,审核的时间在无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然后报分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5.3.5分公司福利补助类费用经分公司经理审批后,还需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审核;

5.3.6分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在接到各部门的《付款申请单》后,严格按照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送分公司及公司相关领导审批。

5.3.7分公司财务管理部在无特殊情况下,须保证《付款申请单》送达财务管理部最近的报销日内,即可领取所报销款项或对不能及时给予报销的事由做出回应。

5.3.8任何人员在报销费用开支时,严禁将同一笔业务分拆若干单据报销。若遇特殊情况,须向分公司财务管理部和审批该项业务费用开支的最高领导报告,说明事情原委。

5.3.9分公司对外支付费用在1000元(含)以下,可以用现金支付;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应该采用支票支付的形式支付,特殊情况1000元以上需支付现金需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5.3.11所有发生业务费用报销的票据,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正式票据。任何收款收据、白条、非正式票据一律不得报销。特殊情况下必须事前请示,而且在报销时,要注明原因、用途后报请分公司总经理或公司执行总裁批准。

5.4交际应酬费报销

5.4.1符合开支范围的交际应酬费用,单项金额在1000元(含)以内,报销时由分公司总经理签字,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分管该项业务的公司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单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分管该项业务的公司领导审核,分公司总经理签字,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公司执行总裁批准后据实报销。

5.4.2 分公司总经理本人的交际应酬费用,须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执行总裁审批后方能报销。

5.4.3各项交际应酬费用在报销之前,须在发票的背面填写简单说明或用途,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5.5差旅费报销

5.5.1出差可享受差旅费报销制度,出差是指到分公司外的同一城市完成分公司委派的工作任务时间超过1天且不超过20天的工作状态;

5.5.2职员报销差旅费需填写《差旅费清单》并附有效发票交分公司经理审批,再交分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财务部门根据以下标准审核后方能报销。如超出公司所规定的差旅费用报销范围,需说明情况并上报公司财务部审批方能报销。

5.5.3往返交通费用: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分公司管理层可选择乘坐除飞机头等舱、公务舱以外的任何交通工具,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管理层以下人员可选择乘坐火车或同等价格的其他交通工具,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如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需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才能乘坐。

5.5.4住宿费用;在下列规定的标准房的上限标准内实报实销。

5.5.5两人以上同行出差,可与职级最高者住同一酒店。对于由出差地统一安排住宿或为了工作便利就近住宿的,按实报销。超出规定金额的,应提供所住宿酒店之星级证明。

5.5.6已交纳会务费用并由会议组织单位提供食宿的会议或培训,出差者不再报销住宿费用及不再计发出差补助。

5.5.7出差地之市内交通费包括机场、车站、码头至住宿地的往返交通费用、当地乘车按职位规定费用内实报实销。

5.5.8出差期间的交际应酬费用按交际应酬费报销程序办理。

5.6市内交通费报销

5.6.1 因业务需要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均在此限。

5.6.2 分公司所有职员外出办事时,在分公司不派车辆的情况下均给予报销公交车费用。公交车费用需在车票背面注明时间,事由,起始地点并交由部门主管、财务管理部确认后,报分公司总经理审批方可报销。

5.6.3 分公司所有外勤人员根据其工作的需要而发生的公交车费用,公司统一购置公交卡,外出使用公交卡均填写公交卡领用明细单。

5.6.4 出租车费用报销

分公司原则上不报销出租车费用,所有因特殊情况发生的出租车费用报销均在此限。

分公司各部门每月的出租车费用在部门主管、财务管理部确认合理后报分公司总经理审核后,限额为300元/月以内报销,超出300元/月报公司公司财务审批后方可报销。

所有出租车费用报销时需在车票背面注明事由。

5.7机动车辆费用报销

5.7.1职员私车费用的报销按公司财务制度相关规定之标准执行

5.7.2分公司车辆费用的报销

分公司司机每月可将允许报销的油料费、停车费、洗车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等日常费用,填写《付款申请单》,交由分公司总经理、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公司执行总裁审批后实报实销。

因司机违犯交通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用、车辆修理费用、人工费、误工费、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在扣除应由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由司机本人承担;因司机个人工作失职造成的违章停车、违章超速、违章驾驶、未及时

年审等罚款费用,也全部由司机个人承担;分公司不承担因司机工作失职而造成的任何罚款、赔偿等支出。

当司机单次驾驶车辆超过200公里即为长途行车,视同出差,住宿费、餐饮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实报实销。

5.8借款管理规定

5.8.1因采购物资、出差、外派、交际应酬等其它工作需要须借款时,实行额度控制,具体数额根据该项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差的时间、交际应酬的具体情况,由分公司财务管理部在审核该项借款时具体确定。

5.8.2所有借款须由经手人填写《借款审批单》,注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预计还款时间等,报分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借款金额的审批权限按费用报销的审批权限执行。

5.8.3采购物资、出差、交际应酬等临时借款需在借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还清借款。为了更好的管理个人借款,财务管理部要将所有职员的借款单统一入财务账,当借款人在借款入账后归还结清借款的,财务管理部应开出收据,注明还款事项,借据不再退还个人。

5.8.4当借款所需要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借款者要以报销形式归还借款时,应按规定填写《付款申请单》,并在申请单的借款金额处填写借款金额,报销与借款的差额多退少补。严禁将一张借款单对应多张《付款申请单》进行报销。

5.8.5对超过应归还借款期限五个工作日仍未归还结清的借款者,分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有权在借款者工资中扣还。

5.8.6分公司所有借款应本着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严格遵守。

5.10支票使用规定

5.10.1因分公司工作业务需要,事先领借支票的,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填写《领用支票申请单》,经过批准后,方能到分公司财务管理部领取支票。

5.10.2如需领用金额在5000元以上支票的,经办人须提前一天通知分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作好准备,否则所造成对工作之影响,经办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特殊情况下,分公司财务管理部也应本着为顾客服务之心态,认真积极采取措施,以满足用款单位或用款个人之需要。

5.10.3支票领借后的报销手续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报销。但必须在《付款申请单》的付款方式中注明已付款项的支票号码。

6说明

6.1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是一项既非常实际又非常灵活的制度,我们注意到任何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都未必尽善尽美。我们惟有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管理体系,我们惟有依赖分公司全体职员的真诚和信誉,依赖分公司全体职员对不合理费用支出的一贯抵制,公司才能获得长期的发展。

6.2分公司财务管理部有权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提出通报批评,给予分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对相关情节严重的部门或个人的处理意见,财务管理部有责任、有权利及时将违反分公司费用报销的行为上报分公司相关领导进行处理。

6.3本制度由分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6. 操作表格

分公司办公费用明细表

分公司发票使用明细表

分公司交通费用明细表

分公司业务招待费明细表

分公司应收应付明细表

分公司资金执行表

分公司资金计划表 分公司现金盘点表 分公司现金日记账 分公司应付款明细表 分公司应收款明细表

分公司支出账户银行日记账

财务管理规定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社团的经费管理使用,进一步实现社团联合会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社团活动的良好开展,促进社团的稳步发展,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社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经费来源有:

(1)会员所交会员费;

(2)社团通过举办培训班、有偿服务等方式获取的合法费用中留存部分。

(3)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捐赠的款项;

(4)社团联合会发展基金和专项活动拨款;

第三条 社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对该社团全体会员负责,不得肆意浪费或静置资金。社团应根据自身实际财务状况安排活动,保持年度收支的平衡。

第四条 社团财务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统一的账目,接受校社团联合会委派的审计人员的监督复核,审计员每学期向社团联合会财务部递交各协会收支状况的报告。

第五条 各社团必须做好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 社团财务部

第六条 社团应设立财务部,并有财务人员两名。一人负责账目,一人负责现金,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职位,不得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七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院团委根据情况对社团开展的具有创造性的特色活动给予适当的物质支持。学生社团应积寻求学校及其他极部门的经济支持和社会赞助。学生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及组织活动上。

第八条 社团财务人员履行的职责:

(1)明晰登记资金来源、去向,并备有相应的原始凭证。

(2)在学生社团财务部长换界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应将所有物资交接清楚,列出物资清单,由新旧财务部长,主管及指导老师签名认证后存档备案。

(3)定期向社团主席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全体社团会员的监督。

(4)每次活动的资金预算方案经团委审批后,应交到财务部存档备案。

(5)应积极主动配合财务部人员的工作。

(6)学期末,每个社团要将本社团一学期以来的财务工作作出总结。对帐目进行核对、汇总,并作书面总结,一式两份,一份社团自己存档,一份交给社联财务部,财务部对社团的帐本进行监督。各协会应在期末将统一的帐本交回财务部,财务部将对本社团一学期以来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核实。

第三章 会员费与赞助费的支配与管理

第九条 各社团根据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会员年费,收缴的会费应如实入账,如有会员变动应及时在账目中反映会费的增减。

第十条 收缴的会费全部交由社团联合会统一保管,成立社团发展基金。若需使用经费,提前一周向社团联财务部提交经费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协会自留款的管理:

(1)财务人员对每一笔收支做详细登记

(2)财务人员应以公正,严明的态度,认真,细心的做好日常的工作,及时地、真实地做好每一笔帐目。详细记录收支时间、经手人姓名、活动名称及用途。凭据作帐,记帐是用黑色钢笔,不能有错,有错用红色笔把整条记录划掉,不能用涂改液,务求社团帐目清晰无误。

(3)协会的收支必须有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协会自留款用途:

协会内部常规活动及其他活动的部分必要支出。

第十三条赞助费和赞助物品的管理:

协会与外单位合作所获赞助费,统一上交社团联管理,并提取总金额的20%—50%作为该协会发展基金。凡以社团联合会名义所得款项和物品统一上缴入帐,由主席团统一调配,避免不必要的开支,专款专用。

第四章 申请社团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的标准为各项预算费用总和达300元以上,可申请社团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可支持经费,依据协会活动质量、规模及上交经费综合裁定。

第十六条 办理预支程序如下:

(1)活动一周前将详细的活动方案及经费申请表上交活动部,经审批后由活动部专人直接递交给学团联财务部。

(2)财务部组织人员对活动经费预算进行审查,经主席团审批后到财务部领取经费。

(3)支持经费的支出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到各协会内部帐册。

(4)活动后社团需将经费回执单在一周内上交财务部。

第五章 申请系活动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各社团应积极寻求所挂靠学部及系、专业的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经费审批程序如下:

(1)社团向社团联合会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书及经费预算方案。

(2)社团联合会社团项目组审批通过后交院团委备案。

(3)社团负责人持加盖有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公章的审批表到各系团委领取相应经费,经费数额由系根据活动质量和其他标准确定。

(4)领取经费后,社团将《社团活动申请表》交至院团委,院团委将依此凭据,年终对各系团委进行考核。

第六章经费报销

第十九条 (1)发票必须是盖有工商局公章正规的增值税发票。

(2)发票标题中间必须写明: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社团联合会以及社团全称。

(3)发票不得有任何涂改,票据应注明具体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发票上不易写明的需另附清单。不得填写办公用品等笼统名称,否则不予报销;票据背面注明款项的详细用途及经手人,且必须有社团社长及学团联主席的签字。

(4)路费报销需凭车票,且在票据背面注明区间,出租车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5)活动经费在预算内的支出方能通过发票报销,除因特殊原因得到主席团特批外,否则一律只报销预算内的金额。如无特殊情况,在经费支出一周内须上交回执单发票,以便汇总安排。如无故延期不交的,不与报销。必须如实上报预算费用,不得夸大,不得虚报帐目:任何人不得以私人原因报销私人费用,否则一经察实,报主席团将给予严肃处理。各成员应相互监督,发现包庇,默许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条 严禁社团成员以权谋私,滥用,挪用,侵占社团经费,一经查实,将按《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生管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并取消年终评奖资格;担任社团干部的,给予免去相关职务的处罚;情节较重者,经主席团研究后报校团委指导老师处理;违反校规校纪的,报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和权益部将定期抽查各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若发现财务问题,将追究社团财务人员直接责任,同时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团委支持社团联合会依靠社会赞助举办活动,但不得损害学院,社团的利益,事后需要向团委如实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做到收入与支出的公开化和书面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所有,本制度有关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示例

一、 总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各分子公司;3、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4、本制度的解释权在财务中心。 8-1财务管理细则

一、总原则

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2、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大区财务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各分公司财务人员接受本公司财务主管的领导,各财务主管对大区财务经理负责,财务经理对集团财务中心和大区总裁负责。财务人员设会计、出纳岗位,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钱帐分开,各负其责。

(一)财务经理职责

1、组建大区财务机构,对大区财务机构和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4、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直接对大区财务经理负责,由大区财务经理报集团财务中心及大区总裁任免。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8、负责公司资产管理,监督其增减变化,负责盘盈盘亏、报废清理、货款结算、催收和处理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9、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信息资料,向大区财务经理及分公司总经理报告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接受监督指导。 10、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11、 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 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 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4、每周末下班前报送资金周报表给大区财务经理、总经理及大区总裁。

三、现金管理制度

1、 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2、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3、库存现金超过3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4、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业务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5、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6、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四、支票管理

1、 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每工作日结束后。 3、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 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 ,由经办人、部门经理、财务主管(经理)、总经理(计划外部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5、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6、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五、印鉴的保管

1、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2、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印鉴分别由财务经理和出纳负责保管。

财务管理规定 篇5

一、认真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传统,发挥经费的最大使用效益。

二、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实行局长、办公室、经办人审批签字。局内一切费用支出、货款划拨必须经局长批准、办公室和经办人签字后,方可支付。未经签批而私自办理报销、划拨手续的,财务人员停职追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财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承担。

三、实行当周报账制。每周的单据于周一由局长签字报销,确实不能签字时,另行通知

四、日常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购置,购置时,先写申请,报局长批准后方可购买。对于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须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购买时,需两人以上参加,一人负责,私自购置的不予报销。

五、财产由办公室负责登记,造册存档。实行领用签字的管理办法,做到购进有入库单,领出有支出凭证。各科室领取办公用品,科长领取并签字。使用中,要做到人人爱护公物,谁损害谁赔偿,谁丢失谁赔偿。

六、各科、室、站因工作或会议,需要打印、复印的各种材料、文件、报表,原则上由各科室自行打印。因情况特

殊确需外出打印的,由分管机关的副局长审批,由办公室出据打印凭证并登记后到指定打印部打印。不按上述程序办理,私自随意打印者,费用自理。

七、各种会议,食宿等费用支出,必须经局长,分管局长签批后方可安排,凡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的费用自理。

八、必要的业务招待,要本着“节约、适度、从俭”的原则,由办公室统一出据派餐单,经局长、分管局长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安排。本局安排的各种报表、例会及各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来局请示、汇报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一律按上述程序在局食堂安排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餐控制在十元以内)。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的不予报销。

九、因公出差,需在外地食宿者,用餐费每人每天控制在30元以内,住宿费控制在60元以内(特殊情况除外)。

十、各级举办的业务学习、培训班,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习期间的培训费、食宿费,按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和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报销,车船费报销往返一次。

十一、对外使用的收支凭证一律由财务科负责,其它任何科室无权收支现金。严禁借支、挪用公款。因工作需要临时借款的,必须填写借款凭证、注明结帐还款日期,经局长审批签字后,财会人员方可借付。对私自挪借公款的,除限期追回外,给予财会人员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财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财会人员坚持日清月结,每月报表必须于下月5日前向局长提供。

十三、群众监督。财务人员应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日清月结,现金收付准确无误,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干部职工对一切不明白的收支事项可以通过正当渠道提出,经领导批准,由财务科解释,保证经费的正确使用。

财务管理规定 篇6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范会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一)财务会计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司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财务会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1、筹集资金和有效的使用资金,监督资金的正常运行,维护资金的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2、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公司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5、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财务会计管理的基本内容

1.财务会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管理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会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的秘密。

2.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3.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编号、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

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人、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4.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薄。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相一致。

5.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由专人复核,重大事项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6.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薄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账的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7.建立会计核算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者应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8.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三、业务规范制度:

(一)、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时,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签订

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除具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要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

2、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二)双方的义务责任及权利

1、代理记帐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编制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

(4)对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承担《代理记帐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2、本公司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会计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

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始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5)承担《代理记帐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四、代理记帐的操作规范

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专业会计人员,非会计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代理记帐工作。

2、代理记帐人员未得到客户认可,公司必须根据客户要求另行委派至用户满意为止。

3、定期向客户了解代理记帐人员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以改进。

4、依法制止客户示意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如阻止无效即向公司汇报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汇报。

5、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

6、承接代理记帐业务时,必须向客户说明代理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擅自收费。

7、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8、代理记帐人员定期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9、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五、档案管理制度

1、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以备需查时用。

2、对每一客户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内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帐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归档。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归档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4、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5、每季度由监督部检查档案管理工作并汇总至经理办公室。

昆明乾润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规定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村级财务行为,严肃财经法纪,切实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帐镇管”。武乡镇农业经济经营管理发展办公室负责全镇各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区域内按行政村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是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是要适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特点;三是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四是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以下八项财务管理制度。一是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二是产品物资管理制度;三是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四是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五是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六是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七是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八是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

第二章 民主理财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其成员代表为主,有村干部共同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应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先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查,并经镇人民政府复核,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主要包括:1.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资本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抽走的;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借债;3.由于债务单位撤消,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定无法追还,或由于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核销;4.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处理;5.大额对外投资项目;

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7.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8.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9.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章 财务公开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健全财务公开制度,按月进行财务公开,业务量少的村也可按季度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一条 进行财务公开前,应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帐目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对收支凭证进行认真核对。核实、核对工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主持,由村主管会计负责具体业务。同时要认真研究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公开重点。

第十二条 公开的内容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共同审核并签字后,提交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并报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既要详细全面,又要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便于群众了解。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筹资筹劳、集资款、水费、电费等。

第十四条 村级在财务帐目张榜公布后,村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

第四章 镇代管村级财务

第十五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帐镇管”是指村集体的帐薄、凭证由镇农业服务中心代记、代管,现金、存款所有权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财务实行乡镇代管后,村级应保留现金日记帐、财产物资登记薄、债权债务登记薄、内部往来登记薄等财务会计帐薄,镇农业服务中心应设置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帐和存款帐。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实行镇代管后,村级只设置一名报帐员,负责办理村级的财务事项、登记有关帐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并按区、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按时报帐。

第十八条 镇政府要配备具有一定财务会计知识的业务骨干从事代管工作。人员设置包括总会计一人、记帐员一至二人。人员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各乡镇要制定工作人员的具体岗位责任,明确分工,具体工作由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主持负责。

第十九条 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定期对村级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每年至少一次,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镇农业服务中心可根据业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定期进行工作考核和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镇政府应建议村委会让其不得再从事此项工作。

第二十条 镇代管村级财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镇代管村级财务要按照规定设置财务帐薄、记载财务事项、管理现金收支和保管有关档案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和

上级领导报送财务报表。镇代管村级帐目、资金,要手续清楚、会计核算及时、帐目清晰、责任明确。镇农业服务中心每月末(业务量少的村,可每季度一次)都要与村财会人员核对有关帐目和盘点库存现金,做到镇、村两级帐帐、帐证、帐款、帐物、帐榜五相符,如实反映村级财务状况,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二条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各项收入的管理。村级各项收入统一由村财会人员凭镇农业服务中心统一发放的专用收款票据收取,不得使用其它票据。收入必须在5日内缴存开户银行,支出时再从银行提取现金,严禁在所收到的现金中坐支。村集体的资金收入不得坐支。镇政府要针对坐支和村干部直接经手现金收支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按时报帐等问题,建立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 镇代管村级财务要严格有关财务手续。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和总会计要认真审核村级的各项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严禁入帐。对违反财经法纪、法规及区、镇有关规定的支出,应查明情况,提请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置。大额支出(一千元以上)与“三费”支出,须经镇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后,才能入帐,其中大额工程支出还要有招标承包合同、工程预算等必备的附件。不论是报销开支,还是支取各种款项,都要严格手续,手续不完备,出纳员不准付款,严禁白条抵库、公款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集体资金。

第五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派,开展专项、专题审计;可根据镇、村等有关单位的委托和要求,开展委托审计;可根据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常规审计。

第二十六条 区、镇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区、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向其委派或委托的单位提出书面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和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应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群众公布。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 农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农村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按财务制度的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 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领导不得兼任财会人员;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对村级财会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凡是从事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凭证上岗。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要通过区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会计证后,方能上岗,否则,不得任用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农村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否则,追究财会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镇党委政府、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村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其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或村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应根据审计机关的结论和决定,分别上缴国家或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三十九条 对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作出处罚决定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其它有关人员,由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村干部不经财会人员,直接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坐支村集体收入的;

(二)村干部及村财会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帐薄、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

(五)抗拒、破坏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镇代管工作的;

(六)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镇政府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财务管理规定 篇8

一、会计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进行计账、算账、报账,规定,严格财经纪律,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晰。

2、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计划;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有关说明,每月10日前向公司领导及时、真实、准确地报送会计报表,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并按季度进行财务分析。

3、责会计核算,特别对应收、应付等往来账要及时清算和催收;定期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等财产物品进行盘点,做到账帐相符,账实相符,发现不符,必须查明情况及时汇报。

4、负责公司的资产管理和各项财产的登记、核对、抽查与调拨,按规定计算折旧费用,确保资产的资金来源。

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等档案资料。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现金及银行转账票据的收付,不得积压,按时将现金送存银行。

2、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按规定限额执行,不得挪用、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支营业款。

3、根据会计人员签章的收、付款凭证,按款项的审核批准制度办理收付。

4、开据支票,办理汇款时要按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办妥有关手续,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

5、填制有关收入、支出的会计凭证、登记银行存款、现金出纳日记账,保证账款相符。

6、负责保管未签发的支票,支票本及已签发的支票存根联。

7、负责职工每月工资、奖金以及各种福利待遇的审核和发放。

8、结合公司的业务实际情况,每月汇总收付款凭证并将凭证交会计登记明细账。

9、每月10日前,将上月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10、每月底将银行存款余额、营业收入及本月、本年累计额报告总经理及法人代表。

11、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密码不得泄露及外传。

12、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

1、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家具、电器、其他设备等,其财务管

理和计提折旧,由财务室负责。

2、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实物和账表记录相符,核算资料准确。对固定资产遗失、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做出适当处理。

3、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有经批准的购置计划;购置时,经领导批准,可借用限额支

票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4、购置的固定资产报销时按财务制度审批程序进行。

四、印章使用的管理

1、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等。公章由行政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由财务室专人负责保管。

2、保管人员必须坚守职责,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不得私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3、保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各类印章只限使用在正式公文、函件上,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上盖章。印章使用必须做到用章登记。

五、公司员工差旅费的规定

1、职工因公出差,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一律乘座火车,可购硬卧车票。如因特殊情况需乘飞机者,必须报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座,否则不予报销。若需乘船可购四等舱船票。

2、在途补助。乘座火车和轮船每人每天按20元补贴,乘座长途汽车6小时及以上的,可按在途标准补贴20元。

3、员工每人每天按80元标准住宿,出差住宿按天数计算;副总经理以上实报实销,所住宾馆不得超过三星级。

4、住勤伙食补贴,每人每天20元标准。

5、市内交通补贴,每人每天10元标准。

6、公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在回公司五天内办理报销手续、缴还预借差旅费,否则作为挪用公款处理。

六、物资采购规定

1、各部门根据每年物资的消耗率、损耗率进行预测,于每年十二月中旬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报财务室审核。

2、计划外采购或临时增加的项目,也要制定计划或报财务室审核。

3、财务室对各部门采购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计划交行政部门监督实施。

4、采购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要有2人以上共同办理;大宗用品或长期需用的物资,必须向3家以上供应商摸底询价,并签定供货协议。

5、计划外和临时少量急需品,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采购。

6、采购人员采购物资付款,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使用转账支票或委托银行付款;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可以支付现金。

7、转账支票结账一般由出纳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准确数字或单据填制转账支票。若由采购人领空白转账支票与对方结账的,转账支票必须限额。

8、物资采购价值超过500元,卖方要求付现金的,必须由财务室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付款。

七、公文及合同的管理规定

1、以公司名义向外发送的正式文件需经部门经理审阅,总经理签发。

2、以公司名义对内、对外签定的合同,统一由财务室负责办理,并在办理完毕后将原件分类存档,以便随时备查。

八、财务审批、报销规定

1、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事先拟订支出计划,报总经理同意后,再由经办人按规定办理借支或报销手续。

2、公司员工报销,需下列审批程序:经办人—部门经理签字—总经理签字—出纳付款。

3、上述开支的必须支出,如果总经理不在,需经电话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予以支出,待总经理回到公司后再予补签。

4、员工个人因私借款一律不予批准。

财务管理规定 篇9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

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1.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2):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财务管理规定 篇10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食堂管理,健全食堂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收支,严肃财经纪律,现就公司食堂财务管理中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2.总体要求

公司开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必须以服务员工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独立建帐,成本核算,收支平衡”。

3.公司食堂物资采购管理

3.1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消,以消定进”原则。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

3.2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牵制制度。为降低成本,除需求量很小的物资,公司食堂物资必须实行两家供应商比价供应,择低供货,如米、油应、蔬菜等占成本比重较大物资。月底由采购人员汇总品种、数量采购量及单价对比表,并以此表作为参考,以降低成本为目标,分析确定下月供应商单位及其供应物资的种类、数量。

3.3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食堂物资采购回来后,必须办理过秤、验收等入库手续,经采购人员、保管人员在统一印制的“食堂物资采购订单”上分别签字认可后,财务部方可作为结算凭据。对于未按要求供应,品种、数量、质量等不符合的,采购人员、保管人员可以拒绝签字,物资可以拒收。单据签收不全,财务部一律不予付款。

3.4建立物资采购报批制度。采购人员应根据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编制“食堂采购计划表”,经审批人员同意审批后方可采购。

3.5食堂如需购置固定资产,由食堂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办理设备采购手续,购入后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4、公司食堂收入管理

4.1食堂收入来源。食堂收入主要来源于单位员工和外单位职工的就餐收入,每月末以当月电脑打印的就餐交易额确认当月的刷卡伙食收入。我公司员工免费午餐和来访宾客安排的工作餐,由公司根据就餐人次,在月底统计一次性补助收入。

4.2充值消费。所有职工在我公司食堂就餐,应首先由食堂管理人员为其办办理饭卡,做好登记,进行饭卡充值,持卡刷卡消费。除特殊情况(如刷卡机不能刷卡消费时),不允许手工记账消费。公司补助充卡,确定补助名单后,可以分次批量充值,次数不超3次。

4.3职工伙食费的收取应充分考虑员工的承受能力,以伙食支出的估算成本为依据,力求收支基本平衡。

5、公司食堂支出管理

公司食堂支出要以服务员工为中心,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食堂支出主要包括:

5.1伙食支出:是指公司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具体包括:

5.1.1粮食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米、面粉等支出;

5.1.2菜金支出:公司食堂烧菜所耗用的支出

5.1.3调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盐、味精、鸡精等支出;

5.1.4燃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气体等支出;

5.1.5其他材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除上述以外的支出。

5.2其他支出:公司食堂聘请职工的工资等支出。具体包括:炊事员工资,非正常支出及其他杂项支出。

6、公司食堂财务收支结余及分配管理

6.1食堂财务收支结余是指公司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当期总收入与总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6.2加强食堂的成本核算,对食堂成本实行每月结算,月底按照食堂汇总计算出“月份食堂收支情况汇总表”,报告公司领导,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降低成本,消除亏损

7、公司食堂资料档案管理

食堂的原始核算资料,由食堂采购员每月汇总后,月底和“月份食堂经营情况汇总表”一起交财务部报销结算保存。

8、考核

由财务部牵头,2-3名职工代表组成检查小组,每月对食堂采购定价、物资验收等程序进行2-3次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公司提出考核建议,行政部依据公司领导批示在次月发资时扣发相关责任人工资。

9、附则

9.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经董事长核准签发,自20xx年月日起实施执行,原相关费用制度作废,未尽事宜以财务部发文为准。

9.2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监察。

财务管理规定 篇11

一、财务会计管理的涵义

财务是指企业为达到既定目标所进行的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的活动。在物业管理经营过程中,各类管理服务费、特约代办服务费、各种兼营性服务的收入和相应的开支等,就构成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资金运行。

物业财务管理就是物业管理公司资金运行的管理,在资金运行过程中,包括整个物业经营出租、管理服务收费等资金的筹集、使用、耗费、收入和分配。要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物业财务管理的对象就是物业经营、管理、服务的资金费用和利润。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扩大收入来源,使物业不断保值增值,许多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公司下属既有商业贸易部门,也有工程维修机构,还有出租物业及其他提供有偿服务服务机构。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对资金筹集运用的管理,固定资产和经租房产租金的管理,租金收支管理,商品房资金的管理,物业有偿服务管理费的管理,流动资金和专用资金的管理,资金分配的管理,财务收支汇总平衡等等。

财务管理的任务是:

(一)筹集、管理资金

这就是要保证物业经营的需要,加快资金周转,不断提高资金运用的效能,尤其是提高自有资金的收益率。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房租收入、物业有偿服务管理费收入,要大力组织租金收入,加强有偿服务管理费的收费工作,做到应收尽受,提高回收率。另外,在资金使用上,对各项支出要妥善安排,严格控制,注意节约,防止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效果。

(二)经济核算

通过财务活动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修缮、维修、养护成本,不断降低消耗,增加积累,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多元经营

积极组织资金,开辟物业经营市场,“一业为主,多元经营”,不断寻求物业经营的新生长点,不断拓展物业经营的新领域,形成新优势。

(四)财务监督

实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服务,必须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计划,对公司预算开支标准和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监督,使资金的筹集合理合法,资金运用的效果不断提高,确保资金分配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同时,要在分配收益上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及时上缴各种税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制度,是保证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一系列具体规定。

(一)会计核算方法及凭证账册制度

(1)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计账法,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以企业单位预算会计为主,

结合公司的实际,设置银行现金日记账、总分类账、各项明细分类账;

(2)原始凭证是计账的依据,财会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各种原始凭证,要求一切原始凭证必须手续完备、合法,内容真实,数字正确,日期和印章齐全,大、小写相符等,不得有白条报账,不得有涂改。一切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填制记账凭证,据以记账;

(3)财会记账员应对一切原始凭证记账负责,账簿的记载不得挖补、涂改或用褪色药水消除字迹,记账应使用钢笔,不准用铅笔或圆珠笔,发生错误应根据性质,采用划线更正或红线更正。凭证、账册应根据专人列册登记,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有关会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保存年限按上级规定办理;

(4)指定专人保管一切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如支票、现金收据、发货票据等,动用时由领用人办理领用手续。对误写的收据或作废的支票,应注销作废章,妥善保存,不得销毁废弃。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除抵补现金库存外,非经银行同意,不得将业务收入坐支留用,严格分清收支两条线;

(2)做好库存现金的保管工作,有关证券和现金必须放在银箱内,确保安全。对指定使用备用金的人员必须进行定期检查、核对,做好备用金的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

①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做到日清月结,钱账相符,杜绝白条抵库或账外现金,禁止私立“小金库”; ②对超过现金收付限额以上的收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三)费用现金报销制度

为了加强现金报销管理,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对各项现金报销拟定以下制度:

(1)差旅费报销制度(具体内容略,下同);

(2)加班费报销制度:

(3)医药费报销制度;

(4)客饭招待费报销制度。

(四)往来账目清理制度

做好结账收付款的工作是保证管理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财务人员要及时结账收款,摧收应收账款。过月未收的账款,要上门催收。对月终尚未清理的债权债务,应查明原因,列出清册。财会人员不能解决的事项应及时上报领导。

(五)会计报表制度

会计报表是经营收支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书写报告是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了解管理部经济状况和领导工作的重要信息资料,也是编制下半年收支计划的重要依据。所以,要保证报表的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手续完备。对年度结算报表,应附有分析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

(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的涵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是管理部门进行有偿服务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率,应管好用好这些资产,提高服务效益和经济效益。

2.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1)凡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均列为固定资产;

(2)不满上述金额的设备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财产,也列为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家具设备,电器设备,一般设备等大类。

3.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分类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登记卡,使用部门应掌握本部门的物品情况,建立物品使用登记卡;

(2)购入、自制和馈赠的固定资产,一律开具验收单,并填写登记卡,标明编号;

(3)固定资产领用时应填写领用单,并由使用人在登记卡上签名,表明其设备由其保管使用;调离岗位时应将物品缴回,并注销账卡;

(4)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应由部门填写报废、报损单,经财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批准权限逐级审批,方可核销;

(5)固定资金调拨,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调拨时,先由部门填写调拨申请单,经双方部门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后有效,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4.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能

(1)固定资产管理员应负责管理部全部财产的管理,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发、建卡、报废、报损的处理及账务核算工作,做到账、卡、物相符,每年末进行一次清点、核账,并及时调整账目;

(2)为保证固定资产账、卡、物的准确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要相互配合,定期进行盘点,盈、亏要填表,通过财务部门调整账、卡。

公司财务管理的机构及职责

(一)财务部门机构的设置

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与其他行业的机构设置也大致相同,只是工作内容和方法有物业管理行业的特点。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具体情况、资质等级及规模大小、人员可以灵活配备。财会部门一般可设置下列人员:财务会计部经理、主管会计、出纳、电脑员、统计员、收费员。

(二)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

1.财会部经理

(1)向企业领导人负责,组织公司的财会管理工作,当好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参谋;

(2)每月、每季审核各种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写出财务会计分析报表,送企业法人审阅;

(3)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各项费用的及时收缴,保证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

(4)审核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杜绝浪费;

(5)合理有效地经营管理好企业的金融资产,为企业创造利润;

(6)根据物业管理行业的具体特点、依据财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制定财会管理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

(7)组织拟定物业管理各项费用标准的预算方案,送企业领导、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修定;

(8)研究熟悉和实施相关的工商、财会及税务、物价等管理制度,运用法律、行政处分和经济手段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主管会计

(1)向部门经理负责,具体组织好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2)每日做好各种会计凭证和账务处理工作;

(3)每月、每季按时做好各种会计报表,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公布管理收缴及使用

情况;

(4)负责检查、审核各经营管理部门及下属机构的收支账目,向企业领导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5)检查银行、库存现金和资产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按照物业管理的行业特点和需要,分类计账;完成企业领导交办的财会工作。

3.出纳

(1)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和财务管理制度;

(2)管理好公司的现金收付、银行存款的存取,保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支票等;

(3)及时追收企业各种应收款项,保护企业和业主利益不受损失;

(4)编制有关现金收付记账凭证、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的工作;

(5)及时办理各项转账、现金支票,按月将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并交会计作账。

4.统计员(电脑员)

(1)及时统计、存储各种费用收付资料,供主管会计参考;

(2)维护好电脑设备,保管好所有资料,对变动资料数据应及时修改并存储;

(3)及时输入打印收费通知单,保证费用的按时收缴。

5.收费员

(1)负责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通知和收缴;

(2)对缴费情况随时进行统计,及时追讨欠缴费用;

(3)承接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经营服务收费,为业主办理各项公用事业费的缴付;

(4)和业主(使用人)交朋友,争取他们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协助搞好“窗口”服务;

(5)完成企业和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财务管理规定 篇12

为了管理好幼儿园让家长学校都满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园中收支管理制度

1、设兼职会计、出纳管理幼儿园收支事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幼儿园所有的收费项目,所有收费均开具幼儿园收据。

2、报销手续必须健全,原始发票必须具有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开票人签字。原始发票内容如不能反映详细情况的,需附件说明。报销单据必须有经手人及验收人签署,方可由会计审核,园长签字同意后报支。

二、园中票证统一管理制度

1、所有收费票据和内部结算凭证全部由会计保管。

2、各种票据使用前必须实行登记备案,票据必须加盖幼儿园公章。

3、票据开票人开票收费时,相关项目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收款人应签字或盖章。记帐联应定期向会计缴销,票据使用完毕后,存根联缴交会计,并领取新的票据。

4、建立财务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制度,有关业务归档后须编制清册,专人保管。

三、建立严格的财物管理制度

1、经济业务发生以后必须立即记账,做到记载及时、账目清楚、账实相符。园内各种财产都要登记造册,贵重物品要有专人负责

保管,对自然损坏的物品做到定期维修或者核销,对人为的不合理损坏物品应追究责任,并按制度赔偿;

2、随时反映财产物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财产物资收发手续齐全,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有接收人验证证明。

3、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财产清点制度,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实行永续盘存的方法。

4、管理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地到各班检查掌握物资使用情况,避免积压与浪费,原则上每月按班级发放一次日用品、学习用品,在节约的基础上保证各项供应工作;

5、幼儿园的一切财产物品外借,必须经园长同意后向保管员借取。借用必须登记。如有损坏或遗失,借用人员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6、对财产物资进行科学编号和存放,便于清查、保管。

四、园中财务相关人员的职责

1、计账员职责

(1)、贯彻执行会计法和财务工作方针政策,为教育教学服务。

(2)、工作认真细致,帐目清楚,手续完备,日清月结,按时完善报帐手续。

(3)、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向有关领导反映,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精打细算,协助园长搞好学期和年度预算,合理安排经费,计划开支。

2. 园中出纳员职责

(1)、认真做好往来帐目登记,做好现金收支工作。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手续齐备。

(3)、每月及时统计幼儿出勤天数及职工出勤天数。及时收结幼儿各项费用,

(4)、坚持原则,发票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领导签名方能报销。

3、园中保管员职责

(1)、对全园的财产全面管理,做到随时收验、入库、分类保管,存放地点清楚明确,做到心中有数,每半年清点一次,帐物相符。

(2)、新购入物品凭发票入帐,领用或借出物品手续齐全,领用人和借用人必须签名或盖章。

(3)、严格做好三防(防盗、防火、防潮)工作,保证物品的安全、卫生、整洁,杜绝霉烂变质,做到手勤、脚勤。

(4)、做好开学前的物品准备工作,对各班财产进行清点,做到有计划供应、学期末对财产进行一次核对,生活用品做到日清月结。

(5)、及时供应所需物品,对园里的物品,做到有数有帐,发现丢失和损坏及时追查。

财务管理规定 篇13

为加强食堂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就餐条件,充分发挥后勤保障作用,特制定本机关单位食堂规章制度。

一、指导思想

遵循为局机关、二级单位会议和来往客人服务的宗旨,运用市场化管理模式,负责承担局领导及机关安排的会议接待和二级单位的工作餐及客餐,努力作到饭菜色鲜味美,价格合理,服务周到,方便及时。

二、聘用员工制度

1.食堂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方式。

2.聘用厨师长一名,副厨一名,配菜员一名,打合一名,洗碗工一名,服务员四名。

3.实行厨师长负责制,厨师的整个团队月薪暂定13000.00元,厨师长负责厨房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及工作分工,洗碗工及服务员月薪暂定1500.00元。

4.聘用人员经领导考察同意聘用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依规购买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按劳定薪,签定正式劳动合同。

5.所有聘用人员试用期暂定一个月。

三、就餐管理制度

1.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严禁在食堂进餐,食堂提供周一至周五的员工餐工作餐,就餐人员必须是本大楼工作人员,就餐人员持有效票证方能就餐,严禁携带家属进餐或打餐带走。

2.客餐实行专班专人负责,局机关客餐由局办公室开进餐单,确定进餐标准,(标准拟定为科级接待标准为200元;副局级接待标准为300元;局级及上级领导来客接待标准为500元)对应我们的菜单,核定菜价。酒水另算(酒水主要以20xx年白云边为主,如若需要高档酒水,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尚可)。

3.局二级单位来客就餐,按菜单点菜,餐后据实结算。

4.客餐就餐完毕后,需相关负责人在结算单上签字。

四、财务管理制度

1.食堂财务

实行单独核算,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法的相关规定,遵守财务制度,及时填报凭证和帐务处理。

2.每张票据都需要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采购员每次在财务处领取20xx元作为周转资金。

3.局机关客餐按月结算,食堂财务人员经局办公室核准无误后,财务科予以结算。

4.二级单位客餐按月累计结算。

五、卫生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有关饮食卫生“五四”制度。

1.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持健康证上岗。

2.环境卫生要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分片包干,做到保持清洁,无垃圾污物。保持炊具、灶具清洁卫生。厨房、餐厅有防蝇、防尘和污水排除等卫生设施。夏秋季节经常使用灭蝇药,保证室内无蝇。食堂仓库要专库专用。

3.原料分类存放,食品生熟分开保管,并有四防(防蝇、防尘、防鼠、防潮)措施,防止食品污染。

4.食堂工作人员要讲究卫生,经常洗澡,理发剪指甲,换洗工作服;工作前、便后要洗手,工作时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面向食品说话、咳嗽。食堂工作人员均应按照设备分工和划分的卫生区域,经常打扫、洗刷,做到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六、材料及实物的管理制度

1.采购员采购的主副食原料、水果等及其他接待性礼品,需严把进货关,每日购进的食品原材料的数量、质量、价格需由管理人员及保管员验收。

2.保管人员对食品原材料办理入库等相关手续,物品摆放到位有序。

3.购物发票由采购,保管、管理人员签字后报主管主任签字报销。保管人员对物品要心中有数,及时向主管主任汇报常用物的库存情况,按时报送物品管理台帐及就餐情况表。

4.炊事员应根据主管领导批准的人数和标准进行烹饪,不得擅自超标。

七、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在使用炉灶前,应首先检查油路、气路是否运转正常,然后点火预热,一切正常后再使用。

2.使用完毕,随即关闭各个开关,下班时操作人员应对炉灶各处开关进行全面检查。

3.在油锅加热时,工作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操作电器设备前,应先检查防护设备及电源是否完好。

5.操作时必须精力集中,保证安全,发现问题立即关闭电源。

6.设备使用完毕应将电源断开。下班时操作人员应对电源进行一次检查。

7.严禁冲洗电器设备和用湿手接触电器设备。发现蒸气阀漏气、压力表失灵,应停止使用。

看了

财务管理规定 篇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帐。

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馀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四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馀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_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馀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馀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二十三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於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五章、长期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长期投资的管理,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应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认证,按公司审批许可权的规定批准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入帐手续。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元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②不属於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__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要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营业用房30年

(二)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3年

(三)电子电脑、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3年

(四)电器设备、安全保卫设备3年

第二十九条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三十条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馀,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帐,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於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二条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超过一年,金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分摊期不短於5年,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案,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他处理。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利息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支出。

(二)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劳务费、董事会费、奖励费、各种准备金等其他费用。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公司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摊销的费用。

(四)摊销费:指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分摊期不短於5年。

(五)各种准备金:各种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按年末长期投资馀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坏帐准备金按年末应收帐款馀额的1%提取。

(六)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职工工作餐费、取暖降温费、全勤奖励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计提,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3%计提。住房公积金经批准后,由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财务管理中心要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财务管理规定 篇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1]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规定 篇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监督,规范学校财经行为,提高资金使用质量和效益,促进我校特色发展、科学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xx〕488号)和上级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设立财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六条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并实行会计委派制,根据被委派单位的组织类型、业务规模和实际需要,委派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和一般会计人员。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配备足够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职务评聘以及被委派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被委派单位其他财会人员聘用需报财务处审核批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校级预算和校内预算组成。其中校级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校级预算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校内预算是校级预算按事权和财权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校内的分解和落实。在实施年度开始前编制,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条 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审议、批准学校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向校党委会、校长、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及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结合预测的财力,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全面性、稳妥性、效益性和重点性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具有约束全校经济活动的效力,财务部门和全校各单位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无预算项目,不得随意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进行资金调剂。对确属调整的预算项目,必须提交书面报告,提交校党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七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校财务,财务部门将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滞留、隐瞒、挪用和坐支。

第十八条 全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校内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全校的收费票据归口校财务处统一到有关部门申购或印制,确保票据来源合法。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印制、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

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科研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后勤保障支出是指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

离退休支出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各类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执行。校内各单位应按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以及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学校及各单位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能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加强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的经费支出应规范审批。审批人一般应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若审批人不是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需要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并报财务处备案。教学单位的重大事项或大额经费的支出也可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合理合规使用各类票据,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资金支取实行“无现金”报账,对银行存款每月末及时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如发现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清,坚持银行会计记录和核对银行对账单相分离;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教材、药品等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具体按照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学校不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借贷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

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三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七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收、物价等部门的财务检查监督。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学校内部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学校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校实际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全校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后勤和饮食等独立核算单位、学校独资和控股的校办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淮工院〔20xx〕22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财务管理规定 篇17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后勤财务管理,严格制度约束,促进机关后勤财务运行健康有序、节俭高效,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执行以下制度。

1、办事处财务一律由财务部门管理,会计要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运作,严把票据入账关,做到不做假账、非正式单据不入账。

2、借款管理制度。会计人员不准擅自动用资金,办事需先借款的,由办事处经手人员出具借款手续,书记或主任签批后,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所借款项,经手人员必须在当月内归还清算。确实无法归还的,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予确定。

3、支出清单制度。各项支出事项,必须填制由办事处统一印制的支出清单,详细填写经办人、批准人、审核人、支出事项、数量、金额等项目。清单填写不具体或没有支出清单的一律不予报销。

4、统一采购制度。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实行专人管理,领用凭主管领导审签单。其他个人或部门未经批准不得

自行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5、汇签核销制度。重大开支事项由班子会集体研究,一般日常开支事项由主任办公会研究。研究后的各项支出由主任签字后核销。

6、来客接待制度。机关来客招待原则上一律安排在机关餐厅就餐,由办公室出具派餐单后送交餐厅安排。严格做到一单一表,即每个派餐单要附有就餐明细表,每月末,办公室依据派餐单和就餐明细表与机关餐厅及时进行结算。如有招商引资,需在机关外饭店就餐安排的,必须坚持事前报告制度,报请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按照“谁接待谁报结”的要求及时履行审批手续。

7、固定资产登记制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财产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定期或不定期由办公室牵头,对办事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8、按时报账制度。各项开支经手人当月月末凭正式单据凭证据实报账签字核销,有借款的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先偿还借款,次月不再对上月支出事项进行审批。经手人所报支出单据凭证需附办事处统一印制的支出清单,先由主管领导核实后,在凭证和清单上签字,由主管领导统一把所报正式单据凭证集中上报主任,在主任办公会上对票据及清单进行审核。支出事项对外要及时结账,不准赊账、记账。

9、列支办公用品、日杂用品、汽车维修、电脑耗材、办公家俱等项目时,必须由经销商填制物品清单,并加盖公章,连同正式发票入账。

10、列支会议费时,必须有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册,连同正式发票入账。

11、列支培训费,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通知,发票要规范。

1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地税系统经费管理的通知》:“各级地税部门一律不得在规定的增量经费之外向地方政府收取其他经费”的规定,不得超预算列支国税、地税部门信息化建设费用。

13、严格执行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津贴、补贴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严禁津贴、补贴的发放。发放补助、补贴要有上级文件规定,否则严禁发放各项补助、补贴,如值班费、点名费、加班费、误餐费。

14、杜绝不合理开支。如:工艺品、床上用品、礼品、服装、旅游、花卉等项目不得入账。

15、严禁大额现金支出,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除本条列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拨款人的要求在制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给予的支付”。

16、单位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万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17、财务公开制度。分季、半年、年度财务公开,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18、落实报账制度。会计每月要编制会计报表,将本月开支等情况报党政主要领导。

19、各部门不准截留资金,所有收入资金应及时上交财务部门,否则按违犯财经纪律处理。

财务管理规定 篇18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肃财政纪律,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票据管理、现金结算缴款制度

所有票据由财政所统一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由计生办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各片线站所明确一名票据管理报帐员负责票据领销手续,各片线站所每次所执票据原则上不超过2本,按时结账销票,以旧换新。所有收入只能使用正式收费收据,严禁收钱不开票或打白条。所有收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金结算缴款,做到票款同步,严禁坐支挪用、公款私存现象发生。票据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好票据,对丢失损毁票据的按票据管理规定处理。

二、严格开支事前报告审批手续,实行限期报帐、财务会审制度

严格实行开支事前报告制度。300元(含300元)以内的开支报财政分管领导同意,300元以上的开支报书记乡长同意(书记在乡报告书记,书记不在乡报告乡长)后方可开支,较大开支须经班子集体或会审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所有发票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说明用途和时间方可进入会审程序。财务会审组由书记、乡长、人大主席、财政分管领导、纪委书记和财政所长组成。原则上每月月底进行财务会审。会审前,所有开支发票

先交财政所长初审,审核发票符合会审要素后,由财政分管领导签字参加会审。所有开支发票必须按时参加会审,超过会审期限的开支发票,下次一般不予接洽受理。同时从严控制借款,1000元以下由财政分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需报请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办公事确需预借的,办事后必须按时结算,个人借款,财政所应按时扣回。

三、招待制度

1.来乡招待必须由党政办先开具派餐单,注明招待单位、人数,并按标准(15元/人、20元/人)分类控制,陪餐领导签字后再在食堂就餐。来乡招待一律不发烟,一般不喝瓶装酒。特殊情况确须在外就餐、非定点宾馆住宿、喝瓶装酒、赠送土特产的,必须由在乡主持工作的主要领导同意,否则,谁招待谁负责,财政不予报销。

2.确需来乡住宿的,经在乡主持工作的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开具住宿通知单,注明住宿人数、天数,接待领导签字审核,到定点宾馆住宿。否则财政不予报帐。

3. 从严控制温泉洗浴招待,坚决杜绝随意招待。确需招待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乡党政办开具《打尖乡接待报批单》,注明经手人、开票人,并由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到温泉洗浴。否则,谁招待谁签单谁负责,财政不予报销。

4.涉外招待必须执行事前报告制度,严格按审批权限从严控制。

四、开会、出差、培训、学习考察制度

1、开会按上级正式通知,报告领导后(一般干部报告分管领导,班子成员报告书记),由党政办开具会议通知单,方可参加。

2、因工作需要县内出差,先由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再由在乡主持工作的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出差。

3、因工作需去县外出差或按上级正式通知,需较长时间的培训、学习考察,凭文件通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书记签字同意,方可参加。技术人员考证晋职可凭资格证报销一次差旅费和报考费用,其他培训费用须有正式文件明确规定由单位报销方可报销。

4、凡乘机关小车的不再报销车费,隆回有住房的一般不报销住宿费。统一安排住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乘坐公共汽车的,县内开会出差报销往返交通费60元。其它如公杂费、住宿费、途中补助等按下述标准填写差旅单进行报帐:(1)县内出差开会不报销公杂费,住宿费80元/晚•人,伙食补助15元/天•人;(2)市内公杂费20元/天,住宿费120元/晚•人,伙食补助20元/天•人;(3)省城公杂费10元/天,住宿费160元/晚•人,伙食补助费40元/天•人,省内其它地区30元/天•人;(4)开会、学习、培训只计算来回天数,住宿凭住宿发票报帐。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核报伙食费和公杂费。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凡乘坐客运汽车的,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按双倍报销。(5)凡有上级红头文件通知可外出学习考察,本人主动放弃,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可按考察经费的40%奖励给个人。

五、租车、机关小车管理制度

1.为了便于各片线开展工作,处理突发性或紧急性事务,年初根据各片线情况安排适当的交通费用。各片线内的事务皆由片线自行租车解决,财政一般不再报销租车费用,若涉及到片线间或全乡统一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租车的,必须首先到党政办开具租车单,经乡长审批后方可租车。否则,谁租车谁负责,财政不予报销

2.各片线驻村等业务工作一般不得使用机关小车,三人以上开会、出差可使用机关小车,使用机关小车一般须经书记或乡长批准。小车油料费由用车人在油票上签具证明经会审后据实报销。小车维修应履行申报手续,先由司机填写维修申报表,经书记或乡长签字后方可维修,定期检修与大修必须在指定地点由办公室和财政所共同结帐。司机劳保福利费按200元/年发放。单位驾驶员出车补助按到县城、市内、省会的实际出车天数和标准每天增加5元进行补助,乡内出车不予补助。全年安全驾驶,无责任安全事故,年终奖励600元。

六、电话、水电费管理制度

1.严禁使用办公室电话办私事。四台公用电话机明确到人,限额包干使用:传真机全年360元、党政办电话220元/月(办公室主任负责),计育办电话260元/月(办公室负责),民政办电话按40元/月(民政办主任负责),财政所电话120元/月(贺慧娟负责)。城建工业线按30元/月,4个责任片按50元/月进行包干,超支自负,节约全奖。干部会和村干会议由各片线负责通知。

2.每个干部职工要节约用水用电,水费由财政统一结帐支付。凡财政统管人员每人每月由财政发放20元电费包干使用,平时所用电费由个人负责,严禁工作人员在公用电路上接线搭火,一经查实,罚款1000元/次,由事务财政线不定期进行查处。

七、办公用品购置、打印室管理制度

1.申购统一由党政办购买,其他人员不得签单。所有办公用品采购先由办公室负责造具计划详单,报分管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再会同财政所统一采购,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购置办公用品,个人购置的办公用品财政一律不予报销。购置的办公用品,办公室要认真造册登记发放。平时所购置的小商品(包括招待水果)应有小商品采购清单,并注明具体用途方可报帐。

2.打印室严禁对外使用,打字员和办公室人员要爱护所有设备,如人为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所有打印、复印皆由打印室负责,特殊情况不能打印的,必须经分管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打印。否则,谁经手谁负责。打印室所打印的资料要注意保密,严禁外泄,未经领导同意,电脑资料不得随意刷印外流,否则视情节扣发打字员工资待遇,情节严重的可以解聘。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打字室,随意打印,查看资料,甚至玩电脑。

八、公费医疗经费、民政经费、部门预算费用的管理

1.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离退、“四权”下放人员)都享受公费医疗保险,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根据医保规定办理住院手续,财

政一般不借款。在岗人员住院超过一个月的不发下乡补助,超过半年的只发基本工资,工伤人员按工伤规定执行。

2.民政双定、优抚和低保款按县规定发放。困难救济平时一般不予安排,平时请求解决困难的报告由民政办统一收管,半年统一研究安排,确因特殊困难需要救济的需报请主要领导同意,由分管领导签字,民政办负责付款。

3.各部门单位要制定好内部考核管理方案,对本站所工作人员视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决定绩效工资10%的考核发放。

九、自发文之日起乡机关及所有乡属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Xx乡人民政府

财务管理规定 篇19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__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 司

二0__年__月___日

财务管理规定 篇20

第一章 总 则

1、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公司的理财行为,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凯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能是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地利用企业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4、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元月25日前编制本年度的财务预算,年度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公司的所有财务收支应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对超预算的支出,须经总经理特批。

5、公司实行"一支笔"的财务签批制度,公司及其所属部门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和部门的财务签批人,第一负责制人因故不能签批时,可委托其它人代签。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

1、根据公司营运的需要,公司设立财务部。公司财务部经理对财务管理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财务部的主要职能,执行和落实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公司财务部设立物管及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相关岗位。物管下设物管主任、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稽查、仓库保管、统计等岗位,全面负责集团的物资管理。公司财务部还应设立帐务管理、资金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稽核、出纳等岗位,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与核算工作。

3、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由集团委派。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其考核工作、工资晋升、奖励与处罚、工作调动等由集团财务部管理。

4、 财务人员应参与并拟定公司的财务预算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考核和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5、 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维护财经纪律。

6、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要办好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离职。

第三章 财务核算的一般原则

1、 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公司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 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对外统一会计报表及指针汇总前提下,正确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4、 公司的会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5、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涉及外币的业务,按当月一日外汇市场汇率的中间价折合本位币记帐,期末将货币性外币帐户的余额按期末外汇市场汇率中间价调整折合人民币金额,调整后折合人民币余额按期末帐面余额之差作为汇兑损益,并按规定记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6、 公司依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所确定的各种会计处理方法必须前后一致,具有可比性。

7、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应属于本期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支付,均可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即使其款项已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

8、各种会计记录必须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拖延积压,会计处理必须清晰、简明、易懂,对于复杂的经济业务应用规范文字加以表述,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1、财务预算管理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做好财务预算管理基础工作,认真编制财务预算,分析预算与实际的差异,保证公司经济活动按计划进行

2、财务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做好财务预算、分析、检查工作,根据财务预算依法筹建、使用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3、 财务预算的编制

(1)财务预算是以货币等形式展示未来某一特定期间内企业全部经营流动的各项目标及其资源配置的定量说明。即在预测与决策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目标和内容以计划的形式具体地、系统地反映企业未来的销售、生产、成本、现金流入与流出,便于有效地组织与协调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完成企业的既定目标。

(2) 财务预算内容:

A、销售预算。销售预算是编制利润预算的基础。根据企业经营目标,遵循以销定产的原则,通过量本利分析,确定最佳销售量和销售价格。

B、生产预算。以销售预算为基础,结合公司的生产能力,预计生产量和存货需求量,编制生产计划表或工程进度计划表。

C、成本预算。为规划利润和成本,控制企业的现金流量,依据生产量预算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编制生产成本预算表。

D、费用预算。销售产品及管理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经营费用,应编制销售费用预算表、管理费用预算表、研发费用预算表、财务费用预算表、折旧预算表和税金预算表

E、现金预算。列示预算期内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情况,以保持现金收支平衡,并合理地调配现金资源,应编

制现金预算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表、其它收入预算表、其它支出预算表、现金预算表和融资计划表。

F、利润预算。利润预算是以货币形式综合反映预算期内企业经营活动成果的利润计划性。

G、资产负债预算,为反映企业预算期内期末财务状况的全貌,编制资产负债预算表

H、财务状况预算。根据各种形式的收入和费用的预测,综合预算企业未来经营实现状况并检验预算期内经营预算结果,编制财务比率分析表,适时向决策者提供有效的控制经营活动的信息分析资料。

4、 财务预算编制方法:采用滚动预算法,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预算期,按季、月度编制预算计划。

5、 财务预算编制程序:

(1) 公司财务部编制单位的财务预算,形成财务预算初稿。

(2)将财务预算初稿报公司总经理审核,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6、 编撰财务预算时间:各单位年度预算应于每年元月25日前完毕。

第五章 资金管理

1、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两大类。公司筹措资金的方式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但后者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金的20%

2、 建立资本金保全制度,保障所有者权益。

3、货币资金实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公司在银行开设的所有帐户须经集团财务部和公司总经理批准。预留印鉴必须加盖公司财务章、公司法人代表私章,未经批准各部门一律不准在银行开设帐户。

4、 公司对外投资支出,凡属于预算计划内的投资项目,须由总经理审批,预算计划外的投资项目支出由总经理审核,董事长签批。

5、公司财务预算计划内的各部门的费用支出,其数额超过一定标准的应通过签呈流转程序

报总经理审批,预算外的费用支出均需通过签呈流转程序报总经理审批。

6、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资金管理,每月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合理占用及闲置资金,经报总经理批准后统一调度。

7、公司实现的销售收入及其它收入一律进公司的预算帐户,根据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量,定期从预算内帐户转入往来帐户,所有资金支付均过往来帐户进行。

8、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保持适度的债务规模和合理的资本结构,减少公司的经营风险。

物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货币资金和往来结算管理

1、 货币资金为:

(1) 库存现金:库存的人民币和外币,

(2) 银行存款:存放在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和外币,

(3) 其它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

2、 公司现金收付,实行合理分工,帐款分开,互相监督。

3、 公司每周核对库存现金与现金帐余额是否相符,现金的日记帐与现金总帐每月核对,保证出纳记帐与会计记帐一致性。

4、 建立银行存款日记帐制度,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每月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5、 公司采取适当措施预防下列外汇风险:

(1) 换算风险;

(2)交易风险;

(3)经营风险; 在国际外汇市场动荡时期,可考虑用套期保值方式,以避免损失。

6、公司的往来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应收内部单位款、预付帐款、其它应收款、应付内部单位款、应付帐款、其它应付款、应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等。

7、公司严格控制应收帐款的数额和收回时间,对长期不能收回的,指定专人,查明原因,积极催收;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列作坏帐埙失处理。

8、 公司按照下列要求对应收帐款进行管理:

(1) 认真作好应收帐款的日常核算工作;

(2) 每月进行往来清算和应收帐款的帐龄分析,将应收帐款回收情况的明细报告随月度相关会计报表提交集团财务部:

(3) 加强对应收帐款的催收,并将应收帐款的催收作为经营业绩考核的指针之一;

(4)加强对欠款单位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的调查判断,根据调查和判断的结果确定各单位的信用等级及赊帐限额,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 建立健全坏帐损失的确认、审批手续。

(6) 公司应收帐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确认为坏帐损失的发生。

A、 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

B、 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三年,仍然无法收回。

(7)公司财务部应依照上述方法对坏帐进行严格调查确认,调查人根据调查结果写出分析处理意见,经集团财务部经理批准,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8) 坏帐损失的处理方法为备抵法。公司年未以应收帐款余额3%计提坏帐准备金。

9、 垫付员工的各种款项,应按规定及时在职工的工资内扣回。

10、 公司建立应收票据的登记保管工作,加强对应收票据的回收及管理。

第七章 存货管理

1、 公司的存货管理由集团公司物管中心负责,对存货的采购、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要制定相关制度。

2、 存货的购入必须执行预算计划,经审批后组织采购。

3、 存货入帐计价

(1) 购入的存货按照进货原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加工整理费用等计价:

(2) 自制的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3)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4)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5)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6) 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4、 存货发出计价:采用加权平均

5、由物管中心设立专职仓库员,加强对实物的管理。仓管员必须根据采购员或业务员提供的发票帐单,材质证明书认真清点,核对数量(重量),填写入库单,三方(仓管员、采购员、主管)签字办理入库手续。

6、存货发出必须填写出库单,填明用途、数量、名称、规格,经审核批准,经办人、主管、仓管员签字手续齐全方能发货,对于有消耗定额的材料发出,必须按定额发放。

7、 公司建立严格的存货清查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清查盘点。

8、 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盘盈盘亏时,应查明原因,经公司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分别处理。

9、要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并设立"专用低值易耗品"备查薄,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一次摊销法。存货的具体管理内容参见《存货管理规定》。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1、公司物管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制定相关的制度。

2、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主要办公工具及其它设备等。

3、固定资产计价按实际成本计价:

(1)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2)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4)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4、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落实到部门、个人。各部门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检查。

5、固定资产的折旧。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

6、固定资产购置

(1)对于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要建立严格的入库及领用保管制度,由物管中心、使用保管部门、购置部门会同验收,物管中心根据领用单开设固定资产卡片,并由保管使用部门签章后,分别保存管理。

(2)对于建设安装的在建工程,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财务人员应按工程的实际支出作为入帐价值,按财务制度的要求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7、固定资产的盘点。

(1)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清查。年终清查由物管中心、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实地盘点。不定期清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进行。

(2)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报批后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其估计净值计入营业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集团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8、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的内部转移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详细内容参见《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章 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的管理

1、无形资产阶级计价原则:

(1)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计价;

(2) 对于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 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4)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市价计价。

(5) 商誉的计价应当经评估机构确认,除公司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2、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进行摊销;

(1) 专有技术按20xx年平均摊销;

(2) 土地使用权按30年-50年平均摊销;

(3) 其它按20xx年平均摊销。

3、公司接收、购入、转让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4、其它资产按下列规定进行摊销

(1) 租赁费按6年平均摊销

(2) 装修费按5年平均摊销;

(3) 开办费按5年平均摊销。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1、公司将一切经营性开支按其性质正确划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成本费用支出。成本费用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严格划分成本费用的受益期限。公司按期核算所耗费的实际成本费用,不得以计划、定额、估计成本费用代替实际成本费用。

2、 成本费用的计价方法,必须前后一致,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

3、 管理费用实行预算定额进行管理。

公司的相关管理费用在预算内公司掌握使用,超过预算的相关费用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4、集团管理中心发生的管理费用按一定比例分摊至公司,公司应按年初制定的分摊比例严格分摊,不得有拒绝分摊的情况发生。有关费用的报销参见《报销管理规定》。

财务管理规定 篇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简称)内各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管理规定;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

(三)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行政单位实行单位报账制度,由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负责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章 单位财务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财务预算是指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行政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财政局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

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八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九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据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编制预算内、外资金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并报送财政局;

(二)财政局参照行政单位提出的收支预算以及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年度计划,审核分配单位财务预算指标;

(三)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单位财务预算指标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审批后正式下达。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局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

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局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项目补助资金。

(四)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支出包括:

(一)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二)专项支出(含上级补助资金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支出,分别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管委会有关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同时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局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及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的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

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的统一标准设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统一采购。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政局统一建账、核算,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由财政局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上报管委会统一审批。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 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金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三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发生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六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上报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撤消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局及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局及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三条 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行政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行政单位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行政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财务管理规定 篇22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xx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20xx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 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 。

十六、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账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财务管理规定 篇23

为了加强分支机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所指分支机构为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办事处。

第一章 财产监督机制及人员职责

鉴于目前分支机构管理架构相对简单,负有财产监督职责的相关人员为分支机构会计、出纳、仓库人员等。分支机构会计是主管分支机构财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主要负责人,直接向总公司财务中心汇报工作,接受财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仓库主管(未设仓库主管的分支机构为仓库负责人)为主管分支机构存货的主要负责人,有关及时收、发、退、存货物,防火防盗等日常的事务性工作,直接向分支机构经理汇报工作,接受分支机构经理的指导和安排,有关出入库手续、库房制度建设、盘点等库存的监控工作,则直接向总公司财务中心汇报工作,接受财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在分支机构内,两者应密切配合,共同协助分支机构经理完成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分支机构出纳(所设的专职或兼职的内部人员)主要经管分支机构内部的货币资金,接受分支机构会计的业务指导。分支机构的财务人员和仓库负责人员均由总公司财务中心直接委派或任命。

一、分支机构会计的工作职责:

1、审核仓库入仓单,保证调拨入库数量无误,协助总公司完成调拨差异调整; 2、控制客户的信用额度,保证公司信用额度控制制度的执行;

3、完成应收账款相关账务的处理(包括销售收入、回款、返利、调价、运费等); 4、月底和业务人员对账,出具正式对账单并由业务人员与客户对账,跟踪对账情况; 5、月底组织对库存商品的盘点,出具盘点表及盘点报告; 6、审核分支机构人员的费用报销并协助总公司控制费用; 7、控制分支机构人员当月借款限额; 8、制作分支机构工资表

9、每周与分支机构出纳一起进行现金盘点,保证账实核对无误; 10、报送总公司要求的财务报表及销售报表(每月5日前向总公司报送); 11、保存相关的账务资料 二、分支机构出纳的工作职责:

1、经管分支机构的所有库存现金和银行账户; 2、根据审批后的审批单办理现金收款、付款业务;

3、建立手工现金日记账并按业务发生的时间序时登记库存现金收支情况,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做到账实相符;

4、建立手工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按业务发生的时间序时登记,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不得坐支或挪用现金; 6、对库存现金和相关单据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完整。 三、分支机构仓库主管(仓库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1、合理安排仓库人员的工作,严把商品出入库的手续,保证库存商品的安全和完整; 2、依据公司制度及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执行商品出入库的工作流程,做好验收、装卸、检验和登记商品出入库等各项工作,保障商品流转的正常进行;

3、与分支机构会计密切配合,组织仓库商品的盘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4、负责库存商品的码放工作,做到按品种、按规格分门别类地摆放;

5、对下属员工的工作状态及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反映并解决问题; 6、做好库房的防火防盗等工作,落实安全责任;

7、加强对残次商品的管理,将每周(或月)发生的残次品情况及时上报总公司处理; 8、遇特殊情况,如分支机构经理违反制度强迫发货、发生火灾、盗窃等特殊事件,可直接向国洲副总和财务部经理汇报情况。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一、收支两线管理

分支机构在经营地开设二个银行账户,一个“收入”账户,一个“费用支出”账户。 (一)收入账户管理

收入账户专门用于收取分支机构所有的货款收入,包括所有收取的现金、代理金等收入。分支机构无权支取收入账户中的任何银行存款。分支机构每周星期一将“收入”账户中上周收入的银行存款划回总公司指定账户,不得截留、挪用此账户的款项。对于有档口的分支机构,当日收取的现金不迟于次日上午12点前存入收入账户。分支机构会计每周需提供一份上周的销售收入业务明细表。

1、除有门市(档口)在销售商品时可直接向客户收取现金外,分支机构不得向客户收取现金,如特殊情况确需收取现金的,由相关人员提出申请,经分支机构经理和会计核准后,以书面委托收款形式通知客户付款。(委托书如附表一)未经同意私自收取客户款项属严重违规行为,一经公司发现,将严肃处理。

2、对客户直接将货款汇回总公司或总公司转账收款的,分支机构会计应及时通知总公司财务,经总公司出纳确认货款到账后,由总公司以收款确认单(附表二)的形式通知分支机构记账。 (二)费用支出账户管理

费用支出账户专门用于分支机构的日常费用支出,其资金来源由总公司拨入。

1、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制度。分支机构所有的货款收入,必须全部存入

收入账户,分支机构的费用支出只能从“费用支出”账户支出,严禁分支机构用货款支付费用。 2、对于总公司人员在分支机构提取备用金必须经总公司审批,具体操作程序为该总公司人员向分支机构经理提出申请,由分支机构会计审核后传真总公司,财务中心接到传真后按公司借款审批程序处理,并在核准后回传分支机构财务。总公司人员提取备用金后,分支机构会计需及时通知总公司记账,并将相关单据原件一同寄回总公司(分支机构只留收据复印件)。 二、对分支机构个人借款的规定: 1、分支机构个人借款审批权限规定:

a、 借款累计余额在个人月工资的50%以内(含50%),由分支机构会计审批; b、超过个人月工资的50%并少于100%的(含100%),由财务中心审批; c、 超过个人月工资的100%并少于1万元(含1万元),由管理本部审批; d、1万元以上由集团执行总裁审批。

严禁分支机构出纳在未经相关人员审批的情况下向分支机构人员发放借款。

2、对于因出差原因需借款的员工,由该员工向分支机构经理提出申请,经分支机构会计审核后传真总公司,按公司借款审批程序处理; 3、分支机构员工无生活费用,可向分支机构办理借款;

4、原则上借款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对个人借款不按规定进行费用报销或归还时,分支机构会计必须从借款人当月工资中扣回;

5、对于未还清借款的员工,分支机构财务原则上不得再受理其新的借款申请。

第三章 费用开支管理

一、分支机构费用实行预算管理

分支机构会计于每月28日前向总公司财务中心报送下月的费用预算表,由财务中心据前期费用发生情况审核并报执行总裁批准后执行。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凭总公司审批同意报销的金额报销费用。

二、分支机构费用报销审批权限

分支机构的费用支出单据统一按月寄回总公司,按公司报销程序执行,分支机构无权在未经总公司核准情况下进行费用报销支出。 三、费用发生标准及相应附件要求

分支机构费用支付的标准及相应的附件要求按本制度所附《分公司费用支付标准及报销附件表》及《办事处费用支付标准及报销附件表》执行。 四、费用报销流程

1、报销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交分支机构经理审核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分支机构经理作为部门经理对报销单签字确认;

2、报销人把经分支机构经理签字的报销单交分支机构会计,分支机构会计按《分支机构费

用支付标准及报销附件表》的要求审核单据并填写《分支机构人员报销记录与核定表》。其中,分支机构的一切公共支出,如房租、水电费、运输费等由出纳统一支付和报销。对超支的费用会计应不予审核,如确为合理支出,由报销人经分支机构经理签字后直接向总公司申请,分支机构会计查核总公司的审批情况进行审核;

3、次月3日前,分支机构会计整理报销单和《分支机构人员报销记录与核定表》并寄回总公司,按总公司报销程序处理;

4、报销单据完成公司的报销程序后,由总公司主办会计按审批情况补填《分支机构人员报销记录与核定表》的“同意报销金额”、“扣款额”及“备注”栏,由财务经理核实后传真分支机构出纳,由出纳按《分支机构人员报销记录与核定表》的“同意报销金额”冲减个人借支或返还现金。

流程图如下:

五、工资审核与发放流程

分支机构员工每月的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15日。

1、每月8日前,分支机构会计据本机构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出勤情况制作上月工资表,经分支机构经理审核出勤情况签名后传真总公司财务中心;

2、总公司财务中心按相关人员的工资标准及人力资源部人事记录审核工资表并按公司费用支付程序审核和报批;

3、财务中心把经核准发放的工资表传真分公司会计并由出纳发放工资; 4、分支机构出纳发放工资后把发放工资单据交会计寄回公司。

对于离职人员工资的发放,由离职人员填写离职申请表,按公司离职程序完成相关工作交接及交还公司所有的财物后,由分支机构会计核算工资并连同离职申请表传真财务中心申请发放,严禁未经财务中心同意私自发放离职人员工资。

第四章 应收账款管理

一、信用额度控制

每个会计期间总公司据分支机构申请,核发分支机构新一期的客户信用额度表。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客户信用额度管理。

1、授信额度的申请,严格按公司的信用管理制度执行,必须按时上报,经总公司审批后,方能执行。不允许未经审批先执行,以及超过审批额度执行。

2、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批准的授信额度,不允许超信用发货。

3、分支机构应随时检查经销商的信用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货款。对到期未回款或不守信用的经销商,申请取消信用额度,并对其欠款进行催收、清理。

4、对信用额度的调整,分支机构须提出申请,上报公司审批后执行。对连续三个月未提货或提货额少于授信额度的,分支机构应对经销商进行清理,上报申请取消或调减信用额度,并对其欠款进行催收、清理。

5、分支机构不得与经销商串通,私自提高信用额度或无款发货、先货后款,若有此类情况发生,公司将予以严惩。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

6、分支机构会计作为信用额度的直接控制人员,对超信用额度客户不予签名发货,对无分支机构会计签名的销售订单仓管如有出货,将对仓管人员和相关业务员予以重罚。

7、如确需超过信用额度发货,由分支机构经理向总公司提出申请,按公司审核程序执行。 二、对账操作程序

分支机构应每月与有欠款的客户进行应收账款核对、确认工作。

1、次月3日前由分支机构业务部各业务员向会计提交各个客户上月发货、收款及欠款结余情况表,由会计审核后填写“对账单”(见附件三),签名作实后提交业务员与客户进行对账。对账单的金额、截止日期必须与总公司账套设置的会计期间一致。

2、业务员应催促客户及时进行核对、并要求客户在对账单上签章确认(如为单位,必须取得对方财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为个体,必须由对方老板签章确认)。对于客户有异议的对账单,要求客户在对账单上详细说明。

3、业务员收到客户确认的对账单后,应提交一份复印件由财务归档。对于客户有异议的对账单,业务员应及时与会计沟通,解决对账差异,并重发对账单,要求客户签章确认。

4、各业务人员必须按“应收账款在谁手里就由谁负责清理”的原则,积极清理过去遗留的应收账款,不得扯皮推诿。

5、业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对所负责的客户的应收账款重新核对,取得客户的确认并经总公司

审核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对账流程如下:

⑤复印对账单由会计备档

三、客户返利

1、返利的标准:

a、 客户经销的产品必须是公司产品。 b、发行的新片、特价品不享受返利优惠。

c、 能享受销售返利的客户必须是与公司签订经销协议的客户。分支机构应与客户商洽合作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报回总公司,经本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分支机构应将经审批后的返利合同送一份至总公司财务部备案。 d、客户返利按月或季计算。

e、 客户返利的计算以当月(季)的回款金额为基数进行返利的计算。 2、返利的程序:

a、 由分支机构业务代表提出申请,根据客户的当月回款额,按当时与客户商洽合作条件确定的返利率计算返利并提交分支机构经理审核。

b、分支机构经理据客户的回款额进行审核并提交分支机构会计审核。 c、 分支机构会计确认回款额无误后提交总公司按总公司返利程序执行。

四、应收账款内部转账操作

客户的应收账款从总公司转到分支机构管理或分支机构客户转入总公司管理,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客户管理交接:

1、总公司客户转到分支机构:

a、 由于总公司营销策略的需要或其它原因需把客户应收账款转到分支机构的,先由总公司业务员与相应的销售会计进行内部对账,并由销售会计提供正式的对账单签字确认后由业务员与客户进行对账。

b、总公司业务员完成对账并取得由客户签章的对账单后,填写转账申请单向相应的销售会计提出转账申请。

c、 销售会计接到申请单审核后转交总公司主办会计

d、总公司主办会计在转账申请单签名同意后传真给分支机构会计

e、 分支机构会计通知分支机构经理指定相应业务员与客户沟通确认应收账款 f、 由分支机构业务员和会计进行确认应收账款无误后签字回传总公司

g、总公司主办会计把由分支机构业务人员和会计签名核实后的转账申请单转交销售会计转销客户应收账款

2、分支机构客户转入总公司:

分支机构客户转入总公司按总公司客户转到分支机构的转账程序进行类似的操作。 注:总公司主办会计是应收账款内部转账的关键控制人,未经其同意,分支机构会计或总

公司销售会计不得接受其他人员的要求进行转账工作,造成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责任由相应会计承担。

五、应收帐款的调整

1、对于客户欠款(应收帐款)在客户之间相互地转移,必须取得客户之间财产转移的确认函,确认函后附货品转移的清单,该确认函在客户双方签字后,经分支机构经理和会计确认后方可做为调帐依据。

2、客户(总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客户)要求对其现有库存的滞销品降价,以促进销售,分支机构经理应派专人到客户处清点商品,确定品名、数量、价格,编制一份清点表,由客户签字确认,经分支机构经理、会计审核后传回总公司审批,以此作为调减客户应收帐款的依据。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 六、发票开具程序

对于分支机构人员申请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按如下方式操作: 由相关业务员填写发票开具申请单(附表四),交分支机构会计审核欠款情况、申请金额后传真总公司财务中心,由财务中心按规定开具。

第五章 商品进销存管理

一、商品调拨 1、商品调拨流程

(1)分支机构计划员根据经销商的购货申请与仓库的库存情况,填写“商品调拨申请单”,交分支机构经理审核。

(2)分支机构经理应查询库存及客户需求情况,对“商品调拨申请单”认真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3)分支机构计划员将经分支机构经理签字同意的“商品调拨申请单”传真至总公司指定的业务员。

(4)分支机构仓库管理员收到货物后,根据配送中心交货清单上所列货物清点,发现实际点收的货物和发货清单有误的,立即检查原因并填写收货差异表通知分支机构会计。

(5)分支机构会计在审核收货品种、数量的真实性后传真总公司相关业务员。 (6)总公司相关业务员按差异情况作相应处理并提请总公司会计调账。

2、商品退货流程

(1)分支机构计划员根据仓管员的要求和预计的销售情况,填写退货申请单交分公司经理审核。

(2)分支机构经理据库存情况签署审核意见。

(3)分支机构计划员在取得经分支机构经理核准的退货申请单后联系托运并把退货申请单和托运单传真到总公司相关业务员。

(4) 总公司相关业务员在配送中心清点后与分支机构计划员核对退货差异。 二、商品销售

1、分支机构商品销售分现款现货、先预收款后发货、先发货后收款(信用额度内发货)三

种方式。

(1)现款现货:客户向业务主办提出购货申请,打单员打印商品销售清单,经分支机构会计审核后传仓管员备货,客户付款并在商品清单上签名,财务收款并在销售清单上签名交给仓库组织发货。

销售流程如下:

通知发货

(2)先收款后发货:客户提出购货申请、预付货款给分支机构并将付款单据传真给分支机构业务员,业务员对货款确认并在客户付款单据上签字后交分支机构会计,会计查询银行收入户收款情况,如由总公司代收款,由分支机构会计向总公司出纳查询到账情况并在收到收款确认单后确认。在分支机构会计确认收到款后在商品销售单签字同意发货交分支机构仓库管理员,仓库组织发货。除部分有信用额度的大客户与档口现款提货外,分支机构的销售一律实行先收款后发货的销售方式。

销售流程如下:

(3)先发货后收款:对信用较好、回款及时、每月销售量相当大的客户,由分支机构经理根据客户的销售与回款情况制定信用额度,报总公司管理本部经理与总经理签字后执行。严禁分支机构私自对客户铺货销售。

销售流程如下:

2、客户提出购货申请,业务员接单后必须经分支机构会计审核(注意事项:如果为现款现货和先收款后发货的会计需审核收款情况、如果为先发货后收款方式需审核是否已超出信用额度)签字后,仓库管理员方可发货。会计人员根据销售单与托运单作账务处理。 3、客户退货

(1)客户退货的范围:所退货物必须是公司销售给该客户的产品。 (2)客户退货的审批权限

a、 该客户本月退货额累计在上月销售额10%以内由分支机构经理审批;

b、该客户本月退货额累计超过上月销售额10%的由分支机构经理向总公司申请经公司审核程序执行。 (3)退货价格的确认标准

a、 对未破损、损坏的产品:按相应品种现时销售价计价,如现时销售价高于当时发出价,则按当时发出价计价;但如为新片裸碟退货,按退货时单价打8~10折计价; b、对破损、损坏的产品:按相应品种现时销售价扣除0.8-1.2元/片计价。

(4)客户退货的操作流程

a、 客户将拟退货的产品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传真给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业务人员按前述规定审核是否准予退货。

b、对符合退货条件的,业务人员报分支机构经理按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经审批后业务主办方可电话通知客户予以退货。业务人员复印两份审批表,分别交分支机构会计与仓库管理员。分支机构会计有监督退货是否按规定执行的责任。

c、 仓库管理员收到客户退回的产品后,清点验收后将一式三份的退货清点单中的两份分别交给会计和业务人员进行相关处理。

d、业务人员作为客户退货的责任人,对退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负责,并负责与客户退货的差异协调。

4、代发货及代收退货操作

因业务开展需要,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存在的代发货及代收退货行为,其处理方法如下:

(1)代发货操作:

a、委托发货业务部门业务人员填写委托发货明细表,分支机构会计审核签名后由业务

人员传真代发货业务部门,由代发货业务部门开具销售订单;

b、代发货公司业务部把代发货销售订单及委托发货明细表(传真件)交由会计审核,

相关会计审核委托发货明细表(传真件)是否有分支机构会计审核签名以决定签名发货;

c、仓库管理员按经会计审核后的销售订单发货并把托运单交由代发货部门业务员保管; d、代发货公司会计把客户应收账款转到委托发货公司核对收货差异和催收。

a、 业务人员传真经签字的审批表到代收退货的总公司或分支机构接口业务人员,由代收退货业务人员复印审批表给仓库管理员。

b、仓库管理员收到客户退回的产品后,清点验收后将一式三份的退货清点单中的两份分别交给会计和业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c、 代收退货公司会计把客户退货额转到委托发货公司核对退货差异。

三、库存管理 1、存货进出库

(1)、分支机构的库存商品,包括成品、裸碟、包装材料、海报等(有门市的分支机构,其在门市陈列的商品,视同库存商品),除因正常手续(如销售、赠送产品)出库外,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挪用公司商品。

(2)、库存商品的出库必须严格履行规范的出库手续,严禁以手写单的形式出货。 (3)、分支机构仓库主管(负责人)作为分支机构库存商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负责建立具体的管理制度,必须严格加强分支机构商品进出库管理。

(4)、入库的商品原则上不许外借,但为了丰富内部员工业余文化生活,特作如下规定: a、 内部员工借碟的申请,必须在分支机构经理和会计签字后,仓库方给予借出; b、借碟后归还的时间:电影2天,电视剧7天;

c、 每次限借一套,前次借出的碟子归还后方可再借下一次; d、同一品名、节目的碟子只能限拆包装一套; e、 仓库应指派专人负责借出碟的保管、登记工作。

2、盘点制度

为保证核算的真实性和加强库存商品的监管力度,分支机构在每月月底必须对库存商品

进行盘点,由分支机构会计出具盘点表及盘点报告(对盘点有差异的商品,必须查明差异原因),各相关人员(仓管员、会计、盘点人等)签名确认,在次月随费用单据及报表一同寄回总公司。 3、库存合理化

为了保证分支机构库存合理化,确保单品当月流通率不低于100%,避免出现商品缺货或

过剩现象,由分支机构经理与业务员结合近三个月单品销售量一同作出产品安全库存量明细表,交总公司审批后由分支机构经理指定专人负责跟进,每月初3日前提交上月末《安全库存与实际库存对比明细表》到财务中心及管理本部审查。

第六章 审计监督

一、总公司成立专门的审计机构,配备专门的审计人员,依据总公司的授权,对各分支机构行

使审计监督职能。

二、总公司委派专门的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各地分公司、办事处,对财务收支活动、经

营管理活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性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必要的评估。 三、分支机构的经理、会计、仓库主管(负责人)离职时,应进行专门的离任审计,对其在任

职期间的工作绩效、授权的执行或遵守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方面进行评估。 四、分支机构人员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采取积极协作的态度,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不

得故意回避、刁难、阻挠和打击报复。

五、分支机构人员对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和审计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总公司财务中心投诉或

申请复议。

第七章 其他

一、文本单据管理

1、分支机构应将总公司调拨单与分支机构产品入仓单粘贴在一起作为商品入库凭证。 2、分支机构应将本分支机构销售单及托运单粘贴在一起作为商品销售凭证。 3、分支机构应建立客户应收账款账袋,妥善保管客户应收账款确认资料。

4、分支机构应将上报总公司的所有申请、报告、报表等资料和总公司下发的所有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分类保管。 二、合同及担保

2、担保

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严禁分支机构对外进行任何事项的经济担保。 三、其他

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在实行中将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完善;

2、本制度经总公司副总经理及集团执行总裁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广东ABC发展有限公司

管理本部

财务管理规定 篇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

集体和农民的利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级包括行政村和居委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村级财务管理 第五条:村级财务收支实行“村账乡代理”,由乡镇会计核算中心代理记账。统一在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开设核算基本户。村级经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审批权不变、会计核算主体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六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按村设置账套,进行分类核算。各村设置报账员一名,并保持相对稳定。报账员由村支两委除负责人外的其他成员兼任,负责备用金的管理、收支票据的归集和报账。 第七条:所有村级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核算范围。村级集体资金包括:“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统一经营收入,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土地补偿费,扶贫、救济等专项收入,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村级支出主要包括:在职村干部误工补贴,离任村老干生活困难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支出。村干和村老干职数及补贴补助标准由县组织部门核定;村级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邮电通讯、差旅费、党报党刊征订等方面的公务支出。 第九条:取得村级收入时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据,转账收入直接进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基本账户;现金收入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必须缴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基本账户,严禁坐支。收据由报账员从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登记领取,定期核销。

第十条:村级经费支出的报账审批程序为:原始凭证

经手人签字→500元以内由村财务主管干部审签(500元以上的由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签)→报账员到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报账→中心主管会计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中心主任复核、审签→中心录入会计进行账务处理→中心记账会计记账。 第十一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根据村级大小和经济状况核定村级的日常备用金限额,以备平时零星支出使用。备用金限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除发放村组干部补助外,500元以下的支出用备用金直接支付,5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以现金支票支付。

第十二条:村级要加强村级债权债务的管理,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对现有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界定,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并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以电子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各村必须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理

财。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名村民代表组成,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收支计划;负责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

财务制度的执行;负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村级不合理开支。 第十四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应定期按规定为村级编制会计报表。村级会计报表包括:反映科目余额和收支明细情况的月报或季报;反映资产负债和收益及收益分配情况的年报。

第三章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 第十五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对村级报账员的业务要进行经常性指导,严格按财务制度设置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对村级支出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村级按计划、按政策、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县乡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调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村级经费,确保村级经费足额落实。 第十七条:县监察、审计、农经和财政监督部门应对

村级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每个季度对村级支出审核一次,并将村级收支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财务管理规定 篇25

为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1. 机关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市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

2.财务人员需做好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工作,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准确的编制会计报表。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 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财务人员根据规定的报账程序,对原始票据进行审核、确保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然后予以报销费用。财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报批制度

1.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借支差旅费的人员,必须由本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到何地、办何事及计划天数,核定借款金额,返回后一周内按审批程序报销。

2.购买各种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及订阅报刊杂志、专业书籍等均应由经办人或部门提出计划,然后履行正常报批手续予以报销。

3.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应由司机提出计划,经办公室主任汇总,报销时必须按正常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

(二)审批及结算制度

1.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真实合法的正式发票(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印章齐全,填制报销凭据单后由经手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财务审核、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付款。

2.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实行计划管理,发票由财务按计划审核。数额500元以上的各项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公务卡结算。一万元以下开支经局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一万元以上开支由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报销;开支数额五万元以上,由局党组会研究后批准报销。

三、财务公开制度

财务公开内容包括财务计划、预算收支情况、“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年初公布当年单位部门预算及上年部门决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费收支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财务管理规定 篇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上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是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参照行政单位提出的收支概算,审核分配单位预算指标;

(三)行政单位根据分配的单位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并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正式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整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审批。非拨款收入部门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支出的,由行政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专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支出,分别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分别反映。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行政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以上,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 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罚的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五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的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务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容监督机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外事经费、社会保障经费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按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未列为行政编制但完全行使行

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进行财务活动时,依照本规则执行。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财务管理规定 篇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依法理财水于,强化节约意识,根据有党政机关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受,结合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局属财政金额预算管理单位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

(二)“逐级”审批原则。从严控制,紧缩支出,严格审批权限,努力堵塞漏洞。

(三)保证原则。在开源节流的前提下,保证机关整体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基本任务

(一)科学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争取资金,保障工作运转;

(二)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帐表相符、账证相符;

(四)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管好国有资产,防止流失:

(五)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缝全内部核查制度,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坚持预算审批制度,贯彻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审查的原则,反对浪费,厉行节约。

第五条业务招待费严格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规章制度。

(一)接待范围。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需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二)接待程序。各承办科室(单位)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三)接待标准。

住宿标准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及水果等。

用餐标准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就餐标准人均80元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出行标准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参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实行单独管理,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六条、差旅费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费核算内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已由会议主办单位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 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超支部分自理。县级及县级以下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和飞机经济舱。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二)住宿费。工作人员应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含理选择住宿宾馆。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住宿费规定等级报销标准为:副处级及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限额标准每人每天200元,其余人员住宿标准间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一线城市:京、沪、律,渝四个直辖币知深圳、珠海以及沿海发达地区省会城市的住宿费标准另行掌握)。实际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币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 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到漯河市属县出差每人每天20元;市外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四)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 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 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学习等费用报销,必须有领导指示的文件或通知为附件,电话、口头通知应有分管领导签批为附件,方可审核、报销。差旅费推行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人员凭发票、消费交易凭条等手续进衍报销,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否则将不予报销。

第七条 每项支出先由分管领导签字,再报局长审批: 10000元以上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和发放,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否则,不予报销。遵循先申请,后购买的原则。购买前,由物品管理人员,造预算、列清单,主管领导审批后、有办公室采购发放。

第九条 实行固定资产备案制度。单位增加固疋资产(一 般设备单位价格5 0 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8 0 0元以上), 或者减少(出售、拆除、报废、毁损、丢失)、变更(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无偿转让、置换、使用机构变更、管理人员变动)、注销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填报固定资产变动表。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编制预算,局长审批。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政府采购,由局纪检监察室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固定资产购买后应及时登记入帐,机关所有固定资产,不论是机关购买,或是上级业务部门配发,所有权一律属于市XX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上级业务部门配发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局办公室登记八帐,不得私自占有。

第十一条 机关房屋、道路、水、电的维修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安排。

第十二条 鼓励各科室自己动手编辑文件材料,之后交局文印市统一排版打印。对于复印、传真业务,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统一在局文印室打印,未经办公室同意在外部打印、复印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看望病号、慰问老干部等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局机关公文和信函的邮寄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禁止私人信件公费邮寄。

第十五条 机关人员就医按市医保政策执行,不再报销医药费、治疗费等就医费用。

第三章 收费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应该纳入预算 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事业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 户管理的各种收费,单位在执行收费前,填写《收费备案监督 表》,报局纪检监察室备案。纪检监察室要认真审核其收费依 据、收费许可、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 收费期限等,符合规定的,局纪检书记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监督 检查内容:

(一)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财务经费管理情况

(三)“四费”支出公开情况

第十八条 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对拒绝或规避监督、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XX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