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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非法占用草原十亩以上可定罪量刑

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于当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规定了包括非法占用草原行为的定性、非法占用草原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征收、占用草原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抗拒草原执法的定性问题等七个条文。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非法占用草原十亩以上可定罪量刑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介绍,就“非法占用草原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一条中,非法占用草原一般有“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情形,“数量较大”的标准一般为 “二十亩以上”;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的,则为“十亩以上”。与此同时,《解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草原法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不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批准占用草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草原的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而在“明确抗拒草原执法的定性问题”一条中,《解释》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将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主任马有祥说,我国草原生态十分脆弱,一旦改变其用途,用于种粮、采矿等非草原建设,即会造成草原严重毁坏。以非法开垦草原为例,草原被开垦后,即便在降水条件好的地区,植被恢复也需要十年以上时间,且要花费上百倍于开垦草原的成本。据了解,我国草原从业人员的执法装备普遍较差,不足一万人从业。其中,在农牧交错地带非法开垦达98%,破坏程度高达99%。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依法承担全国草原保护的执法工作,《解释》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保护草原的意识,切实保护草原执法人员的安全,同时对地方相关执法机关起着强化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