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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办事群众到部门、单位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备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限时办结制

第二条 对即办事项,在办事群众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及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并按相关规定明确限时办结的时间。

第三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及时对办事群众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第四条 对办事群众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五条 凡承办各类公文、领导批示或交办的各类事项,必须遵循“认真细致、讲求效率、保证质量”的原则,按时办结。

第六条 当日的阅件、办件必须当日呈阅、注批,急件、特急件随到随呈随批随办,不得拖延。

第七条 急件、特急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办结。

第八条 请示性公文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第九条 一般需要办理并报结果的公文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第十条 领导己签发的各类公文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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