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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某某、某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促进我某交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某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某某、某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精神。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科室、部门各负其责。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二、责任范围和内容

1、局党委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统一领导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某某、某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全某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分析、研究落实情况;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履行监督职责,对全某交通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2、党委书记、局长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委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科室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3、党委委员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科室和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4、局科室正职领导干部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5、局属单位党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局属单位党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6、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责任。

三、责任考核

1、局党委负责领导对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门考核。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采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方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等方法进行。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反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

4、局属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向局党委提出书面报告;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当年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1、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收取单位、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五、监督检查

1、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和纠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要认真严肃查处。

2、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询问制度。凡是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的领导干部,均属询问对象。由纪检监察部门制发《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询问通知书》,被询问者接通知后应在10天内向发通知的机关作出书面答复。

3、建立和完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纪检部门意见制度。单位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征求同级纪检部门的意见。要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征求意见的一项重要内容。纪检部门应认真负责地将掌握的情况,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征求意见应在考察的适时阶段进行,以便在考察中将信访举报反映的重要情况了解清楚。

4、纪检监察部门对在责任制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以利于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切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