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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部考勤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

生产部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1

为了加强学院的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学院教学、行政、后勤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劳动纪律考勤做如下规定:

生产部考勤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

一、 基本要求

1.1职工应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学院劳动纪律和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1.2工作时间不准带小孩,不准做私事,不准嬉戏取闹、打架,以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

1.3全院教职工,除本学期任课专任教师外,一律实行坐班制(包括实验室、实习厂)。

1.4教师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言传身教,要按照学院规定的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教师在教学和其他活动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

1.5教职工不得旷工,无故旷工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二、 假期的种类、期限和待遇

2.1寒暑假

学校每年放寒、暑假各一次。放假期间,学校仍有一些具体工作必须利用假期进行。各部门在有计划地安排并完成新学期各项准备工作和组织人员值班处理本部门日常事宜的前提下,可安排加班;寒暑假工资及地方补贴(同城待遇、生活补贴)照常发放,院内岗位津贴停发,出勤补贴停发;对寒暑假加班人员学院付加班费。

2.2国内探亲假及有关待遇

凡工作年限满一年的教职工,与亲属不在一地生活,且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的人员,可给予探亲假。路途遥远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2)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3)教职工探亲假在寒暑假享用,需探亲职工必须事先到人事处办理探亲请假手续,否

则不予报销路费。有特殊情况在非假期内请探亲假者,必须提出申请,部门同意,经主管院长批准,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4) 教职工在学徒、见习期间(研究生除外),不能享受探亲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见习期满的,下半年可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5)职工在工作期间(非寒、暑假期内)请探亲假,均按请事假对待。

6)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往返路费(硬座)可以报销。其中: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时,本人职务(等级)工资、事业津贴、二项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2.3 出国(出境)探亲假及有关待遇:

1)教职工配偶或子女如系公派在国外(境外)工作或留学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出国(出境)探亲,出国(出境)探亲假不超过三个月,如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教职工配偶或子女如系自费在国外(境外)工作或留学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出国(出境)探亲,出国(出境)探亲假不超过一个月,如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二个月;未经学院批准而擅自出国(出境),或出国(出境)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符合出国(出境)探亲条件的,在规定探亲期内的基本工资照发,但均须在按时回校后领取,不按时回校不补发。地方补贴(同城待遇、生活补贴)、校内岗位津贴、出勤补贴停发;批准延期期间基本工资、各类津补贴全部停发。

3)符合出国(出境)探亲条件的,国内段路费报销至其出入境口岸,国外(境外)段自理。

2.4病假及有关待遇

2.4.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有校医出具的病假证明;校外就医的要有医院出具的证明经校医签署意见,并办理请假手续。生急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要补办请假手续。见习期人员在此期间病休的,其见习期延长。

2.4.2休长病假(三个月以上)或患传染性疾病的教职工病愈后要求上班者,需个人书面申请,出具医院证明,交学院卫生所审批后,试工三个月。如在试工期间旧病复发,需要继续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应与试工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2.4.3有关待遇

1)工资

①病假在二个月以内:全额发给国家规定的原本人基本工资(职务等级工资、津贴、职务津贴、综合补贴。下同)。

②病假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 工龄不满10年的`,职务(等级)工资、津贴、职务津贴发90%;工龄满10年及其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

③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 工龄不满10年的,职务(等级)工资、津贴、职务津贴发7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务(等级)工资、津贴、职务津贴发80%;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职务(等级)工资、津贴、职务津贴发90%。

2)地方补贴(同城待遇、生活补贴)

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停发地方补贴(同城待遇)。

3)上述规定癌症患者除外。

4)校内岗位津贴

病假期间按《岗位津贴实施办法》执行,癌症患者可发放基础津贴。

5)出勤补贴

病假期间停发出勤补贴。

2.5事假及有关待遇

2.5.1事假

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私事请假,必须提前写出请

假报告,经系、部、处、室领导同意后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院长批准,请事假三天以上必须经系、部、处、室领导同意后交主管院长批准,人事处备案)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校。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应事前以口头形式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并征得同意,返校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凡不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无故旷工。中层干部请事假,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人事处备案。

2.5.2有关待遇

1)工资

教职工如遇特殊情况,每年可累计享受有资事假10天(每月不能超过三天),超出部分按无资事假处理(无资事假每天扣除本人基本工资的5%)。当月事假累计超过20天及以上的,扣除本月本人基本工资的30%,超过30天停发工资。

2)地方补贴(同城待遇、生活补贴)

当月事假超过七天及其以上的教职工,停发当月地方补贴(同城待遇)。

3)院内岗位津贴

事假期间按《岗位津贴实施办法》执行

4)出勤补贴

事假期间停发出勤补贴。

2.6婚假及有关待遇

1、婚假

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可以享受三天法定婚假。初婚并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另增加婚假12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教职工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2、有关待遇

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地方补贴(同城待遇、生活补贴)照发,院内岗位津贴的发放按《岗位津贴实施办法》执行,出勤补贴停发。

2.7产假及有关待遇

2.7.1孕期、产假(生育假)哺乳期及其工资待遇

1)一般情况女教职工休产假,可享受90天。符合晚育条件、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3—7天的护理假。女教职工生产时,如遇难产或多生的,凭医院证明,难产可增加产假时间15天,每多生一胎增加假期15天。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2)女教职工按计划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予30天的产假;三至七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3)无计划生育者,产假期间基本工资不发,一切费用自理。

4)女教职工按计划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待遇的规定办理。

5)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8小时工作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以合并使用。

6)女教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可休半年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80%发放。

2.7.2地方补贴(同城待遇、生活补贴)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和男教职工护理假期间地方补贴全额发放;产假期满,经批准后的哺乳假(含照顾假)至子女满一周岁的,哺乳假期间地方补贴发80%;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在处分期间地方补贴停发。

2.7.3院内岗位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间院内岗位津贴的发放按《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执行,男教职工护理假期间院内岗位津贴发放基础津贴。照顾假、哺乳假期间停发院内岗位津贴。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扣发一年的院内岗位津贴。

2.7.4出勤补贴

产假、护理假、照顾假、哺乳假期间停发出勤补贴。

2.8丧假及有关待遇

(1)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教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有关待遇

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地方补贴(同城待遇、生活补贴)全额发放、院内岗位津贴发放基础津贴,出勤补贴停发。

2.9工伤假及有关待遇

教职工因工负伤而必须治疗和修养的,由校医出具证明可给予工伤假(根据国务院令375号文件规定工伤期间工资福利正常发放,原则上休假时间不超过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经研究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三、说明

1、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岗的,不究原因,按旷工处理。若假期不够,必须在到期前办理续假手续。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也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出勤补贴、当月地方补贴(同城待遇、生活补贴)等一切福利待遇。院内岗位津贴则每旷工1天扣发1个月;一个学期累计旷工满3天(含3天)以上,扣发6个月;全年累计旷工满5天者,扣发12个月。此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旷工者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2、教职工因打架、斗殴等造成的病假一律扣发工资、各类津贴,医疗费由本人承担。

3、教职工在请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4、教师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因事离开南京市区的,无论有无课务,都必须向本部门办理报告手续。

5、请假期间如遇到节假日、双休日,假期天数应连续计算。

6、各系、部、处、室,应指定责任心较强的考勤员认真负责地为本部门作好考勤记录,将每月考勤表在次月5日前报送人事处。并望全体教职工认真贯彻执行考勤制度,部门负责人应加强监督检查,若有弄虚作假,将扣除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当月岗位津贴。

7、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文件执行,我院以前发文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8、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生产部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2

根据公司和矿委会议精神,为迎接四季度的安全大检查,确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一停四不停”人员(监控、电工、瓦斯员)执行“三八制”考勤制度;风机房、检身员、门房人员执行轮班制度。

二、凡入井人员必须执行二人同时入井,如不入井以井上工资发放,调度室安排其他工作,按入井对待。(夜班除外)

三、除“一停四不停”人员外,其他人员签到时间为早7:40—8:00,签退时间为第二天早8:00—8:30签退。

四、考勤办法以调度室盖章为准。

五、因病假或事假需请假人员,写出请假条。二天以内由调度室负责人签字有效,二天以上五天以下由值班副矿长签字有效,五天以上由矿长签字。未写请假条按旷工处理。

六、当月考勤工作结束后,调度室应将所有人员考勤汇总,并将汇总表在当月22、23、24日公示三天。

七、考勤表公示结束后,调度室确认无误,经矿长审批并存档。

八、本制度从20__年10月22日起执行。

生产部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搞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员工的考勤管理由生产主管负责实施。

第四条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30-5:30

第五条 迟到、早退

1、上班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2、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迟到早退扣款20元;第三次迟到早退扣款30元,累计增加。

3、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六条 请销假员工请假一天至两天的由生产主管批准,两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批准,所

有请假人员都须在生产主管处备案。

第七条 病假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生产主管批准,月累计超过

两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

第八条 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生产主管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2、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上班以前请示生产主管),如实说明原因,经生产主管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5、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旷工

1、未向生产主管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公司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2、旷工一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日全部薪金的三倍工资;旷工二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日全部薪金的6倍工资,旷工超过三日(含累计)者,公司视情况给予处理。

第十条 加班如公司有加班任务需无条件执行,违者一次警告,二次上报公司人事部门,并解除劳动合同。

生产部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4

公司制度已经规范化,为迎合公司的规章制度,适应公司发展,生产部需进一步加强管理,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现规定生产考勤制度如下:

1、生产部人员和各车间主任,休班或请假必须写请假条,写明请假原因并需经过直接领导的签准,若直接领导不在可经过间接领导的批准签字,然后将请假条附件交予生产统计员,届时核对考勤,休班无请假条者记录者,按旷工处理;

2、车间各班组长以及重点岗位休班或请假,必须写请假条,写明请假原因并需经过直接领导签批,若直接领导不在可经过间接领导的批准签字,然后将请假条附件交予生产调度员,届时核对考勤,休班无请假条者记录者,按旷工处理;

3、各车间内普通员工,休班请假必须写请假条,并告知班组长,由班组长签批,生产调度人员不定时进行抽查考勤,考勤不符者处罚相关班组长,且员工按旷工处理。

以上考勤制度需生产部及各车间全体员工必须执行,违者必究!!

生产部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5

为加强项目部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项目部所有成员。

二、项目部考勤规定

项目部实行打卡统计考勤制度。

1、工作时间:

(1)本项目部员工实行每月休息3天制度,尽量在工程不是很忙或现场不能施工作业时休息。

(2)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款20元,超过三次迟到早退扣款50元,旷工一天罚100元。

(3)迟到早退旷工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到解除劳务合同。

2、旷工:

(1)未向项目部主管领导书面申请请假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销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2)未通过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项目部将进行严肃处理。

3、请销假:

(1)主管以下人员(含主管)请假两天以内的由项目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的需经工程处主要领导批准;所有的请假人员都需在办公室主任处备案,并提前一天认真写好请假条,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2)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考勤卡,应及时在考勤卡上注明原因,并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4、违纪处理:

(1)项目部办公室人员和各部门考勤员应认真做好登记、统计、上报工作,如有徇私或失职,经查实后,严肃处理。

(2)项目部办公室考核统计人员根据各部门考勤员工的考勤情况,依上述规定,核算员工的工资,经项目部经理审核后上报局机关。

生产部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6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做到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一项员工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六天(每周休一天),各科室根据科室和岗位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上下班时间和周休息日。

第二项实行全院员工打卡考勤制度,员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规定作息时间内,严格按单位的规定进行打卡。

第三项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未按时打卡者视为迟到,未经批准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

第四项员工应亲自打卡,任何人不许替未上班者打卡,上班者也不得委托他人打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每次均按旷工一天处理。员工因工作关系当天未按时打卡者,应在第二天下午下班前提交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字证明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如科主任不在,应向院办说明情况,再及时补签,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项员工因工出差,凭《出差单》到到人力资源部核实考勤情况。

第六项员工工作卡编号、职务由院办统一核定,工作卡上班时间应予以佩带,一次未佩带,罚款10元;

第七项各科室主任或考勤员应在星期六下午下班前将本科室下星期排班表报院人力资源部。认真、及时、准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在次月2号前将《考勤表》上报办公室。

第八项院人力资源部在每星期一下午院周会上将全院一周总排班表打印下发至相关科室。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每周检查一次员工的打卡情况,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考勤处罚的管理

第一项上下班每迟到或早退1分钟,罚款2元,以此类推;当月累计迟到与早退时间超出30分钟后,超出部分每分钟扣10元。

第二项一次性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2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三项未打卡者每次扣罚3元,同一时间打上、下班卡者每次扣罚5元。

第四项旷工半天扣一天薪金;旷工1天扣2天薪金;旷工2天扣4天薪金;连续旷工达3天或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且不计发当月工资和奖金。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及奖金。

第五项工伤

1、工伤凭医院发票给予报销医疗费。

2、工伤凭医院出具的休息建议书,经过科室和分管院长同意后,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假期管理

第一项病假:凡本院员工病假,需交诊断书,诊断书必须由专科医师及专科主任签字。病假休息四天以内者,扣除相应工资,第五天起,按天扣发相应的工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连续病假超过60天者,按自动解聘处理。工伤视情况而定。扣除的工资中基本工资归院方,效益工资归科室其它人员

第二项事假:职工因事请假需到院办填写请假条。事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一天以上者需经院长批准。(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均不发放)在未批准前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待岗学习,扣三天应得工资。旷工三天或累计三天者,立即解聘。以上请假或旷工扣除的基本工资,扣除的效益工资部分由科室其他人员分配。

第三项休假:医院实行每星期休息一天和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的休息制度。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每星期的.休息日,由医院和科室安排员工休息,积假不得跨月度休息。

第四项婚、丧假:员工结婚或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三天假期(外省员工扣除路途时间),晚婚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效益工资。

第五项产假:员工产假为90天。每月发放生活费200元。

第四条请假手续

第一项员工使用各种假期,必须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由各科室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由各科室主任和分管院长审批,超过两天者必须有院长批准,各分管院长请假应该由总经理批准方可,即使是因公外出,也应事先向科室主任报告,经科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后主动向主任作出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项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到医院上班,应提前电话征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项员工请假后,因特殊情况需申请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满前一天向相关部门提出续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若无法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应先口头征得同意后方可续假。回院后,须补办续假手续,若逾期不归,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四项员工请假结束回医院后,应及时相关人员消假,没有及时销假者,后果自负。

第五项员工享受婚假、丧假待遇,由科室主管签署意见,报院行政人事院长审批后生效。

第六项各科室各种请假手续必须在月底和考勤表格一起送至人事部备案审核。

生产部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7

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全体职工。

第二条、工作时间

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第三条、请销假

职工请假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按批假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用电话事先请假,并在事后三天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自行离岗或无故超假未归(含不及时销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1、事假。请假条上要写明事由、起止时间、目的地及联系方法等内容,按照批假权限审批。

2、病假。假条应写明原因和拟请假天数,并附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批假权限审批。

3、批假权限。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内本组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报组负责人、由单位副职审批;请假5天以上(含5天)报组负责人、单位副职、单位正职审批。组负责人请假由单位正职审批。

4、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公休节假日除外),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休假条件的,也要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四条、假期待遇

1、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公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聘用员工参照《劳动法》,中心在编参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2、病、事假中心在编参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聘用员工待遇参照《劳动法》相关法规核算。

第五条、奖罚办法

1、中心在编按照《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南昌市城乡规划局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考核。

2、聘用员工全勤者,获得满勤奖金1000元/半年,按月统计,半年发放;除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公休假、因公外出、事假者8次外,发生其它迟到/早退、假者取消半年全勤奖1000元。

3、上班时间(9:00)开始10分钟后未到,按迟到论处。期间迟到、早退、缺勤累计达30次者,不享受全勤奖、不享受次年年休假待遇,并按旷工6天处理。

4、全年个人事假累计次数不超过8次,(不含公休假,没有医疗机构证明的病假算事假),超过4天的事假(1次请假时间最短算半天)按实际天数扣除日薪100元/天(从绩效中扣除)。

5、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不提倡加班。特殊情况非加班不可的,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报组负责人、由单位副职审批。未经批准,单位一律不予承认加班。经过批准的加班,行政组按月进行统计结算。所有加班首先必须抵冲病、事假,有一天抵冲一天,多余部分由行政组发放调休单。

6、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报组负责人,由单位副职、单位正职审批,行政组备案。

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不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不超过三十天的,按旷工1天扣3天工资,并给予撤职及以下的行政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给予辞退处理。

8、外出公干(因公外出)导致缺勤需填写请假条,报组负责人审批,行政组备案。

第六条、监督

单位领导对考勤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由行政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登记、整理,报行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通报和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