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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彬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提高行政运转效率和工作任务落实质量,确保政令畅通,以强有力的督查考核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彬县政务督查工作在县长领导下,由分管副县长直接领导。县政府督查室对各镇(社区)、县政府各部门的督查工作负有组织、指导、服务的责任,并负责全县政务督查网络的建设。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推动领导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县政府领导授权原则,以调查了解、督促检查和反馈情况为主,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镇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督查原则

第四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材料,了解真实情况,如实向县政府反映和汇报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 坚持党性的原则。坚持讲政治、讲党性、讲原则,检查、考评工作不参杂任何个人恩怨、好恶。

第六条 按照决策要求办事的原则。全面、准确的吃透决策精神,领会领导意图,确保抓决策落实不走样。

第七条 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 主动而不越权的原则。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既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又要把握分寸,不能擅自做主,越权行事。

第九条 高效服务的原则。督促检查工作要力求做到迅速、及时、准确,保证县政府决定事项迅速落到实处。

第十条 高度保密的原则。所有督查事项及相关材料,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到不误传、不丢失、不泄密。

第三章 督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上级党委、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以及全县综合性会议决定落实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上级和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事项。

第十五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落实事项。

第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在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要求办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等重要批示,要求落实办理的督查事项。

第十八条 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督查事项。

第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安排的其它临时性督查事项。

第四章 督查方式

第二十条 催办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发督查事项督办函、交办通知单、督查通知、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和单位按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事项,分类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第二十二条 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县政府督查室按照县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实地督查落实或采取暗访形式督查,并及时向被督查单位反馈情况,向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实行动态跟踪,督查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五章 督查程序

第二十四条 任务确定。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当前中心工作督查计划,确定每次具体督查任务。

第二十五条 督查立项。县政府会议决定的重大督查事项以会议纪要立项,县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以领导批示件立项,县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和全县目标责任考核事项督查以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县政府下发的文件立项,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以县政府领导对拟办意见的批示立项,上级领导批示办理以上级督查通知单立项。

第二十六条 转办交办。对已立项的督查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登记、编号,下发领导批示转办单、督查通知、督查事项交办通知单交由承办单位办理。

第二十七条 办理反馈。承办部门在办理督查事项时,要确定经办人员,明确办理要求,抓紧认真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并负总责。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督查室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提出建议,征得同意方可退回,承办部门不得自行转办。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写出办理报告,按规定时限报送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根据报告材料综合整理后,以《彬县政务简报》等载体进行通报或专报。

第二十八条 督查催办。对转交的督查事项,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检查,了解情况,督促办理。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可直接与承办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题督办。

第二十九条 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完成后,将督办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章 督查组织形式

第三十条 县政府重要的综合性工作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抽调县监察局、考核办、统计局、电子政务办、广电局人员参与。

第三十一条 凡县 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出督查计划,包括内容、路线、督查点、督查方式以及车辆安排等,并通知和召集督查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牵头督查落实。

第三十二条 凡县政府部门中心工作的督查事项,由有关业务部门制定督查计划自行组织督查,并向县政府督查室报告督查结果,县政府督查室可随机抽查并通报情况。

第七章 督查时限与要求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督查室代表县政府进行工作督促检查,各镇、政府各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包括电话和文字通知)后,除有规定时限外,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立即落实的事项,需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

第三十五条 全局性的督查工作,实行季度督查制。承办单位必须在每年的4月、7月、10月的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报告落实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和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承办单位必须在每周五和每月10日前及时报送。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各单位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会议要求办理。原则上从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各办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交办事项,承办单位按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一时难以落实的事项,各承办单位要实行续报制度,直至事项落实。

第四十条 各承办部门应按规定要求积极办理督查事项,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四十一条 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办理的督查事项,主办部门应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办理,协办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和单位负责上报。

第四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书面材料做到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第八章 督查结果运用

第四十三条 全局性或重大督查事项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一并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