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救助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民事权益事项要求诉讼代理的,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
第五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维持决定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当事人依据《司法救助规定》的有关规定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七条 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准许受援的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的,应当根据《司法救助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先行对当事人作出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司法救助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民事诉讼中实施法律援助,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复制必要的相关材料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或者减收,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用计算。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可以不要求受援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二条 实施法律援助的民事诉讼案件出现《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终止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撤销司法救助的情形时,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均应当在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撤销司法救助决定的当日函告对方,对方相应作出撤销决定或者终止决定。
第十三条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的法律援助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写明做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及其所在的执业机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1999年4月12日下发的《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
-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通用6篇)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篇1一、涉密单位和人员使用手机应遵守本规定。二、严禁使用手机发送、接收、存储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内容的国家秘密。三、涉密单位应对涉密人员使用手机进行严格管理。四、召开涉密会议或者举办涉密活动时,主办单位要对手机的使用进行...
-
小学学校卫生室工作制度(精选4篇)
小学学校卫生室工作制度篇1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2、学校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3、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
-
工地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工地安全管理制度篇11、建筑工地工程负责人必须全面承担施工现场的治安、安全责任,并于保卫处签定《治安安全责任书》;2、现场工人必须定期接受治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3、施工班组工人有义务积极参加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提高施工现场消防自救能力;4、施工班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