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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工管理制度(精选3篇)

检查工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分公司安委会每月组织一次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及时了解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检查工管理制度(精选3篇)

第二条各单位要对照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分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项工作从严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第三条分公司安委会每年组织一次各单位之间的安全互检,目的在于互相监督,互相借鉴,取长补短,防患于未然,届时由安委会领导带队,组织各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排除,对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到位的,按重大事故隐患处理。

第五条安委会随时对各单位安全员的工作情况及安全档案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提高防范意识,强化现场管理。

第六条安委会每月将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上报分公司领导,并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实现安全监察规范化、程序化。

第七条各单位在安全生产自查中,要认真负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发现类似现象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制度制定出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上报分公司安委会,按要求严格实施,同时将执行情况列入日常安全检查范畴之内。

检查工管理制度 篇2

为了防止由于与检工迟到、早退、使分工地区无人检查、监管的状态,为了便于瓦检工交接清楚现场情况和责任,保障瓦斯检查工作的顺利衔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检工交接班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矿瓦检工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交接班,如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将依据本矿《瓦斯检查工交接班管理制度》给予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一)交接班地点:

瓦斯检查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工作面局扇附近10米内,回采工作面在工作面风巷入口处,瓦斯检查工未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处以50元罚款,连续三次处罚的予以停止工作进行此制度的学习教育。

(二)交接班时间:

瓦斯检查工交接班时间为:夜班0:30,早班8:30,中班16:30,前后相差不得擅自离开,必须等到接瓦检工到交接地点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准许离开。

瓦斯检查工未按规定时间交接的(特殊情况除外)或接班人未到指定交接地点擅自离开的处以50元罚款并批语教育,连续3次处罚的予以停止工作接受本制度学习教育。

(三)交接班内容:

交接班时,交班人要交待清以下内容:

1、交清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及生产情况是否有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处理完毕,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2、交清分工区域内的各种设施,包括通风、防尘、防火、局部通风以及瓦斯监测等有关设备和装置的状态,是否需要维修、增设或撤除。

3、交清分工区域内原来和新发生的各种隐患,当班情况如何,如何处理的.和如何继续自理。

4、交清有关领导对某项工作指示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5、其它应交接的工作内容。

瓦斯检查工如违反第3条关于交接班内容的规定,不报、漏报、假报交接班内容予以50元罚款,连续3次处罚的予以停止工作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四)交接班原始记录的填写:

交接班时,交接人员必须在瓦斯检查原始记录上签字,并填写有关注意事项,不得漏填、假填或他人代填。

瓦斯检查员如未在检查原始记录上签字或漏填、假填、他人代填的予以50元罚款,连续3次处罚的予以停止工作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五)交接班记录的填写:

交接班记录应标明交接班地点、时间、交班人、接班人、存在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同时将交接情况填入交接班记录。

检查工管理制度 篇3

为了预防火灾、盗窃及其它各类事故,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预防公共财产盗窃丢失,依据学校、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防治工作应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中心实验室主任为防火防盗防事故第一责任人,负责检查和落实管理本单位防火措施。各实验室负责人为二级负责人,负责防火防盗防事故安全制度的具体实施。

二、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牢记“防火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单位安全隐患、懂得灭火的基本方法、懂得预防火灾的`基本措施,遇到火灾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三、实验大楼要有完善的防火设施,配备灭火器、设禁烟标志,消防器材和主通道应急灯要有专人定期检查,确保完好随时可用。

四、实验大楼内严禁动用明火,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劣质电器,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电炉等加热性电器通电期间不得离人。

五、严禁随意存放汽油、煤油等易燃易暴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具有保护设施的指定地点。工作中若需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在使用、搬运和保管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六、各类实验室、办公室、教室的门窗必须保持常年完好,存放贵重的仪器设备、耗材等物品的场所应安装卷帘门、防盗门、防盗窗、报警器等安全设施。

七、各实验室应结合本部门的设备情况,制定出详细的、可操作的设备操作规程,特别是在使用某些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的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八、中心实验室应组织各实验室定期检查所有安全设施,严格监管其使用和存放的状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及时维修,保障所有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九、中心实验室应定期对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在寒假、暑假、“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前要进行节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并安排节假日值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