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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章程(精选5篇)

预付卡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则

预付卡章程(精选5篇)

第一条 为规范发行、使用,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是由支付发行的预付卡,是支付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支付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 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以人民币计价,均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

第四条 支付、购卡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购买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向支付申请购买。

第六条 购卡人申请购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支付的要求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购卡人应当向支付提供真实、完整、有效、合法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第七条 购卡人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的不记名卡时, 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同意支付通过合法手段核对购卡人提供的信息,并保存上述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八条 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在境内的16 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或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或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为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为护照;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

法人和其他组织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者或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购卡人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票、银行卡支付等形式购买,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

单位一次性购买xx5000元(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xx5万元(含)以上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条 购卡人在购买时,须检查卡背面覆膜是否完好,如发现覆膜已被刮开或损坏,应在购买当时找售卡人员更换卡片,购卡后离开售卡柜台的,将不予退换。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持在支付的特约商户(含网上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官方网站上的最新特约商户公告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支付有权随时调整并更新特约商户范围及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特约商户应无区别地接受消费交易,不得无故拒绝持卡人的消费,持卡人消费时应与其他客户享受同等待遇,但特约商户针对特定客户的优惠除外。

第十三条 持卡人不得在支付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支付有权暂停该使用。

第十五条 支付可为持卡人提供各种优惠活动,并及时将优惠活动信息通过网站公示等方式通知持卡人。优惠活动的具体内容、形式以特约商户现场提供为准。

第十六条 可通过卡背面覆膜中的密码进行网上注册,成为实名卡。实名卡具备网上消费明细查询、充值、网上支付、电子钱包、卡片及密码挂失等功能。

第十七条 凡持卡进行的成功交易或使用卡号及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

第十八条 不得透支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受阻的,支付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充值

第二十条 只能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和通过持卡人在支付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进行充值 。不得使用信用卡为充值。

办理一次性金额 5000 元以上充值业务的,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充值后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不记名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二十一条 支付办理记名或一次性金额1万元以上不记名充值业务的,应当参照本章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挂失及补、换卡

第二十二条 购卡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及其密码。因购卡人(持卡人)保管不善,导致遗失、灭失或被他人冒用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不记名卡遗失不挂失;记名卡不慎遗失或忘记密码时,可办理挂失。支付通过客户服务热线提供24 小时免费语音电话挂失服务。

持卡人如需补卡的,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购卡凭证,于挂失后7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新卡。

第二十四条 因非人为毁损、消磁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交易的,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支付指定场所办理换卡,并按支付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赎回

第二十五条 不记名一经申领,不得赎回。记名持卡人要求赎回内剩余资金的,应在购卡 3个月后提出申请。

如业务终止,支付将免费赎回所发行的全部记名、不记名。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赎回业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卡人身份证件、原购卡银行账户以及支付要求持卡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赎回手续,不得由他人代理赎回。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赎回的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划入原购卡银行账户中。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七章 收费标准

业务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不记名卡

记名卡

备注

1

办卡技术服务费

10元/张

10元/张

300元/卡以下

2

换卡技术服务费

10元/卡

10元/卡

坏卡、消磁换卡等

3

补卡技术服务费

不能补卡

10元/卡

挂失补卡

4

赎回技术服务费

不能赎回

卡内余额3%

——

5

资金存管费

卡内余额1%/月

卡内余额1%/月

购卡之日起3年后开始收费,卡内余额不足10元的,一次性收取

第八章 查询服务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支付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持卡人自行登录官方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第二十九条 客户服务热线为:或者。热线人工服务时间为8:00AM-10:00PM。

第三十条 客户办理挂失、补卡、换卡手续时,有关办理时间、地点等事项按照支付的工作流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偿还使用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支付将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向持卡人提供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等。

第三十三条 支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持卡人的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支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将购卡人的购卡资金存入专用备付金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

第三十五条 支付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依法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购卡人、特约商户、持卡人应依法予以配合,抵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防范被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分子所利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支付与购卡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另有约定的,遵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支付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支付变更本章程的,将提前30日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新章程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支付在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持卡客户按原章程执行,原持卡客户如对新章程存在异议请在此期间内办理注销。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预付卡章程 篇2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减少现钞交易,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的预付卡是指由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卡公司)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不记名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存储介质为磁条卡。

第三条 预付卡的发行与办理

1、预付卡面向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发行,可通过销售网点进行购买;

2、集团、企事业单位购买预付卡,由购卡单位安排在职正式员工统一采购并填写《预付卡购卡申请单》。一次性购卡金额达10000元(含)以上的购卡单位需提交下列资料进行实名登记备案:

a. 单位名称、地址

b.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c.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

d.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e.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f.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g. 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集团、企事业单位购买预付卡,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的,购卡单位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电汇、网银划帐等)支付购卡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非本单位员工代为办理;

4、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上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行实名登记且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

5、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人民币50000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电汇、网银划帐等)支付购卡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6、易通卡公司对购卡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信息将予以严格保密,协助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查办除外;

7、购卡单位或个人付款资金到账后,通常在两个工作日内即可激活用卡。

第四条 预付卡的使用

1、预付卡可以分次使用,卡内金额用完废止,不可重复充值;

2、预付卡卡内金额仅能用于在卡特约商户消费,不记名、不计息、不能透支、不能取现、不能兑换现金、不可赎回;

3、预付卡卡内金额有效期为五年,超过有效期的预付卡,持卡人可至卡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换卡业务,原卡内金额将转移至新卡上,该业务需收取换卡服务费10元/张;

4、预付卡不可办理账户冻结或挂失,请持卡人妥善保管。

第五条 卡特约商户是指与易通卡公司约定,接受预付卡进行交易的单位。持卡人可通过易通卡公司的网站查询可使用预付卡的特约商户,也可以根据特约商户收款处张贴的标记选择使用预付卡。卡特约商户的增加与减少应以易通卡公司公布为准。

第六条 在卡特约商户使用预付卡时,应仔细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因持卡人未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发生的争议,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核对后,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 易通卡公司只是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转移服务的中介机构,为卡特约商户提供交易平台,对于特约商户所交易物品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其品质以及特约商户履行交易的能力不作保证。持卡人持卡消费,应依据基本常识进行判断,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八条 当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物后发生退货的,经核实后,退货金额由易通卡公司退回原预付卡账户中,无法退回的,易通卡公司将资金退回持卡人提供的其他易通卡预付卡中。

第九条 持卡人可登录易通卡公司网站查询预付卡的余额、一年内交易明细。

第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保护好预付卡,不要弯折,避免将卡接近高温或强磁性物体。

第十一条 当预付卡不能使用时,持卡人可持预付卡至卡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卡片修复业务。如无法修复则需办理换卡业务,换卡后原卡内账户金额将及时转存至新卡上。人为原因损坏而导致的故障卡换卡需缴纳换卡服务费10元/张。

第十二条 对于预付卡的配套或延伸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卡套、卡册等),易通卡公司保留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该部分费用将在购卡单位或个人购卡时告知,并与预付卡金额同时收取,另外开具收取费用的发票。

第十三条 易通卡公司与其他单位企业或商户合作发行的联名预付卡是针对特定客户群发行、具有一定主题内涵的联名卡,持卡可享受联名单位提供的附加服务。该类卡使用时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同时应在约定的范围内流通使用。

第十四条 易通卡公司的权利

1、易通卡公司有权要求购卡单位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2、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预付卡的,易通卡公司有权暂停该卡的使用;

3、易通卡公司为购卡单位或持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易通卡公司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4、易通卡公司若发现误充值、误发卡、未付款误激活或因计算机系统故障发生差错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纠正错误(包括但不限于系统锁定、冻结、注销等),无须事先征得购卡单位或持卡人同意;

5、易通卡公司有权对购卡单位或持卡人提供的资料及交易行为进行审阅调取,若发现其中存在问题或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有权向购卡单位或持卡人发出询问或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系统锁定、冻结、注销等);

6、易通卡公司可能对持卡人收取合理的交易费用,并可能根据业务发展对费用进行变更。易通卡公司应提前五天对收费标准及其变更通过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等渠道予以公示,如持卡人不接受则不应进行交易。持卡人进行交易视为接受相关费用标准及其变更;

7、易通卡公司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发生的服务中断或终止而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a.预付卡交易系统停机维护;

b.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

c.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d.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易通卡公司中断对持卡人服务的;

e.其他必须中断服务的情况;

第十五条 购卡单位、购卡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按规定使用预付卡的权利和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

2、有权知悉预付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3、对预付卡交易若有疑问,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易通卡公司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4、应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均为其真实有效信息;

5、未妥善保管预付卡,导致预付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6、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7、承诺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不得利用预付卡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虚假交易、套现等),对于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将以个人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卡交易场所;不得私自倒卖卡,不得伪造、变造卡,不得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卡,不得利用卡进行诈骗财物,不得利用卡进行套现套利。涉嫌犯罪的,易通卡公司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伪造、变造的预付卡,易通卡公司不予受理,并有权予以没收。

第十八条 易通卡公司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易通卡公司提前30日于公司网站进行公告。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执行;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条 购卡单位或持卡人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前,确认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易通卡公司依法制定和解释。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预付卡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xx县音乐家协会

第二条,xx县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xx县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xx县音乐家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促进xx县音乐艺术的繁荣、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自身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第四条,xx县音乐家协会接受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xx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xx县音乐家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梅州市xx县西湖汉乐厅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xx县音乐家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积极组织并鼓励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四)积极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五)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六)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国特别是我县的民间音乐文化遗产,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七)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教育水平。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积极开展社会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的音乐文化生活。

(八)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音乐工作者予以奖励。

(九)促进并加强与台、港、澳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十)努力在音乐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积极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在贡献的音乐家入会,不断扩大协会组织。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xx县音乐家协会会员均属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音乐创作、表演、评论、研究、教学、编辑、翻译、对外交流、音乐普及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或影响。

(四)居住在本县的国家、省、市音乐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覆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知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x年1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预付卡章程 篇4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股东于x年6月23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公司修正公司章程如下:

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三条公司住所“中卫市城区南街南苑小区”修改为“中卫市文萃路文昌镇2号临街营业房”。

股东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

x年6月23日

预付卡章程 篇5

第一条 联盟名称及性质:

联盟名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下称联盟),英文名称为“”。

联盟的性质:联盟是在成立的国际间基于发展创意产业联盟为目标的协作组织。联盟以网络为平台,支持各类创意产业的经营主体发展,包括国际交流考察、著作权申报审批、品牌顾问在内的多项经营项目,以加强其创意业务与各产业之间的联系。平台由专业文化创意产业机构、媒体、法律专业机构、创意产业经营者等发起。联盟将成为创意产业各领域活动的服务网络,更将成为实现跨国交流合作的平台。联盟平台将发挥其自身优势,保持理事、成员单位以及成员个人之间的良好沟通和联系。联盟平台将成为一个展示创意理念、创意实力以及通过协作达成的计划、项目,在给予建设性专业意见的同时,打造富于创造性的交往和互动的平台,构建文化领域与经济领域之间的桥梁。

第二条 联盟的主旨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新思想、技巧和先进技术知识与智力密集型要素为核心,通过一系列活动,引起生产和消费环节价值的增值,为社会创造财富和提供广泛就业机会的产业,是现代文化产业的高端和前沿。作为xx省文化产业的创新先锋力量,联盟将通过不同领域的人们的相互协作,以创意产业为核心,形成最广泛的产业合作联合体和国际合作平台。发掘世界各民族伟大创造力传统的当代价值,促进国际创意产业力量间的共同理解与合作,促进创意经济在各个国家的深入发展,是我们创意产业从业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了更好地促进及中国其他城市创意产业与国际创意产业力量之间的合作,落实xx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xx省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将秉承自愿、友好、公平、开放的原则,以之推动及中国其他城市与全球文化创意产业资源的深度交流和有效合作为目标,极力整合创意文化产业力量,构建中国创意产业各领域活动的服务网络,最终成为文化领域与经济领域之间的桥梁。

作为“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我们将以联盟网站为依托,旨在整合文化创意产业力量、构筑创意产业集群、园区及创新空间发展合作平台,推动及全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在此基础上打造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创意产业品牌,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与全球创意产业发展对接与共识。在发展自身文化创意产业同时,通过举办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推动国际创意产业项目合作,促进国际经验、资源和人才交流。联盟还将致力于邀请国际知名文化创意产业专家学者,促进国际文化创意产业结构调整,构建合理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秩序。通过专家级的咨询顾问系统,构架创意产业发展投资和建立评估体系。联盟还将充分利用自身平台优势、资源,为政府提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相关顾问建议。

第三条 联盟构成单位

邀请xx省工业设计学会、xx省企业形象设计专业委员会、xx省品牌战略研究设计中心、香港、中国台湾、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荷兰等多家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机构加盟

第四条 联盟组织架构

1. 由发起单位组成联盟理事会,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单位享受联盟的各项权力和义务,发挥本身优势,整合联盟力量,提升创意产业的综合竞争力。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理事和理事兼任理事会召集人。理事会的各个职位通过轮流担当的方式,保证理事会的公正、公平性。理事会还将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扩大,联盟会员单位可通过对联盟的特殊贡献加入理事单位。

2. 理事会设国际顾问委员会,由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界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构成,负责对联盟工作进行指导和顾问。

3.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理事单位委派专人组成,秘书处设秘书长。

4.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年会,理事会会议由理事召集人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理事会职责

1. 领导联盟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2. 决定联盟组织构成及相关章程

3. 讨论并决定联盟的重大事宜及发展方向

4. 审议联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决定联盟会员的加入和撤除

6. 负责组织召开理事年会及联盟大会

7. 对联盟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第六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开展以下工作:

1、主持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2. 协调联盟各办事机构之间的工作及沟通

3. 推选适当人选担任秘书处秘书长一职以及其他各办事机构负责人

4. 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5. 对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做出决策并报理事会审议

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国内外各城市创意产业促进机构或促进中心等

2. 法律、咨询、评估等行业致力于推动联盟发展的组织、机构

3. 立志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组织、机构

4. 拥护本联盟的章程,履行本联盟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 加入联盟

具体事项参照会员手册,根据会员手册对联盟成员采取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等级,联盟会员享受与之相对应的权利,执行其义务。

以下为联盟成员基本义务:

1. 遵守《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2. 协助提供所在地的行业信息

3. 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4. 定期缴纳年费(暂不收费)

第九条

联盟经费来源主要通过接受社会和政府的捐助、联盟成员定期交纳会费、组织交流活动及策划项目所收取的管理费,及合法经营的各项收益。所有收益将用于经营和维持联盟的日常运营、维护联盟网站、国际交流、联盟实体运营和各项联系等开支。

第十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可以退出本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退出本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本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所缴付年费亦不获退还。

第十一条

对于背离《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宗旨,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的成员,本联盟将做除名处理,通报联盟所有成员,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

第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理事年会通过,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