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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督导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挂牌督导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健全学校督导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指导,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和省、州督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责任区学校门口挂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第二章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第三条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第四条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第五条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第七条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三章督导事项

第八条督导学校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督导学校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第十条督导学校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第十一条督导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第十二条督导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督导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第十四条督导学校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第十五条督导学校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第十七条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及建议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交督导记录。

第十八条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第十九条责任区督学每学期上报1条督导信息,每年上报一次工作总结和一篇督导论文。

第五章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xx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及县(市)教育局要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及时掌握责任区督导工作情况,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六章督学考核

第二十三条xx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和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每年对责任区督学工作,按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一次量化考核。

1.考核责任督学是否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和按州、县(市)教育局的规定开展工作。

2.考核督导责任区有无教师在法定休息日给学生上课或开展有偿家教等违规现象。

3.考核督导责任区有无在职教职工参与赌博、上班打牌等违纪行为。

4.考核督导责任区有无教师体罚学生或向学生索要钱物的违规行为。

5.考核督导责任区当年学校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6.考核督导责任区是否开齐了国家规定的课程并开足了国家规定的课时。

7.考核督导责任区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职责是否建立完善并认真落实。

8.考核督导责任区群众来信来访及学校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的责任区督学考核结果,要报xx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存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可与《xx州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使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xx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解释权归制定者所有。

xx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