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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管理工作职责(通用9篇)

兽医管理工作职责 篇1

1.对本市生产、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兽医管理工作职责(通用9篇)

2.对动物检疫员检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兽医管理工作职责 篇2

1.指导养殖户开展畜禽饲养。

2.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疫情调査、疾病诊疗工作,按标准收费。

3.完成动物防疫任务,做好动物防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辖区的发生和流行。

兽医管理工作职责 篇3

1.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并及时总结。

2.负责本市畜禽优良品种引进和推广,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

3.负责单位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兽医管理工作职责 篇4

1.对辖区内生产、屠宰、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畜禽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兽医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辖区内有关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3.负责畜禽屠宰厂(点)工程在兽医卫生要求方面的审批和验收。

4.纠正和制止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对兽医卫生技术争议进行鉴定。

5.对辖区内的动物诊疗活动实施执法监督管理。

6.其他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项。

7.对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査和管理。

8.开展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9.组织扑灭动物疫情,按照规定报告疫情,必要时派员参加政府设立的检査站,执行检疫监督检査任务。

10.组织动物防疫监督员,对动物防疫活动及从事与动物防疫工作有关的活动进行监测、鉴定、监督、检查、裁决。

11.组织动物检疫员,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按规定收取检疫费用。

12.组织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兽医管理工作职责 篇5

1.主持中心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畜牧业生产发展计划的制订、实施。

3.负责全市动物防疫管理。

4.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5.协助农委分管领导开展对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

6.组织动物防疫管理,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与流行。

兽医管理工作职责 篇6

1.依法对国家规定的检疫对象进行检疫检验,按规定标准收费。

2.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防疫消毒工作。

4.严格执行有关考核、考勤、疫情报告及票证管理制度,按时上报有关检疫报表。

兽医管理工作职责 篇7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査,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点内畜禽的扑杀、畜禽尸体和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的饲养和经营,及畜禽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同群畜禽(包括污染物)、消毒、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兽医管理工作职责 篇8

1.对从事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共卫生进行检测监督。

2.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监督、监测和消毒工作。

3.审检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加工厂(点)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动物诊疗场所的设计和动物防疫条件,并实施逆向监督管理。

4.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实施封锁。

6.查处违法经营、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案件。

7.对引进动物、精液、胚胎、幼嵐实施检疫,办理审批手续。

8.对谎报、瞒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等。

兽医管理工作职责 篇9

1.做好畜牧生产调査和对养殖大户的科技推广工作,开展技术服务和咨询。

2.指导安排饲养员开展畜牧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3.落实防疫各项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4.负责科技项目的实施和新技术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