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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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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调整?下文是小编为大家解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一

《实施细则》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完善: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深交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二

《实施细则》的规范范围有哪些?

答:依据《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了具体的适用范围。对比原《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1号),新规的规范对象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扩展到大股东以外的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同时,将无需适用减持规范的情形,进一步调整至仅针对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的情况。

需强调的是,除对上述“关键少数”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外,细则不涉及对其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股票交易的限制,并未改变现行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规则。

针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有何特殊安排?

答:受《实施细则》规范的股东,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除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比例限制外,还可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的股份。针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行为,本所将采取人工受理方式予以处理,具体业务流程可参见本所同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三

关于大宗交易的受让方有何具体要求?

答:为进一步防范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的方式,规避减持数量、比例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除前述对出让方的合理限制外,相关受让方还需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在受让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股东通过大宗交易人工受理方式减持股份,具体应如何办理?

答:股东通过大宗交易人工受理方式减持股份的,与正常办理大宗交易方式基本相同,需与受让方分别向各自托管券商提出申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业务指南》相关要求,股份转让双方还需配合托管券商,填报相关交易前后股份变动情况,减持方需填报其开立的所有证券账户减持同一证券的相关信息。

券商如何为其客户办理以大宗交易人工受理方式减持股份业务?

答:《业务指南》对会员为其客户办理以大宗交易人工受理方式减持股份,作出了详细规定。与办理现有大宗交易业务相同,会员需对客户提交的大宗交易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就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账户、交易价格、交易股数、交易金额、减持股份数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与交易账户准确有效,确保大宗交易申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大宗交易等相关规定,确保减持股份数量符合《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有关减持比例限制的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是人工受理,会员应当实时对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申报的股份数量或资金金额予以相应处理,确保人工申报数据及时纳入交易管理系统,严防清算交收违约风险。

具体办理流程方面,一是交易双方所涉会员应当就同一笔交易,完整准确了解买卖双方资料、申报指令要素、减持股东类别和股份来源等信息,分别填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股份减持大宗交易人工受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加盖会员单位、分支机构或相关业务部门公章;二是交易双方所涉会员必须于交易日下午13:00前,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至本所市场监察部,并电话予以确认;三是本所依据相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处理,大宗交易具体成交结果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当日确认并发送的清算交收数据为准,本所不再发送成交回报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本所将不予受理,并电话告知会员业务联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