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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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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修订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细则取消户籍限制,完善退出机制,细化配租标准,增加在包就业创业大学生住房保障范围,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新修订《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

日前,包头市政府颁布印发了新修订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服务水平,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操作流程和准则。

新出台的《细则》取消户籍限制,扩大保障范围,明确担保人责任。规定公租房保障家庭为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大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农牧民工。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

1、具有本市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并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同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对不能提供上述1、3手续的,可由担保人为其担保,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和连带责任。同时《细则》将符合条件的包头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紧缺急需人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英雄模范、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烈属、见义勇为人员、环卫一线艰苦岗位人员、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作为优先选择房源的特殊人群。另外,在包就业创业大学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列入补助范围。

《细则》细化了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具体执行标准为:2人以下(含2人)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含3人)配租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住房;4人(含4人)以上或隔代生活可配租70—90平方米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细化了租金管理规定,实行一项目一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并且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10月24日,记者从包头市房管局获悉,新修订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已经市政府颁布印发,新修订的《细则》将让百姓获得更多的实惠。

记者采访了解到,20xx年4月出台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范了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为实际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但是随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范围的不断增加,一些实际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加以明确。因此我市适时对此进行修订。

取消户籍限制扩大保障范围

《细则》明确取消户籍限制,扩大保障覆盖范围,明确了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细则》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大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农牧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同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特别是对不能提供上述(一)、(三)手续的,可由担保人为其担保,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当具有本市户口,同时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收入或固定工作的条件。稳定收入和固定工作指担保人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相对较稳定的工作单位工作且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

对于公租房的退出机制,此次也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则》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腾退承租房屋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对过渡期限已满且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的同时,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逾期未腾退承租房屋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租金不高于商品房租金的70%

另外,《细则》细化了可以优先选择房源的群体,将符合条件的包头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紧缺急需人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英雄模范、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烈属、见义勇为人员、环卫一线艰苦岗位人员、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作为优先选择房源的特殊人群。也增加了把在包就业创业大学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列入补助范围的内容,具体补助措施执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包头市大学生集聚计划”的若干意见》,确保了在包就业创业大学生住房保障范围。

记者注意到,此次新修订的《细则》也细化了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具体执行标准为:2人以下(含2人)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含3人)配租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住房;4人(含4人)以上或隔代生活可配租70-90平方米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而对于大家普遍关心的公租房租金问题,《细则》也细化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构成因素,实行一项目一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并且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