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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重点内容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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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重点内容释义,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重点内容释义

一、 校车的定义

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按照条例规定,有鉴于目前尚无幼儿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二、校车使用规定

条例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条例规定: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5月份,仙女镇正谊小学购买了一辆小学生专用校车。按照省交巡警总队有关意见:公安交巡警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教育行政、交通运输部门,对正在运营的接送学生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对照《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条件、驾驶人资格条件,对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切实掌握底数。对符合条件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的规定,在7月5日前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运营手续、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校车驾驶资格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本级公安交巡警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责令停止接送学生。要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的规定,在专用校车注册登记和校车标牌核发时,认真检查车辆座位数和核载人数、校车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配备以及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等情况。

三、校车驾驶人规定

条例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按照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6项条件的证明材料。校车及客货运驾驶人违法记录查询(含各县市)统一到扬州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二楼窗口(史可法路77号)查询;安全驾驶查询到扬州市车管所一楼一号窗口办理(秦邮路969号)查询。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同时按照公安部《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意见》,凡是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在5月1日以后的校车及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须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