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范文

位置:首页 > 条据 > 条例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条例

条例2.38W

为规范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与利用,确保患者信息安全,充分发挥信息对制定精神卫生政策的支持作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调理,欢迎阅读!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条例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条例

第一条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范围包括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的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信息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纸质材料。

第二条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服务患者、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收集与报送任务,并对本部门信息安全负责。

第五条 各级精防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本部门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

信息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的收发、存档及管理;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信息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的审核、录入系统及质量控制等。

第六条 信息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知识和精神疾病相关专业知识,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和保密意识,定期参加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培训及考核。

第七条 信息管理人员应定期备份系统中本辖区患者信息及统计报表,并妥善保管。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简报制度。各级精防机构按照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定期编制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简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印发。发放范围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发布全国或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其他部门、机构和人员无权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 卫生系统内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需出示相关证明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卫生系统外的其他部门和机构因工作需要查阅或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需携带本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证明,征得信息管理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省、市两级建立卫生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交换范围仅限于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相关信息。

为确保信息安全,应制定信息交换流程,有专人负责交换。并对交换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重性精神疾病

重性精神病指那些表现为严重的精神障碍的精神疾病,临床表现为精神功能受损的程度已经达到自知力严重缺失,日常生活功能严重受损,不能保持对于现实生活的适当接触,并且出现严重的幻觉、妄想、行为离奇、思维怪异等症状。20xx年7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引发通知要求建立六种重性精神病患者发病报告制度。

重性精神疾病是指精神活动严重受损导致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由于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表现为幻觉、妄想、思维障碍、行动紊乱等,并且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等疾病。

常见的重性精神病包括情感性精神病中的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反应性精神病中的反应性木僵,器质性精神病中的感染性精神病、躯体疾病所致精神病、中毒性精神病、老年性痴呆、酒精中毒性精神病、脑外伤性精神病等。大多重性精神病患者都需要住院治疗。

精神分裂症会出现妄想、幻觉、思维障碍;反应性木僵的患者会突然出现不能言语、卧床少动、不饮不食的表现;患有感染性疾病可并发高热,而出现神志不清、幻听、幻视等精神失常表现,称之为感染性精神病。有些躯体疾病,如冠心病、甲状腺疾病、糖尿病患者在病程中可出现幻觉、抑郁、躁狂等症状,即为躯体疾病所致精神病。一氧化碳中毒、农药中毒、酒精中毒等中毒性疾病,或者脑外伤都可以造成脑功能异常,而产生精神症状。一些老人身体硬朗,四肢灵活,就是容易遗忘,忘记自己的家庭住址、年龄、吃过的东西,还可能出现易怒、抑郁等情感障碍,这些都是由于老年性痴呆而引起的,也是重性精神病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