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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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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布的《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条例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月1日起实施

12月3日,兰州市对外公布了《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根据《条例》,兰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将实行无偿使用,出租汽车车辆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6年,同时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可以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租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对于拒载等行为最高可处罚20xx元。《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出租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条例》实施前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出租车自本条例开始实施两年内应当逐步降低直至取消有偿使用费。出租汽车车辆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六年。经营期限满六年的出租车应当转为非出租车或者予以报废。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报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批准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份子钱”应与的哥协商确定

《条例》明确,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行业协会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租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未经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的驾驶员从事营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黑车”拉客最高罚2万

对非法出租营运车辆(即“黑车”),《条例》规定,兰州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联合执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无法查明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90日内违法行为人仍无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处理的,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拍卖公司将扣押车辆拍卖抵缴罚款。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搭载其他乘客应当征得已乘坐的乘客同意。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借故不用的、不向乘客出具出租车专用票据的;由于驾驶员的过错,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出租车拒载、途中甩客最高罚20xx元

《条例》规定,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已乘坐的乘客同意招揽其他乘客的,或者未按已乘坐乘客先约定的路线行驶先送达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治安登记证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由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对于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挑客、强行拼客、议价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或者接收预约后无故拒客的;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从业资格证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超出核准的区域范围进行出租汽车营运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由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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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兰州市客运出租车汽车管理条例》的说明。《条例》明确提出,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挑客、强行拼客、议价的行为,将由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1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期限不得超六年

《条例》明确,兰州市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权主要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其后续车辆经营权配置的应当将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驾驶员的投诉、违章、事故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同时,针对实行多年的出租汽车营运权证有偿使用,出租汽车运营时间长达八年,特别是后两年车辆破损、形象不佳和事故频发的实际,《条例》在第十三条做出了“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年。本条例公布实施前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和期限超过六年的出租车应当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并缩短经营期限”。“出租汽车车辆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六年。经营期限满六年的出租车应当转为非出租车或者予以报废”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报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批准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租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并向兰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兰州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鼓励发展电话预约、网络预约服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未经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的驾驶员从事营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到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册手续。非兰州市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参加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区域科目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兰州市出租汽车营运。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持有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严禁从事非法出租汽车运营。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之外,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发展出租汽车的电话预约、网络预约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方便乘客出行。出租汽车的网络预约服务除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和兰州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相关规定。

3的哥拒载、途中甩客最高罚500元

《条例》还明确提出: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在人行横道线与行人抢道的;在公交站点前后三十米的范围内停靠上下乘客的;在相关临时停靠点长时间(超过五分钟)滞留揽客的;在城市非主干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以外路段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和仪容仪表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之一的,将由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已乘坐的乘客同意招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治安登记证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将由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挑客、强行拼客、议价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或者接受预约后无故拒客的;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从业资格证的、超出核准的区域范围进行出租汽车营运的;拒不接受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查的情形之一的,将由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