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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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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作为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完善我国人民防空法律体系对于依法建设国防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下文是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全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事机关确定。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制定防空袭方案,组织必要的城市防空袭演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在预定疏散地区,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疏散地域建设。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根据防空袭方案,指导有关部门拟制保障计划。

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设、维护和管理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

第八条 按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修建的公用或者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属国防设施,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疏散地建设,应当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进行。

本条例公布前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未建防护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平战转换措施。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重要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征求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的意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的易地建设申请,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易地建设的许可条件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经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建设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公用和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平时使用公用或者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应当到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办理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专用通道设置障碍。

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的范围内采石、挖砂、爆破、打桩、取土、伐木、破坏植被等;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修建地面或者地下建筑。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

(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

(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报卡;

(四)补建或者补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合同书。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拆除单位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者补偿。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维护和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八条 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规划设置点修建的建筑物,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建或者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基础设施。

因下列原因需要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应当向通信警报设施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除该建筑物的;

(二)因单位建设发展需要调整该建筑物的;

(三)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需要调整通信警报设施的。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方案,确保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电信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并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的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训练计划组织专业队伍训练,为专业队伍的训练和执行任务提供必要条件,队员在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与在岗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的规定,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加强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收入0.5‰的比例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依法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公用和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平战结合使用费等费用,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存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全额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或者挪用。各级人民防空行政部门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者不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修建或者缴纳,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八条 阻碍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民防空的重要意义

随着空袭兵器,特别是高技术空袭兵器的发展,空袭的破坏效能迅速提高,空袭已成为高技术强敌制胜的主要手段,从而使防空不仅越来越困难,而且越来越重要,防空作战的成败已成为高技术局部战争胜负的决定性因素。

战争潜力虽然平时并不表现为直接的战斗力,但战时却能根据需要迅速转化为实际战争能力。因此,战争潜力是战争胜负的最终决定因素。尤其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作为综合国力的较量,对战争潜力的依赖性更强,只有确保潜力,才能最终打赢。因此,人民防空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首先,人民防空能有效地保存国家经济潜力。我国人民防空的重点是国家政治、经济中心的大、中城市,这些城市中的重要交通、通信、电力、水利、仓库等设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严密组织防护,对于提高这些目标的生存能力无疑将发挥重要作用。高技术空袭虽然难以彻底防范,但通过合理的分散布局,尽可能的地下化,严格的伪装保护,积极组织抢救、抢修等,将空袭损失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可能的。

其次,人民防空能有效保存人力资源、稳定民心士气。人力资源是战争潜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战争能力的源泉,在历次战争中,受害极大,伤亡惨重。我国人民防空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重要任务,强调通过人民防空教育和训练,提高全民的防空意识和防护技能,注重修建规模合适的人员防护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力求战时快速救治,这必将在未来保存人力资源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人民防空能稳定民心士气。高技术空袭一旦发生,大量建筑物被毁,居民生活环境恶化,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极易引起心理恐慌和行动失措,动摇民心士气。对此,只有通过平时的人民防空教育,战时广泛深入的人民防空动员以及切实有效的人民防空措施,才能使广大群众做好心理准备,增强防护信心,从而处乱不惊,始终保持旺盛斗志。

再次,人民防空在城市建设中有多重作用。城市是人防建设的载体。加强人防建设,能够在满足战时需要的同时,增强抗震抗损毁的能力,减轻各种灾害事故的破坏程度,是建设安全型城市的需要。反思汶川地震因房屋倒塌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惨剧,也从建筑安全角度说明了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人防建设对于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缓解城市中心密度、促进人车立体分流、扩大基础设置容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生态、完善城市功能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