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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占用公共场所最高罚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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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2月1日起实施,规定 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最高罚300元,下面是相关内容。

长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占用公共场所最高罚300元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xx年12月6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xx年12月29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为了统一市容市貌,《条例》中称,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插挂、张贴、安装、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任何物品;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窗外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责令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临街的经营者也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维修清洗车辆、摆设摊点、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开办集市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城市环境的好与坏与全体市民的努力密不可分。为此,《条例》称,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禁止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禁止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如果违反这些规定,不仅责令清除,还将被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建设中,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中涉及到的地方也很多,施工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条例》称,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中还提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实施处罚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罚款或者处理罚没物品。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也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