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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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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稀土行业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制定了《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稀土行业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设立的稀土矿山开发和冶炼分离企业(含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企业的冶炼分离项目,以下简称稀土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稀土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的稀土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准入管理。有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稀土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提出《规范条件》公告申请。

第二章 申请与公告

第五条 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稀土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符合《规范条件》的稀土企业填报《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情况(附后),对本企业符合《规范条件》中规定的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稀土企业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立项申请、项目核准文件、采矿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

(三)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稀土企业完成上年度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确认文件,完成上年度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情况的确认文件。上年度由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局的监测报告及含辐射环境监测报告,近三个月的在线监测数据;危险废物规范处置情况(台账记录、转移联单齐全)。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四)清洁生产评估验收报告。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文件。

(五)安全评价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品和危化品使用许可证等。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消防验收或备案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文件。

(七)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第七条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组建的稀土集团企业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自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其他企业的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会同省级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依照《规范条件》要求,组织对本地区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稀土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稀土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复核。自收到各地报送的申请材料3个月内,组织有关方面完成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复核及现场核实,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稀土企业应如实填报各项申请材料。进入公告名单的稀土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公告企业应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条件公告或已公告的稀土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稀土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二)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稀土企业公告名单的,应当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因前款规定从公告名单中撤销的稀土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条件公告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20xx年7月26日公布的《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xx]第3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