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概述
根据《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接收: 服现役期满的; 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因病致残或患病基本治愈,经驻军师以上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及经连续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证明,经军队团以上机关批准,需要退出现役的;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归口安置”政策 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消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退伍义务兵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按系统分配任务,指令性计划安置政策。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在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时,对于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退伍义务兵,采取政府向各行业系统合理分配退伍军人安置任务,各行业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必须无条件的承担分配任务。
“区别对待”政策。此政策各地有不同的特点,所以在此仅举例说明:根据鲁政发〔1998〕73号文件精神,对进西藏服役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凡在部队获得“优秀士兵”称号以上荣誉的,报市级以上安置部门批准后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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