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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属企业捐赠赞助管理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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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属企业捐赠赞助管理工作规则
广东省省属企业捐赠赞助管理工作规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捐赠赞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全资和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捐赠是指企业自愿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无偿赠送给受赠人的公益性行为。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困难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赞助是指企业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有偿提供给被赞助人,要求被赞助人采取一定形式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等的行为。

第五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制订完善捐赠赞助管理制度,对企业捐赠赞助事项进行审核或备案,监督检查企业捐赠赞助管理情况。

第六条 省属企业负责制订完善本集团(含所属子企业,下同)捐赠赞助管理制度,对所属子企业捐赠赞助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定将捐赠赞助纳入预算管理,负责编报本集团年度捐赠赞助预算专项报告,向省国资委报批或报备本集团捐赠赞助事项;负责监督检查子企业捐赠赞助管理情况。

第七条 企业捐赠赞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控制原则。企业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严格控制捐赠赞助规模与标准。

(三)程序规范原则。企业应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审核流程,提供捐赠赞助必须经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审议通过。

第八条 企业捐赠赞助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企业应合理确定年度捐赠赞助预算支出额,预算范围内的每项捐赠赞助支出应严格履行审核备案程序;预算范围外的紧急特殊捐赠赞助事项,应提交企业办公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核程序。

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捐赠赞助实行审核备案管理。捐赠事项:每项超过或等于10万元的,以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捐赠对象三次或三次以上捐赠的为审核事项,小于10万元的为备案事项。赞助事项:未纳入年度预算的为审核事项,纳入年度预算的为备案事项。

第十条 每年年初,省属企业编制本集团年度捐赠赞助专项预算报告,并随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送省国资委。年度捐赠赞助专项预算报告应对全年捐赠赞助预算支出项目、方案及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度捐赠赞助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 年度期间,企业捐赠赞助按下述要求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一)属于审核事项的,省属企业以正式书面文件报省国资委审核,省属企业子企业的捐赠赞助申请,逐级上报集团总部审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审核。

(二)属于备案事项的,省属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书面文件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向省国资委报送的审核备案资料包括:捐赠赞助事由、对象、金额、途径、方式、程序以及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等。

(四)审核事项报送资料齐全的,省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1、各种摊派或变相摊派的捐赠赞助;

2、亏损、资不抵债、欠缴税费、拖欠职工工资或社会保险费以及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企业的捐赠赞助;

3、企业以个人名义提供的捐赠赞助;

4、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不允许的捐赠赞助。

第十二条 企业依据审核意见提供捐赠赞助时,应取得合法凭据,做好账务和税务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重视捐赠赞助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赞助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赞助的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通过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对本集团捐赠赞助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及时上报省国资委。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依照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省属企业捐赠赞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捐赠赞助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属企业捐赠赞助

一、事项内容

企业的捐赠和赞助活动。

二、主办处室

财务管理处

三、事项范围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

四、政策法规依据

1、《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粤国资综合〔20xx〕228号)

2、《关于严格控制省属企业对外提供赞助捐赠的通知》(粤国资党委发电〔20xx〕2号)

五、办理程序

捐赠赞助事项

1、省属企业提出的捐赠赞助申请,应经董事会(或决策层)或党委会作出决议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2、全资或控股的子企业提出的捐赠赞助申请,由省属企业根据内部审批管理制度及省国资委的要求进行审批。省属企业审议通过后再报省国资委审批。

五、办理材料

应以书面形式向省国资委报送资料,内容包括:捐赠赞助的事由、对象、金额、途径、方式、程序和董事会(或决策层)或党委会决议,被捐赠赞助对象请求捐赠赞助的函以及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时间

按规定办理

七、办公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