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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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接收上挂干部工作,加强对上挂干部的管理,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挂干部是指列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以下简称中央“三部委”)挂职锻炼计划(以下简称中央统派上挂干部),或经地方组织部门、农口部门或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推荐,到我部机关司局或在京直属单位挂职锻炼的干部(以下简称自行联系上挂干部)。
第三条 中央统派上挂干部由中央“三部委”直接选调。
在完成中央“三部委”接收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接收一定数量西藏、新疆、定点扶贫地区等地的优秀中青年干部以及“三院”所局级后备干部到我部挂职锻炼。挂职干部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接收人数每年控制在20名左右。
第四条 接收挂职干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挂职干部人选。根据中央“三部委”年度选派计划和名额分配情况,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沟通,确定中央统派上挂干部名单,了解干部基本情况。地方或“三院”推荐干部到我部挂职锻炼,须于每年3月10日前正式来函沟通(附干部任免表),挂职干部人选由人事劳动司统筹确定。
(二)根据干部条件和培养锻炼意向,落实挂职单位和职务。中央“三部委”统派上挂干部,主要安排在综合业务司(局),地厅级干部挂任副司(局)长,县(市)党政一把手挂任司(局)长助理。具体职务安排建议,征求中组部干部一局同意后,报部领导审定。自行联系上挂干部的任职商接收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挂职干部到岗后,及时将中央统派上挂干部的任职文件及《接收挂职锻炼干部安排情况一览表》报中央“三部委”备案,同时抄送省市区“三部委”和挂职干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自行联系上挂干部的任职文件抄送挂职干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
第五条 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4月至9月。期满后,挂任职务自然免除。
第六条 挂职干部原行政关系不变,是中共党员的要转临时组织关系,参加接收单位的组织生活。
第七条 中央统派上挂干部食宿由人事劳动司统一协调解决;自行联系上挂干部食宿、交通和医疗等费用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统筹解决。
第八条 干部挂职期间的教育管理由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负责,以接收单位为主。接收单位要主动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对挂职干部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使挂职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工作和锻炼提高上。
第九条 接收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挂职干部的联系;要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支持挂职干部大胆工作;要安排党员挂职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生活;发现挂职干部在思想、工作和纪律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要及时向人事劳动司报告。中央统派上挂干部有重大情况,需报告中央“三部委”。
第十条 挂职锻炼期间,一般不得请假、提前结束挂职锻炼或延期。挂职干部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由接收单位审批;4-7天的由人事劳动司审批;7天以上的,中央统派上挂干部报中组部干部一局审批。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或延期的,须由派出单位正式来函说明原因,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挂职锻炼结束前,由人事劳动司和接收单位配合地方考察组做好中央统派上挂干部的考察工作,实事求是地对挂职干部作出组织鉴定,填写《挂职锻炼干部总结鉴定表》,寄送相关派出省市区“三部委”和挂职干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央“三部委”备案。
自行联系上挂干部需填写《自行联系上挂干部挂职锻炼总结鉴定表》。根据挂职干部的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由接收单位和人事劳动司共同作出挂职锻炼考核评价意见后反馈挂职干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要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遵守部内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加强自我管理,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的安排,虚心学习,积极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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