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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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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整治管理专车问题,专车管理办法纷纷出台。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我国专车管理办法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专车管理办法出台
“专车”合法化 兰州将尽快制定本地网约车管理办法

历时两年、经过多轮反复讨论修改的《网络预约处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终出台,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备受关注的“专车”合法化问题最终明确。《暂行办法》出台后,兰州地区的专车将如何运行、管理?记者当日从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了解到,兰州市运政管理部门将尽快对兰州网约车市场进行调研,初步制定符合兰州本地实际情况的网约车管理措施和办法。

据兰州市城运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兰州市已有网约车管理的初步规定,随着《暂行办法》出台,兰州市城运处将对《暂行办法》进行深入学习研究,并依据这一法规对本地网约车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同时,《暂行办法》有多个条款提及网约车管理的部分情况要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如运价方面,《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但“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等。因此,兰州市城运处接下来将对本地网约车市场展开深入调研,结合兰州市实际情况,初步制定兰州市网约车管理措施和办法,并报请兰州市交通委、兰州市政府,尽快将兰州市网约车管理规定纳入地方立法计划。

苏州网约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明年5月前“专车”完成“合法转变”

苏州市政府颁布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两个文件,即日起正式实施。相比今年10月20日至26日的公示文件,政府部门对网约车的驾驶员、车辆准入条件等均进行修改。记者从市交通局了解到,苏州对于网约车的管理设置4个月过渡期。

公示期内收到8190件意见

网约车司机仍需本市户籍

今年10月20日至26日,《实施意见》(出租车)和《实施细则》(网约车)两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评估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和商讨,本市对两个文件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的内容有以下方面——

关于巡游车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的,除需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外还必须符合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

关于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因《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监管平台已有明确规定,故不再重复表述;

关于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从加强信用管理出发,增加“无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要求;

关于过渡期,考虑到车辆办证、人员考试都需要一定的周期,为了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的转变,设置4个月过渡期;

另外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处理等作了要求。

从最终结果来看,苏州从事网约车的司机,依然必须具备“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同时车辆必须为“本市号牌”、“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网约车有4个月时间过渡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将依法查处

苏州市《实施细则》已从昨天起正式实施,一方面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办理证件,包括完成线上能力认证和线下许可两个手续;另一方面是车辆需要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包括变更使用性质等一系列手续。此外,驾驶员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需要先进行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网约车车辆运输证和人员驾驶员证实行网上预受理模式。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查阅。

从交通部门了解到,考虑到平台、车辆、人员的办理流程均需要一定周期方可完成,我市将设置过渡期4个月,即过渡期至20xx年4月30日止,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的转变。

如果在过渡期内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执法部门将坚决依法查处;对符合规定条件但未及时办理营运证件的车辆,责令其改正(或停止营运行为),并督促其办理相关营运证件;对拒不改正的(或仍违法营运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过渡期内,对违反规定仍继续利用技术手段为没有营运证件的车辆提供接入营运服务的平台公司,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完全告别经营权使用费

针对出租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昨天也同步实施。

《实施意见》主要针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对经营权无偿有期限管理、运价形成机制、利益分配制度、加行业转型升级、网约车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等提出了相关目标措施。

记者了解到,此次苏州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首要原则是“乘客为本”,包括:合理增加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供给,切实缓解城市“打车难”;规范网约车发展,明确各方权责,守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供给结构,满足乘客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等。

例如,苏州明确增量与存量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明确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调节供需的作用。

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方面,苏州规定合乘不以营利为目的,分摊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并禁止私人小客车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运营活动。未来我市将视情况择机出台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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