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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党员思想汇报--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1]

从法学角度看,虽然构建和谐社会要做的事情千头万绪,但其中最关键、最根本的事情,是要切实提升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水平。

XX党员思想汇报--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1]

为了这个目的,首先需要充分认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提升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水平的地位和意义。

1、保障基本权利就是发展生产力。保障基本权利与发展生产力是统一的。《共产党宣言》有这样一段话:“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为什么是这样的呢?从政治经济学上,马克思、恩格斯把它归结为生产关系的变革,但在法律上,他们却是将其与“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联系起来展开讨论的(均见《马恩选集》第1卷,1995年版第277页)。换句话说,从法学角度看,那个时代生产力突飞猛进发展的原因在于人的基本权利,其中首先是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随后是政治权利,得到了此前从来没有过的尊重和保障。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生产力的解放的核心内容是人的解放——人的人身的解放,人的思想的解放,即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事实上,在今天的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就是因为给了人们以较多的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经济生活领域的自由,财产权得到了较大程度的保障,经济才得到了与日俱增的发展。经验的事实表明,基本权利的保障水平与生产力的发展有直接的对应关系。

2、基本权利应该是法治、法制的首要价值;提升基本权利保障水平应该是法治、法制的基础性内容。过去这个问题我们谈得不清楚。确认法治、法制的价值涉及到对它们的使命、任务的认识。我国的主流法意识,过去在这方面的失误是,过多强调它们在管理、统治上的意义,实际上主要反映的是掌握和运用权力者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时代的主流法意识,应该调整立场,站在权利主体和权力主体中间,以根据宪法实现权利-权力平衡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并保证公权力的运作。就自然属性而言,权力的物质载体是公共机关,权利的物质化的载体则是相对于公共机关的私人,其中首先和主要的是公民等社会个体。以此,权力和掌握权力者,权利和享有权利者,虽然是构成对立统一的政治社会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但按照属性而言,前者天然处于强势,后者天然处于劣势。所以,法的基本使命虽然是站在两者中间维持两者的平衡,但它却不能不将其主要注意力用来限制权力和权力主体,保护权利和权利主体。

3、从法学观点看,科学发展就是体现了法权平衡的条件下的发展。法权平衡包括三重内容。第一重内容是权利-权力平衡:权利要得到充分确认和有效保障,权力必须能够维持一定强度并有效运作,两者并存和相互制约,缺一不可;权力不仅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侵害、妨碍权利的实现,还应当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切可能的保障;权利也不能违反法律侵害权力或妨碍权力的正常运作;权力普遍失去制约任意侵犯权利是专*制主义,权利广泛侵害权力使权力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是无政府主义或暴民政治。第二重内容是权力-权力平衡:在公共机关体系内,中央与地方权力平衡,中央过度集权扼杀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地方过度分权危害国家的统一;同一级公共机构的不同机关之间权力平衡,严守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权力分际,不超越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不侵犯同级其他公共机关的职权;在我国的同一级国家机关中,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虽然是最高的,但它的权力也是受宪法和法律限制的,不能代行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第三重内容是权利-权利平衡:在这个层面,前提性的平衡是公民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平等,权利-权利平衡的主要内容是不同种类主体之间的权利平衡,如人身权利和自由,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等等;还有这些大类之下各种更具体的权利之间的平衡,如生命权,健康权,环境权,居住权,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各种知识财产权,言论自由,迁徙自由,经营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受教育权,游行、示威、集会、结社、出版的权利和自由,以及选举、罢免、创制、复决、诉讼的权利和自由等等。从经常的、大量的和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法权平衡的重点和落脚点是全面提升基本权利的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