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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安全责任书(精选5篇)

责任书1.46W

产品安全责任书 篇1

为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生产、运输、屠宰、加工经营行为,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畜牧兽医站与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户签订本责任书。

产品安全责任书(精选5篇)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户应积极配合畜牧兽医站的监督,配合动物检疫人员搞好检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

二、动物屠宰、加工及经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毒清洗设施和无公害处理设施。

三、经营户不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以下动物及动物产品:

1、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2、无有效免疫标识,检疫证明的;

3、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4、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5、未经“瘦肉精”检测或“瘦肉精”检测结果呈阳性的;

6、灌(注)水或者灌(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对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为,畜牧兽医站将依法按规定进行处理(罚),对违法经营行为造成重大动物疫病流行和动物产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畜牧兽医站、经营户各执一份。

畜牧兽医站(签章)

负责人(签字): 经营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产品安全责任书 篇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广大市民消费安全,坚持生产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绥化市北林区动物检疫站、畜禽屠宰管理所与城区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

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履行查证验物义务,在生猪进场时查验生猪检疫合格证明,确保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得进场。不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断改善企业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出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建立健全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积极开展生猪宰前尿液“瘦肉精”检测工作,检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及时向北林区动物检疫站、畜禽屠宰管理所报告。

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主动接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开展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测工作。

五、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配置生猪留置场所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完善相应制度。对经检疫不合格并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单的和经监测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及其产品,主动采取留置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六、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出厂生猪产品“瘦肉精”检出率为零。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责任期为一年。

甲方: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代表(签名) 年 月 乙方: 日

产品安全责任书 篇3

为保障我镇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安全,规范养殖企业(小区)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安全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养殖企业(小区)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请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

一、养殖场所具条件。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1.选址要恰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2.布局要合理。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8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3.设施要配齐。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4.制度要健全。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5.开业要申请。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备案登记,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强制免疫必履行。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引进动物要备案。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县外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取得合法的检疫备案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四、市外引种要审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必须准备好材料,取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后才能引进:一是输入地饲养场(1)动物防疫合格证;(2)隔离观察场所及养殖场平面图。二是输出地饲养场(1)动物防疫合格证;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拟输出动物的养殖档案。。

五、种、乳用动物应检测。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档案标识符要求。养殖场应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否则,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场地车辆要消毒。动物的饲养场地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等在装前卸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出售动物需报检。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否则,处动物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九、病害动物要处理。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随意抛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饲养过程出现的死亡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出售,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现疫情要报告。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十一、食品安全要牢记。认真遵守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安全使用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不得将人药当兽药使用,要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过期、失效的兽药、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十二、执法检查要配合。要如实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民刑责任要承担。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动物防疫、检疫规定,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追究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畜牧兽医站、养殖场业主各存一份。

2.三台县黎曙畜牧兽医站联系电话:

三台县黎曙畜牧兽医站 负责人(签字):

三台县黎曙镇 村 组 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挂牌兽医(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产品安全责任书 篇4

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立即开展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温教建函[20xx]211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完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1、施工总承包单位法人应依法对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

2、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隐患或违章作业应及时停业整改。如有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主管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制定措施,及时落实。

3、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随工程进度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到位。施工现场的道路、临时围墙、大门、消防设施、临时用电、办公室及其它临时设施均必须达到标准化施工的要求。

4、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工程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设置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参与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活动及主持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建立安全台帐。

6、安全防护用品必须购置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备案证,各项指标均应达到合格标准,严禁不合格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

7、班组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招用社会闲散人员或不明身份者充入班组,无“三证”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8、需认真开展好“三上岗、一讲评”安全活动,并对职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工作。

9、特殊工作必须由持有本专业有效证件人员操作,禁止擅自操作其它工种的一切设备。

10、施工单位做到施工场地使用不低于1.5米的实墙进行有效隔离、设置警示牌,杜绝施工无关人员特别是学生进入施工场地,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11、施工通道与学生通道要实施分离,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保证错开学生下课及上下学的高峰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12、施工单位对泥浆池四周加强防范,设置防护措施且设置安全警示牌,严禁学生靠近。

13、施工单位必须注意施工用电安全。线头不得裸露,配电箱要悬挂,不得随意放置在地面或学生够得着的地方。

14、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其他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15、本安全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甲 方:____市教育局(盖章) 乙 方:________(盖章)

甲方代表:________(签字) 乙方代表:________(签字)

签订日期: 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产品安全责任书 篇5

吊车工安全环保责任制

1、必须按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检查、操作。

2、严格遵守十不准吊的原则:

(1)、超过额定负荷不准吊;

(2)、多头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浅不准吊;

(3)、吊绳拴不稳和附件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准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准吊;

(5)、歪拉斜挂不准吊;

(6)、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上放有活动物不准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具等,不拴紧、捆牢不准吊;

(8)、带凌角快口的物件不准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准吊;

(10)、各种液体过满、未打固定卡子不准吊;